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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法律伦理思想(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中国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儒家学说重在内圣外王,相比较而言,孟子更重外王之学,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孟子最根本的追求。他认为一个理想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实施仁政,即要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确立为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和前提条件。孟子的立法伦理思想对后来中国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反思孟子的立法伦理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孟子立法伦理思想的人性论基础 
    从事实认识的角度而言,人先天的本性无所谓善恶,但是当人们进行一种社会制度的设计的时候,特别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这些最基本的社会制度设计的时候,不能不对人性做出一定的假设,因为社会制度的设计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之下进行的,作为人性假设的人性论确定这种价值观的基本价值导向,所以,不同的人性假设对社会制度设计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为了给自己的仁政学说提供理论基础,孟子提出了天赋道德的人性本善学说。 
    孟子认为人天生具有四端: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辞让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1]P259四端就是四种善的萌芽状态,是人不学而能、不虑而知的良能、良知,或者说,是人的道德本能和道德直觉。“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1]P79虽然人人皆有善的本性,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将善的本性发扬出来,只有君子或者圣人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能够将善的本性发扬的人就是施行仁政的治人者,就是王者,一般的小人不能将善的本性发扬,只能做治于人者, 王者将善的本性发扬出来,施行仁政,就可以将天下运于股掌之间。 
    在人类思想发展史上,不同的思想家对人性有不同的认识,人性的善恶是讲人的本性的善恶,所以人性的善恶问题与如何理解所谓“本性”密切相关,其中“本”的意思是“本来是”还是“本该是”,有很大的区别,也就是说认识孟子的性善论,首先应该明白,孟子所谓人性本善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当然孟子自己没有真正区别二者,从孟子的仁义礼智是人固有的观点来看,似乎孟子是将人性本善作为事实判断,但是深刻理解孟子的意思,还是应该认为孟子是将人性本善更多地作为价值判断,他认为因为人性本善,所以人人皆可以为尧舜,人人皆可以为尧舜,不是人人就是尧舜,因为不是人人就是尧舜,所以也不是人本来就是仁人、善人,是说人人有向善的可能,人性本该是善的,孟子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1]P80人性本善是说善是人之本,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没有善心就不是人。有的学者认为孔子没有明确的性善思想,是孟子明确提出了性善论,实际上,孟子的性善论与孔子所说仁义孝悌是人之本的意思是基本相同的。 
    在七国争雄的战国时代,孟子的性善论以及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的仁政学说显得有些不切实际,所以司马迁说孟子“则见以为迂远而阔于事情”,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孟子的性善论以及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的仁政学说切合中国农业社会的社会总体状况,这正是孟子思想在后来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中能够发挥久远影响的真正原因,孟子能够超越战乱的时势,准确把握中国社会的特点,说明了他作为一个思想家的高瞻远瞩。 
    二、立法的目的 
    任何立法都是在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进行的,孟子认为国家立法以及政策的制定都应该贯彻儒家伦理思想,应该坚持立法为民的立法目的。 
    法律是统治阶级强化社会统治的手段,也是促使社会和谐有序的方式和方法,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条件,孟子充分认识到,统治者在立法中必须将自身利益和民众的利益协调统一起来,民众的利益往往也是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所在,因为民心的向背决定统治者得失天下,统治者必须赢得民心,才能得到天下,人民有权选择他们喜欢的君主,所以人民的意志是统治者合法性的唯一依据,统治者立法必须以民意为最基本的价值导向,以民为本,统治者不能总想利用法律的强力压迫人民,而是应该爱民、护民,通过法律保障民众的基本利益,使民众发自内心地拥护统治者。是不是以民为本,体现民意、民心是法律能否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前提条件。孟子说:“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国之所以废兴存亡亦然”。[1]P166“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1]P171 
    齐宣王攻打燕国,获胜后问孟子是否应该吞并这个邻国。孟子把人民的意愿作为先决条件,“取之而燕民悦,则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悦,则勿取。” [1]P44得民心是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定的根本原则。 
