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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发爪与接触巫术[1]

http://www.newdu.com 2018-01-14 中国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这一部分的标题,乍看倘若费解,我们用以标指的事实,却是极容易明白的。 
    身体健全的人,我们不能损伤或拷打他的哪一部分而不使他感受到痛苦。割去他的手或足,他觉得痛;胸部或腰部中了枪弹或被人痛打,他许受不住,立刻倒在地上;倘若有人砍去他的头或活活把他开膛,将心肝挖了去,他的姓名大概就不能再是他的了。这自然因为受伤的手足以至被挖去的心肝,若照常识说,都是他身上的东西。中弹的左目或被砍去的头,假使是孙传芳的一个顾问或溥仪的一位小姐的,他自然不受“影响”,除非该顾问或该小姐之与他,本有点所谓“特别的”关系,以至于顾问或小姐的痛痒就等于他自己的痛痒。又譬如他因写血书,削去手指上的一块肉。在当时他许觉得很痛;但若是医生为他上了止痛药,七十二小时之后,凑巧有人拾到他割下的那块肉,于是随手打开煤炉盖,将它掷在火内,那是远在十里之外的他,会不会凭空觉着伤口发炎,像火炙一般?“问的真怪!”你将说,“那块肉以及非他所有了,能同他有什么关系!”
    我们还有更奇怪的问语呢。假使拾到了那块肉的不是北京大学第三院的打扫夫,而是他的恋人雪子;她而且知道是那位爱国男儿亲手割下的,于是举到嘴边给了它一个“甜蜜的吻”,然后包在手帕内带走了。索性让我们的想象再放肆一点:假定那块手帕上面,新近洒过紫罗兰香水精,是他从巴黎商行买了送她的。当她吻肉包肉之时,这位志士却正在铁狮子胡同同段祺瑞大谈“苦、无常、无我——三法印。”不知这时他会不会刹那间觉得满室紫罗兰香而且指端感受了一吻,于是不自知的站了起来,恨不得立刻找到雪子,同她情话去?说志士的“遗肉”所受的待遇,必能影响到他的思想感情,阅者你也许不信——或完全不信。
    然而这只是你。其余那些未从原始思想得到解放的古今人就不然,他们以为自己与自己身上即使已经弃去的部分,肉也罢,筋骨也罢,仍保持着同感的关系:它们(指割去的肉或筋骨)受的待遇,照那些人的眼光看,仍能影响到本主,而且影响到他的全身心。譬如说,它们被火烧,本主就觉得全身热不可耐;它们冷冰冰,他就觉得全身战栗;它们被毁灭,他的性命也就不能保;而且如其旁人向它们作如此如此的吩咐,它们的原主的思想感情也就不由自主的如此如此起来。我们顷所写的“身上的各部分”,内中包括——虽然不仅是——发,和手足的爪甲。犹如发须爪能治病之说,不是我国人最奇特的药物学?犹如毛发能致病之说不是我国最奇特的病理学?同样,本人与其他抓有同感关系之说,也还不是我国最出人意表的生理学和心理学?我们却为题目所限,在这里只能讲讲传说中本主与其发爪之同感关系。
    有若干种禽兽,久已成为我国人怕见或忌见的对象,它们可分为两大类:(1)本有招忌或可怕之道的,例如乌鸦,毒蛇;(2)不但本可怕而且年老会变成“精”的,例如野狐。关于它们的传说,给了它们各种的迷惑人,报复人,伤害人的本领;其中于我们此刻直接有关的,只是下面一种:人身上露在外面的各部分,和甚至于潜伏于身内更有生命有关的东西,这些禽兽都时常要,而且真能吸取或攫去。所云露在人身体外面的各种东西,发爪在内。
    且看这种能为人患的禽兽,对于发爪有什么行为。
    汉朝汝南郡的汝阳城,出于一桩哄传一时的奇事。事为本地人中一个服官者应劭所闻,就记在他的《风俗通义》卷九里面。那条记事文的开头几句如下:
    汝南汝阳西门亭有鬼魅,宾客宿止,有死亡。其厉厌者皆亡发失精。问其故[2],云先时颇已有怪物。
    够可怕了,是不是?然而偏有人立志为汝阳的居民除害。其人为“北部督邮西平到伯夷”,年龄虽只有三十岁,而“大有才决”。他“日晡时到亭”,明知亭里闹鬼,却硬要住下。此公事前有准备,所以黑暗中那“正黑者四五尺稍高走至”扑他时,他“徐以剑,带,击魅脚。呼下火上照视,老狸正赤,略无衣毛。持下烧杀。明旦发楼屋,得所髡人结百余。因从此绝”。以前的人所去的精,发屋时自然找不到,因老狸必是个吮精者也。再看《事类统编》卷八十五里面的一段:
    蝙蝠:善服人精,更髡人发。
    (原注)《幽明录》:宋初淮南郡有物髡人发。太守朱诞曰,吾知之矣。多置螭以涂壁。夕有以蝙蝠,大如鸡,集其上,不得去。杀之,乃绝。视屋檐下,已有数百人头髻。
    以上两条,只有说些兽类喜欢吮人精和髡人发,至于髡究竟于本人是怎样的一种损失,并为言及。心细的读者,或因此以为失精与失发不能相提并论;失精,的确与人不利;失发。至多不雅观,于健康何损?作如是想者,且读下面两条:
    《云笈七签》[3]卷四十七云:
    凡梳头发及爪,皆埋之,勿投水火,正尔(?)抛掷;一则敬父母之遗体,二则有鸟曰鸺,夜入人家取其发爪,则伤魂。
    因口津、血、精液、发、爪,都被认为人身的精华。故特别为人所怕的虫豸,鸟兽,精怪,鬼魅等等,在传说中都成为食精,吮血,髡发,吞爪的。它们的目的夜未必单单是戏弄人伤害人,而是夺取人道的精华,炼补自己的身体。这样看来,它们能否“通灵”、“成精”、竟与其偷发爪的本领之高下不无关系了。自己认为宝贝的东西,必也是旁人或旁种物事的宝贝——这是一个普遍的谬误。
