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在孔子以至儒家思想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而过去研究孔子思想的人,对这一范畴似乎没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直”的基本内涵 “直”的基本含义是正直,其反义词是“枉”。枉即邪,即扭曲、不正。孔子曰:“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论语·颜渊》)樊迟不解其意,子夏解释说:“舜有天下,选于众,举皋陶,不仁者远矣。汤有天下,选于众,举伊尹,不仁者远矣。” (《论语·颜渊》)舜举皋陶而不仁者远,汤举伊尹而不仁者远,因为民众由此而知,舜、汤之为仁君,重用皋陶、伊尹等正直之臣,断事公允,理事得当,仁者得以升迁,不仁者无可乘之机,遂洗心革面,从善如流,所以说:“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 “直”是事物之常态,也是人心理之常态。作为常态,自然可以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接受。所以当鲁哀公问曰:“何为则民服?”孔子对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正直之人当政,是即是,非即非,是者得其褒奖,非者得其惩罚,如此,社会安康太平,民众安居乐业,是为民之所服;邪恶之人当政,是不是,非不非,正直之人遭受压迫,邪恶之人得以重用,民众虽无力改变现状,但内心里却无法认同这种现实,是为民之所不能服。 “直”是事物之常态,也是人行为之常理。孔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论语·雍也》)何晏《论语集解》引马融之言曰:“言人之所以生于世而自终者,以其正直也。”又引包咸之言曰:“诬罔正直之道而亦生,是幸而免。”人之所以生,人之所以得其长寿而善终,就在于以正直为法,遵行事物之常理,恪守人生之常道,是是而非非。不守常理、不行常道,颠倒黑白,文过饰非,也许可以免死。所以免死,并非出于事物之常,而是由于侥幸。君子直道而行,其所得,为事态之常;其所不得,并非事态之常而是出于不幸。小人不守常理,其所不得,为事态之常;其所得,却非事态之常而是由于有幸。故李充有言曰:“君子无幸而有不幸,小人有幸而无不幸。”(皇侃《论语义疏》引)现实生活中,君子常有其不幸而小人常有其所幸。颜渊四八而夭,而盗跖则得以享其天年,即是不幸有幸之别焉。 “直”作为事物之常态,作为人行为之常理,不仅具有正直之义,亦具有正义之义,具有“应当”、“本当如此”之义。“直”与“义”是有亲密关系的。韩愈曰:“行而宜之之为义”(《原道》)“义”的基本含义是“应当”,是超越个人利害考虑的正当性。“直”之为直,即具有“本当如此”、“应当如此”的性质。子张问孔子曰:“士何如斯可谓之达矣?”子曰:“何哉,尔所谓达者?”子张对曰:“在邦必闻,在家必闻。”子曰:“是闻也,非达也。夫达也者,质直而好义,察言而观色,虑以下人。在邦必达,在家必达。夫闻也者,色取仁而行违,居之不疑。在邦必闻,在家必闻。”(《论语·颜渊》)在这里,孔子严格区分“达”与“闻”的不同。达者质性正直,其所好者义也,其所行者正道也、正义之事业也。闻者假仁之名而无仁之实,其所好者一己之名也,不务实而专务名者也。达者德立而行成,行由德之所自发,其行为是质性正直之外在显现;闻者但求务名,其所作所为只是为了博取名声,故有名而无实。《汉书·王莽传》曰:“王莽始起外戚,折节力行,以要名誉。宗族称孝师友归仁。及其居位辅政,成哀之际,勤劳国家,直道而行,动见称述,岂所谓‘在家必闻,在国必闻’、‘色取仁而行违’者耶?以莽之奸邪,亦是好为闻人,故谗说殄行,不免震惊朕师也。”达与闻的区别就是务实与求名的区别。务实是在质性上做功夫,是强调行为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核心是“直”、是“义”。闻者但求其名之彰显隆烈,所作所为并非出于心之直、义之正。所以,凡闻者必无其实而必有其伪。有鉴于此,程颐谆谆告诫曰:“学者须是务实,不要近名。有意近名,大本已失,更学何事?为名而学,则是伪学。今之学者,大抵为名,为名与为利,虽清浊不同,然其利心则一也。”(朱熹《论语集注》卷六引)达者务实,闻者务名。达者必直,闻者作做。 二、“直” 与“诚”的关系 “直”不仅与“义”相关联,亦与“诚”相关联。心直是以心诚为前提和基础的。“直”的本义是正直,而正直是事物之常态,亦是人之心理之常态。作为人之心理之正常状态,“直”所体现的正是人的心理的真实状态。如实反映、呈现心理的真实状态,即是所谓的“诚”。《中庸》曰:“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朱熹注曰:“诚者,真实无妄之谓,天理之本然也。”