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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哲学第三律(道家哲学精髓之三)

http://www.newdu.com 2017-12-26 问道网 佚名 参加讨论

    第三律巨树毫末律
    新七章 (老子原著第六十四章)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注音:泮(pàn,音判)
    注释:「未」初露。「脆」酥而薄。「泮」溶化。「为者败之」萌私欲而征服,反而失败。「执者失之」萌私欲而占有,反而失去。「无为」无私自然而为。「无执」不私有,无私而执。
    新译:事物在安定之时,易于掌握;在初露征兆之时,易于谋取;在酥薄之时,易于溶化;在微小之时,易于发散。总而言之,对坏的端倪要防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
    然而,合抱巨树,初生于毫末;九层高台,原起于累土;千里壮行,始步于足下。可见对于好的端倪又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地帮促。
    天下是神器,萌私欲而征服而占有是没有不失败的。圣人顺乎历史潮流,无私自然而为,因而取天下不败,一心为公,因而坐天下不失。
    但人们办事,常仅得几分成功,便因谋私欲而败绩,这正是因为未能把私欲之端倪灭之于未然,若坚持自始至终慎重行事,则不会失败。
    圣人之欲望,就是没有个人的欲望,因此圣人从不贪图特殊的物质享受;圣人之学问是不为个人谋私利的学问,相反要改正人们谋私利的过错,从而辅佐万物恢复其自然;总之,圣人不敢为私利、不敢为违反道德规律的事。
    简评:老子所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都是对量变到质变规律的生动说明。正因为懂得了量变要引起质变,所以老子强调说,要“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对于治理者来说,坏的,防止于微未;好的,帮促于端倪。这“间苗”之策,乃真知灼见也! 根据老子的原意,我们把老子所描述的量变到质变的规律定名为“巨树毫末”律,这是老子哲学体系中的第三律,也是老子的“道”这个客观总规律中的第三律。
    (转载自张天健_56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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