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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平等思想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学习时报 佚名 参加讨论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一定经济结构的价值观念,它们的实现程度不可能超越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
    一、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认为,平等是人的自然法权所要求的普遍正义,是亘古不变的永恒真理。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道:“平等观念什么都是,就不是永恒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7页)它在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内涵。
    1.平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原始的共同体里,“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述为公式,但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03页)在奴隶社会,“最多只谈得上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奴隶和外地人自然不在此列。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那末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封建制度是容忍专制、神权和世袭的平等观。“他们(佃农――作者加)过去不管在经济上怎样厉害地依附于地主,但在法律上是同他们的地主平等的,现在他们在法律上也成了地主的臣属了。经济上的屈从取得了政治上的认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54页)资本主义社会通行的是平等的商品所有者之间进行的公平等价交换,“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1页)而“在共产主义制度下和资源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谁如果坚持要人丝毫不差地给他平等的、公正的一份产品,别人就会给他两份以资嘲笑。……那末,平等和正义,除了在历史回忆的废物库里可以找到以外,哪儿还有呢?……可见,平等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70—671页)
    同时,平等不等于无差别。正如恩格斯指出,“在国和国、省和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8页)而且,“抽象的平等理论,即使在今天以及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也都是荒谬的。没有一个社会主义的无产者或理论家想到要承认自己同布须曼人或火地岛人之间,哪怕同农民或半封建农业短工之间的抽象平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70页)。所以,平等任何时候都是包含差别的平等。
    2.社会主义平等仍然保留资产阶级权利。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它在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消费资料的分配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而且个人负担不同,在同劳同酬的情况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见《马克思恩格斯》第19卷,第21―23页)
    二、平等的实现程度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
    平等观属于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部分。唯物史观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和水平,从而也决定了平等的层次和实现进程。
    1.“人们……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07页)马克思、恩格斯把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他们的整个理论体系的立足点和逻辑展开的基础,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其次,这种发展之所以是必需的前提,还因为: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页)物资匮乏、争夺生活必需品,是不平等的经济根源,而生产力的不发达带来的阶级压迫是不平等的政治根源。然而,“即使阶级的划分根据上面所说具有某种历史的理由,那也只是对一定的时期、一定的社会条件才是这样。这种划分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它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所以,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的高度发展阶段为前提的。”就是说,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平等的必要条件。
    2.“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2页)时代只能根据历史进程提出符合时代发展水平的平等要求。私有制是造成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但“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0—411页)所以,“只要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竞争成为多余的东西,因而还这样或那样地不断产生竞争,那末,尽管被统治阶级有消灭竞争、消灭国家和法律的‘意志’,然而它们所想的毕竟是一种不可能的事。此外,当关系还没有发展到能够实现这个意志以前,这个‘意志’的产生也只是存在于思想家的想像之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在这种情况下,“‘正义’、‘人道’、‘自由’等等可以一千次地提出这种或那种要求,但是,如果某种事情无法实现,那它实际上就不会发生,因此无论如何它只能是一种‘虚无缥缈的幻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25页)所以,就像不消除某一物体就无法消除它的影子一样,仅从思想上消除不平等而不是求助生产力发展的做法必然流于荒谬。
    三、平等是反映一定经济结构的利益关系
    人们往往看到,社会不公平总是存在于政治领域,表现为权利的不平等。稍微深刻些的思想家,能够从政治的太空来到经济的人间。但至多也只停留在分配领域,提出所谓“公平分配”的要求。他们不知道,平等反映的是现实的经济关系;分配永远不能超出现有的经济结构。
    1.所有制关系决定了人们的经济地位,也规定了平等的性质。恩格斯用两个实例,生动而深刻地分析了经济关系对平等的决定作用:“只要是谈到道德,杜林就能够认为他们是平等的,但是一涉及到经济学,那就不是这样了。例如这两个男人,一个是美国人,一个是柏林大学生,前者熟悉各种行业,后者除了一张中学毕业文凭和现实哲学,再加上根本没有在击剑馆受过锻炼的双臂,别无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能谈到平等呢?这个美国人生产一切,那个大学生只是这里帮帮,那里帮帮,而分配是依照每个人的贡献来进行的;不久,这个美国人就具有对殖民地日益增长的居民(由于人口增殖或移民)进行资本主义剥削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68页)一切不平等因此产生。下面一份契约更能说明问题:“众所周知,我无衣无食,所以求您(主人)开恩,我希望受您的庇护(munderburdum――等于监护)并投靠于您,条件如下:您按照我为您服务的情况和应得的报酬负责供给我衣食;而我只要还活着,就要按照一个自由人(ingenuili ordine)的样子,听候您的使唤,并且,我终生都不脱离您的权力和保护,一辈子留在您的权力和保护之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55页)在这种“自愿”的奴役下,谈什么人和人之间的平等呢?
    2.“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页)一些所谓社会主义者由于不懂唯物史观,不是根据现实经济制度,而是求助正义、平等的观念要求所谓“公平的所得”。对此,马克思批判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18—19页)所以,“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3页)同样,“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46页)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把一切正义措施化为灰烬的是经济规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1页),所以,尽管平等观表现为道德的良心、法律的理性或政治的仁善,但它始终是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经济关系的反映。所以,平等的要求总是具体的,而平等的实现则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
    作者:李纪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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