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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对管仲法治思想的评说(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国学文化 佚名 参加讨论
韩非认为“管仲所以见告桓公者,非有度者之言也”,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管仲的评判。首先,认为管仲“不爱其身,安能爱君”的说法不成立。因为按照管仲的这种理论,如果“臣有尽死力以为其主者”,则其应在不用之列,这分明是“欲君去忠臣也”。并且,“以不爱其身度其不爱其君,是将以管仲之不能死公子纠度其不死桓公也,是管仲亦在所去之域矣。”其次,认为管仲不明白法、术的运用。如果管仲懂得法、术,并教会桓公“庆赏信而刑罚必”、“设民所欲以求其功”、“设民所恶以禁其奸”,则竖刁之流就不会“用于上”,“虽有竖刁,其奈君何?”最后,管仲没有让桓公掌握驾驭臣下之术,即“一人不兼官,一官不兼事;卑贱不待尊贵而进论,大臣不因左右而见”,更没有让桓公取得君主应得之威势,致使竖刁等权重,进而其势重于桓公。这样,“臣重之实,擅主也。有擅主之臣,则君令不下究,臣情不上通。一人之力能隔君臣之间,使善败不闻,祸福不通,故有不葬之患也。”[5]在这里,韩非充分展开法、术、势的理论对管仲进行了评判。类似的例证还可见于《难一》“管仲有失行,霄略有过誉”一节中。[5] 
    韩非还从法、术、势各有侧重的角度对管仲思想作出评判。《外储说左上》载,“齐桓公好服紫,一国尽服紫。当是时也,五素不得一紫。桓公患之,谓管仲曰:‘寡人好服紫,紫贵甚,一国百姓好服紫不已,寡人奈何?’管仲曰:‘君欲止之,何不试勿衣紫也?谓左右曰:”“吾甚恶紫之臭。”于是左右适有衣紫而进者,公必曰:“少却!吾恶紫臭。”’公曰:‘诺。’于是日,郎中莫衣紫;其明日,国中莫衣紫;三日,境内莫衣紫也。”[5]韩非运用这则材料是作为反面论据来说明君主遇事不必躬耕实践,只需要用法令去督责臣下完成即可。而现在管仲提出的解决办法是以君上“勿衣紫”的行为来勉励国人“莫衣紫”。“法者……此臣之所师也”,“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执法的是臣下,守法的是民众。君主凭借自己的威势下发政令、一断于法,国人谁敢“衣紫”?桓公“衣紫”又何妨呢?管仲显然是不明君臣之分,不明确用法令的刑赏功能约束民众的行为。《韩非子•难二》载,“齐桓公饮酒醉,遗其冠,耻之,三日不朝。管仲曰:‘此非有国之耻也,公胡不雪之以政?’公曰:‘善!’因发仓囷赐贫穷;论囹圄出薄罪。处三日而民歌之曰:‘公乎,公乎!胡不复遗其冠乎!’”[5]韩非列举此则材料,主要是从术的角度对管仲提出批评。韩非认为管仲“发仓囷赐贫穷;论囹圄出薄罪”是错误的。他说:“夫发囷仓而赐贫穷者,是赏无功也;论囹圄而出薄罪者,是不诛过也。夫赏无功则民偷幸而望于上,不诛过则民不惩而易为非。”[5]根据韩非对术的解释,“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所执也。”而管仲此举是:“赏无功”、“不诛过”,这样不仅“民偷幸”“且”易为非,“此乱之本也”[5]。在《外储说左下》有一则材料与《难一》中的“管仲有失行,霄略有过誉”相类似。韩非使用这则材料主要从势的角度批评管仲。“管仲相齐,曰:‘臣贵矣,然而臣贫。’桓公曰:‘使子有三归之家。’曰:‘臣富矣,然而臣卑。’桓公使立于高、国之上。’曰:臣尊矣,然而臣疏。‘乃立为仲父。孔子闻而非之曰:‘泰侈逼上。’”[5]韩非认为,桓公满足管仲提出的贵、富、尊、亲的要求,使其“有三归之家”、“立于高、国之上”、“立为仲父”,管仲之势就会超过桓公之势,这样桓公的地位便受到威胁。因为“势者,胜众之资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5]管仲依托自己所得之势,篡桓公之位轻而易举。所以在本篇前面的经部分,韩非指出这是“宠光无节,则臣下侵逼”[5]。尽管管仲之意在于治齐,但韩非却从自己的势论出发,提出了强烈的谴责。 
