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不仅文科,武科和翻译科也规定了相应的罚科制度。武科复试始于乾隆时,仅实行于武会试。嘉庆六年(1801),“命比照文闱磨勘例”,进一步加强了对武乡试的复试和磨勘。道光八年(1828),翻译科乡试,应试者满洲一百三十余人,蒙古二十余人。中式满洲举人八名,复试时因文理不通、错误太甚,被罚停科者四名。 晚清还曾实行过罚科的捐免制度。咸丰三年(1853)规定:宗室举人罚停会试两科者,可以捐银少罚一科。其先是宗室举人,后来可能范围逐渐扩大。至同治五年(1866),已经认识到它的严重性,因御史王师曾所奏,皇帝遂下旨废除了捐免罚科的规定。 由上可知,五代宋元时期的“殿举”与明清时期的“罚科”是一脉相承的,都是因考试违规作弊或“文理纰缪”,对应试者考试资格的暂停,但在内涵上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被殿举,注定他该科是落第者。而明清时期被罚科者,则是该科已经中式,但又不能直接进行下一级的考试,需待一至三科之后才能接着应考。 被罚科的原因 推究应试者被罚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考场舞弊。明代田吉,万历三十八年因殿试时怀挟,被罚三科,天启二年始成进士。清咸丰八年顺天乡试案,数十人被罚科,主考官柏葰,成为中国历史上唯一因科场案被杀的内阁大学士。 (二)字体潦草、违规犯忌、文理纰缪。康熙五十七年戊戌科江南乡试,程思恭首场因为颠倒了“大哉圣人之道”与“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两句的顺序。虽被取中,却被罚停一科。道光二十三年又规定:“……复试诗文疵谬,诗失粘,抬写错误,不避御名、庙讳、至圣讳,罚停会试、殿试一科或一科以上。” (三)官场斗争。明末,艾南英天启四年乡试中式,因考官丁乾学、郝土膏发策诋毁魏忠贤,艾南英在对策中也有讥刺之语。触怒了魏忠贤,结果考官被削籍,艾南英也被罚停三科。终未成进士。清朝的窦光鼐,诸城人,性格伉直,与和珅有隙。乾隆六十年乙卯科窦为会试总裁官,所定第一、第二名为浙江人王以鋙、王以衔,乃同胞兄弟。和珅欲藉此兴大狱以倾窦,“摘元墨小疵罚停科”,致使会元王以鋙于嘉庆六年始成进士。 (四)平时违法犯纪。明万历三十八年,浙江举人闵于径,因“故纵亲族挟带私盐”,被“罚停两科会试”。 罚科的轻重 纵观从五代至清末近千年的科举考试实践,乡试、会试、殿试三级都存在罚科现象。尤以乡试、会试这两级考试为多见。乡试违规或作弊,情节相对轻微,构不成“褫革”的,就罚停会试。又视其情节轻重,五代、两宋时期,罚一至五科不等。元明清时期,一般罚一至三科。会试违规或作弊,则罚停殿试。殿试违规或作弊,也罚停殿试。 罚科制度的利弊 一方面它与其他惩治措施相结合,确实对应试者的违规和作弊行为起到了惩戒作用。严肃了考纪,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试的公平。明清时期的罚科制度,作为有弹性的更具人性化的惩罚制度,弥补了以往单一的惩处方法,改变了要么褫革、治罪,要么容忍“微瑕”这两种极端举措。实际上是设计了个折中办法:取中,但暂时取消下一级考试的资格。这样使科举制度更加完善,维系了科举制的良性运作,为国家更好地选拔适用人才服务。另外,它对于“文理纰缪”的罚科规定,也迫使读书人笔耕力学,客观上提高了应试者,乃至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 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非常细化的考试制度,在客观上也强化了对应试者的思想控制。封建统治者从统治需要出发,为应试者设置了道道藩篱,以至于动辄获咎。使许多举人被磨勘罚科,有的一生与进士无缘,甚至抑郁而死。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像明代的田吉,他因万历三十八年廷对怀挟,被罚三科,以县佐录用。12年后的天启二年(1622)始成进士。从心理学上分析,罚停三科,扭曲了他的灵魂,使他百般寻求“社会补偿”,不择手段地在仕途上攀爬,成为宦官魏忠贤的“五虎”之一,“未匝岁,连擢至兵部尚书,加太子太保”。 因为对应试者的罚科或褫革,主考官和同考官也会相应地得到惩处。如清制,举子罚停三科者,每名同考官降一级调用,主考官罚俸一年。所以,这一制度有时还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打击自己的政敌。 (作者:陈长文) (作者单位:鲁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