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灾赈灾的措施 水旱灾害的频繁发生无论对于民众的生活还是农业经济,乃至生态环境都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水旱灾害的流行往往造成饥民的大量出现,如果政府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饥民极有可能发展成为流民,并最终演化为农民起义,所以北魏统治者对于水旱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忧心忡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少水旱灾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 北魏政府所采取的赈灾救灾措施首先要推发放赈粮。因为水旱灾害特别是水灾毁坏了民众赖以生存的居住环境,其食物之短缺自不待言,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往往调运粮食或开仓放粮以救济灾民。太平真君元年“是岁,州镇十五民饥,开仓赈恤。”[1]文成帝兴安元年十二月因营州当年天旱而发生了蝗灾,下诏“开仓赈恤”。和平五年二月,“诏以州镇十四去岁虫、水,开仓赈恤。”太安五年十二月又诏“六镇、云中、高平、二雍、秦州,遍遇灾旱,年谷不收。其遣开仓廪以赈之。”[2]前文我们引述献文帝时因水旱灾害曾经三次放粮赈恤;孝文帝曾20次开仓赈恤;宣武帝也有14次开仓赈恤;孝明帝有5次开仓赈恤。而且当时地方官在自己管辖的地域内得到中央政府的允准后也多次赈济灾民。太和六年十二月所下诏书云:“去秋淫雨,洪水为灾,百姓嗷然,朕用嗟愍,故遣使者循方赈恤。”派遣使者到受灾地区赈恤百姓。孝文帝迁都洛阳不久,徐州一带发生水灾,孝文帝派遣刘芳“抚慰赈恤之”。[3]《魏书》卷十六《河南王曜传附平原子鉴传》记载,世宗初年,元鉴任徐州刺史,“属徐兖大水,民多饥馑,鉴表加赈恤,民赖以济。”孝明帝时,幽、瀛、沧、冀发生大水灾,又多次遭受流寇的侵袭,民饥,“诏(元)羡兼尚书、假散骑常侍,持节诣州,随方赈恤,多有 [1]《魏书》卷四《世祖纪》。 [2]《魏书》卷五《高宗纪》。 [3]《魏书》卷五十五《刘芳传》。 所济。”[1]封回在孝明帝初年任瀛州刺史,“时大乘寇乱之后,加以水潦,百姓困乏。回表求赈恤,免其兵调,州内甚赖之。”[2]诸多使节或地方官员开仓赈济百姓,是当时情况下救济灾民的重要措施。 北魏政府所采取的救灾赈灾措施的另一个方式是对于灾情较轻而民众又有粮食可食的地区采取减免租税的政策。泰常三年八月,因雁门、河内大雨造成水灾,明元帝采取“复其租税”的政策。到了九月甲寅,明元帝又“诏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3]集民租以防灾害是从长远发展着手的。太武帝延和三年正月诏曰:“故频年屡征,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废失农业,遭离水旱,致使生民贫富不均,未得家给人足,或有寒穷不能自赡者,朕甚愍焉。今四方顺轨,兵革渐宁,宜宽徭赋,与民休息。其令州郡县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刺史守宰当务尽平当,不得阿容以罔政治。明相宣约,咸使闻知。”[4]对于遭受灾害的地区经济条件不同的民众采取“租赋如常”、“复二年”、“复三年”的方式使百姓渡过难关。太武帝时“时南州大水,百姓阻饥。”刘洁上奏曰:“自山以东,偏遇水害,频年不收,就食他所。臣闻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应加哀矜,以鸿覆育。今南摧强寇,西败丑虏,四海晏如,人神协畅,若与兆民共飨其福,则惠感和气,苍生悦乐矣。”此表上奏后,“世祖从之,于是复天下一岁租赋。”[5]因刘洁的上表全国民众免除了一年的租赋。孝明帝时,辛穆任汝阳太守,“值水涝民饥,上表请轻租赋。帝从之,遂敕汝阳一郡,听以小绢为调。”[6]“小绢为调”即说明减轻了租税负担。《魏书》卷四十四《薛野月者传附子虎子传》记载,薛虎子为徐州刺史,“州内遭水,二麦不收,上表情贷民粟,民有车牛者,求诣东兖给之。并如所奏,民得安堵。”可以说是用借贷的方式帮助民众度过灾荒。 北魏政府采取的救灾赈灾的又一个措施是移民。明元帝永兴年间“频有水旱”,“神瑞二年,又不熟,京畿之内,路有行馑。帝以饥将迁都于邺,用博士崔浩计乃止。于是分简尤贫者就食山东。”[7]关于此次移民,北魏中央政府曾经有过争论,但移民之后北魏政府则因此而转危为安则是历史的真实。《魏书》卷十四《武卫将军谓传附兴都子东阳王丕传》云:高祖、文明太后引见公卿于皇信堂,太后曰:“今京师旱俭,欲听饥贫之人出关逐食。如欲给过所,恐稽延时日,不救灾窘,若任其外出,复虑奸良难辨。卿等可议其所宜。”元丕认为:“诸曹下大以上,人各将二吏,别掌给过所,州郡亦然,不过三日,给之便讫,有何难也?”高祖听从了元丕的建议,移民“四日而讫。”宣武帝延昌元年四月下诏“诏河北民就谷燕恒二州。辛未,诏饥民就谷六镇。”[8]可见到北魏的中后期仍然有通过移民来解决自然灾害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情况。 北魏政府还采取了建立仓储制度以安民的救灾赈灾措施。太和十二年,孝文帝向群臣求安民之术,有关官员建议:“请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丰年籴贮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一,粜之于民。如此,民必力田以买绢,积财以取粟。官,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行此二事, [1]《魏书》卷二十四《邓渊传附颖从孙羡传》。 [2]《魏书》卷三十二《封懿传附磨奴族子回传》。 [3]《魏书》卷三《太宗明元帝纪》。 [4]《魏书》卷四《世祖太武帝纪》。 [5]《魏书》卷二十八《刘洁传》。 [6]《魏书》卷四十五《辛绍先传附子穆传》。 [7]《魏书》卷一百一十《食货志》。 [8]《魏书》卷八《世宗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