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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让多吉】慈善立法不应管制个人网络募捐

http://www.newdu.com 2018-01-20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慈善立法不应管制个人网络募捐
    作者:才让多吉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九月廿二日癸未
                  耶稣2015年11月3日
    为什么国内个人网络救助盛行且一呼百应,其原因不是网络募捐的“骗子”手段太高明,而是我们的公益组织做得不太好。
    2015年10月30日,多家媒体以《慈善法草案:禁止个人网上募捐》为题,报道了提交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草案第31条以及第106条第一款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如有上述行为发生,可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其实,这种情况此前已有发生。2013年10月,多名安徽宁国市网友发起为三名困难户治病募款,被当地民政局约谈叫停。“为困难户募捐,这应该是值得鼓励的好事,民政部门怎么能叫停呢?”此事一经报道,媒体和网络“呸”声一片。
    对草案的规定,部分媒体和专家给出的注脚是前段时间安徽利辛女子“狗咬骗捐”一事,称此法条是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这种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现象”而设立。听上去冠冕堂皇的理由,看上去怎么也“不对味”。按照这个逻辑,路上有抢劫,就该立法禁止出门;奶粉里有“三聚氰胺”,就该禁止孩子喝奶粉。
    我知道我这么说还会有专家跳出来:事情不是你说的这么简单,个人募捐信息真伪难以辨别,资金性质难以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否属于私有财产,这又会涉及到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现代社会,政府之所以邀请专家来出谋划策处理公共事务,就是因为这些事情太复杂,简单粗暴地剥夺一个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不是专家是暴君。我们不能因为有坏人作恶,就不让好人行善,法律的责任是惩罚坏人而不是约束好人。
    人之所以称之为人,是因为我们有同情心、有责任感,守望相助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中华文明五千年,无论在哪朝哪代,一个人或者家庭陷入困境有权向社会求助,网络无非是提供了更便捷的求助方式,让社会互助行为更加直接、有效率。在我看来,如果人人可以通过网络得到社会救助,公益组织最终通通消失,这才是每一个公益人应为之奋斗的目标,这才是慈善立法的终极目标。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背后是近2亿贫困人口需要社会救助。减少贫困救助人口数量,尽快帮助他们进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是慈善立法、慈善公益组织运作的底线和目标。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如果法律是用来禁止穷人求助、好人行善,这绝非是一个良善社会所需。
    2013年10月30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要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政府救助与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而《慈善法(草案)》规定禁止个人网络募款,显然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大方向相违背。《慈善法》的终极目标应该是让更多的人得到社会救助脱离贫困,而不是去保护慈善公益组织的利益,为小集团做大做强铺路搭桥。
    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尤努斯说:很多扶贫官员不是在扶贫,而是通过扶贫制造更多的贫困,以维持自己的“扶贫生计”。要让“消除贫困”的工作变得更有效率,只有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社会救助,知道怎么实现社会救助,而不是用《慈善法》禁止个人募捐,让大家一定要把“善款”花费在“慈善机构”身上。
    为什么国内个人网络救助盛行且一呼百应,其原因不是网络募捐的“骗子”手段太高明,而是我们的公益组织做得不太好,缺乏社会的普遍认同与信任。避免个人网络募捐的弊端,一方面是对“慈善诈骗”者严惩不贷;一方面是公益组织要通过公平公正、透明规范运行,去重塑社会信任,成为值得信任的互助媒介。社会互助是从相信每一个人开始,而不是从“管制”每一个人出发。
    在安徽利辛“狗咬骗捐”事件中,李娟被狗咬成重伤是事实,没有钱治病被停药也是事实。假如她男友能找到相关的公益组织提供社会救助,他还会铤而走险,编故事、找泪点、博同情骗取社会捐赠吗?北京儿童医院里到处都是为了省钱睡在走廊、楼梯拐角处的患儿父母,遇上领导检查被保安像狗一样赶来赶去,难道这些贫困的父母,在得不到政府关怀、慈善公益组织救助的时候,不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吗?如果他们走投无路,为自己发起了募捐还要被罚款一万以上十万以下?这样的法律不会得到任何一个善良的人的支持。
    “狗咬骗捐”的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但是,他的这些行为不得不说是从公益组织的筹款行为中学来。2012年7月,某基金称山东患儿杜传旺的“阴囊肿得像西瓜一样大”,几天时间入账150多万元;2014年,广西某电视台造假“孤儿杨六斤靠吃野菜和捞鱼独自居住数年”筹款500万,这些公益组织和媒体不就是“狗咬骗捐”当事人的老师么?法律是社会暴力契约,究竟该治标还是治本?
    公益组织的存在不是为了某个特定的自然人,而是为了不确定的大多数。慈善组织是社会互助体制的契约化、制度化安排,不应该在舆论热点中随波逐流、挑肥拣瘦。利用某个特定自然人的“泪点”和捐款人的“肾上腺”筹款,在技术上和骗子有多大区别呢?在《慈善法(草案)》中对公益组织这种有违社会公平和诚信的行为几乎没有提及,反而专门列出条款禁止个人网络募捐,这不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既然公民遭遇困难的时候,有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当然他就有自主发起救助要求的权利,而《慈善法(草案)》禁止个人网上募捐目前的表述是不是违反《宪法》的规定,这是需要律师的专业判断,但谁都知道这法条不符合基本的社会伦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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