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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微》与康有为对中西政治思想的调融(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国学文化 佚名 参加讨论
康有为在《孟子微》中多处以近代西方民主政治观念显扬孟学民主精神。如其释《孟子》“所谓有故国者非谓有乔木之谓也”章之含义时说:
    此孟子特明升平、授民权、开议院之制。盖今之立宪体,君民共主法也。今英、德、奥、意、葡、比、荷、日本皆行之。左右者,行政官及元老顾问者也;诸大夫,上议院也。一切政法以下议院为与民共之,以国者国人公共之物,当与民公任之也。孔子之为《洪范》曰:“谋及卿士,谋及庶人”是也。尧之师锡众曰:“盘庚之命,众至庭。”皆是民权共政之体,孔子创立,而孟子述之。(22)
    按:“国人”一词不见于段商甲骨,成王、宣王时代的周金铭文里有派遣“国人”、“邦人”出去征战的记载。西周的信史如《周颂》里没有提到“国人”或“邦人”,可见,在中国古代氏族贵族社会里,尽管有类似于古希腊城邦的自由民的“国人”存在,但数量并不多,且更未像有些论者所说构成中国古代社会的中坚,在贵族政治上占有举足轻重的比重。“希腊社会的自由民是氏族贵族制崩坏以后的市民,后来被显族经济所侵吞。中国的自由民却是在显族难产的过程中,逐渐取得历史地位。”侯外庐先生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的这一论断从产生的时代背景上点出了中国古代的“国人”与古希腊城邦市民的差异,但二者又有其相似的一面,如中国古代“国人”在西周末年的“谤言”就颇类于古希腊罗马自由民的议政,表现出了古代社会的民主主义,故而侯先生在《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中又说:“没有自由民,便不会产生希腊的悲剧艺术,同样地,没有‘国人’,便不会产生西周末春秋初巾同的古代悲剧诗歌(变风变雅)。原因就是有了相对的民主。”到春秋战国时代,“国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更显重要,以致郑国子产当政“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著刑书”(23),很重视“国人”的舆论,不仅“不毁乡校”,而且更把“国人”看得和诸侯一样:“为嗣大夫承命以使,周于诸侯。国人所尊,诸侯所知,立于朝而祀于家……”(24)不过,中国古代“国人”参政议政既不像希腊古代那样严整,更没有类于近代民主政治的制度。而康有为把《孟子》中有关体现出古代民主精神的“国人”议政的论述说成是“孟子特明升平、授民权、开议院之制”,又说此制乃“孔子创立,而孟子述之”,这当然是不符合史实的,但康氏撰述《孟子微》之意乃在于透过对《孟子》经文的诠释来汲取他和他的时代所需要的民主政治的精神,这使其经学颇涉主观而于客观性并不重视。
    康有为把“社会契约”作为其所谓“授民权、开议会”之民主政治成立的基础。他认为统治者之合法性(legitimacy)乃基于被统治者之委任,故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契约的关系。他释《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章道:
    此孟子立民主之制、太平法也。盖国之为国,聚民而成之,天生民而利乐之,民聚则谋公共安全之事,故一切礼乐政法皆以为民也。但民事众多,不能人人自为,公共之事必公举人任之。所谓君者,代众民任此公共保全安乐之事,为众民之所公举,即为众民之所公用。民者,如店肆之东人;君者,事腭雇之司理人耳。民为主而君为客,民为主而君为仆,故民贵而君贱,易明也。众民所归,乃举为民主,如美、法之总统。然总统得任群官,群官得任庶僚,所谓“得乎丘民为天子,得乎天子为诸侯,得乎诸侯为大夫”也。今法、美、瑞士及南美各国皆行之,近于大同之世,天下为公、选贤与能也。孟子已早发明之。(25)