    我们又见唐人刘恂的《岭表录异》云:
    鸺鹠即鸱也。为囮(音讹,诱禽鸟也)可以聚诸鸟。昼日目无所见,夜则飞嘬蚊□。乃鬼车[4]之属也。皆夜飞昼藏,或好食人指甲[5],则知吉凶,凶者辄鸣于屋上,其将有咎耳。故人除指甲,埋之于户内,盖此忌也。亦名“夜行游女”。与婴儿作祟,故婴孩之衣不可置于星露下,畏其祟也[6]。
    假使发爪被“猫头鹰”,被“大如鸡”的蝙蝠,和被毛发已将脱尽,不久既可以变成人身的老狸所取或吞,其人犹不免伤魂;那么还生在头伤的发,还受得起不祥的动物侵犯吗?据作者与妻向各方查问的结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直隶诸省,都有些地方相传头发被鼠咬,本人不久必有疾病或旁的灾难。我们此刻在北京用的一个女仆,去年患双目红肿月余。为她治好的西医,断她的病为沙眼(北方的一种常见的目疾——;但她自己在就医之前,每出怨言时,必说时我们移居前“耗子(鼠)咬头发害的”。鼠历来为人所怕。先民的敬鼠若神[7],以及种种的压鼠法,都是明证。长江流域的人(北京人亦然),非常忌讳自己就寝时脱在床前面的鞋(特别是鞋后跟),为鼠所咬[8]。我们的小女孩近来病了三个多月,她的奶妈也以为这是小孩生病前手指被鼠咬所致。鼠之为不祥的小生物如此,发为之人身最不可侵犯的部分又如彼,难怪鼠咬人发被认为一件最不幸的事[9]。
    发爪为动物所得,除于本主生命健康不利外,似尚不至于发生心理的影响。反之,如果它们入了术士或普通人而会作法术者之手,其结果就视乎法术的做法与目的而异:或者是本主丧失了生命,或者是他的自主能力被夺,或者是他的心为人所颠倒,支配。在(乙)部,我们引过《验方新编》,以证两粤“疳蛊”家制蛊的原料中有人发。但那里只有讲明无论谁的发若被法术驱遣,便能害无论什么人;而我们此刻开始来说的,是用发为“介物”去伤害或影响发主人自己这一类的事。
    一部叫《通天晓》[10]的书,在卷二中引另一书[11]曰:
    竖柱上梁,预防匠人将柱之上下,梁之左右,安放树叶头发,断筋[12],及诸鸟兽鱼鳖毛骨魇魅物件。 
    匠人是千万开罪不得的。据作者的妻说,杭州常州两处的人造房,对于一切的匠人,都非常的款待:工钱之外给酒赀;上梁前后为之备丰盛的饭菜点心;在一切时,无论如何不可厉声疾色对他们。这不是因为“劳工神圣”,而是要博得匠人的欢心,免得他们在安柱上梁的当日,将所谓“魇魅物”压在柱下或放在梁上。假使他们自动或受旁人的指使作了那一类的事,新屋造成后,里面必免不了各种的不安:如虚火,无理由的响声,夜间出鬼等事,厉害的竟可以吓死住房的人。她常听人谈起的魅魇物,除木人外,似亦以乱发最为平常。依我们猜测,匠人所高置或重压的发,想必不外乎两种人的:(1)房主或其亲属的;(2)外人的。大概无论谁也经不起自己的发被放在那种地方。日久了,或许他的魂,不是时常出窍,就是永不回去成了冤死鬼。在这种情况之下,住房的怎能免于那般不自由的鬼魂的搅扰?而且说不定刚敲锣击鼓的把外鬼或幻鬼赶跑。上房里的四孙少爷又发狂了。感谢邱道士的发现:他的发也在柱石里压着来![13]
    你的“债主”、“公主”,或“老相公”若发见你不辞而行,岂不想在你太走远了之先,绊住你的脚,好把你慢慢找回吗?甚至于你的仇人,有时不也要“捉活的”,而不要“捉死的”吗?这都只要他们手边,存有你的发,就许能如愿以偿。唐人陈藏器记载过一个传说:“人逃走。取其发于纬车上转之,则迷乱不知所适。”[14]发若旋转不已,发主的心也就迷乱:这是不是本人与发同感之最圆满的例?
    上一节提到公主。其实公主倘若真有远见,早就该设法把你的心系住,使你不但不能逃,而且不想逃。她要作到这一步也并不难——如其她手里有你的发。可惜我们关于此事的材料,出于一部专为男子们看的书,因此,里面只说男人怎样用女子的发迷惑女子,而没说女子也可以用男人的发迷惑男人。不过是:它虽没说,我们仍不妨相信男人用以迷惑女子的秘术,若倒而用之,应当是同样的有效验。
    书名《万法归宗》[15]。花上不到两角大洋就能买到一本石印的。在保存礼教禁止淫书的中国还能见到的这部书,其卷五中有个“令妇想思章第十”,文云:
    想思(红豆?)五个,妇人头发五钱,乳汁五钱,和成剂,作四十九丸,瓷器盛。祭于六甲坛下,脚踏魁罡二字,右(一本作“左”)手雷印,左(一本作“右”)手剑诀,取东方气一口,念《想思咒》七遍,焚符一道[16],煎药几日(?)尽服止为废。如遇交媾,服之,如在自己腹(一本作“腰”)中寄放相似;如前作用,从丹田中运药一粒在舌,令妇人咂舌吞药。从此爱恋密浓,千思万想,时刻不能下也。 
    上法固然妙极,然只能行之于已能接近的妇女而已。卷二里的“和合法”便更有用:能把女人用咒符从远处“催来”。然有一个重要的条件,作法是缺不得你所要催的女人的头发。让《万法归宗》自己登台说法: 
    要自己(指妇人的)生辰,头发,姓名[17]。先念《和合咒》,后念《阴阳和合诀》。步罡后,看生辰在何方,且如“寅”生辰,就“寅”上用,(在地上)书《和合咒》,将发安符上,左脚踏之,念《催神咒》,生神自然不安。三催不来,不可再催也,即念退神咒矣。[18] 
