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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儒家的正义观(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中国儒学网 作者:蒙培元 佚名 参加讨论

    孔子不仅认为,求富贵,是人的正当欲求,决不能否定,而且提倡一种“富民”政策,使人人能够过上富裕的生活。他到卫国,看到人口众多,学生冉有问道,人口众多,该怎么办呢?孔子回答说:“富之。”富了又怎么呢?回答说:“教之。”(《论语×子路》)使人民富裕起来,这是孔子和儒家的重要主张。认为儒家思想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反对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利于现代化之类的看法,完全是错误的。邓小平的经济改革政策,是符合儒家思想的。问题只在于如何致富?要求之有道。“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这里所说的“道”,是指道义,亦即正义原则。义是从属于仁的,儒家的正义原则,是在仁爱这个总原则之下的正义。欲富贵而不欲贫贱,这是人之常情,不仅应当满足其求富贵的欲求,而且要有政策上的保证,创造有利于富足的条件。但是,只能在正义原则之下去发展,绝不能盲目地球发展,更不能以破坏正义原则的方式去发展。  
    有人会问,儒家有正义观吗?我们说儒家所主张、提倡的义,就是正义原则,足以承担这样的功能。儒家的正义观,不是建立在“社会契约”的理论之上,不是以“客观理性”的形式出现,但它有普遍人性的基础,“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这是任何社会都需要的,也是任何社会都适用的。这种正义观,不是功利主义的目的论,即不是以满足最大利益为目的。但是,确有目的论的意义。它也不是神学目的论,是以至善为目的追求,即人性的自我完善,义即体现了善的目的。义以善为自身的价值,人生应当以义为目的,不应当以利为目的。人的生命虽然离不开利,但义才是人生追求的目的,人生的幸福即在于此义的普遍实现,就是正义伦理的最高成就。为了实现以善为目的的正义原则,可以放弃个人利益。当正义原则与某些利益发生冲突时,宁可坚守正义而牺牲利益甚至生命,这就是孟子所说的“舍生而取义”(《孟子×告子上》)。这当然是很高的人生境界,但也是最基本的人生准则。将善与正义原则统一起来,赋予正义以善的价值,正义就不只是一种社会伦理,而且是人生意义的真正体现,人不只是社会的人,而且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体。这是理想主义的正义观,它将正义伦理提到一个更高的程度,为人类正义指出了一条发展方向,避免了工具主义的羁绊  
    儒家的正义观,就其实际意义而言,可从两方面去说。从一方面说,利于他人、利于社会、即促进和实现他人和人民的正当利益者为义。正如《周易×文言传》所说:“利物足以和义。”这里所说的“物”,主要是指人,广而言之,是指社会群体,但是也包括自然界的“万物”(主要是生命之物)。“利物”就是有利于社会群体,增加社会群体的利益。孔子提倡的“富民”政策,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可称之为“均富”政策。此外,根据儒家“仁民爱物”的学说,其中包含维护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权利。这与那种只以人或人类的利益为中心的正义学说是不同的,这是儒家广义的正义观,即生命关怀层面上的正义观。这是儒家正义观的重要特点之一,它是建立在维护一切生命权利的基础上的。一切生命都有生存的权利,应受到公正的待遇,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生命是平等的,儒家的“利物足以和义”的正义观,体现了生命的平等观。这当然不是说,人与万物之间没有差异,人类的利益居于首要地位,这是毫无疑问的,儒家的“爱有差等”,就包含了这层意思。这里,义和仁是联系在一起的,称之为“仁义”。仁是最高原则,义是仁在权利义务方面的体现。但是,恰恰是这个方面,往往被人们忽略了。  
    义也就是宋儒所说的“公”。生物“公私之辩”,就是“义利之辩”。这是坚持公利还是私利的问题,并不是否定利。所谓“公利”,不是 某些人所说的公有财产,即公有制;是指社会群体的公众利益,对社会全体都有利;所谓“私利”,是指个人一己私利,即只顾一己之私而不顾社会公利甚至危害公共利益。“私”是对“公”而言的,是指危害社会群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一己之私,不是指正当的个人利益,这一点要区别开来。如果有人以正当手段致富,即符合正义原则而致富,儒家是不仅不反对,而且是提倡的。这里,手段和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义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其实,所谓“公利”,就是以群体中的个人利益得到满足为衡量标准的,绝不是“国富民穷”式的所谓“公”。  
    义还包含一层意思,就是公平、公正,这也是“公私之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人与人之间要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平等对待,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行为方面,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有欺诈行为,“所守之正”(朱熹:《孟子集注×尽心上》),“正”就是公正。就国家而言,要公正地对待人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所谓“一碗水端平”,国家才能安定。这就要求治国者首先要“正其身”(《论语×子路》),并且要创造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有相对而言的平等机会。所谓“相对而言”,是说中国古代社会有等级制。上古时期是等级制,个人的利益由社会地位决定。中古以后,社会等级有所变化,但政治等级依然存在,不过有一定的范围。在古代中国,政治平等未能实现,但是,人民有相对的社会平等。儒家的正义原则,虽不能离开当时的政治环境,但是 ,并不完全受政治条件的限制,其中包含某种普遍意义。其积极意义就在于,提供一个公正的价值标准,依此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机制,通过各种法令使社会群体中的成员,获得正当利益。这是理想主义的,但却是社会接受的,其普遍意义至今仍有价值。  
    “公”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公正、公平,这是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个人而言,要公而无私,对人对己,都要处以公心,不能为了私利而损害公正原则。对国家而言,要从公正原则出发处理人民的利益关系,不能有任何偏私,更不能利用权力,为官员的个人利益或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在一个人治而非法治的社会,要维护这种政治伦理,主要靠监察制度,但这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靠统治者和官员的道德修养,但缺乏法律的保证。在现代社会,利益关系非常复杂,除了道德修养,还必须建立法治,以保证公正原则的实行。如果说儒家的正义观,有什么不足的话,就是缺乏制度上的保证。我们在继承儒家思想时,应当赋予时代内容。  
    从另一方面说,按儒家正义原则的要求,不能限制和妨害人民的正当权利和利益,要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条件,让人民在正义原则之下自由发展。这是一种广义的社会自由。有人认为,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人民没有自由。就历史层面而言,人民确实没有政治自由,但是有相对的社会自由,儒家反对“恃强凌弱”,更反对统治者的“聚敛”和“苛政”,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表现出极大的同情。这都是正义原则的重要方面。就哲学层面而言,儒家的正义原则,其实际体现就是“无所为而为”。这并不是无作为,而是顺应义的原则而为,即不是为了某种特定的功利目的或利益,而是为了正义的普遍实行。有了正义原则,人民知道如何满足他们的需要和利益,社会(包括政治),只需要维护这个原则。这同道家的“无为而治”有相近之处,但儒家明确主张,义的原则是其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又是积极的。  
    儒家的正义观,在现代社会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它是在仁即普遍的生命关怀之下的正义,主张“以人为本”,而且包含了对自然界一切生命的关怀与公正对待的原则,因而是一种广义的正义观。其次,它以善为自身的最高价值,重视人的全面发展,视人为目的,而不是工具,这就避免了工具主义(包括理性的工具)的侵害。这两点,是现代正义论所缺乏的。  
    2010.8.2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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