    战国时期,《管子》这部书中的部分篇章已在社会上流传,韩非最早记载了《管子》书的传播情况。《韩非子•五蠹》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5]《韩非子》中有三处提到“管子”一词,它们以“管子曰”或“管子犹曰”的形式出现,“曰”后面的话都能在今本《管子》中找到相对应的文字。据此推测,这里的“管子”可能是《管子》一书的某些单篇文章。这三处“管子”均出现在《难三》中,就涉及到的文字来看,“管子”、“管仲”不分,韩非显然是把它们当作管仲思想研究。下面我们对此进行分析。 
    管子曰:“见其可,说之有证;见其不可,恶之有形。赏罚信于所见,虽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说之无证;见其不可,恶之无形。赏罚不信于所见,而求所不见之外,不可得也。”[5] 
    管子曰:“言于室满于室,言于堂满于堂,是谓天下王。”[5] 
    第一则材料出于《管子•权修》篇,第二则材料出于《管子•牧民》篇。韩非对《管子》中的这两则材料都是从法、术的角度展开批评的。他认为,就像“广廷严居”人们庄重严肃,而“晏室独处”人们轻慢随便一样,臣下在君主面前的行为都经过了伪饰。如果君主“见其可,说之有证;见其不可,恶之有形”,那么君主就会受到臣下的愚弄。反之,依法刑赏,循名责实,臣下就会趋善避恶、唯法是依,君主就不会受蒙蔽[5]。“法”可以公开,可以“布之于百姓”,但术却是隐蔽的,必须“藏之于胸中”,只有这样,才能“偶众端,而潜御群臣”,即对照验证,“课群臣之能”,暗中驾驭臣下。如果单纯的“言于室满于室,言于堂满于堂”,不但法、术不分,且不能使“法”闻于境内,使“术”藏于君主心中。这些都“非法术之言”[5]。 
    总之,韩非以法、术、势之大成的法家思想对管仲作出了评判。他肯定管仲佐桓公取得的霸业,认为管仲“明于霸王之术”,并誉其为“足贵之臣”、“忠臣” 
    [5]。他肯定管仲在齐国实行的变法改革,并认为变法改革是齐国成功的关键。他对管仲思想中的“刑罚”、“因能而受禄,录功而与官”的法术思想表示赞同。他以法家的大成思想俯视管仲,对管仲思想中不成熟的方面也作出批评。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管仲是一国宰辅,他的法治思想得之于治国的实践又经历了实践的考验,因而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韩非以纯理论化的法治思想去评判管仲,未必全然适宜。当大秦帝国将韩非这种“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礉少恩” 
    [9]的法治理论运用到现实中以为治术时,原以为自此秦皇帝可“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9],却仅及二世而亡。管仲思想中丰富的礼制、德治的思想韩非视而不见,见而不取,这不能不说是韩非思想偏执所致,而思想的偏执又与其“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10]的法家理论有直接联系。 (作者:耿振东 )
    参考文献: 
    [1] 程树德论语集释[M]北京:中华书局,1990. 
    [2] 王先谦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 
    [3] 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4] 刘劭人物志[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 
    [5] 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 
    [6] 韦昭(注)国语[M]济南:齐鲁书社,2005. 
    [7]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二版. 
    [8] 诸子集成(管子卷)[M]上海:上海书店,1986. 
    [9]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第二版. 
    [10]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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