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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能以自行”究竟何意?(5)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儒家中国网 佚名 参加讨论

    ⑵ 孟子“通五经尤长于诗书”( 赵岐:《孟子题辞》),他喜欢引用《诗经》(和《尚书》)并喜欢模仿其比兴和对偶的修辞方法。“故曰”所引起的那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工整之话,并不是孟子引用他人的引用之语——先秦的其他典籍里没有这句话或者类似的话,而是孟子自己创作的用以论证前文“不行先王之道”之思想的一种修辞之语——故本人抄录《十三经注疏》上的《孟子》原文并重新标点时也未对这句话加以双引号(后人不少注释时对此加以了双引号)。 
    ⑶ 《论语•卫灵公》载孔子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礼记•中庸》第二十章则载哀公问政,孔子答曰:“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人道敏政,地道敏树。夫政也者,蒲卢也。故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鄙人以为,孟子的意思,也恰恰是孔子所强调的意思,即“为政在人”。孟子和孔子都强调为政在人,而人又贵在“仁”,故要为政在人,为政以仁;而他们一厢情愿所幻想的“先王之道”,在孔孟的心中,又恰恰是“仁”的最高典范!所以,以孔子思想学说和世道事业的正统继承人自居的孟子,会在本文前面所引《孟子•离娄上》第一章文字的尾句自信而不无怨怪地说:“为政不因先王之道,可谓智乎?!”也即:人→仁→仁政→行先王之道。此种思想,非独孔孟有,先秦大儒荀子(325BC—238BC)亦曾曰:“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荀子•君道》) “外以儒行修其身,中以释教治其心,旁以山水、风月、歌诗、琴酒乐其志”(《醉吟先生墓志铭并序》)的唐代大诗人白居易也曾说:“典章不能自举,待教令而举;教令不能自行,待诚信而行。”(《白居易集卷四十八•策林四•七十五典章禁令》) 
    ⑷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中有一著名的句子——“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意为光有批判的武器(工具)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更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批判行动本身(物质过程),此正如扫地的扫帚当然不能代替扫帚的扫地。孟子“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句话所渗透的强调实在行动或活动(当然是如先王一般的合“仁”之行动或活动)的思想,和马克思这句话所蕴涵的强调人的物化行动或实践行为的思想,乃是一致的;和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的另一名句——“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即强调物化行动或实践行为的思想,其实质亦是一致的。另,在法治建设方面,我们不是常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之语吗?若按孟子的思路,则他认为:“执法”,某种意义上比“有法”更重要;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人去执行或运用之,哪有它又有什么用呢?! 
    ⑸ 胡适(胡适之)先生在《戴东原的哲学》中论及清代经学的四大特点之第一大特点——“历史的眼光”时说:“懂得经学有时代的关系,然后可以把宋儒的话还给宋儒,把唐儒的话还给唐儒,把汉儒的话还给汉儒。清朝的经师后来趋重汉儒,表章汉学,虽然也有过当之处,然而他们的动机却只是一种历史的眼光,认定治古书应该根据于最古的诂训;汉儒‘去古未远’,所以受他们的特别看重了。”(其实那是生卒年为1735—1815年的清代著名经学家、文字学家段玉裁的明确主张)——见《胡适著译精品选•戴东原的哲学》第9页,安徽教育出版社,合肥,1999年10月。 
    ⑹ 程子,即“伊川先生”程颐,1033—1107年,河南洛阳人,字正叔,与其胞兄程颢师周敦颐(1017—1073年),世称“二程”。程颢,1032—1085年,字伯淳,学者称“明道先生”。 
    ⑺ 象这种仅仅局限于作者的部分文辞本身而表面性地去理解或阐释作者思想的现象,在古典文献的解读和研究者一方,是常有的。或者说,如果这可以被认为是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话,那么这种望文生义、断章取义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比如,关于谭嗣同1898年就义前那首绝命诗的后两句“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解读,学界、文化界就一直没有定论。鄙人就认为,这首诗写成后的所有解读者的解读,都走向了类似本文这个问题的解读偏离——肢解作者的文辞与意思。详请参看:《“去留肝胆两昆仑”究竟何解》,载《文艺报》2000年6月20日《文学周刊•理论与争鸣》,北京。 
    ⑻ 关于周时的社会规范是否德法一体等,可阅读《尚书》、《礼记》、《史记》和《春秋》三传;亦可参看张践的《儒家的“德治”与“礼治”》,载《光明日报》2001年6月5日《理论周刊•历史》;杨奉琨、陆玉琴的《论孔子的法律思想》,载《复旦学报》1993年第2期。邹昌林先生也曾指出:“礼在中国,乃是一个独特的概念,为其他任何民族所无。其他民族之礼一般不出礼俗、礼仪、礼貌的范围。而中国之礼,则与政治、法律、宗教、思想、哲学、习俗、文学、艺术,乃至于经济、军事,无不结为一个整体,为中国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之总名。”——原出不详,兹转引自《大唐开元礼•出版前言》,洪氏公善堂本校刊本影印本,民族出版社,北京,2000年。 
    ⑼ 孟子在《孟子•离娄下》第十六章曾说:“以善服人者,未有能服人者也;以善养人,然后能服天下。天下不心服而王者,未之有也。”杨伯俊先生在《孟子译注》里对此注曰:“善——孟子本意自然是指仁义礼智诸端而言,但以不具体译出为妥。”鄙人以为:孟子上句话中的“善”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中的“善”,其用法和蕴意应是一致的,它是指内在的“善心”,而不是指笼统的“道德”或其他。——可参照这章来理解《孟子•离娄上》第一章的“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亦可在《孟子》里找到其他不少关于“善”的文辞来互证本文对孟子该句话的解读。 
    ⑽ 《论语•尧曰》载:“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杨伯俊先生在历代注疏家的基础上,于《论语译注》里认为:“权就是量轻重的衡量,量就是容量,度就是长度。‘法度’不是法律制度之意。”并说:“《史记•秦始皇本纪》和秦权、秦量的刻辞中都有‘法度’一词,都是指长度的分、寸、尺、丈、引而言。”《论语》先于《孟子》,于理解“法”及“法度”的文辞演变和语义发展,此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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