    以上二法,就其现在的形式而论,似至于经过道士们修饰;第一个更令我们疑心它并不是民间流传的方法而是那一般讲房中术的道士们所创,在其初只备他们自己用的。虽然如此,这些秘术所根据的主要观念(如写名,如用发),即民众必也很能了解。所以能了解,是因为他们自己在平日见惯,听惯,而且使用惯的各种令妇想思法,其所假定之点,与道士术士们的秘法之所假定者,本无分别可言。下面的一条(见同书卷四中),极象通俗的,简便的,自办自了,“不求人”的惑女术。它的名字极雅,曰“止妒法”,但我们相信,骨子里它也是一个“令妇想思法”。文曰: 
    用薏苡仁七枚,作索雌雄象,以妇人发贯,纳衣领中,即不妒。 
    是的,术士道士们时常意识的或非意识的应用的一个原则——曰,原主和那从他身上落下的发爪,仍有同感关系——古往今来的一般人(即非术士道士们)也深信不疑。除上面讲过的通俗防匠人魇魅法和止妒法以及其他等法确为明证外,让我们再举以下几种事实以肯定之。 
    (1) 珍护胎发与小儿顶心发之俗; 
    (2) 新郎新娘“结发”之俗; 
    (3) 剃下发之慎重处置; 
    (4) 护爪与蓄爪之风。
    一  胎发受人特别注意,由来已久。最古的关于此的文献,似为《礼记•内则》篇所云:“三月之末,择日剪发为□: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我们不妨随便点明:母从产前某时起,儿从堕地以来,直到此时,都是与父分居的,剪发后母才讲子抱出来,正式见父,其时父即为子命名)。那几句书虽说的是君之子,然《内则》自己加述过,在庶人中亦然。小儿无论留下的部分,书中称之为“□”。□的形状与位置,视男女而异。一式:男孩留两簇发,各在脑门(俗称“性门”)一旁,称“角”;女孩则留两条,于顶上纵横相交,名“羁”。另一式:男女皆留下一簇发,男的在左,女的在右;《内则》虽无明文,我们不妨将此处所说的左右,认为性门的左右(以上解释“角”“羁”之语,根据郑《注》孔《疏》;他们二人的原文,我们录在[19]里面)。 
    择日一节,本书(戊)部将详论之,我们此刻要考虑的只是这一个重要之点:剪去的胎发,古人作何处置?是漫不经心弃去呢?还是聚而珍藏之?容许有人觉得这是“想入非非”的奇问,其实不是。成人的发爪如投入水火或鸺鹠所得,尚能发生不良的效果;初生婴儿的胎发,又岂能不怕折磨?胎儿的胞衣,古今人尚且洗净封好,拣吉时吉地埋却,那从小儿头上剪下来的胎发,他们怎能随手弃去,全不管它是受牛羊的践踏,还是有人拾去入药?如其“藏衣(胎衣)不谨:为猪狗所食者,令人癫狂;虫蚁食者,令人病恶疮;……近社庙旁者,令儿见鬼;近深水晇池,令儿溺死;……弃道路街巷者,令人绝嗣无子;当门户者,令儿声不出,耳聋……”[20]。那么,儿发若为猪狗虫蚁所犯或弃于道路街巷,想也免不了同性质的恶影响。复次,顶心与性门上的发,有时不是也剪去吗?然在古人的心目中,这两处未必不是头上特别重要的部分——必须特别保护的部分。说它们以外的发,古人是随手丢去,不加以注意的,我们听了,以及疑心参半;若说顶心与性门上剪下的,他们也全不理会,我们便更不敢从。让我们想想:所谓顶心,岂不是头部最高之处?这里的发淹了,烧了,压在大石下了,或者到了狗肚里了,顶心岂不大受打击或磨难?远见如古人,焉能坐视他们的“小宝贝”遭逢这种不幸?至于怦怦跳动的“性门”,那是何等的脆弱。假使它自身经不起棒击针刺,火烧风吹,你们那里的发也未容淹,烧,淹,重压,或猪犬吞吃。性门既合,始有“天灵盖”。关于天灵盖,陈藏器曰: 
    此是天生天赐,盖押一身之骨。囟门未合,即未有也。 
    我们引过多次的李时珍亦云: 
    人之头,圆如盖,穹窿象天。泥丸之宫,神灵所集。修炼家取坎补离,复其纯干,圣胎圆成,乃开颅囟而出入之,故有“天灵盖”(“脑盖骨”“仙人盖”“头颅盖”)诸名也[21]。 
    修炼家对于抬高天灵盖的价值,有过极大的贡献,我们岂能怀疑?但是修炼家注意到这件物事的,只怕倒是前于他们而存在的一个通俗观念:人醒时或梦寐中的魂灵出入,是以“性门”为门的。修仙者固然要把天灵盖软化,以便他们的“圣胎”可以随意出入;然一般的先民却只巴不得“小宝贝”快点把天灵盖长好而且硬化,省得他的小魂灵儿时常从那里飞出,或被奸人恶鬼从那里摄去。修仙者如其千方百计,想恢复婴儿的状态;老先民却只希望他们的少君快点生出头颅盖,和大人一般无二。这并非人性之相去如水火,乃是各自的问题稍稍不同。而且天下的事,都是相反以相成:头颅盖不先长好,修炼家从哪里下功夫?婴儿不先长大成人,连修炼家也不能有!不明此理,莫读我数。拨转话头,回到原论。囟心顶心,假使并非大有关系的所在,如我们顷所言,则已;假使是,久请莫再以为从那里剪下或剃下的胎发,是不被古人另眼看待的。 
    今俗对于胎发和小儿发的看待,除去它自身有研究的价值之外,还颇能帮助我们追想古俗。一个民族在政治,宗教,学术……等方面,无论经过怎么样剧烈的变迁,然在他的大多数人之中,“那最古老最荒唐的迷信”,却往往并不消灭[22]。随便举一个例。“儿生而不作声……以葱白徐徐鞭之,即啼”。再看:“婴孩落生后三日,产婆为之‘洗三’……洗完了,把孩子捆上,用葱打婴儿三下,说道:‘一打匆忙,二打伶俐’”。以上两条,都写的是用葱鞭儿;然第一条见于一部唐朝的书[23],第二条见于民国十五年的一张北京日报[24]。唐朝和民国,相去如已有一千几百年,那个风俗的初次出现和它的著录于唐人之书,期间不知又是若干世纪。唐以前不知若干世纪,已经有了用葱鞭儿之俗;而此刻的北京的人,亦然用葱鞭儿。到民国若干年它才能消灭,谁敢预言? 
