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义论[①]的基础是由周公和孔子奠定的。孔学称为“仁学”,因为“仁”无疑是孔学的核心观念;但孔学的宗旨是“礼”的重建,因此,称孔学为“礼学”也未尝不可。然而,在“仁”与“礼”之间、将两者沟通起来的,则是“义”,就此而论,孔学也可以称之为“义学”。“仁”是一切存在者之存在的本源,“礼”是社会的制度规范,[②] 而“义”乃是赖以建构制度规范的价值尺度,亦即正义原则。[③] 本文意在探究这种“仁→义→礼”的理论结构——孔子正义论。 一、义与礼——制度规范 孔学博大精深,犹如颜渊喟然而叹:“仰之弥高,钻之弥坚;瞻之在前,忽焉在后!夫子循循然善诱人,博我以文,约我以礼,欲罢不能;既竭吾才,如有所立卓尔,虽欲从之,末由也已!”(《子罕》[④])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孔学的诸多概念范畴中,颜渊在这里却特别点明了“文”“礼”。在孔学中,“文”尽管并不等于、但主要就是指的“礼”(详后)。于是,颜渊的喟叹便将我们带进了孔子的礼学视界。 颜渊所谓“博我以文,约我以礼”,其意出自孔子之语:“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夫。”(《雍也》)这里,“文”与“礼”当然是有区别的,如朱熹所说:“君子学欲其博,故于文无不考;守欲其要,故其动必以礼。”(《论语集注·雍也》[⑤])但另一方面,“文”与“礼”也是相通的。例如,《论语》记载:“子畏于匡,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子罕》)朱熹集注:“道之显者谓之文,盖礼乐制度之谓。”(《论语集注·子罕》)这里“文”包括的“制度”,就是礼。孔子自己也说过:“文之以礼乐。”(《宪问》)所以,孔子崇尚“周礼”,却谓之“文”:“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八佾》)孔子谈及“文献”,也是谈的“礼”的问题:“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徵之矣。”(《八佾》)这是因为,古之礼制,或具载于文本之中,或授受于贤者之口。所以,《论语》所载“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述而》),朱熹集注“教人以学文修行而存忠信也”(《论语集注·述而》),将“文”与“行”放到一起解释,“学文”就是说的学礼知礼,而“修行”就是说的修礼行礼。 因此,与“文”相对的不是“礼”,而是“质”。如孔子说:“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雍也》)要理解这番话,有必要简要谈一谈汉语“文化”、“文明”的原义: 其一,“文”与“纹”“汶”“雯”等是古今字,意谓事物的纹理、秩序、有序化、条理化。许慎解释:“文,错画也,象交文。”(《说文解字·文部》[⑥])所谓“错画”就是交错的纹理。在社会生活、亦即“人文”中,“文”的主要形式即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也就是“礼”,例如周公的“制礼”。《诗经·大雅·大明》“文定厥祥,亲迎于渭”,朱熹解释:“文:礼。”(《诗集传》[⑦])《国语·周语上》“以文修之”,韦昭注:“文,礼法也。”[⑧] 反之,则是庄子所说的“浑沌”(《庄子·应帝王》[⑨]),也就是与“文”相对的“质”。以今天的观念、其实也是孔子的观念看:一方面,“无文”便无社会文明,有“文”则“明”,这就是《易传》所说的“文明以止,人文也”(《周易·彖传》[⑩]),这是一种“显”(显明),亦即上引朱熹所说“道之显者谓之文,盖礼乐制度之谓”;而另一方面,“无文”正是本真状态,《礼记·中庸》谓之“诚”[11],《老子》谓之“玄”(《老子》[12] 第1章),亦即一种“幽”、一种“隐”。道家以“质”为尚;儒家则进一步要在本源(质)上建构文明(文),此即孔子所说的“文质彬彬”,《中庸》所说的“诚则明矣,明则诚矣”。 其二,“化”是说的从一种状态转入另一种状态。一方面,由质到文(建构规范)是一种“化”,此即所谓“文化”的本义,如周公的“制礼”;而另一方面,由文返质(返朴归真)同样是一种“化”,如周公的“作乐”(详后)。后者其实是一种更高的境界,这也是“化”字的本义:“亻”是站着的人,孔子所谓“立人”(《雍也》);“匕”是倒下的人,许慎所谓“到人”(倒人)(《说文解字·匕部》);“化”即意味着把人(主体)放倒,今所谓“解构主体性”,这正是庄子所竭力阐明的。其实,孟子所说的“夫君子所过者化,所存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尽心上》[13])、“大而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尽心下》),也是这种“乐化”的境界。 其三,由上所述,存在着三种境界:无人、立人、倒人。“文化”其实只是其中的第二境界而已,略相应于冯友兰先生所说的“功利境界”和“道德境界”(《新原人·境界》[14])。道家似乎崇尚第三境界,然而假如未经第二境界,其实只是第一境界而已,即冯友兰先生所说的“自然境界”;儒家兼具三种境界,此即所谓“文质彬彬”,由“诚”(质)而“礼”(文)(文化、文明),由“礼”而“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