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宗教自由岂无保障? 作者:余东海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四月十七日乙巳 耶稣2016年5月23日 谢文郁《为什么美国宪法不设定“宗教自由”条文》一文(《中国民族报》2013 年3 月5 日原发,儒家网转载)完全与事实相悖,标题即伪问题。美宪第一修正案关于宗教的两个条款是信教自由和不得确立国教,都是保障宗教自由的。把这一保证“写入宪法是为了剥夺国会干扰个人按照自己良心的支配信仰、崇拜和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力。”(“华莱士诉贾弗里案”1985年)。 谢文说:“结社自由指的是一种个人权利,即每一公民都拥有自由结社(包括组织一种宗教)的宪法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公民拥有建立一种宗教或加入某种宗教的宪法权利。但这个宪法权利不是宗教自由。”这个宪法权利怎么不是宗教自由呢?宗教自由的核心就是信仰自由。 谢文说:“美国政府对于宗教组织的监控是相当严格的,对于各种异常宗教(或邪教)的建立及其活动从未掉以轻心……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肯定地说,美国宪法没有宗教自由条文,美国社会也不存在宗教自由这一现象。”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适当监管宗教和惩罚宗教犯罪,丝毫无碍于宗教自由。 谢文说:“即使是设立国教的英国和德国,我们也看不到宗教自由。”这更背离基本事实了。英国和德国不是没有宗教自由,而是自由过度的问题。君不见,一些宗教组织以宗教自由的名义,侵犯言论自由,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正是宗教自由的扩大化,导致宗教暴恐主义在西方愈演愈烈。 有人提醒说谢文对宗教自由有特殊理解。我没有读完谢文的全部,不知道他是如何定义宗教自由的。我要提请注意的是,宗教自由有其世界公认的定义。《世界人权宣言》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如果谢文撇开这一权威定义,另行解释宗教自由这个概念,然后说美国没有宗教自由,那更是混扯了。(2016-5-20余东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