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吏部注授宋廷任命地方官的第三种方式是吏部注授,除了皇帝特旨除授、宰相堂除以外,大部分基层地方官员由吏部任命,简称“部注”,所注授的官阙称部阙。“自朝议大夫而下,受常调差遣者,皆归吏部”,甚至连级别很低的地方小官,如监廉州石康县都盐仓兼回环库、监太平州黄池镇户部赡军酒库兼烟火公事、监婺州都税院这样小小的监当官,都由吏部差注。 面对如此庞大的官僚队伍,吏部如何能了解得非常清楚,其中自然也有很多弊端。如吏部官吏卖官,宋钦宗时,欧阳徼上书说:“比年吏部注差,无非贿赂,其原既不清,则其流必浊矣”,他建议“痛惩铨选受赂之弊”。 二、各项制度确保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在紧紧抓住地方官任命权的同时,宋代中央还确立了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集权,强化对地方的控制。其重要制度主要有: 1.任期制 官员长期在一地任职,难免会形成自己的政治圈子和关系网络。北宋开国之初,就对地方官实行定期的任期制,在任满之后,官员必须离开任职地,回京师重新参加新职的选任。宋初地方官通常是一年一考,三年一任。后来各个时期随形势而变化,有两年一任的,有两年半一任的。任期制可以防止地方官在当地结党营私,尾大不掉,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由于冗官问题突出,任期制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地方官任期太短、更易过于频繁的弊端,对地方政治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1051年(宋仁宗皇韦占三年),御史中丞王举正指出:“在许州、应天府,六年更转运使十六人,转运使所使,察官吏能否与民疾苦,而数易如此,岂能究宣朝廷德泽乎?”不少大臣对任期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宋廷却没有做根本性的变革。 2.回避制 回避制度是宋代加强对地方管理控制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包括地区回避和亲属回避。为防止官员结党营私,宋代继承隋唐制度,地方官选任实行地区回避,地方县丞、尉等“尽用他郡之人”。南宋时又补充规定:官员在非乡贯“州县寄居已及七年,虽未及七年,而有田产物力及三等户以上,并不许注授本处差遣”;“不系本贯而寄居及三年,或未及三年而有田产物力,虽非居住处亦不注”。宋代地方州县官,不但回避在本贯任官,也不许在本人祖产和妻家田产所在地任官。 3.监察制 宋代在地方官员中广泛实施监察制度,通过地方官员互相监察,以确保中央的控制。特别是在每一路设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官员,这些官员既各有职属,又互相监察,还共同对所属州县具有按察的职责。“祖宗之规模在于州县,州委之生杀,县委之赋役。虑其或失于中也,为之转运使、提点刑狱以按察而纠举之,其委任谨重之道至矣。 在对地方官员的考课监察中,中央采取了“以御史台总帅阃、监司,监司总守悴,守倅总州县属官”的办法,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层层牵制,最终集权中央。宋代监司责任重大,也拥有很大的权力,在防范部属极严的宋代,有这么多权力的监司,不可避免地成为朝廷重点防范的对象。 除监司的监督外,为了对知州进行牵制,宋廷设置通判作为州的副长官。通判与知州互:相牵制,互相监察,同时又对属下及县级的基层官员负监察之责。为强化监察职能,宋廷还规定,凡是州县官有重大过失,而所属的按察官没有发现并及时上书弹劾的,按察官员要负失察的责任。监察制度有力地加强了中央集权。 综上所述,正如宋人所言:“以文臣知州,以朝官知县,以京、朝官监临财赋,又置运使,置通判,置县尉,皆所以渐收其权。朝廷以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叱咤变化,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宋代得到空前强化。 三、地方政府对中央惟命是从 地方官是亲民官,然而在高度中央集权等级授职的体制之下,官员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予,所以地方官府的官员必然向上级负责,以“足上供”为主要为政目标。 (一)迎合中央政府的需求 宋代由于冗官、冗兵、冗费的重压,中央财政经常出现赤字。为了解决财政困境,中央不断搜刮地方。在中央的督促之下,地方政府变本加厉。宋太宗至道年间:“国家征夏虏,调发陕西刍粟随军至灵武,陕西骚动,民皆逃匿,赋役不肯供给。有诏:督运者皆得便宜从事,不牵常法。”在中央的这一号令下,地方“吏治率皆峻急,而京兆府通判水部员外郎杨谭、大理寺丞林特尤甚”。两税的征收,朝廷“自有省限,州县官吏多不遵奉条法,受纳之初,便行催督。蚕方成丝,即催夏税,禾未登场,即催冬苗”。“二税之人,朝廷尽取以供军,而州县无复赢余”,“则不免创于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于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