    此说与洛克(john  locke,1632一1704)解释人类政治社会起源时所持的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说颇有相似之处。孟子政治思想中原无“社会契约”观念,但康有为取此近代西方观念来诠释孟学,使孟子“得乎丘民而为天子”一句获得新义,这确使传统儒学别开生面。刘师培《中国民约精义》以西方卢梭的思想来诠释孟学,赋予孟子政治思想以近代意义,如谓:“《孟子》一书,于君主、政府、人民三级,晰之最精。政府者,乃国家执政大臣,介于君、民之间,而为君、民交接之枢纽者也。(《民约论》卷三第一章云:“君主、政府、人民三者,相系之差如比例然。以君主、人民为两端之率,而以政府为中率。如君主欲自有立法之权,而人民又不愿遵奉法律,则志力之效终绝,国乱政靡胥踵其后。是蓋两端之率之间,不可无中率以为之介,犹君主、人民之间不可无政府以为之枢纽也”)《民约论》云:“人民虽有统治之权,然不能举通国人民统治之,于是乎有政府;政府之中不可无人长之,于是乎有君主。是则政府者,受人民之直接监督者也;君主者,受人民之间接监督者也。”故孟子立法厥有二说:一与人民有选举政府之权,一与政府以改易君主之权。其与人民以选举政府之权者,则以用舍之权与国人是也。(即“左右皆曰”两节意)卢氏谓官吏之权皆由国民委任,故黜陟官吏之柄不可不储之国民。(《民约论》卷四第十八章)吾谓选举出于国人,则所用者必为国人所是,所舍者必为国人所非。是非决于众人,则君主之权可削。其制君权者,一也。其与政府以以改易君主之权者,则与贵戚之卿易君位是也。孟子之时,贵族之权犹未尽削,孟子非以贵族为尽善也,不过欲利用贵族以抑制暴君耳。其制君权者,二也。吾观泰西民主之国,选举议会之权操于国民,弹劾总统之权操于上议院。孟子之立法,殆即此意也。夫然欲行此法,不得不重削君主之权;欲重削君主之权,不得不重与君主之责。其所谓君主之责者,一曰从法,即孟子答陶应所问是也;(孟子言舜不得禁辠陶执瞽叟,由于辠陶之法有所受。所以明法为一国共守之法,虽天子亦不能违,即司法权独立意也。)一曰爱民,即孟子答齐、梁诸君所问是也。(如“乐民之乐”数节是。)然爱民、从法仅属空文,不能必君主之实行。孟子知其然也,故复以倾覆政府之权与民庶,所谓“残贼之人谓之一夫”、“少助之至,天下畔之”也。其限抑君权,岂诸子所能及?要而论之,孟子非以君主为神圣不可侵犯者,不过视君为统治之机关耳。处民于主观之地位,处君于客观之地位,岂后世创为名分尊卑者所可讬哉!”由此看来,调融中、西之思想以从传统儒学、尤其是先秦儒学原典中汲取现时代所需要的精义,乃是时人之共识。
    康有为对“社会契约”说信之甚笃,屡次加以强调,如其释《孟子》“残贼之人谓之一夫”章云:“民者,天所生也;国者,民共立也。民各营其私也,必当有人代执其公事,如一公司之有千万分,不能不举一司理人以代理焉。君者,国民之代理人也。”(26)统观《孟子微》,康有为对“社会契约”说持论前后一贯,成为他以近代西方民主思想重新解释、发挥孟子“民本”论的重要基础。
    民主政治的理想如何转化成为实践?康有为在释孟过程中对此问题作出了回答。他指出民主政治理想的实现绝非一蹴可及,民主政治之实践有其阶段性的进展,亦即有其时空牲,“程度未至而超越为之,犹小儿未能行而学逾墙飞瓦也”(27)。这使他极端提倡渐进的民主:“苟非其时而妄行之,享钟鼓了爰居,被冕绣于猿猱,则悲尤眩视,亦未见其可也。”(28)康有为在释《孟子》“国人皆曰可杀”章时说:“此孟子特明升平、授民权、开议院之制”;又释“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章云:“此孟子立民主之制太平法也。”(29)他总是以“升平”、“太平”之阶段进化来说明民主进展的不可躐等。康有为为什么要这样来阐释孟学呢?这固然与其始终坚持的“渐进的改良主义”政治立场有重大关联,但从学术思想自身内在理路来分析,这又是由其对先秦儒学传承的看法所决定的。康有为学说思想的核心是《春秋》公羊家“三世”之说。他以此说为孔学总纲,其传承顺序是自孔子而子游,再由子游而子思而孟子,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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