    孟子认为民事应该是为政者的当务之急,他认为民事不可缓。 针对苛政给人民带来的苦难,他呼吁统治者要救民于水火之中,统治者应该实行仁政,慎刑罚,薄赋敛,处理君民关系要做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1]P328 
    孟子立法为民的民本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政策以及法律的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改朝换代之初,这样的思想往往能够更深刻地影响统治者,统治者往往会制定更宽松的政策和法规,这样的思想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决策和法律制定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立法为民仍然应该是立法者必须坚持的价值原则,当然这不意味着说民本思想仍然是现在的立法原则。民本思想的基本含义是为民做主,这与现代政治和法律要求的民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民主不是为民做主,而是由民做主。民本思想是统治者为被统治者想办法,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上来解决社会问题,人民始终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 
    三、立法的仁爱原则 
    自孔子开始就将仁作为最根本价值指向,主张实行仁道、恕道。孟子将孔子的仁学思想运用到社会政治法律领域,提出了仁政学说,仁义和孝悌是孟子仁政思想的最高范畴。 
    与其他儒家思想家一样,孟子认为仁应该是政治的应有之意,“政者,正也。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君所不为,百姓何从。”[2]所以孟子认为“惟仁者宜在高位”,政治上的至高之位,必须由道德修养最高的人、充满仁爱心的人承担,只有德行高尚的人统治的世界才是理想社会,“天下有道,小德役大德,小贤役大贤。天下无道,小役大,弱役强。斯二者,天也。顺天者存,逆天者亡。”[1]P168所谓天子必须是圣人,圣人的责任是确立天道和替天行道,也就是施行仁政,只有统治者实施仁政,臣民才能听从教诲,循礼守法,安居才能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孟子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1]P74 
    孟子认为应该以仁爱之心行仁政,应该省刑轻罚。他批判了统治者“未有不嗜杀人者”的社会现实,他认为杀一个无罪的人都是不仁的表现。与孟子同时代的商殃,在秦国实施连坐、族刑等等法条。孟子则主张恢复周文王“罪人不李”的刑法原则,明确反对株连二族的酷刑。孟子认为,杀人必须审慎,要经过仔细调查,征求国人的意见:“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1]P41孟子还主张生道杀民,强调司法官遇到死狱,应以求其生之道来审慎审理,慎重办案,反对草菅人命。 
    孟子把不仁不义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他严厉谴责上层统治集团、政府和官吏的犯罪,斥之为不仁,把诛不仁定为一条先王之法。他把争地之战、争城之战的行为斥为“率土地而食人肉”,应当“罪不容于死”,把那些“为君辟土地,充府库”、“为君约与国,战必克”的文臣武将斥为民贼,认为他们应当服上刑,把桀纣之类的暴君斥为残贼之人,认为可诛可杀。 
    自汉朝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思想,孟子的思想对于后来中国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构建产生重大的影响,致使中国的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伦理化的色彩。中国传统法律允许父子相互隐匿犯罪的容隐原则,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恤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秋审与朝审)制度等,都是儒家仁爱思想的集中体现。封建统治者为了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仁道、恕道精神,减少冤狱,达到教化迁善、推恩以保四海的目的,制定了一套慎刑恤囚制度。其中主要有“三纵”、“三宥”。三纵是指老耄、幼弱、愚蠢犯罪,因考虑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免或减其罪。三宥是指不识、遗忘、过失犯罪,因这类犯罪非故意犯罪,故减轻其刑。基于仁爱的考虑,法律上对老人、儿童、笃疾、孕妇这几种人犯罪予以减轻刑罚或免刑。唐代法律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疾者,不加拷讯,流罪以下可以赎罪;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一般的盗窃或伤人也可以赎罪;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对于孟子的仁政理论及其对后来社会的影响,学界存在许多非难。因为孟子主张道德是政治和法律制度设计的基础,为政以德、明刑弼教,以仁爱为立法原则,就认为孟子重德治轻法治,使道德越位扩张成为法学领域的主人,侵犯了法律的个性,而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是必不可少的,认为儒家思想影响中国的法律建构,正是中国没有形成法制社会,没有像西方一样创造出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根本原因所在,甚至认为它是中国社会普遍存在司法腐败的思想根源。如刘清平先生认为《孟子》一书中孟子所褒扬的舜“窃负而逃”的故事是将血缘亲情凌驾于遵守法律普遍准则之上,“实质上是徇私枉法的腐败行为。”[3]所以仁政思想不利于现代法制社会的建设。 
    实际上,孟子非常重视法律对国家政治的作用。他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1]P162法律是社会政治不可或缺的,国家应该明其政刑,他只是强调法律应该是道德的法律,国家应该以良法治国,为政者应该以仁爱之心为政。他认为,“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 [1]P16他认为道德和法律,义和刑,都是国家政治的不可缺少的工具,树立法刑的权威,跟树立道义的权威一样重要,否则国家就会灭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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