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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之自然与全球伦理(四)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网络 佚名 参加讨论
四 自然的现代意义
    现代大工业的全球化的社会距离老子的小国寡民的小农社会已经有两千多年了,老子所推重的自然仍然有价值吗?自然的原则还适用于现代社会吗?
    实际上,在日常生活的范围中,在很多不很自觉的情况下,自然仍然是一种正面的价值。戏剧演员的表演当然以自然生动为标准,以生硬造作为禁忌;书法艺术也以浑朴自然为境界,以刻意模仿为初阶;社会以自然的演化痛苦较少,结果也比较稳定;顺民意潮流而自然获得的权力较为稳固,较少得而复失的担忧;人与人的关系也以自然相契为佳话,以刻意维护为累赘;国与国的关系也是以自然形成的友谊为可贵,以勉强维护的关系为脆弱。一切事物都在变化之中,但自然的变化往往代价较低,痛苦较少,结果较好;而冲突斗争引起的变化往往后患隐伏不绝。从道德情操的角度来说,艰苦奋斗取得的成绩当然值得赞佩,但从实际的角度考虑,我们还是希望获得比较自然、代价较少或不太勉强的成功。
    这些实例都说明,自然在现代的实际生活中仍然是一种价值,但是,第一,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只是不自觉地把自然当作一种价值;第二,人们往往是在较低的层次运用自然的原则,而没有在较高的、重大领域中运用自然的原则;第三,人们往往是分散地在各自的领域遵循自然的原则,而没有讨论过自然作为一种价值是否具有普遍性意义、是否可以广泛地运用于不同领域的问题;第四,自然作为价值有越来越消弱的趋势,道家思想在古代社会没有取得主流地位,在激烈竞争的现代社会,似乎更难以为人们普遍接受。本文的目的之一,就是试图说明,自然在现代社会可以而且应该取得普遍性价值的地位,这对于改善现代社会的整体状况,改善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关系,改善现代社会的生存环境都“可能”有积极的意义。这里强调的是可能性,不是必然性。因为许多价值是否有意义,是否有实际效果,都取决于人们是否真的把它们当作价值。笔者决不认为自然是一种灵丹妙药,事实上,灵丹妙药只存在于神话传说中,我们根本不能指望发现什么神奇的办法可以包医百病,也不能以灵丹妙药的标准来要求道家之自然或其他任何价值原则。
    这里我们要再次强调,根据我们对老子原文的分析,老子之自然所提倡的不是没有人类活动的原始状态,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自然的秩序和自然的演变;老子所反对的不是人类的文化、文明,或社会活动,而是没有节制的欲望追求和无谓的好胜心。不过,老子哲学与一般宗教传统、伦理体系或禁欲主张所不同的是,老子的主要出发点不是道德原则或个人的利益,而是人类社会的总体状态和命运,是每个行为个体的生存状态。自然不是具体的道德原则,而是更为一般化、普遍化的价值。一般的伦理规范着眼于约束个人的相关行为,自然的价值和原则却着眼于相互关系和动态变化中的效果。
    自然的秩序、自然的和谐所反对的,首先是强迫的秩序,其次是混乱无序的状态。自然不是无序。道家从来没有赞同过混乱无序的无政府主义。老子主张“太上,下知有之”,这并非反对一切形式的权威;老子提倡“战胜以丧礼处之”,绝对反对暴力;老子主张“胜己”、“自知”、“不自见”、“不自贵”,这是反对个体的绝对权力。因此,不能把老子的自然的原则混同于一般的无政府主义。
    自然是一个一般性的概念,不是具体的伦理规范,着眼点不限于个人的行为,而是适用于一切行为主体。一个人应该就是一个行为个体。同样,一个家庭、一个群体、一个学校、一个公司、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等,只要没有严重的分裂和对立,都可以看作是一个统一的行为个体,也就是一个行为主体。如果有了分裂,那就变成了两个或若干个行为主体。任何行为主体内部、以及内外关系都有一个自然或不自然的问题。一般说来,我们的潜意识中都希望自己的家庭、群体、部门、地区、国家的秩序是自然而然的,或者说,我们都希望生活在自然的和谐之中,而不是生活在受外力的约束或压迫之中。如果我们是自愿遵守某种原则的,那就是自然的,就不会有痛苦的感觉。如果是不得不遵守某种秩序或原则,那么就会有不愉快、不自然的感觉。当然,我们喜欢自然的秩序并不等于我们喜欢混乱无序的状诚,除非是忍受了太多的压迫而产生了非理性的反弹。