    本节和下一节里的材料,大半是著者的妻供给的。江苏常州的乡风,据她目睹,婴儿满月时剃头,然大都不全剃,乡间尤然。或留性门左右等等两块发[25]——即《内则》所谓“角”,郑注所谓“夹囟”;或只留其一——即《内则》所载的“男左女右”;或只剩性门上的一簇;或不剃顶心连稍后的一部分[26]——此殆郑注所谓“午达”之变相。小儿稍长,他的头至少有两种剃法:或只留顶心发而剃去其余的,或剃去顶心发而周围的一圈[27]。而且有些地方的婴儿,本就只留其旁相对的两块或一块,其动机似乎相同;留顶心发,留“鸭屁股”,与剃“沙弥圈”,其动机也似乎相同。前三式不论有无旁意义[28],其动因之一必同为保护性门发;后三式也不论有无旁的意义[29],其动因之一必同为保护顶心发。如将性门或顶心发剃去,第一,原处便失了一种保障,第二,所剃之发的安全又成了问题;因此有人就索性把这两部分留下不剃。但是性门或顶心发如其留在头上,岂非诲盗诱敌?万一被他们强剪了去,岂是小儿之福?虑到这一层,有人就索性先把该两处的发或胎发自行剃去了。两种人的手段虽然相反,目的却同,曰:谋顶心与性门及其发的安全。胎发这件东西,一方面被认为一种秽物[30],另一方面。婴儿又被认为与其胎发有同感关系。因第一层缘故,最好是把发全部除去;但又因第二层缘故,有一部分胎发竟没人敢剃,即使剃,也不敢不把所剃下者加意珍藏。 
    在江苏常州,大人把婴儿“满月”时剃下的发,趁湿搓成桂圆般大的一团,即以红丝线贯之或为络纳之,挂在小儿床上。杭州俗,满月时展洗儿会,“儿落胎发毕,以发入金银小盒,盛以色线,结涤络之”。[31]将来如有人作一番调查功夫之后,结论这是几乎全国皆然的风俗,我们将毫不惊讶。胞衣、脐带,假使尚普遍是慎重埋藏之物,许也至今没被人看作无关紧要之物。 
    珍护胎发的方法外,众人认为非如此不可的理由,在调查时,也只得问明白记下。我们将听到许多故事传说:胎发为禽兽所得,或受了人的作弄,践踏,或流至坟墓庙社的附近……必有什么什么恶影响及于小儿之身;反之,倘若如此这般的谨慎保存,悬挂佩带,必有什么什么益处。传说的内容,在各处决不至于完全相同,但是无论怎样的悬殊,若归纳起来,必不外乎“胎发所受的待遇能影响到小儿自身”之一基本观念。有些传说,即使在表面上似乎同这个观念离开的很远,然它所攀附的母树,许仍是这个观念。“行”是不很容易消失的,虽则人解释他所以有此“行”的理由,时常随着其他的情形改变,即使改变到与最古的形式截然不同,也是可能的。例如常州人:据著者的妻说,他们以为保存胎发能使小儿长大以后,剃头时不至于藏躲哭闹不肯剃(俗云“剃头”)。胎发入于危险地则于小儿不利的传说,在常州民间倘若不是没有的,则已;否则我们只得这样写了:保存胎发之古俗,在那里虽然没亡,然此事最初所具的重大意义,却早已被那里的人忘记。彼处在现在所通行“不赖头”之说,太嫌轻描淡写;它不是很晚才出现以强调那真解释衰微,它即取而代之。这种“义理”上的变迁,在民俗中委实常见。例如为初生的婴孩洗浴,其本意,想为消除他本具的,和所染的产血的,污秽;然今日北京的旧式产婆,却具体的说为: 
    洗洗头,作王侯! 
    洗洗蛋,作知县! 
    洗洗沟[32],作知州! 
    又如用镜照小儿,其意义必也是很重大然而无定的。到了北京产婆的口中,照的功用却化为固定的了:照时她说: 
    照照定[33],白天拉屎夜里净! 
    这样的说,功用诚然很固定了,但是也很缩小了。同样:在“保存胎发可免婴孩受害”之古说中,那件事的好处是无定而很广泛的,在“保存胎发可免小儿长大后赖头”之近代观念中,那件事的好处就变为固定而狭小的了。 
    我们在(甲)部中点明过,胎发与顶心发,常有人找去配药。这是因为人相信这两种发的功效,确与旁处的不同或更大。雷斅只推崇“男子二十已赖,无疾患,颜貌红白,于顶心剪下”之发,但小儿或初生儿顶心上者,必也很有用。入药的发,我们说过,必须烧焦,或者油煎,或者火焙。发被烧,被煎,被焙,我们也说过,人信为不啻本人全身,或他的头,或头的一部,也受火炙油炸。既然如此,试问古今人采取各种方法来保存或保护胎发及小儿发,有什么可惊讶的?没有价值的东西,是不招盗贼的。不要单笑保发党“好事”,须知毛贼们居心也不良。小宝贝是为自家传代的,他头顶上好端端长着的命根,不知外人凭什么权利,可以硬夺去了医他“咳嗽有血”或“补”他的“阴”? 
    二.不论古书里说的“结发为夫妇”应作何解[34],今日民间婚礼中,的确有把新年新郎的发结在一处的事。著者的母云北京人所谓结发,乃是新娘梳头时,将鬓边的发分出一股,另从新郎的发上取发若干根,同编成一个小“抓髻”,实于新娘鬓中。阅此书者如已从头读到了这里,那么,这种结发的用意何在,应该言下即可了悟的。人既然将发认为己身的一种精华,而且深信己身与彼之间永远有同感关系,则人轻易不肯去发,更不肯委之于他人之手,都是一定的。成婚时男子把自己的发给新娘,乃是破例行事,以表示无上的信托无上亲爱之心。那件东西,粗看虽然不值什么,其实正是男子给女子的没字保单,担保品,“质”。男子将来会变心会“跳槽”吗?不要紧,他的发既在人手中,量他既不能,又不敢有什么出轨的行为。假使有,那么亡羊补牢,女人对那簇发做上一点“法”,许能使他回心转意;否则就下个狠心,对“冤家”当初哪来的定情品做上另一种“法”,搅得他头痛眼花,魂不守舍,也未始不可出气。万一他竟受不住,躺下去死了,那更该谢天谢地。发主人不是和他剪下的发同甘苦的吗?所以如果要害男人,害他的发就达到目的了。如果要培养男人对于自己的爱情,也在他的发上面下手就成功了。成婚时把男女的发结在一处,已经是一种促进爱情的“法术”,或云强制性的合欢术:他俩的发亲近,就可以使他俩的心,他俩的魂,也非常亲近。而况成婚后男子的发并不拿回,那东西将永远是她的。如上所述,她以后要下毒手报复负心人也好,要把汉子的心迷住省得他作狂蜂浪蝶也好,总而言之,无论她要活的要死的,也无论她弄软的弄硬的,都可以用发为万无一失的“介品”。 
    有人嫌上一节文章,太近于空想了吗?我们唯一的替自己辩护之法,是请求他们把前面的“和合法”“令妇想思法”等等翻出再看一遍(初写那一节之时,我们尚未见到《万法归宗》。此刻我们既确知惑女术用发,便愈觉得我们前者解释结发,没有修改的之必要。)男子们迷女子的方术,也被女子们用以迷男子;术士道士们所擅长的“法术”,民众不但懂,而且自己会亲手作。 
    本书这一部分付印的前两天,我们又收到一位署名别士者写来的信。他说: 
    日前敝友为余言,关于发,滦州曾有以下的习俗:前清蓄发时,未婚男子剃头,必于左前额独留一撮不去;日积月累,长实与发辫相捋。举婚,始剪下,付其妻,杂辫入她的发中为髻,就是结发为父亲的意思。所以看滦州的男子,只要见他头上有一撮累垂(赘?)的长发,就可断定他还是一个独身者。此俗和广东的未婚女子打辫不梳髻同一功用,不过粤俗现在也不尽然了。至于滦俗,某君说恐怕亦已革除。 
    如我们在序和注里面所说,这种习俗是很调查记录的。著者见闻不广,倘程本书阅者随时赐教,幸何如之? 