(《四书章句集注·中庸章句》)心之所思、言之所发、行之所为,以一贯之,无所差失,是即是,非即非,无虚伪、无造作、无邪妄,即是所谓“诚”。《大学》所教之“八条目”,其一目曰“诚意”。何谓“诚意”?“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慊。” “诚意”是“自慊”而“毋自欺”。“自慊”是内外相符、表里如一,如人之好好色、恶恶臭,不待一点造作,不加一丝虚妄。“自欺”则是心里本来如此想,但却不敢承认,而以一种好听的招牌做幌子,以掩盖自己之真实想法。所以,“自慊”是“诚”而“自欺”是伪。孔子深责“乡原”,曰:“乡原,德之贼也。”(《论语·阳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乡原”之伪而不“诚”,在于“乡原”之似是而实非。何为“乡原”?孔子无有解释,孟子解释曰:“阉然媚于世也者”,又曰“非之无举也,刺之无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孟子·尽心下》)“阉然媚于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同乎流俗”、巧于饰伪、似是而实非,是“乡原”之基本特征。孔子“恶似而非者:恶莠,恐其乱苗也;恶佞,恐其乱义也;恶利口,恐其乱信也;恶郑声,恐其乱乐也;恶紫,恐其乱朱也;恶乡原,恐其乱德也。”(《孟子·尽心下》)因为“乡原”伪而不“诚”,似是而非,有乱德之象,故为孔子所深恶。 “直”以“诚”为基。“诚”是内,“直”是外;“诚”则“直”,“直”则“诚”;“诚”必“直”,“直”必“诚”。“诚”的基本含义是真实无妄。真实无妄即是不造作,即是表里如一。心如是想,口如是言,身如是做,即是“诚”。儒家强调“诚”,正在于突出心理与行为的一致性,突出行为的真实性。 “直”是“诚”的外在显现。在孔子时代,“诚”还不是儒家学说的重要范畴。强调“诚”,在儒家那里,是由孟子发其端的。而孔子当时,所强调的只是所谓的“直”。孔子曰:“孰谓微生高直?或乞醯焉,乞诸其邻而与之。”(《论语·公冶长》)有人以为微生高为人正直,孔子以为非也。何以知其非?有人向其乞醋,其无有,却不敢言其无有,转而乞诸其邻而与之。是曰是,非曰非,有谓有,无谓无,之为“直”。是不敢言其是,非不敢言其非,有不敢谓之有,无不敢谓之无,何“直”之有?微生高乞诸其邻以应求者,亦只是曲意奉迎,掠美市恩。其内心所不能放弃者,只是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如此,又何以谈得上正直?乞醋本来是一件小事,人乞我,我有则与之,我无则可以明言之。不敢明言己之无有而乞诸于邻,是怕借者以为己有而不与也。怕人误会而乞诸于邻,是心存芥蒂而不坦诚也。明言己之所无,人或乞之他人。今不敢明言己之无有,转而乞之于邻以应求,不仅委曲了自己,亦是夺邻人之美而自居也。本来简单的人际关系,如此以来反而复杂化了。在现实生活中,如此事态并不少见。我或曾求于人,今人来求我,虽难以办到,也不敢拒绝,单怕落个忘恩负义的名声。看来要做到胸怀坦荡,做到正直,既不委曲自己,也不奉迎他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孔子曰:“巧言、令色、足恭,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论语·公冶长》)华言巧语,文过饰非;满脸堆笑,以取悦他人;毕恭毕敬,超过正常限度。如此之人,处心积虑,用心邪恶,孔子与左丘明以为可耻也。本来对某人深为怨恨,但出于个人利害的考虑,把自己的怨恨收藏起来、掩盖起来,反而以友好的态度对待他人。如此之人,不惟虚伪,更献其媚,孔子与左丘明以为可耻也。微生高乞诸于邻以应求,只是不诚实而已,并未对他人造成太大的危害。然而如果任其发展,必然会做出“巧言、令色、足恭”、“匿怨而友其人”这般可耻之事出来。所以,孔子教人,最是从细微处入手。人之“直”与不“直”,亦可从细微处看出。 三、孔子“直”论的人格要求 道家有所谓“以德报怨”的理论。老子认为,“和大怨,必有余怨,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老子》七十九章)“以德报怨”,在老子那里,是一种政治上的策略。而在孔子这里,则是一种个人修养的功夫。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论语·宪问》)“以德报怨”当然优于“以怨报怨”。“以怨报怨”,怨怨相报,永远无法了结。然“以德报怨”,用意过于显露。你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我一定要做一件对得起你的事,让你自己去思量,让你自己去反省。如此之“德”,带有极强的工具性。因其带有极强的工具性,此“德”亦不可谓之真正的德。德之为德,就在于自然而非出于强迫。老子曰:“上德不德,是以有德。”