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法制建设中的重中之重。荀子在2000多年前,就能提出罪刑相适应的观点,并论其利害关系,影响了后人的立法。 预防犯罪的独特见解 现在,国际化的司法文明趋势已从过去单一的打击犯罪,转变为积极预防刑事犯罪。犯罪预防,是司法观念的巨大转变,也是法制理念的大跨越。其实,在谈到预防犯罪上,荀子很早就言简意赅地指出“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荀子的犯罪预防观点,对预防未成年人失足最具指导意义。众所周知,毒品泛滥、环境污染、青少年犯罪,是目前困扰世界各国发展的三大难题。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是青少年犯罪群体中需要预防的重中之重。因为他们在生理上尚未成熟,心理上尚未断乳。他们缺乏一般人的认知能力,既可能成为是非不分、鲁莽草率、不计后果的犯罪人,又可能因缺乏防范能力成为被害人。由此不难看出,荀子的犯罪预防观点对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际价值。正如几千年前贝卡利亚的科学论断:“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有效,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目的。” 怎么能预防呢?荀子说就要加强“修身自强”。 荀子说:“邪秽在身,怨之所构。施心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火就湿也。”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就不会为身外的恶劣环境所困扰;相反,一个人本身就具有不良的心理品质,只要环境中存在合适的犯罪机遇,就有可能弃礼法于不顾,产生犯罪动机。所以,要预防犯罪心理的形成,就必须修身自强,而修身自强的主要方法就是学习。 荀子论学的基础是“性恶论”,他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但学习可以使人由“恶”变“善”。“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荀子根本不承认“天生圣人”的说法,他指出人只要努力学习,“积善积德”,就可以具备圣人的思想。圣人也是不断学习而成的,正如他在《性恶篇》中所说的:“积善不息”,“涂之人可以为禹”。他充分强调“积善”的作用,这与他所强调的“学不可以已”是一脉相承、遥相呼应的。 荀子在2000多年以前,就能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人性恶,并阐明了罪刑法定的好处是天下大治,如果罚不当罪,就会造成不利的消极后果,特别是分几个方面论证了预防犯罪的方式与益处。在今天看来,他的这些思想应当说也是毫不落后的。我们应把荀子的法学思想全部挖掘出来,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法制社会的进程中能得以借鉴和弘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董阎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