    三.再看以下的民俗是否又证明普通人确信头发即使与发主人分离之后,若受不良待遇,仍能影响本人。《云笈七签》里有一段话,我们引过:剪下的发爪,最好埋了,不可随手丢去,便宜了鸺鹠,也不可投掷水火中。发所忌的事,很多很多,除了受火烧水泡及被鸟兽吞噬外,人或他种生物的践踏,也是一种。安庆、南京等处的女子们,为免除这一种不幸起见,决不肯把自己梳栉下发任意丢掉;反之,她们团起来放在一个新的布口袋里面,等聚满了之后,弃入河流中。这里她们何故不忌水,我们虽尚不知,但她们的忌头发被脚踩,却很明显。著者儿时先后居北京、南京,他和小弟兄姐妹们每次剃头时所剃下的发,这两处地方的女仆总是趁最早的机会扫至室隅或众人足迹所不到之处,而且在扫出客室或大厅之后,也和其余的废物或灰尘分置。“少爷”、“小姐”们剃下的发,她们无论如何不倒在垃圾堆或垃圾箱里面。她们对于此事是如此的丝毫不苟,以至于打动了我们那一般孩子的好奇心。感谢那些“小脚娘”:她们是肯回答我们的问话的。那时使我们觉得有趣或乏趣者,是她们各人给的理由都相同。新的女仆和旧的,北京的女仆和南京的,不答我们则已,假使答,总是那一套的“老话”:头发被人站在上面或来回的脚踩,自己必定头痛;头发倒在脏水桶里或垃圾放在一处,不吉祥。当时我们只觉得“小脚娘”可笑,现在才知道古往今来,与她们一般见识的人多得紧——这是笑不完的,而况见了可笑的东西必须不知道笑方是有程度的中国人! 
    前几天著者掩鼻走过北河沿——那是从他的家到北京某“最高学府”所必经之路。那座在露天底下开沟,又只三面半有墙的的“粪厂”,和平常一样,外面停放着一两辆手推的单轮的粪车。粪厂的斜对过,也和平常一样,有些人力车夫一排的坐在各人的车沿上。没人雇车时,尽自天南地北的交谈,但顾客一到,他们却总是素不相识般的抢着减价成交。只有一件事与往日不同:那个不满十六岁的小车夫,看啊!今天高坐在剃头担的凳子上,不很白的白布在颈下遮着,两眼闭着。他和那紫铜面盆红漆盆架之间,是一位游街理发匠,手拿剃刀,在他头上“干活儿”。我们的这一对弟兄——如其“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之言,我们尚未否认——和粪厂相离,比其余车夫们坐车沿的地方更近,但理发匠却是耐心的从容的剃着,小车夫也是耐心的,从容的,毫不动弹的受剃——二人合成了一付精神战胜物质图,真为东方文明生色不少。这层哲理,其实是今日写文的时候才悟到的。著者当时觉得最有趣至于微笑者,倒是令一点:那衣衫褴褛的小车夫,两手并未闲着——它们隔着那块于他太长的几乎成灰色的围布,端端正正的捧了一个承发的笸箩在他的膝上。围布不嫌不洁,剃刀面盆毛刷不嫌没消毒,在街洗发头不怕受风,对着粪厂不怕熏坏,这样的一位小车夫,却不容所剃下的发落在地下,而用笸箩去承——这不是没有意义的一件事实!他虽然不是“少爷”“小姐
    之流,头发却也受不住人咯狗咯的践踏;他虽然和我们幼时一样,自己未必知道顾虑,但剃头师的苦衷,必和我们的女仆的,完全相同:不能不伺候到,省得将来出了差错,累他们受大人责问。 
    辛亥革命后,稍有识者,莫不剪辫。然固执不肯剪者,也颇不乏人。此辈所持的理由甚多,其中之一是说发万一入了旁人(特别是“洋人”)之手,怕于自己的一生的幸福有碍,这般顽固党未必直接读过古书,知道古时妇人们以刑人之发为饰,也未必果真听说过,陈藏器有“人逃走,取其发于纬车上转之,即迷乱不知所适”之言。洋人诚然收买中国人的长发,染后制成发网,卖给洋太太洋小姐们,近来而且又贩回中国,在洋货店里出售。这件事实,以及洋人海船上之备有发制绳,他们也许确知,也许并不确知,但是无论怎样,发受了旁人有意或无意的磨难足以影响到原主之说,他们是深信不疑的。关于此的传说,社会上必流行不少。他们从小孩时代起,都是听惯、转述惯、或竟诌惯的。难怪一有人要为他们剪辫,他们立即想起那些传说,躲躲藏藏,趑趄不前。被人呼为有尾的猪,固然难堪;然而名誉至多不过是“第二生命”,自以保护第一生命为更要紧。甚至于因不得已或自愿剪辫的人,也未必个个全不留意它的归宿。当他们把发辫用净纸或布包好了收起之时,其动因之一,又是防备发受委屈,于己有害。他们许并不如此说,心里也许并没这样想,但这更可以使我们晓得保护头发之于中国人,竟已成为“直觉的”了! 