    现在我们就尝试以自然的原则来分析一些社会现象,藉以说明自然的价值原则在现代社会可能产生的重要意义。根据自然的原则,自发的秩序与和谐,根源于内在动因的秩序与和谐就是比较自然的,反之就是不自然或不够自然的。在一个家庭中,父母爱子女,子女尊敬父母,子女与家长有相互的尊重或服从,家庭作为一个统一的行为个体,其气氛就可能是和谐的,自然的。如果全家在一个威严的家长控制之下,全家人都惧怕一个严厉的家长,这样的家庭就形成了控制专利号和被控制者两个行为个体,被控制者惧于家长的权威而遵守家庭秩序,这样的家庭气氛就可能是不够自然或完全不自然的。一个国家,或者因为外国强权的压迫,或者内部分裂成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两个行为主体,一方控制另一方,一方惧怕另一方,那么这样的国家的秩序就是紧张的,就是不自然或不够自然的。以经济发展来说,一个国家认识到自身的落后,主动向发达国家学习,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与管理方法,这种“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比较自然的,反之,在发达的外国强权的坚船利炮的逼迫下而接受所谓先进的生产方式就是不自然的,甚至是痛苦的,就必然伴随反弹、反抗以及破坏性冲突。
    以国际关系来说,某些国家以正义的化身自居,以威势或暴力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价值观念和政治原则,就是不自然的,即使这些国家真的代表了正义,真的要伸张正义,也不利于正义原则的传播与实现。当然,在国际生活中,某些大国有较大的影响,发挥较大的作用,承担较多的责任,这是很自然的。但是如果这样的国家自认为永远代表正义而有权以武力惩罚其他国家,这样的国际关系就绝对是不自然的。事实上,在现实的国际冲突中,除了反抗侵略以外,很难找到绝对正确的一方。令人尴尬的是,对立的双方都不难找到正义的、道德的,或正确的、神圣的旗帜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一方可以是正义与人权,另一方可以是民族尊严和国家主权,而双方冲突较量的结果往往不是道德或正义的胜利,而是军事力量的胜利,是暴力的胜利。而依傍暴力的正义很难取得正义本身应有的地位,很可能损害了正义本身的价值形象。
    事实上,除了百分之百的自卫战争在道德上是无可厚非的,其他各种长期的血与火的交战,双方牺牲的都是无辜的百姓,无数血肉之躯变成了政治领袖的政治资本,甚至是谈判桌上交换条件的筹码。战争和暴力把正主与邪恶、善良与残忍、尊严与卑下搅成血肉的混沌,是对人性最粗暴的践踏,即使是胜利者也会面临失败者的命运,因为历史上没有永远的胜利者。这里正义的原则不但不能制止暴力和强权,反而可能成为残暴的遮羞布和野心家的工具。正义、神圣、正确、道德等等概念都可能成为冲突、战争、暴力的旗号,成为以暴易暴的历史循环的催化剂,而自然的原则则不可能成为暴力和强权的工具。自然的原则反对扛着正义的旗帜,把导弹打到人家家里去“主持正义”的国际强权主义,也反对以“民族大义”或任何借日镇压多数人或少数人的内部的强权主义。如果自然的原则成为一种公认的价值,那么任何发动战争、实施暴力的人都会多一分顾忌,少一分借口。自然的原则在国际事务或重大政治事件中能否发押制止战争冲突和暴力的作用,取决于有多少人、在多大程度上承认自然的原则是一种应该遵守的价值,所以我们应该提倡自然的价值原则。事实上,自然的原则不仅可以避免冲突,而且可以把政治领袖的才能从战场引导到客厅,从暴力的较量引导到智慧的追求,从而有利于实现总体状态的和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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