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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的“仁政”思想

http://www.newdu.com 2017-12-09 未知 佚名 参加讨论

    陈嘉珉
    “仁政”概念是儒家先师的一个重要发明,在国家管理活动中施行“仁政”是儒家一贯的政治思想和政策主张。“仁政”的发明家孟子说:“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孟子·离娄上》)董仲舒认为,统治者只是做到以义正我、以仁安人、劝人为善、遵守等级秩序还不行,还必须把德治、仁政落实到国家的政策行为中,使德治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具体可感的、实惠的,这样一个具有良好风气的和谐安定社会才能最终形成。在董仲舒的著述中,从当时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他所主张的“仁政”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消除苛政、暴政
    董仲舒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认为:“圣人者贵除天下之患”,“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春秋繁露·盟会要》,以下引文只注篇名)“患”是什么呢?从东周封建生产方式的产生直到西汉中期趋于巩固的整个历史阶段,老百姓最大的“患”就是苛政与暴政。他认为苛政、暴政的祸患无穷,就是老百姓的作恶犯法行为,也多半是苛政、暴政之患逼迫出来的,因此必须消除苛政、暴政。如果苛政、暴政盛行,那么不管怎样施教化,要做到“性可善”、“清廉之化流”、“王道举,礼乐兴”,都是不可能的。
    什么是苛政和暴政呢?苛政是指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在董仲舒的论述中,暴政有两种。不施教化,而用过重的刑罚,这是暴政之一。他认为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设赏以劝之”、“设法以畏之”都是必要的,但必须“赏不空施,罚不虚出”,必须要有可赏可罚的事实根据,劝、畏都要有具体的表示,而且必须有确定的标准。针对罚,他说:“以畏罚而不可过也。”(《保位权》)这里的关键是“不可过”,过了就是暴政了。
    暴政之二是战伐。争战是违背德治、仁政的。董仲舒认为,过重的赋税徭役等苛政“苦民尚恶之,况伤民乎;伤民尚痛之,况杀民乎!”他痛斥道:“害民之小者恶之小也,害民之大者恶之大也;今战伐之于民,其为害几何!”他认为《春秋》最痛恨的,就是不倡扬德治,而以武力征服人,“春秋之所恶者,不任德而任力”,“春秋爱人而战者杀人”。他主张对那些不归顺者应“仁义以服之”,“此春秋之所善也”;如果“德不足以亲近,而文不足以来远,而断断以战伐为之,此固春秋之所疾已,皆非义也。”(《竹林》)但董仲舒也不是简单地一概反对战伐,因为在他看来,战伐里边也还有义和非义、道与非道之分。例如“夏无道而殷伐之,殷无道而周伐之,周无道而秦伐之,秦无道而汉伐之”,这些都是“有道伐无道,此夫理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
    (二)不“与民争利”
    不“与民争利”是董仲舒仁政思想的主要内容。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其权力地位和资财,“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汉书·董仲舒传》)。思想敏锐的董仲舒细致地观察和分析了“与民争利”这个十分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以下四点“不与民争利”的思想和政策主张。
    1、“盐铁皆归于民”。这个思想和政策主张是针对国家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提出的。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是指工商业者。董仲舒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直接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不应“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他认为国家直接从事这样一些最易赢利的工商业活动,既违背了“义”、“礼”,又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因此必须“盐铁皆归于民”(《汉书·食货志上》),让民间工商业者来从事这些经营活动。
    2、“薄赋敛,省徭役”。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是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说的“赋敛无度以夺民财”(《五形相胜》),“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再一个表现是徭役过度,“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五形相胜》),徭役之征更胜于租税,是“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汉书·董仲舒传》)。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他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张:“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五行顺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汉书·食货志上》)。
    3、“受禄之家”应该“食禄而已”。这个政策主张针对的是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食禄者”经营工商业和兼并土地与民(小农)争利的情况。董仲舒明确指出当时那些依靠国家俸禄过活的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还要“乘富贵之资力”,来“多其牛羊,广其田宅”(《汉书·董仲舒传》)。这些人利用政治特权和手中的经济实力,渗入工商业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买卖侵占土地,这在董仲舒看来是最不得人心的。封建国家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多少还是为了国家的公利,国家公利也是儒家“义”的一部分,只不过儒家伦理是反对从“与民争利”这种不义之途去获取国家利益罢了。因此国家的与民争利对义的损害还不是那样严重。而封建官僚和诸侯王等则不然,这些人完全是从私欲出发而追求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赤裸裸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彻头彻尾地破坏了仁义礼的规范。但这些人是一股强大的“与民争利”势力,他们不但下侵民利,而且对上怀着觊觎之心。董仲舒深知这股势力的厉害性,任何制裁他们的国家政策都很难凑效。因此他只能用道德主义的说教,奉劝那些“受禄之家”,既已通过国家财政的渠道取利于民,从而享受国家的俸禄,就不要再“与民争利”,应该谨守等级,“食禄而已”(《汉书·董仲舒传》)。
    4、“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土地兼并一直是整个封建社会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西汉中期已经很突出,兼并的势力主要是封建官吏、豪强地主和商人等。在董仲舒的时代,地主土地私有制已经确立。董仲舒说:秦“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可见土地买卖是土地兼并的重要手段。董仲舒尖锐地指出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极愁苦,穷极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此民所以嚣嚣苦不足也”(《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描写当时脚下无寸土、无以聊生的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可见土地兼并这一“与民争利”给老百姓所带来的贫困惨状。董仲舒对井田制怀着无限惋惜之情,但其实现已经根本不可能。因此尽管面对“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严重土地兼并局面,他也没像孟轲那样直接提出制井田的主张。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但“宜少近古,限民名(占)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汉书·食货志上》)。他只是提出限田的主张,并不寄希望于“难卒行”的井田制,可见还是想立足实际,兼顾既得者利益,可行地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
    董仲舒的“限田”思想和政策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著名中国经济思想史学家赵靖教授认为“董仲舒经济思想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是他对土地兼并的揭露和批判。他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最先论述了土地兼并问题的根源及其危害,并且为限制土地兼并而提出了限田主张的思想家。”(《中国经济思想通史》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第一版,第5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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