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统治者在厚养头领人物的同时,也对各民族防范甚严,作了种种限制规定,主要的做法就是实行分而治之。比如对蒙古所设每一个旗,都规定了界线,严禁私行往来,使互相隔离,不能集众成势。在喀尔喀四部中,虽然仍保留着汗的最高称号,但随着札萨克的地位的加强,汗的权力却大大地缩小了。不但如此,清朝政府还常常用“众建以分其力”的做法,不断编立新旗,削弱札萨的实力。喀尔喀原来是三部三十七旗,后来增为五十五旗,雍正时分为四部七十四旗,乾隆时又增为八十二旗。又如青海和硕特蒙古,原是个统一的部落。雍正二年(1724),清廷以其首领罗卜藏丹津叛乱,将它编为二十一旗,并长期不设盟长,连同其它各部蒙古,共二十九旗,统归于西宁办事大臣辖领。乾隆三十六年(1771),土尔扈特部蒙古由欧洲伏尔加河下游回到伊犁后,清廷又将其部编为新旧二部,分归两地进行游牧。类似蒙古的分治做法,在其它地区的民族中也同样存在。 在实行分而治中,还值得一提的就是,严格区别移居汉民(其中也有不少回民)和原住民族,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康熙以后,几乎每年都有大批内地民户流迁到关外东北、口外蒙古以及新疆等地。对于内地民户,清朝政府都用设置府州县厅的办法,与蒙古等盟旗制度,分别进行治理。象热河设承德府,察哈尔地区设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丰镇等厅,在土默特归化城地区建萨拉齐、托克托、和林格尔,清水河等厅,新疆有镇西府、迪化州,等等。清廷的此种做法,诚然具有沿用习惯、方便管理的一面,但根本意图还是想要隔绝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不致互为影响。 4.大力倡导喇嘛教 蒙藏等两大民族都信奉喇嘛教,清朝统治者便用优待喇嘛教以巩固蒙藏地区的统治。喇嘛黄教中的两个最高宗教领袖、西藏的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他们的名号就是经清朝政府封赐而确定下来的。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在清代得到进一步发展,亦与清廷的施政有重要关系。清廷又敕封蒙古各大庙住持为“呼图克图”(活佛),其中喀尔喀大喇嘛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及内蒙多伦诺尔汇宗寺主持章嘉呼图克图,均因清廷的封赐,成为与达赖、班禅并列的喇嘛黄教派中的四大领袖。为了保护喇嘛封建主的利益,清朝政府还把蒙古、青海喇嘛们单独编旗(共设有七个喇嘛旗)。喇嘛旗“治其事如札萨克”[4],但不参加盟会,也不受一般札萨克旗的干预,属单独的行政系统。 清廷倡导喇嘛教,虽然适应了蒙藏人民的信仰要求,有利于边疆政治安定,但宗教毕竟是消极的东西,而清朝统治者又是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加以利用,所以必然会对蒙藏两族人民的经济文化发展起阻碍作用。 5.贡赏制度和年班制度 贡赋是中央朝廷实现对该地区统治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清朝政府对边疆各民族都规定了“贡献”制度。 “贡献”的项目大抵为当地的土特产品,如蒙古的马、驼、羊、乳酒,吉林、黑龙江各部贡貂,回疆各部贡缎区、乾瓜、葡萄,西藏贡哈达、铜佛、藏香、氆氇之类。咸丰以后,因清廷财政困难,又在蒙古和新疆回部等地的上层人士中实行捐输,凡能捐输一定银两或马驼生畜,可予纪录或加衔,喇嘛则给匾旌奖或其它名号。 清廷的赏赐,除按爵位和任职发给俸禄外,还有各种廪给和进京值年班时的大批实物赏赐。 年班制度始于顺治时期,开初只限漠南蒙古各部,以后逐渐扩大到喀尔喀部、厄鲁特部、新疆回部各城和四川等地的土司。每逢年节或“万寿庆典”,上述各部王公、台吉、伯克、土司头领和上层喇嘛们,都要按照排定的班次,轮流到北京朝觐或充当御前乾清门行走。与年班性质相同的还有围班。这是因为自康熙以后,每到夏秋,皇帝常常出塞到承德避署,并在那里处理政事,举行隆重热烈的“木兰秋狝”(围猎)典礼,作为“讲武绥远”之道[5]。围班就是让这些随班来承德的王公台吉等,扈从围猎,同时在避暑山庄接受皇帝的召见。每次年班或围班,各民族上层人士都要向皇帝带上贡品。清廷除负担沿途食宿,在京等盘垣招待外,还有隆重的宴请和可观的赏赐。年班制度是清朝统治者用以增强边疆民族向心力,巩固清廷在边疆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 清朝政府对边疆的施政,有很多成功独创之处,使我们统一多民族的祖国,得到切实有效的管理,对巩固边防有重要意义。但其中也不乏有残暴落后的一面,比如象对关外东北行施“封禁”政策,限制和防范各民族间的往来,等等,使边疆的防卫,相对地处于空虚薄弱状态。到了近代,西方资本帝国主义觊觎我边疆地区,不断进行蚕食掠夺,以致大片抢占我国领土。对此,清朝政府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