(《老子》三十八章)“上德不德”,并非无德,“不德”是不以德为求,不以施德为直接目的,其行为不过是内在心性之自然显发。如孟子所谓的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孟子·公孙丑上》)人见孺子将入于井,而生怵惕恻隐之心,并非想要由此而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亦非想要因此而誉于乡党朋友,否则其行为就不具有道德价值。所以,“以德报怨”不若“以直报怨”。 “以直报怨”的核心是“直”。而“直”以“义”为基础。“义”的基本含义是“本当如此”、“应当如此”。董仲舒谓曰:“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春秋繁露·仁义法》)不管他人如何待我,而我该怎么待人就怎么待人,绝不受他人态度和行为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的“义”,这也就是所谓的“直”。你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情,我不会“以怨报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使你受到应有之惩罚;我也不会“以德报怨”,故意做出对得起你的事情,从而让你自己去思量、去反省,让你感到无地容;我会一如既往,该如何待你就如何待你,全当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你也许以为我在“以怨报怨”,你也许以为我在公报私仇。如何看待这一切,如何进一步对待我,那是你的事。你心里如何想,我都不做考虑,该怎样待你就怎样待你,这才是所谓的“直”,这才是孔子所推崇的态度和行为。可以看出,要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它意味着不怕被人误解,不怕被人误认作小人,它意味着一种无所畏惧的精神。 正直之人首先要具有一种无所畏惧的精神。这种无所畏惧不仅在于不怕打击、不怕报复,更在于不怕误解,不怕陷害。孔子讲“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按照“以直报怨”的逻辑,“以德报德”亦不值得提倡。因为“以德报德”的逻辑与“以怨报怨”的逻辑并无多大区别。不因为他人做了对不起我的事情而我也做出同样的事情相报复,也不因为他人做了对得起我的事情而我也做出同样的事情相报答。该如何就如何,不管别人如何待我,我将一如既往地待人。“以直报怨”、“以直报德”,这才是儒家所倡导的精神。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父子关系是儒家最为强调的一种关系。《郭店楚墓竹简》有《六德》一篇,指出:“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 在孔子以至稍后的时代,父子关系远远高于君臣关系。君臣关系、夫妻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都是可以改变的,惟有父子关系,一旦发生,就是不可改变的。父子关系不是利益关系,甚至不是情义关系,而是一种最为亲密的血缘关系。此人是你的父亲,无论如何,这是永远无法改变的事实。处理父子关系的根本是慈与孝,亦即父慈子孝。慈孝之中,儒家更强调孝。认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孝是为人之子的根本,如果离开这一根本,不仅不能谓为人之子,甚至简直就不可谓为人。《礼记》曰:“孝弟忠顺之行立,而后可以为人。”(《礼记·冠义》)一个人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是人,只有当其懂得了什么可做,什么不可做,并切实履行当做之事时,才可以称为人。《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孝始于事亲,如何事亲?孔子讲,要树立敬心。“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有敬心,即是要立诚,要诚心诚意孝顺父母。孟子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下》)赵岐注曰:“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不陷亲于不义,是孝的最基本的要求。不陷亲于不义,诚心诚意地孝顺父母,是每个人子必须努力做到的,也是每个人子必须自觉遵守的。子之爱父,父之爱子,是自然而然的,是无须任何外力使然的。如王阳明所言:“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传习录》上)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父亲都不爱,连自己的儿子都不爱,而置自己的父亲、自己的儿子于不义,那么这个人还有什么事情干不出来呢?