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办学、多形式兴教是江西古代教育的一个显著特点。在诸多层次、诸种形式的办学中,不能不提到社学。社学是官立的用于启蒙的一种教育组织形式,始创于元代,至清末而终结。 元至元二十三年(1286)朝廷颁令:凡各县所属村庄以五十家为一社,设社长一人,“教劝农桑为务”,并设学校一所,择通晓经书者为教师,农闲时令子弟入学。江西于此时开始创办社学。 元朝灭亡,社学也一时停办。明洪武八年(1375)朝廷下令各地立社学,延请师儒以教民间子弟。正统元年(1476年)朝廷令提学官及府县官对社学进行扶持和监督,社学中品学兼优者,可免试补为秀才。弘治十七年(1504)再次明令各府州县建立社学,并规定民间幼童年龄在15岁以下者,应送社学读书。 江西的社学在明代有较大发展,并在全国具有独特地位。这主要得益于李梦阳、王阳明两人。 明正德(1506-1521)年间,李梦阳为江西提学副使,改革过去社学的弊端,大力发展社学。他首先在南昌、新建二县办起16所社学,典型示范,先远后近,逐步推广到全省。他要求管理学校的官吏,按照规定精选社学教师,免除他们的徭役,尊重和敬礼他们,不准他们擅自向学生征收课金、鸡米、酒食,以免使人民感到入学是种苦役而设法逃避。对社学教师好的提升,不好的开除,有奖有罚,有利于办好社学。为了使人们重视社学,还规定今后不是社学出来的学生,不能进县州府学。在李梦阳的推动督导下,江西社学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 正德十三年(1518)四月,王阳明在平定江西南部暴动后,认为“民风不善,由于教化不明”。于是颁令,要求南赣所属各县“父老子弟,互相戒勉,兴立社学,延师教子,歌诗习礼。”并颁行《社学教条》,使江西社学又得到一次大的发展。 《社学教条》系正德十三年王阳明督令地方官民兴办社学、选送刘伯颂等为社学教师时所颁发的社学教育规条,不仅要求各学校遵照执行,而且要求各道台、知府等时常视察考核各县社学,分别予以奖惩,务使教条都能切实施行。 《社学教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训蒙大意示教读刘伯颂等》,主要从教育理论的角度强调了儿童教育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其二为《教约》,是对社学具体教学方式的一些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有: 1、将封建道德教育摆在首位,以培养少年儿童懂得并遵行“孝弟忠信、礼义廉耻”为社学教育目标。 2、批判了当时传统的课程、教育原则和方法。指出当时的施教者对学生只知严加管束而不是晓之以理,只要求学生死读书而不培养他们明辩是非的能力,是违背教育规律的;特别是体罚学生,“鞭挞绳缚,若待拘囚。”使得学生“视学舍如囹狱而不肯入,视师长如仇寇而不欲见”。 3、提出了新的教育原则。指出对儿童的教育要符合儿童的生理、心理特征,使儿童在学习中获得成功和鼓励,在愉快而不是压抑的环境和心情下学习,少年儿童才能获得学习动力并不断进步。 4、提出社学日课表。社学“每日功夫,先考德,次背书诵书,次习礼或作课仿,次复诵书讲书,次歌诗。” 5、主张授书课的教学上贵精不贵多。“能二百字者,止可授以一百字”。使学生精神有余,“无厌苦之患而有自得之美”。 《社学教条》是目前发现的明代最早的比较系统的社学教育规条,当时就对全国的社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有些主张就是今天也有借鉴意义。 初沿袭元、明两朝旧制,又令各省道的府、州、县置社学,每乡一所,择“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为社师。至雍正十年(1732),江西全省共有社学278所。至清末,社学逐渐消亡,代之以新式学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