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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论文摘要]高拱是明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隆(庆)、万(历)大改革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在执政期间,针对当时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诸多弊端,大力进行法治整顿,成效显著。同时,他还对法的价值、司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礼法关系等问题作 了全面阐述,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治观点。高拱的法治思想不仅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对于今天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高拱(1513~1578年),字肃卿 ,号中玄,河南新郑人,明中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隆(庆)万 (历)大改革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自嘉靖二十年(1541年)中进士后,先后任礼部尚书、大学士 、吏部尚书及内阁首辅等要职。在他执政期间,特别是隆庆三年(1569年)任首辅之后,针对当时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诸多弊端 ,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法治改革,成效显著。他还对法的价值、司法原则 、司法实践以及礼法关系等问题作了深刻的阐述,形成 了丰富的法治思想 ,为其法治改革奠定了理论基础。高拱的法治思想不仅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对于我们今天实行的依法治国方略也具有借鉴意义。然而,400多年来,鲜有对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进行深入研究。鉴于此,本文试图对高拱的法治改革、法治思想及其借鉴价值加以初步探讨。 
    一、嘉、隆之际的法治腐败与改革法制的呼吁 
    明中期是我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时期 ,也是明王朝统治 日趋腐朽 、危机四伏的历史时期。时至嘉、隆之际,明朝法治之腐败已呈现出积重难返之势。其主要表现: 
    一是有法不依 ,执法不公。嘉靖末年,高拱奏上《挽颓习以崇圣治疏》,把当时的各种积习归纳为“八弊”,其中之一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的“坏法之习”。奏疏言:“法者,天下所共守,而不容毫发易者也。自通变之说兴 ,而转移之计得。欲有所为,则游意于法之外,而得倚法以为奸。欲有所避,则匿情于法之内,而反借法以为解。爱之者,罪虽大而强为之一辞;恶之者,罪虽微而深探其意。讵为张汤轻重其心,实有州犁高下其手。是日坏法之习。 
    二是厂卫侦缉,诏狱酷烈。明初,皇帝在法定的“三法司”之外设立由宦官掌管的锦衣卫、东厂、西厂等特种侦缉机构,酿造大量冤狱:“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纵之不问。或本无死理 ,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 隆庆三年(1569年)十二月,刑科给事中舒化痛言:“今以暗之权归诸厂卫,万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诬,由此以开罗织之门,伸陷阱之术,纲及忠 良,殃贻善类 ,是非颠倒,陛下将安之纵乎?且陛下既委之厂卫 ,厂卫必托之审校 ,此辈贪残,何所不至,人心忧危,众目睚眦,非盛世所宜有也。”I诏狱酷烈由此可见一斑。 
    三是刑狱冤滥 ,苛暴横行。隆庆三年(1569年)九月,刑部尚书毛恺力陈刑狱冤滥之弊,日:“今灾异频仍,由刑狱冤滥所致,其弊有六:日滥词 ,日滥拘,日滥禁,日滥刑,日滥拟 ,日滥罚。” 隆庆四年(1570年)七月,刑部尚书葛守礼言:“凡有讯鞫 ,不论轻重 ,用酷刑。有问一事未竟而已毙一二命 ,到任甫期年而栲死数十人者,轻视人命 ,有若草菅。如汾州齐宗尧三年致死五十人,荣何知县吴朝一年致死十七人 ,甚可骇也。苛酷刑戮,草菅无辜 ,令人骇异。嘉、隆之际法治之腐败,于此可见其梗概。法制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法制腐败是政治腐败的产物,而它的败坏又给予政治以深刻的影响,如不大力进行法治改革.明王朝就有覆灭的危险。“自古乱亡之国,必先坏其法制,而后乱从之。”。。当时一些有识之士从挽救统治危机、振兴 明王朝出发,呼吁当局革除弊政,进行法治整顿。如,毛恺上疏吁请穆宗肃清刑狱冤滥的六大弊端,言:“六者皆足以殃民生,召灾异 ,宜严饬内外诸司禁革,犯者以轻重黜罢。” 刑科右给事中许天琦言:“宜饬所司督责郡县务以仁明公恕,遏恶未形为急 ,毋相习为滥。” 葛守礼上疏力请彻底整治司法腐败 :“请行各处抚按官戒谕有司,如有仍前惨刻用刑者,照例降级为民;有故勘故禁故人致死者,依律抵罪;容隐者,事发并治。且律条具在,义例照然,而各官素示讲,既不知以律自治,又安能以律治人?” 这些都说明法治整顿已成为当时 ·项迫切任务。高拱的法治改革,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孕育而出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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