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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命运和幸福 (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5)从"认识你自己"到"改变你自己" 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原则明确表达了西方哲学试图认识心灵 (mind)的努力,但心灵并不是一个像其它事物那样的给定了的知识论对象,正如前面所论证的,尽管认识者可以被作为一个认识对象,但他永远既是认识对象又是认识者,既在此处(here)又在彼处(there)。这种自相关状况不仅决定了永远不可能正确和充分认识自己,永远有着认识不到的死角,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自己成为一个会被知识的暗示所诱导的存在,或者说,自己不仅会藏起来,而且会因为知识的状况而变化。 虽然不至于说知即是行,但行是正确理解知的一个必要相关项,在不考虑行的情况下,单独理解知是不可能的,因为一种关于人类的知识,无论正确还是误解,都诱导着某种行为,而自我在这种行为中被改变了。知识对行为的有效暗示说明知识是行为的变量,反过来,行为也是迫使知识改变的重要因素。简单地说,某种人文知识k被认为是关于生活事实f的表述,但是因为人们总会根据公开知识k去修正自己的对策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这等于调整改变了事实f,于是 k作为公开了的知识很快就会失效或者必须随之修正。既然生活事实是活的,是创造性的,知识与知识对象的关系就只能是协商的、对话的关系,而不是主观对客观的单向研究关系。任何一种人文知识都在为某种价值、观点或利益说话,也就总会有为另一种价值或观点说话的知识,这决定了人文知识只是某种生活策略,它意味着某种可能生活,但决不是唯一可能的生活。 知识可以成为一种社会暴力,它生产关于各种事情和人的"权威的"理解、解释和意象,尽管我们在理论上知道,人文知识永远不可能是先验的和普遍必然的,但它是一种塑造事实的力量,它能够通过生产出某种事实而后变得符合这种事实,例如东方学或者神经病理论和文化批评,例如社会学调查和政治学分析或未来预测,等等。总之,歪曲可以成真。另外,同样重要的一点是,自然科学的对象只是一个世界,而人文知识的对象则是多种可能生活,这意味着,生活是可以选择的,并且,每种生活都有各自的道理,因此,真理就是可选择的或可放弃的,一种真理如果不好就可以不要。这些情况都说明了,人文知识在本质上只是某种建议、策略、对话、交往和诱导,因此,人文知识的基本问题不是真理问题,而是幸福问题。 当按照"知/行"互相解释这一中国式模式去理解人文知识,就可以发现,"认识你自己"原则并不是人文知识论的充分意图。马克思在批评形而上学时指出:哲学家们只不过是不同地解释了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那么,似乎更应该说,认识你自己同时就是改变你自己。  
    6)从主体性原则(subjectivity)到他者性原则(the other-ness), 生产一种人文知识就是策划一种生活。在这个意义上,关于事实的知识就只不过是关于命运的知识。在命运问题上,人们希望幸福。某种真理如果不利于幸福,人们就宁愿创造另一种事实并且选择与之相配的另一种真理。认识本质虽然重要,但策划幸福更重要,于是关于本质的知识(knowledge of essence)问题就让位给关于幸福的知识(knowledge of happiness)问题。这是人人其实都感觉到了但一直被关于事实和本质的知识论所抑制的根本问题。一直需要提问的是:什么样的知识能够给人类创造最好的命运? 知识论的主体和对象问题虽然可以回溯到希腊哲学,但知识论的主体性原则却是现代思想的基本原则,它可以有各种表述,经验论的或先验论的,或者把事物关系理解为经验习惯(休谟),或者以为知性为自然颁布先验规律(康德),按照胡塞尔的漂亮表述则是,我思我所思(ego cogito cogitatum qua cogitatum)。如果假定了知识与对象的单纯知识论关系,主体性原则可能是理论上最有希望自圆其说的原则。但是正如前面所论证的,那种单纯的知识论关系只适合于表达科学与自然的关系,却不适合于人文知识与生活的关系,因为人文知识与生活的关系是不单纯的,它不可能单独被理解为认识,而是与政治、信仰、价值和利益密切相关不可分的,它不是单方面对事物的"立法",而是人们之间互动的"对话"--其实苏格拉底或多或少是知道这一点的,虽然他希望发现真正的答案,但通过对话却发现终究无知。当不得不把人文知识理解为与他人交往的实践,它就不可能假定一个普遍抽象的人类的心在"我想我所想的"这个模式中生产知识,而只能假定许多代表着某种价值和信仰的具体的心在"我/你不能随便想我/你所想的"这样的模式中生产知识6。