    四.以上我们大讨论古今人的发观,几乎把题目里的爪甲,完全置诸脑后了。其实人与其十手指十足趾的爪甲之被信为有同感关系,也是很容易观察到的,虽则关于爪甲的迷信,就我们所知者而论,似不如关于发者之多。我们首先涉想到的,乃是离今日不久,曾弥漫全国上级社会中之蓄爪风。那是缙绅阶级里面的男男女女,怎样的热心于蓄长指甲,以及怎样不惮烦的刷洗保护之,在全世界上可以说是当时中国男子们的垂发辫和女子们的裹金莲,是一般惹人注目。他们所用的指甲套,南北各省的剃头担,鸦片烟枪,曲阜孔庙、万里长城,颐和园,李鸿章,叩头,杀头……这些事和物里面,外国人最欢喜谈论的最欢喜摄影的是哪一种,颇不易言。蓄爪之风起于何时,我们不曾考。它必是一部分人要表示其为劳心而非劳力者之所躬亲倡导,我们也肯承认。但我们此刻要问的是:(1)爪甲为人身精华与夫(2)它受了磨难足以影响到本人之二观念,对于蓄爪之风的兴起,多少是否一种助因?本论(戊)部,将说起道士们主张在某种日子内剪爪与其所持之理由。这种一部分人所信的特别理由,和另外实际上的需要,固然足以把人逼上剪爪之途,然与之相对抗者,却有上述两观念在。如其关于发的相类似的观念,其力足以把一部分胎发或小儿发留在他们的头上,上述两观念为何不能启,或增长蓄养指甲之风?《韩非子•内储•说上》云: 
    韩昭候握爪而佯亡一爪(王先慎《韩非子集解》曰:《御览》三百七十引,“握”作“除”,“佯”作“阳”),求之甚急。左右因割其爪而效之(王曰:《意林》作“左右取备之”)。昭候以此察左右之不诚。 
    亡一爪何至于大惊小怪的“求之甚急”?昭候的左右又何至于割爪作伪,以安其心?假使先没有“鸺鹠夜入人家取其发爪则伤魂”一类的传说作背景,从这样的亡一爪即惊愕相告,到那索性养成不剪之风,是很自然的,虽则就事实而论,促成之者,许有旁的重要因子在。 
    还有一个关于指甲的说数,却无疑是民间“自古相传”的。有署名碧波者,在他的《指甲小谈》[35]中写曰: 
    恒见人众于无聊时辄喜啮指甲作消遣,由拇而小,十指常光秃无伦,甚至龈至无可龈而咬及指尖之肉者,疥脱茧生,循环不已,乃从未见有血液淋漓者,斯亦奇已。据迷信家言,咬指甲必致促及父母之年,以故家长之见儿童有犯此癖者,每呵斥止之。 
    爪甲时父母给我们的:《云笈七签》所谓“父母之遗体”,《孝经》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但前一书之全文为“凡梳头发及爪者,皆埋之,勿投水火,正尔抛掷,以敬父母之遗体……”。后一书,下面尚有“不敢毁伤,孝之始夜”二句。道教为何说抛掷发爪是“不敬父母之遗体”?儒家又为何把不毁伤身体发肤认为“孝之始”?若拿这两个问题去问道学先生,他们必有一番极圆满极合乎情理的答话——配到国际伦理学大会去宣读鼓吹的话。但则有一点,我们觉得须向诸君道破:其实“咬指甲必致促及父母之年”之“迷信家言”,对于了解儒道两教的那两条极高尚的思想,特别是了解那两条思想的来源,也有同样大如其不是更大的帮助。所谓“迷信”的研究,与所谓“礼教”、“道德”的研究——往往不能分家——因此在种种礼教观念道德观念中,有些至少是以或种迷信为基础,另有些完全就是迷信。 
    推本探原,指甲固然是父母给我们的,然就现在而论,却是我们自己的了。如此想去,咬指甲岂不也等于割自己的肉,流自己的血——岂不也能促自己的寿?碧波君的文,没讲到这一点,但著者从他的妻那里,证实了江浙两省确有这种传说。稍后又接到一封来自吴淞的信,惠书者署名秋士。中有一条云: 
    啮指甲对于他父母或自身,都要有不幸的事发生。[36] 
    反之,不啮指甲,自然对己是明哲保身,对父母是孝。 
    我们既谈到啮爪甲足以促父母之年的传说,则另一条关于与发面骸骨的关系之传说,如秋士君在同信中见告者,我们也应叙及。然在著者未能多搜集些相同的传说于本书中另开一部仔细讨论之前,只得暂将这一个孤例放在[37]里面。阅者可参看。 
    * ** * * * * 
    以上举的各种传说与行事,有点是民间流行的,有的是术士们一部分人中秘传的。我们看了,可以明白发之与爪在被认为人身精华之外,又和人身体里旁的东西如血液和口津,或曾与人身接触过的东西如衣片弃鞋等等一样,即使已经同本主分离,所受的待遇,所处的情况,仍被认为能影响本主的寿命,健康,心情。这就是说:它们如其受苦,主人也受苦;它们被人怎样处置或命令,不啻主人自身同样的被人处置或命令。本人被信为与其发爪有如此密切的关系,结果使众人对于它们的境遇与归宿非常留心:能少剪除它们似乎最好,如其非剪除不可,就应慎重的讲究埋藏处置之法。剪除下的发爪如其不幸失了踪,长在身上的如其不幸收到的触犯,或忽然不见,或被人夺去,则本人或其长辈免不了大惊小怪,疑神疑鬼:被恶鸟妖兽衔了去吧?在敌人手里或被他们放在凶险之地了吧?要头痛目眩,意志不自由了吧?要有灾,折寿,或受蛊惑了吧?小儿虽不知虑,他们的发爪有大辈,至亲,仆役,或其他的人,平日替他们保管,出了事替他们发愁。人的有用的光阴,心思,精力,为了区区的发爪消耗不少——在世界未开化半开化的民族中常如此,在我国也历来如此。 
    (原载《发须爪——关于它们的迷信》,开明书店,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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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原名《本土与其发爪被认为有同感的关系》 
    [2] 《风俗通义》卷九为:“寻问其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编者注 
    [3] 《云笈七签》是宋人张君房所辑录的一部道书丛刊,“总为百二十卷”,明张萱补。此处所引,出第四十七卷中《秘要诀法》。 
    [4] 刘恂:《岭表录异》次条云:“鬼车”即“九头鸟”之属。 
    [5] 唐刘恂《岭表录异》卷下:“鸺鹠昼日目无所见,夜则飞撮蚊□,乃鬼车之属也,皆夜飞昼藏,或好食人爪甲。”《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编者注 