我们对这个人还能有什么期待呢?父慈子孝,就其无须任何外力使然而言,是父子关系之常态,这一常态本身即体现了父子之“诚”、父子之“直”。 “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子何以要证父之窃羊?是因为在子的心目中有一个更为强大的东西压倒了对于父的爱,对于父的孝。那么这一可以压倒对于父的爱、对于父的孝的东西是什么呢?只能是对于自己的爱,只能是狭隘的私利。为己之私利而陷父于不义,这难道是人子可为之事吗?相反,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所体现的正是父慈子孝,所体现的正是父子关系的常态,所体现的正是父子之“诚”、父子之“直”。所以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子相隐”表现出的是人情之常。而这一人情之常维护的是人伦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层关系。如果父子关系遭受破坏,所破坏的不仅仅是父子关系,而是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韩非子》书中记载有一则故事:“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韩非子·五蠹》)窃羊一事固然对社会有危险性,但由此而引发的子证父之窃羊,则破坏了正常的父子关系,破坏了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根基,此一危害远远超过了窃羊这一事件本身。所以,父子相隐,不仅反映了父子关系的常态,而且有助于维护人伦关系的根本,故此孔子对其持肯定态度。 子不可证父,不仅出于人伦之常,而且子从来不具有证父的资格。在子看来,窃羊者为己之父而非己。而问题在于,窃羊者为尔父而非他人之父。在尔看来,窃羊者为尔父而非尔自己,而在他人看来,这里的差别其实并不很大。《白虎通》曰:“君不为臣隐,父独为子隐为何?以为父子一体,荣耻相及。”(《白虎通·谏诤篇》)父子关系是永远不可改变的,是荣辱与共的。 “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在子看来,父为父,己为己;而在他人看来,尔父为尔父而非他人之父。尔可以举报他人之父攘羊越货,却不能举报自己的父亲越货攘羊。一个人,作为独立存在的实体,作为一个自然人,有很多权利和义务,可是,并不具有指证自己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一个人天生不具有、后天亦永远不可取得这样一种指证父亲的资格。 子不证父,父不证子,“父子相隐”,乃人情之常。儒家对于父子人情世故的关注,并非只停留于人之常情的层面。父子关系的本质是“父子一体,荣耻相及”,“一体”意味着永不分离;“相及”意味着相互担当。孟子讲,“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下》)赵岐注曰:“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孝”并非一意曲从,不是不分是非,而是要替父母着想,而是在父母未为不善时,力谏;父母已为不善时,勇于自己承担。用现代的观点讲,一个儿子或父亲所能做的,不是当自己的父亲或儿子违法犯罪以后取指证他,也不是千方百计去包庇他,而是劝告其投案自首,而是勇于担当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孔子“直”论所标举的人格,是一种胸怀坦荡的人格。这样的人,不怀旧恶,不计新仇,是即是,非即非,有则言有,无则言无。心里怎么想,就怎么说,就怎么做。不虚伪、不造作,不贪图虚名。这样的人,由于心地纯真,胸怀坦荡,由于不图虚名,所以不怕误解、不怕陷害、不怕打击报复。这样的人,代表着公正、良心,代表着正义、正气,不管别人如何待他,他都会一如既往地待人。这样的人,不把人伦操守当作空洞的教条,而是将其化作自身自觉的行为。 正直、公正、坦诚,是“直”者的基本品格。如果说,孔子所标举的“君子”,还是一个儒者的形象,那么,孔子所提倡的“直”者,则具有一般和超越的意义。“君子”以行仁、扬义、守礼为基本操守,这是儒者之为儒者的根本所在。所以,“君子”是有具体规定性的。一个人可以信奉儒家理念,成为儒者,成为“君子”,也可以不接受儒家理念,做一个普通人。然而,不管一个人接受不接受儒家的基本理念,正直、公正、坦诚,应当是为人处事的正确的心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孔子所提倡的“直”,更具有一般意义和超越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