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文化的定义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的现象。“宗教是关于超人间、超自然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是综合这种意识和行为并使之规范化、体制化的社会文化体系。”宗教的产生本身就是人类文化活动的结果,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宗教是以异化的方式反映现实生活而被实体化了的一种社会体系和文化生活方式,这便是宗教的文化属性。 从外延的角度看,宗教文化包括器物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个方面的内容。宗教的器物文化包括进行宗教活动所需的用物、工具和场所。宗教的制度文化包括构建宗教活动的一切形式和方法。宗教的精神文化包括宗教意识活动及其形式。 二、宗教文化的特征 宗教文化的特征众多,主要有三个: 1.符号特征 按照文化哲学的符号论观点,宗教文化和其它一切文化本质上是人所创造的“符号”的应用,是人类的“符号化思维和符号化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宗教诸要素的符号形式,无论是表现为语言,或是表现为意念和体验,还是表现为身体动作,其意义和内容所指的对象总是宗教信仰者对其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及其超自然神性的想象和感受,以及人与神圣对象之间的关系。然而,神圣物为超自然之物,它必然不能为自然之物的人类的自然感官所感触到。宗教信仰者既然没有实在的感受,那么表象神圣物,以及与神圣物打交道,就只能借助于主观想象力的想象,创造一系列象征性的语言和模拟性符号来描述其想象中的神圣物的形象和性状;同时,通过模拟性的身体动作(包括用口、手等部位的身体动作)来象征性表现神灵的活动与事功以及人与神灵交通际遇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宗教世界整个说来本质上是一个想象的世界。想象是一种精神创造,创造的产物则是一套一套的象征性符号。这些象征性符号可以是感性的、物质上的形式(如语言、身体动作、偶像、法器、十字架、山水树石之类的自然物等),也可以是精神的形式(如宗教观念、宗教理论、宗教体验等),但它们表现的超自然神圣对象和人神际遇的方式和过程却完全是想象的,正如斯皮罗所说:“宗教符号往往在文化层次上表现在心理层次的幻想和任知的转化和精心雕琢……”可见,整个宗教系统是人类独有的符号化能力的一种创造,正是“符号”从“非存在”创造出宗教世界的“存在”(幽灵和神),转化为宗教仪式的言语和姿势,以及其他种种表现手法。宗教符号是心理幻想表现在文化层次上的象征性的、隐喻式的表达形式。 2.普遍性与民族性特征 从根本上来说,作为人类创造物的宗教文化是为人类的各种各样的需要服务的。人类的有些需要不因时代、地域、族群不同而异,有着共同的需要,要解决共同的问题,因而,作为人类创造物的宗教文化表现出普遍性的特征,如各种宗教文化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共性。同时,人类的有些需要则因时代、地域、族群不同而各异,要解决不同的问题,因而,作为人类创造物的宗教文化又表现出差异性的特征。正如斯大林所说“每一个民族无论大小,都有他自己的、只属于他而为其它民族所没有本质上的特点,即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即民族性。各种宗教文化是由不同的种群、不同的民族在不同时期所创造的,民族是宗教文化的载体,所以,宗教文化的民族性特征非常鲜明。正是由于宗教文化的普遍性与民族性的有机结合,才使宗教文化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和色彩斑斓的个性。 宗教文化的普遍性特征还可以是由于宗教文化在对外传播过程中因地域和族群的扩大而获得的。宗教文化不仅为创造者所享有,也通过学习、发展、传播等方式而为不同的氏族、部落或民族所享有。如果说原始宗教文化在服务方式上表现出更多的区域性范围、民族性特征的话,那么,后来的宗教文化则越来越多的超越了人种、民族、国家而通过学习、发展和传播为更多的人所共同拥有,为更多的民族共同服务了。但即使是这样,宗教文化的民族性特征仍然不可能泯除,宗教文化的普遍性和民族性仍然并行不悖。如汉传佛教文化、藏传佛教文化、印度佛教文化,以及古代新疆各地的宗教文化有普遍性特征,但又因民族不同而表现出差异性特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