    [6] 甲:妻云杭州、绍兴两地,俗传“猫头鹰(鸱)喜于月明时出现;如适有人在庭院中小立,它即暗数其眉毛的茎数,被数清者,必死无疑。未知这与鸺鹠夜取人发之传说,关系如何。付印时又见《庄子•秋水篇》:“鸱鸺夜撮蚤,察毫末”。《淮南子•主术篇》:“鸱鸱撮蚤,(或作聚蚤),察毛毫末。”许慎云:“鸱夜聚食蚤虱不失也;司马本,蚤作蚊”,云“鸱,鸺鹠,夜取蚊食”;又苏舆释《庄子》云:“鸱夜察蚤之毫末”,似皆误。蚤,谓爪甲;毫,谓眉毛属。如何?(《淮南子》下各文。均转引王先慎《庄子集解》) 
    乙:禽兽髡人发的传说之外,又有邪教徒以术剪人发辫之流言。宣统二三年(?)时,南京市民哄传北城发生此事。辫梢之外,鸡尾与小儿阳具,据说也被剪去不少。人云《白莲教》余孽所为,并非他们自己动手,“飞纸人”为之而已。又云纸人见《易经》即堕。那是著者在宁,亲闻以上的话。著者的妻,云某岁杭州城内也有过这样的谣言,辫梢或发无论被谁剪去,也无论怎样剪去,皆主凶。这样的与人为难的邪术家,也未必始于白莲教。待细查。参加本注(戊)。 
    丙:本书付印前,偶阅周庆云编正的《南浔志》(盖志叙事“以宣统三年为止”;壬戌十月印成),见卷二十九(灾祥门)又以下的记载:光绪二年三月,又妖人剪辫发。七月,又有纸人夜出作怪兽状魇人;居民鸣钲驱之,寝不安席,至八月始止。 
    李光霁:《纪异》(原注:“节录”):今年三月,浔上哄传妖人剪辫。北棚卖饼某甲,夜起如厕,忽冷风刺骨,辫已失去。由是镇人相戒,夜间不敢出门。并讹传被剪之人,百日必死;然某甲后咿唔他异。至七月初,又纷传有纸妖夜间摄人神魂…… 
    丁:鸟而且有惧发的:“《隐诀》言《太清外术》:生人发挂果树,乌鸟不敢食其实。”(《酉阳杂俎》卷十一《广知》门)。 
    戊:校对时添注:顷见杭县王蓺的《语怪》云: 
    清宣统三年,曾传妖人下降,有妇女剪辫,男人失势之事。一时家有子女者,无不相顾惊惶。人家独子,至烦数健男环守,通宵不寐;天明验阳物具在,至欢呼交庆。妇女则盘发于顶,镇以灵符。 
    己:《千金翼方》卷十一:“小儿客忤慎忌法:凡小儿衣裳帛绵中,不得令有头发,履中亦然。”又治中客之法:“以水和豉捣令热,丸如鸡子大,以转摩儿囟上手足心各五遍,又摩心腹脐上下转摩之,食顷,破视,其中有细毛。弃圆(?)道中,病愈矣。” 
    [7] 《春秋运斗枢》运:玉枢散而为鼠。《抱朴子》云鼠寿三百岁,善凭人而卜,名曰仲,能知一年中吉凶及千里外事。“(引《本草纲目》) 
    [8] 《春秋》成公七年,“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兔牛。“这里说的鼷鼠,与家鼠诚然不同,但也可见忌鼠咬是古今一致的。 
    [9] 关于头上发不可轻犯的俗信,必打很多。再版时尚拟增补。欢迎阅者通信指教。 
    印刷中添注:(1)《酉阳在俎》卷十六云:“人夜卧无故室髻者,鼠妖也。”(2)近人杭县王蓺《语怪》(页六至七)云:“俗为鼠噬人发多吉庆,啃脚则凶,啃鞋亦然。颇有奇验,不可斥为无稽也。”(3)叶生机先生(湖北罗田人)惠函云:“小时尝拿剪子剪人头毛,家人告我这是有罪,将来到了阎王那里,就要用二三分长的短发接鏦担秒,鏦担秒者,一种农具的尖也,长如扁担,两头皆有铁尖。”(信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发) 
    [10] 原名似为《卫济余编》,杂抄古今书记而成,篇首有“采摭书目”,分“捍灾”、“辟邪”、“营造”、“人事”、“戏术”等十八门。所见本未著原辑者姓名,仅云“攘堂偶编,男景苏、景韩校字”。 
    [11] 书名《传家宝》,北京琉璃厂有石天基原刻本,上海有石印本。《玉匣记通书》卷下《禳造作魇昧法》项下,又《万法归宗》,都讲起各种工人魇镇咒诅之术及灾主破术之法。 
    [12] 《韩非子•奸劫》篇第十四有以下几句,恐与今俗有何相通之点,录于此备忘。“淖齿之用齐也,擢涽王之筋,悬之庙梁,宿昔而死。(王先慎说:“宿昔”,策外有“宿夕”)又,《外储说》右下:“淖齿之用齐也,擢闵王之筋”。《难》一:“涽王一用淖齿而身死乎东庙”。但《传家宝》中“断筋”而字,恐系有“断筋”之误。 
    [13] 关于工匠用发害人的秘法及传说,我们曾在笔记小品中声明征集。本书付印前,得上海闸北刘晓浦君来函,末云(甲)放在头发的的确不是一件好事,然所放的头发不限定事房主或其亲属的,任何人的都行;甚至于不是头发也可以。放的是某人的头发,某人也不至于疾病死亡,即算是死了,也不会因为头发的缘故来为祟。(乙)竖梁的时候,最好预防匠人有意无意的将头发、断筋……等物放进去。否则将来放在修好后,要发现怪异的事情,吓得人不得安睡,以至于死亡。 
    信的前半还有一个有趣的故事,它和发无直接关系,虽则刘君用为例,以说明置发梁上只有惊扰住房人的效果而不至于损及发主。我们觉得这句话的下半有问题。敬请阅者帮助我们找材料,务必参看本书序文里的叙述和讨论。 
    [14] 出《本草拾遗》中。宋政和《证类本草》、《本草纲目》引。 
    [15] 木刻本尚多,北京琉璃厂有一抄本,索价五十元(!)均名《增补万法归宗》。李淳风著,袁天罡补。为研究我国秘术(法术)者应备之书。 
    [16] 符与咒,原书附有,因与本书关系较浅,不录。 
    [17] 古今人关于各种名的迷信(名观)与命名的仪式(名礼),著者认为是极有趣味的研究题目。关于此,他尚未发表过成篇章的论文,但已搜辑的了一些零碎的材料。愿与他合作或对于此事感到兴趣者,可看《古代的冠礼》后半篇中有关的几段话和他的笔记小品中的若干条。《冠礼》不久或能整理出印成单行本。小品已发表者,大半见《语丝周刊》及北京《国民晚报》,在过去和将来,都是随写随发表的。 
    [18] 各符咒具见原书,较前一法所用者更有趣,以其与本题无甚关系,从略。 
    [19] (1)郑康成注:“夹囟曰‘角’,午达曰‘羁’。”(2)孔颖达《正义》:“云‘夹囟曰角‘者:囟是首脑之上缝,故《说文》云儿,其字象小儿脑不合也。夹囟两旁当角之处,留发不剪。云‘午达曰羁’者,按《仪礼》云,‘度尺而午’,注云,‘一纵一横曰午’;今女剪发留有顶上,纵横各一,在顶上,故曰羁,羁者只也。”陈浩《礼记集说》:“严氏云,‘夹囟曰角’,两髻也;‘午达曰羁’,三髻也。”这是另一解,存参。 
    [20] 出《外台秘要》第三十五卷所引崔氏“小儿藏衣法”六,共五首,或讲洗涤封藏之法,或叙择时择地之术,阅者可参看。 
