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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感动与伦理意识的起点(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二、从底线伦理的困难说起
    我们知道,道德哲学所探讨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伦理学的本性问题,而这个问题往往又被归结到关于我们的道德意识之起源和边界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国内谈得较多的是“底线伦理”。什么叫底线伦理呢?底线伦理就是要求我们必须设置一个普遍有效的道德底线,这样,人们就能找到一个或一些确定性和基本的道德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道德,乃至于用来判明一个社会是否道德沦丧。例如,北京大学的何怀宏教授就在一篇名为〈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的文章中提倡建立道德底线,并将这一底线视为“社会的基线”和“水平线”,在这一意义上,何教授认为,“我们会谈论乃至赞同今天道德规范的内容几乎就接近于法律,遵守法律几乎就等同于遵守道德。” [1] 在我看来,这种底线伦理的说法,和西方现代伦理学主流将伦理学的本性理解为规范型的律令性伦理是一致的。传统德性伦理学的现代复兴先驱,著名的英国女哲学家安丝康(G.E.M. Anscombe)就曾将现代伦理学的本质描述为 “伦理学的神圣律法概念” (divine law conception of ethics)。[2]而英国另一著名道德哲学家赫尔(R.M.Hare)也曾经说过,“即如我们不能使得一个规范普遍化,它就不能成为一个‘应当’”。[3] 按照这种说法,看一个行为是否道德,主要在于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某种道德规范,而且这一规范必须是普遍的。这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是不是道德行为,有两个基本标准,一个是它的规范性,另外一个就是它的普适性,两者缺一不可。[4]
    在我看来,按照这种要求建立的底线伦理学,在哲学上假设了两个未经论证的前提,一个是存在论上的,一个是知识论上的。前者假设世上有某种或某些先天存在着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规则,它们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后者假设我们人类,出于某种机能和功能,能够认识发现并正确地实践它们。坦率地说,过往主流伦理学说,大多都在这两个根本性问题上或语焉不详,或干脆避而不谈。[5] 当然,我在这里,由于着重点和篇幅的原因,并不能专门讨论这个问题,但对于立基于其上的所谓底线伦理学,在具体的道德伦理实践中,我想至少会遇到与上述前设相关联的三个基本困难。倘若底线伦理学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三个困难,那么它在理论上至少就是有疑问的或不周全的。
    第一个困难显而易见,即我们大概会很难找到这样的普遍道德底线。[6] 可能有人马上就会说,“不应撒谎”、“不应杀人” 明显就是这样的一些道德底线,这些在基督教的“十戒”,佛教的“八正道”,以及儒家的基本信条中均可找到。这话固然不错,但我们同时也必须承认,这些作为底线并不是完全没有争议和普世皆准的,像善意的谎言是否应当被允许就是一个问题。[7] 还有,在现代西方,欧洲和美国之间,即使是同属一个文化宗教传统,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问题,也是争得不可开交。即使我们撇开这第一个困难不论,承认我们的确可以找到这样的一些底线,也就是说,通过某种机制,例如通过民主对话和平等协商,我们以为达到了某些我们以为可以成为道德底线的规范,我们马上就会遇到第二个困难,即人们对于这些道德底线的解释也可能是各各不同的,这尤其是会发生在争执双方或各方对于基础价值的理解激烈冲突以及涉及到基本权益的时候。如果没有基本价值和权益的冲突,也许人们还能达成对于某个抽象概念的共识,例如关于人权和人道,我们可以原则上一致同意,可是在具体解释和规范实行的时候就不行了,依旧难避免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结局。这样一来,所谓“规范”的力度或效率就会下降,规范会变为一纸空文,从而最终导致道德评判的无政府状态。而且,这些空洞的概念还有可能沦为某些有权有势者,在冠冕堂皇的旗号下满足一己私欲的工具。第三个困难更为严重,虽然这样的一个底线也许有助于维护人类公共生活的社会秩序,但却无法推动人类道德水平的改善和提高。我们道德生活,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不仅是一个求生存的问题,而且更是一个求“好的生活”的问题。[8]底线伦理学只求大家能平安相处,不相互冲突和伤害,这实际上是一个政治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这一生活的基本原则是正义和公平。将政治生活与道德生活混同、将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混淆,这是现代人生活的一个误区。正是由于这一混淆和失误,我们看到,在现今的生活中,高等法院的法官,甚至政府高官的意志, 往往成为个人行为道德与否的最终裁判者。比如, 在美国, 很多伦理争辩最后要到最高法院进行裁决,这实际上混淆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法律成了道德的最后底线。这种情况如果出现在道德沦丧的年代,人们就会不仅仅以不违反法律为道德的标杆,而且更可能认为,即使违法法律,只要不被发现定罪,就是道德的或者至少不是不道德的。这样下去,其结果必然是,法律条文越来越繁琐,道德底线也随之越来越低,而且,人们还会想方设法地去钻空子。这样,道德规范越变得越来越琐细,道德评判和道德标杆的本来意义就会丧失。道德规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只要有法律就够了。这在实际上是否认了人有道德完善和道德进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总而言之,这些都是当今比较流行的底线伦理学或者规范伦理学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撇开这些问题和困难,奢谈什么“底线伦理”、“普世伦理”,只能在哲学上限于空洞的概念游戏和实践中的一厢情愿。
    同时,这三个困难也彰显出我们在对道德哲学的基础传统思考,即在对道德意识的本性理解上也许有缺陷和误区。道德是否一定要具有律令式的规范性,是否一定要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这些也许并非天经地义,而是需要认真思考与讨论的。天主教著名的神学家和哲学家孔汉斯(Hans Kueng)就企图从上述的立场出发来建立未来世界的全球性“普世伦理”,而在我看来,全球伦理作为普遍性、强规范性的律令式的规范伦理和底线伦理是不可能且不必要的,但作为具有“弱规范性的”或者说作为“范导性的”“示范伦理”,则是可能和必要的。[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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