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白居易的《百道判》是唐代骈判的代表之作,其语言艺术是中国古代判词语言的一个阶段性标志。无论是引经据典、四六对称,还是一定的语用格式,都是依据法意和伦理纲常的需要。同时,《百道判》所体现的礼法精神,也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 关键词:唐代;《百道判》;骈判;语言;礼法文化 唐代判词处于我国古代判词的发展时期,由于制作判词总是同科举考试有关,因此,“制判者力求文词简练、表达准确、说理充分,因而又形成了骈体判词。骈判在中国古代判词的语言风格方面,影响至深。唐代骈判的重要成就之一,即是形成了语言庄重、凝练,表达准确、铿锵有力等中国古代判词的重要风格”。保存下来的唐代判词,篇目不少,有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的《百道判》等专集,在《全唐文》、《文苑英华》中也收集有大量判词;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明判集残卷》和《麟德安西判集残卷》也是重要的唐代判词。在唐代判词中,白居易的《百道判》(又称《甲乙判》)不仅数量可观,计有一百零一道;而且,在裁判结果适用法律的具体准确上,也是独树一帜;同时,判词语言运用技巧与风格,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在中国古代判词语言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可以这样说:白居易的骈判语言艺术是中国古代判词语言的一个阶段性标志,是讨论判词语言绕不过去一座大山。 骈判即骈体判词,它在中国古代判词语言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有着深远的影响。骈体文是我国汉代以后出现的特殊文体。骈体文初兴于魏晋时期,盛行于六朝时代,当时并没有一个正式和固定的名称,魏晋六朝时,称作“今文”或“今体”;唐代一般称其为“时文”,与“古文”相对;晚唐以后,又被称作“四六”或“四六文”;直到清代才称作“骈体文”。梁代刘勰的《文心雕龙》中有《丽辞》一篇,专门论述文章中的骈偶问题。但因他主要是从修辞的角度论述的,所以,“俪辞”并非文体的名称。清朝李兆洛在他的《骈体文钞序》中说:“自秦迄隋,其体递变,而文无异名;自唐以来,如有‘古文’之目,而目六朝之文为‘骈俪’,而其为学者,亦自以为与‘古文’殊途。‘两匹马并驾叫作骈,夫妻成双叫作俪’,‘骈俪’的名称,正是概括了这种文体的主要特点——语句结构的平行、对偶而来的”。骈体文出现并非偶然,主要是由于汉语固有的单音节词语较多,易于配对成双而产生的对偶修辞手法;加之,汉民族历来注重两两相对、平行对称的“耦”思维方式和追求语言优美、含蓄的审美情趣等,都是骈体文产生的良好土壤。 骈文发展到了唐朝,虽然受到摈斥,尤其是韩愈、柳宗元倡导的“古文运动”,更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推倒了骈体文的声势和地位。但是,骈体文作为一种文体,它没有也不可能销声匿迹,唐宋以后,以至明清之世,骈体文一直有人在写作,特别是在应酬文体、公牍文体等领域,依然流行不辍。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史料看,骈体判词出现在唐代,决非偶然。自汉代以来,社会上评价文人的才能高下,其主要标准便是其写作辞赋的水平,清代学者刘天惠在《文笔考》中说:“汉尚辞赋,所称能文,必工于赋颂者也”。这种风气,到了唐朝没有丝毫的减弱。而唐代的科举取士制度,又对这种风气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唐代开始,科举取士,除进士、明经外,又增设了明法、明字、明算、俊士、秀才诸科,其中明法科是专门考查对国家现行法律掌握运用情况的考试科目。《新唐书·选举志》规定:“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唐代无论是礼部选官,还是吏部考课和制举考试,都要考核判词的制作。吏部考试,有宏辞、拔萃两科,宏辞试文,拔萃试判。杜佑《通典·选举》云:“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只要判词文笔优美,就可以不拘格限而授官。这种促使文人们在判词的语言运用上下大功夫的做法,就必然水涨船高,造成了拔萃取人的标准很严苛,录取人数又极少的现象。王勋成先生对唐朝各式考试中,制判所占的分量作比较后说:“唯有书判拔萃科是三条,其难度、水平当然超过以上各类试判了”。唐代举子,如不应宏辞、拔萃之试,还可以通过吏部的“身、言、书、判”考选,取得六品以下官位。可以说,在唐代入仕之途上,制判,是无论如何也逾越不过去的一道坎。所以,对唐朝的知识分子而言,不通于判词制作,就不容易过关登第;不精于判词的制作,更难以在仕途上有大作为,正如洪迈所说:“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骈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自朝廷至县邑,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这就在客观、整体上,推动了骈体判词的制作,将判词的制作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白居易作为中唐诗坛杰出的现实主义诗人,其文学成就主要表现在诗歌方面。他发起并倡导的新乐府运动,为中唐诗歌打开了新的局面,建立了新的风格,即“诗到元和体变新”(白居易《余思未尽加为六韵重答微之》)。其诗富有情味,声调优美,语言通俗易懂、雅俗共赏,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此之外,白居易还为后世留有不少的类别齐全的、各有特色的应用文,正如他的好友元稹所评价:“大凡人之文,各有所长。乐天之长,可以为多矣。夫以讽喻之诗长于激,闲适之诗长于遣,感伤之诗长于切,五字律诗、百言而上长于赡,五字七字、百言而下长于情,赋赞箴戒之类长于当,碑记、叙事、制诏长于实,启奏、表状长于直,书檄、词策、剖判长于尽”。《甲乙判》载于《白氏长庆集》第六十六卷、六十七卷。判词中当事人的姓名都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代替,故名为《甲乙判》。又因为判词共有一百道,又称为《百道判》。《百道判》实际上收录了一百零一道判词,其中所多一判,系白居易将他贞元十八年‘书判拔萃’考试的答卷收入的缘故,该判便是《百道判》中第八十九道《得太学博士教胄子毁方瓦合司业以非训导之本不许》。 古代判词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有不同的类别。若从功能运用角度划分,判词又可分为科判和案判;若从制判主体角度划分,判词可分为拟判和实判 ;若从语体角度划分,可分为骈判和散判。“科判”是指应试举人为了应对科考的练笔之作,“案判”是指司法行政官决狱断案的判词;“拟判”是指以假定的拟判事实为依据制作的判词,它不具备真正的司法功能,“实判”是指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文书;骈判即骈体文的判词,“散判”则是以散文语体为主的判词。白氏判词属于骈判、拟判和科判。笔者主要从骈判角度来探析它在判词语言中的历史地位及其所体现的法文化精神的现代意义。 白居易在贞元十八年参加了书判拔萃科考试,十九年成功登第。充分显示了他在制判方面的才能。元稹曾这样说:“贞元末,进士尚驰竞,不尚文,就中六籍尤摈落。礼部侍郎高郢始用经艺为进退,乐天一举擢上第。明年,拔萃甲科。由是《性习相近远》、《求玄珠》、《斩白蛇》等赋及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就连白居易本人也对这种现象感到惊讶,他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公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一个应试举子的习作,竟然在当时就成为“范文”,白居易判词所具有的艺术魅力,可见一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