    [21] 《本草纲目》卷五十二“天灵盖”项下:“主治传尸尸疰,鬼气伏连,久瘴劳疟,寒热无时者,烧令黑,研细,白饮和服,亦合丸散用”(《开宝本草》)。又“治肺痿乏力赢瘦骨蒸盗汗鞥,酥炙用”(宋《月华本草》)。陈承曰:“近见医家用天灵盖治传尸病,未有一效;残忍伤神,殊非仁人之用心……。” 
    [22] 弗来则教授(J.G.Franzer)的《普须该的工作》(psyche’s Task)中云:“倘若我们审查这些为我国民所沉默而坚定地执守住的迷信,我们将大吃一惊,发现那生命最长久的正是那最古老最荒唐的迷信,至于那虽是同样的谬误却较为近代,较为优良的,则更容易为民众所忘却”(周作人先生译,见《酒后主语》第九) 
    [23] 《外台秘要》卷三十五引崔氏。 
    [24] 洪儒《旧式产婆》,载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北京《晨报》“北京版”。 
    [25] 杭州人呼为do-dah,字写作“桃搭”。未识此名与□有无关系。(段玉载注《说文》□字曰:“《内则音义》曰,丁果反;徐,大国反——是古音载十七部”;又《广雅》有□字,江赋注所字书有□字,皆谓落毛,与□意相近。) 
    [26] 江浙有些地方,俗称为“鸭屁股”。较稿时闻女仆言北京乡间呼为“孝顺毛”。这自然使我们想起郑玄注□之语。女仆云孝顺毛永不剃去,小儿稍长尚未留全头时,编为辫,并云近邻有一新从乡间来的小孩即作此装。妻往观察后,说那只是后脑上的一簇发,不连顶心的,故所占面积,实较“鸭屁股”为小。 
    别士第二信提醒了我们,小儿头有留三方的——前脑一方,后脑左右各一方。另式,左右亦各留一块,但第三块在后脑。二式均剃去囟门及顶心的之发——此可注意者。 
    [27] 俗称“沙弥圈”或“马桶箍”。 
    [28] 著者再《古代的冠礼》中提议过,留“角”及以象兽。这与用兽名为小儿名之目的必同。把周围那些要为难小儿的鬼怪们骗倒,他便“容易养活”了。 
    [29] 留“马桶圈”和留“羁”的用意似相似,即与带鼻圈项圈,也似乎是一类的举动。鬼怪们误认小儿为兽,便不来伤害他了。在苏、浙,皖诸省,俗传留马桶圈的小儿“容易带大”,犹如桶必有箍,才能耐久。这话我们亲自听说过,耶稣会士H.Dore在《中国迷信研究》(《中国学丛书》第三十二种,上海徐家汇土山湾印书局出版,有英文本及法文本)中也提及。剃“沙弥圈”与“寄名神佛”的关系,我们不能在此讨论。 
    [30] 死亡、疾病、生产、性交,在我国和世界旁处许多地方一样,是被看作污秽“歹奄秽”的。普通人。道学先生,祭师,献祭者,“虔修丸散膏丹”的……都须避开它们。人万一不幸为它们所染,便须从事除秽。我国人所想象歹奄秽的危险性与所奉行的解除污秽的方术,颇有研究之价值。著者发表过一篇《在这个人的天癸(月经)观》,其中有关于此题的材料。此文修改增广后,或能印成一本小书。 
    [31] 胡朴安编:“《全国风俗志》下篇卷四,第6页。 
    [32] 粪道。 
    [33] “定”疑为“腚”。北方人呼屁股为“腚”。 
    [34] 本书的底稿,是一篇游戏体的长文。它在北京一个日报分段发表时,友人俞平伯先生致函提醒我们一件事。兹将原信全部抄录在这里,作个人过去生活的留影。 
    绍原次长政阁:奉读大部分颁行文件之九,发扬国光,甚幸甚幸!所述夫妇结发一项,尤饶深意,允当广播德音,稗痴难怨女,知所遵循。辱添知交,批女与有荣焉。惟阁下所言乃指民间风俗。揆之古籍,,则所谓结发为夫妇者,其义又殊。兹为吾次长陈之:李陵诗云:“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李善注曰:“结发始成人也。谓男年二十,女年十五时,取笈冠为义也。《汉书》李广曰:结发而与匈奴战也。”是结发犹言束发也。古者儿童皆垂鬟,所谓总角。及长,男冠女笈,束发为髻。故循古训,结发夫妻只是指元配之伉俪,如吾次长暨夫人是也。凡此所述,固与大部所颁之文件不相妨,特陈所知,博公余之莞尔耳。专肃,敬请钧安。平伯上。 
    如俞先生说言:古书里的“结发”,往往训束发。汉人恒宽《盐铁论》第十七篇:“大夫曰,余结发束修,年十三幸得宿卫”;第二十三“文学结发学语,服膺不舍”。又,《搜神记》卷七:晋时妇人结发者既成,以缯急束其环,名曰颉子髻。 
    [35] 见十五年八月三日《北京晚报》的“余霞栏”。 
    [36] 秋士君供给我们的材料,是他年幼时“在家里所承的教”。他的双亲“都是生长于直隶(天津和唐山),然而旅居在四川巴县三十几年”的。(信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发)。 
    [37] 秋士君原信云:父母的坟墓被人践踏隐没了,就将自己的头发剪下来,在附近的地方拖着走,遇着拖不动的地方,便是父母的葬地。 
    著者杂《小品》第二十二(见《语丝》周刊第一百零以期)中,曾将此说与《洗冤录》里的“滴血”辨认亲人骨殖法,参互讨论,兹引几句于下,备不能得《语丝》的人阅看。“二者(指滴血与拖发)的出发点,如用言语表之,应为:死者尸体未化去之部分(骨发等)与死者子女现从自己身上取下来的部分(血、发),其间有极大的立刻呈现的吸引力。至于一用血一用发,尤足以证明我们所竭力陈说的那条相传之书,曰:发之于血,几乎同等的被认为人身之精华。为何生人之发拖到了正是死者埋葬之处就不再动,秋士君诚然没说,但是我们想象,若以此事询之俗人,他们或将云其时活人的发适与死者之发或骨相接触耳。死者之骨,必被信为有我们所谓极大的立刻呈现的吸引力,故不但以血直接滴于骨上时,骨能吸入,甚至其间虽有土隔绝,骨亦能吸住活人的发。又,相信亲子的血能‘共凝为一’者,必也很容易相信亲子的发能互相吸引。俗人对于‘同类相感’说,是如此深信不疑”。 
    作者简介:
    江绍原(1898~1983),男,安徽旌德人。著名宗教学家、民俗学家。曾任北京大学、山西大学、中山大学教授,代表作《中国古代旅行之研究》、《发须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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