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列维纳斯看来,“第一哲学”(philosophie première)应该是伦理学。高宣扬教授认为“列维纳斯所理解的伦理学,并不像海德格那样只是把它当成一种‘存在方式’,也不是个人的精神境界的完善化过程,而是个人无法逃脱的‘对于他人的责任’,这也是每个人的同一性和唯一性的真正奥秘所在,是任何人无法替代的。”[5]此种意义上的“第一哲学”远离了本体论意义上的第一哲学。在这里可以看出其胡塞尔现象学的痕迹,他强调探索人的本体论基础以及揭示世界的本真结构必须通过对“他人”的“脸”的显现才能实现之。列维纳斯说:“我永远是他者的负责人,我回应‘他者’”。[6](P32)列维纳斯还说:“他人的‘脸’,并非单纯是一幅可塑的形式,而是即刻对我形成为一种义务,是对我的一个召唤,对我发出命令,使我处于为他服务的地位”。[6](P33) 列维纳斯的伦理学谨守住主体性原则,可这个主体性与认识的主体性是相区分的。他认为,在“自我”和“他者”之间,而“他者”是处于“存在”之外的,“存在”包容不了“他者”,此“存在”即是一种隐匿的本体,传统的本体论会建立一种匿名的“本体”,此种“本体”让真正的主体性隐而不显。列维纳斯的主体性是被他者建构起来的。由于他者的命令使其主体自身存在着开放化的趋势,突破我的总体性框架总是听从于他者的命令,“他者”命令我开放我自己,给他者留出生存的空间,以便为他者负责。在这个开放性的趋势中,我总是处于一种被动的听从的意识状态,他者总是以主动的身姿来命令我。[7]因此,为了显现一种主体性,逃离本体论的对其自身的限制,列维纳斯回归到个人的意识经验,即又转换到现象学意向性( intentionnalitü)的问题上,在意向性中蕴含着超越性的指示原则,“在‘自我’的意向性中蕴藏着一种超越性,或一种绽出”。[6](P13)他接着说,“伦理的本质就在于它的超越或者绽出意向中。”[6](P13) 列维纳斯对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方法是批评地继承着,这其中有超越也有无情地指责。他认为,自认为脱离了本体论窠臼的海德格尔其实并没有完全脱离之。他说:“现象学是一种哲学方法, 但是作为经由揭示的理解, 现象学并不构成存在之终极事件本身。”[6](P13)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方法吞噬了他者,而在列维纳斯看来,肯定他者才是最终的意义。因此,要逃离本体论的窠臼,必须找到另外一种现象学的方法,来描述自我与他者之间所发生的伦理关系。列维纳斯把伦理学作为一种“optique”, “optique”此词既有“视觉的”的意思,又有“光学的”的意思,在这里可以取“看法”的意思作为一种意义阐释。[8] 列维纳斯已经完全撇开了“存在论”的讨论,他并不是从存在论来诠释价值伦理学,而恰恰相反,他是想用价值伦理学论来颠覆传统存在论对价值伦理学的解释,进而用一种价值伦理学决定支配存在论。其实,列维纳斯的视角并未完全偏离形而上学的某种纯粹性,而是在另外一种方式上构建起“纯粹”的“形而上学”。他认为,“形而上学-元(原)物理学-超越物理学-meta-physics”本应理解为“伦理学”。在这种意义上,列维纳斯已经将自己的价值伦理学植入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了,即认为“伦理学”才是“形而上学”。由此我们说,列维纳斯把形而上学的伦理学向度在当代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说——形而上学从“本体论”向度转向“伦理学”向度,走向了“后形而上学”,即是对传统本体论向度的一种“颠破”,回归到本真的形而上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