于是,考虑到人文知识与它的知识对象(实质上即人与人的一种关系)的互动对话关系是人文知识不可不算的基本条件,就是说,对他人的承认和来自他人的承认是人文知识的基本条件,因此,人文知识的知识论原则就只能是"他者性原则"而不是"主体性原则"。甚至可以说,人文知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knowledge, 而是acknowledgement。 由于人文知识总是表达着价值和生活的想象,因此像西方传统知识论那样的知识论就明显过于单薄和片面。以主体性精神为基础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理论尽管有利于形成权利明确的社会,却远远不足以形成有幸福感的社会。既然人被假定为理性的利益最大化者,那么利益就总是优先于情感。根据现代人文知识而设计的现代社会虽然不至于说是一个无情社会但可以说是薄情社会,幸福几乎由利益来诠释,这样就把生活中各种本来激动人心的事情削弱为理性计较,幸福作为一种糊涂激动的投入感觉也就几乎失去了。 也许,现代的思想比较成功地发展了社会制度理念,但却一直没有成功地发展出生活理念。由于他人毕竟是不可能回避的事实,于是现代思想从主体性原则里又派生出"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原则来试图缓和主体间冲突。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上的解决,也许主体间性能够产生互相理解,然而理解仍然是知识论水平上的事情,它完全不能蕴涵实践论上的积极结果--这是个真正的问题,很显然,知识论上的理解不能保证实践上的接受,比如说即使满足了哈贝马斯标准的所谓"可理解的、真实的、真诚的和正确的"商谈(discourse)所发展出来的理解至多产生了表面上的或不重要的共识以及无关痛痒的同情,但与实践上是否能够合作、接受或让步无关。所谓"口服心不服"说的就是这样的问题,道理上(商谈)理解了不等于心(情感、价值观和利益)愿意接受。理解决不意味着在利益上的实际分享和出让,甚至不意味着价值观和信念的改变。知识论上合作仍然可以保持实践论上不合作,于是所有生活的实践的问题都没有改变。主体间性只不过是知识论水平上有效的原则,却是一个很不彻底又缺乏实践意义的原则。人文知识归根到底不仅仅是对事情的表述,而必须同时是实践策略。 他者性原则明显具有实践性力量。列维纳斯强调的他者性原则就表达为"面对面"的行为关系,孔子所表达的他者性原则(仁,可以解释为"二人的互惠关系")也是实践性的关系。他们表达的都是伦理问题。现在似乎有理由把他者性原则进一步发展为重构人文知识的基本原则,至少与主体性原则并列(如果不需要替代主体性原则的话)。人文知识为整个生活画面负责,或者说为人类命运负责,其基本问题是幸福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他者性与幸福有着一种命定的巧合,即幸福的钥匙在他人手里,幸福是他人给的,爱、友谊、承认、成功、回报、帮助、分享、支持等等所有幸福都在他人手里。如果以他者性原则和幸福问题为基础来重构造人文知识,将发现一个新的问题体系,它远远不仅是知识论问题体系而且尤其是实践论问题体系,新的人文知识关心的将不仅是"心智"(mind)而且更是"心事"(heart)7。这种新的哲学对于今天和未来的在全球化背景下各种文化、各种共同体、各种人群的交往产生的问题可能更有积极意义。  
    作者:赵汀阳
    1 Cf.《一个或所有问题》,江西教育出版社,1997。  
    2 叶秀山:《哲学研究》,2000,9。  
    3 Francois Jullien:为什么西方人研究哲学不能绕过中国。见《跨文化对话》,No.5。  
    4 Nash, Selten, Harsanyi(1994诺贝尔奖)以来的非合作博弈论是目前最重要的经济学/数学理论之一,它比较清楚地表达了社会行为的心理准备和理性思考模式,已经广泛应用于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不过在这种作为经济学和社会科学分析方法的博弈论背后显然应该有一种哲学思维,我认为中国哲学已经相当深刻地表达了一种能够作为博弈论基础的哲学思维。而这正是中国哲学的基本风格。  
    5 《老子》54章。  
    6 Cf. Rorty: Who are we? Moral universalism and economic triage. In Diogenes No.173. 1996. 其中罗蒂指出,"我们是谁"这个哲学问题比传统的抽象的"人是什么"这样的问题更真实。  
    7 参见我在"心事哲学"中的论述,《读书》,2001,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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