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主“仁宪”,而不可主“儒宪”也 作者:范仄 来源:作者授权儒家网发表 时间:甲午年腊月初十 西历2015年1月29日 今日楼下邮箱收到四川省社科联《天府新论》两期杂志。一为“2013~2014(儒学卷)”,秋风作序“大陆儒学之新气象”,分儒家宪政、中国时刻的思想创发、儒家与人文、经学重建、唐君毅研究、牟宗三研究、儒教问题研究、儒家政治学、儒家伦理学九部分。一为2015年第1期,主打主题是“儒家思想与中国改革”。看来是儒家朋友将我列入此两期儒家话题的赠刋名单。 总体来说,挖掘和复兴儒家政治传统是这两期杂志儒学话题的主旨,“儒家宪政”是其总帽子。基本套路是为西方宪政某些形式内容披上儒家外衣,而基本内容无非制约权力、社会自治、法治、公民政治等。这些内容与儒家义理的关系该如何处理,该如何言说,是这个套路必须面对的问题。与港台新儒家相比,这些探讨无论从体验、义理和言说看都要粗糙得多。但作为一种探索和主张,这都值得尝试和努力。 儒家论政从名始。名不正,言不顺,何以论政?“儒家宪政”则名不正。如此命名,无疑置耶教徒、穆斯林等于无地。这绝对不是小事,绝不可等闲视之。儒家所主张的如果具有普适性或根基性,便不可命名为儒家的,不可做这种特称性命名。儒家主张仁政,不可说儒家仁政,不可说仁政是儒家的。如果将儒家所主张的理解为宪政的或进行宪政化处理,一定不能将之命名为儒家宪政,特别是主张的人不能如此命名。如此命名往往是反对者的行为。 在儒家政治中,“仁政”是最高概念。如果非要将儒家所主张的理解为宪政的或进行宪政化处理,最合适的命名便是“仁宪”而不是“儒宪”。这一命名,既可直接区别于“民主宪政”“自由宪政”等,又可不因特称性命名而引起其特称之外者的极端反感。“仁宪”成立,儒家才有相应地位,而非反之。故可主“仁宪”,而不可主“儒宪”。 同理,十三经通常只可称“经”,而不可称“儒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