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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钩】隐藏在西门庆与潘金莲故事中的一个法律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8-01-20 儒家网 吴钩 参加讨论
吴钩

    作者简介:吴钩,男,西历一九七五年生,广东汕尾人。历史研究者,认同儒家宪政主义。著有《隐权力:中国历史弈局的幕后推力》(云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隐权力2: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游戏》(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重新发现宋朝》(九州出版社2014年),《中国的自由传统》(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年),《宋:现代的拂晓时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
    

    隐藏在西门庆与潘金莲故事中的一个法律问题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十月初八日丙辰
            耶稣2017年11月25日
    
    在《水浒传》与《金瓶梅》中,最早发现西门庆与潘金莲有奸情的人,是一个叫小郓哥的少年人,然后小郓哥悄悄告诉了武大郎。那小郓哥可不可以绕过武大郞,直接跑到衙门,检控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呢?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宋朝的立法,小郓哥不具有诉权,即使跑去检控了,衙门也不会受理。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奸从夫捕”。
    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妇女与他人通奸,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妇女之丈夫的意见为准。从表面看,这一立法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却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益的保护,以免女性被外人控告犯奸。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属于亲告罪,受害人(丈夫)亲告乃论,政府与其他人都没有诉权。
    从这个角度来说,“奸从夫捕”是一则良法。我讲一个《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故事你就理解了。
    大约宋宁宗时,广南西路永福县发生一起通奸案。教书先生黄渐,原为临桂县人,为讨生活,寓居于永福县,给当地富户陶岑的孩子当私塾老师,借以养家糊口。黄渐生活清贫,没有住房,只好带着妻子阿朱寄宿在陶岑家中。
    有一个法号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怎么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陶岑与妙成发生纠纷,闹上法庭,陶岑随便告发了妙成与阿朱通奸的隐情。县官命县尉司处理这一起通奸案。县尉司将黄渐、阿朱夫妇勾摄来,并判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押下军寨射充军妻。
    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完全就是胡闹。
    黄渐当然不服,到上级法院申诉。案子上诉至广南西路提刑司,提刑官范应铃推翻了一审判决。在终审判决书上,范应铃先回顾了国家立法的宗旨:“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然后指出,阿朱案一审判决,“非谬而何?守令亲民,动当执法,舍法而参用己意,民何所凭”?而且,县司受理阿朱一案,长官没有亲审,而交付给没有司法权的县尉,“俱为违法”。
    最后,范应铃参酌法意人情,作出裁决:“在法:诸犯奸,许从夫捕。又法:诸妻犯奸,愿与不愿听离,从夫意”,本案中,阿朱就算真的与和尚妙成有奸,但既然其夫黄渐不曾告诉,县衙就不应该受理;黄渐也未提出离婚,法庭却将阿朱判给军寨射充军妻,更是荒唐。因此,本司判阿朱交付本夫黄渐领回,离开永福县;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押下灵川交管”,押送灵川县(今广西灵川)看管;一审法吏张荫、刘松胡乱断案,各杖一百。
    范应铃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的判决书申明了“奸从夫捕”的立法深意:“捕必从夫,法有深意”,“若事之暧昧,奸不因夫告而坐罪,不由夫愿而从离,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则今之妇人,其不免于射者(指奸妇被法院强制许配为军妻)过半矣”。如果男女之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告到官府,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因此,国家立法惩戒通奸罪,又不能不以“奸从夫捕”之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亲告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那么,“奸从夫捕”的立法,又会不会给男人滥用诉权、诬告妻子大开方便之门呢?应该说,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都是存在这种可能性的。不过,《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另一个判例显示,宋朝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已经注意到防范男性滥用“奸从夫捕”的诉权。
    宋理宗时,有一个叫江滨臾的平民,因为妻子虞氏得罪他母亲,意欲休掉虞氏,便寻了个理由,将妻子告上法庭,“而所诉之事,又是与人私通”。法官胡颖受理了此案,并判江虞二人离婚,因为虞氏受到通奸的指控,“有何面目复归其家”?肯定无法再与丈夫、家婆相处。虞氏自己也“自称情义有亏,不愿复合,官司难以强之,合与听离”。
    但是,胡颖同时又反驳了通奸的指控,并惩罚了原告江滨臾:“在法,奸从夫捕,谓其形状显著,有可捕之人。江滨臾乃以暧昧之事,诬执其妻,使官司何从为据?”判处江滨臾“勘杖八十”,即杖八十,缓期执行。
    从法官胡颖的判决,我们不难看出,宋时,丈夫要起诉妻子犯奸,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有明确的奸夫,“形状显著,有可捕之人”。这一起诉门槛,应该可以将大部分诬告挡之法庭门外。
    
    元朝初期,还沿用宋朝“奸从夫捕”之法,但在大德七年(1303),“奸从夫捕”的旧法被废除。这是因为,元朝官员郑介夫发现,“今街市之间,设肆卖酒,纵妻求淫,暗为娼妓,明收钞物”;又有良家妇女,“私置其夫,与之对饮食,同寢处”。“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由于有“奸从夫捕”的旧法,丈夫不告诉,官府无从干预,“所以为之不惮”。
    郑介夫看在眼里,急在心里,觉得只有废除了“奸从夫捕”之法,才能够解决这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他建议元廷:民间男女通奸,“许四邻举察”;若有通奸案未能及时举报,“则罪均四邻”。元廷采纳了郑介夫的奏议,于大德七年(1303)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
    于是乎,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被激发了出来,南宋法官范应铃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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