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昺《孝经注疏》考实 作者:陈壁生(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来源:《古典研究》(香港)2016年春季卷(总第21期) 时间:孔子二五六九年岁次戊戌七月初一日乙亥 耶稣2018年8月11日 【提要】《孝经注疏》旧题北宋邢昺所作,但经陈鸿森先生指出,其书大体沿袭天宝朝臣所疏,而天宝朝臣又多从开元时期元行冲旧疏。在此基础上,由于敦煌新出皇侃《孝经义疏》,日本新发现刘炫《孝经述议》写本,通过文献对勘,可以考见《孝经注疏》之疏文有许多地方沿袭皇侃《孝经义疏》、刘炫《孝经述议》。由于皇侃、刘炫的书在北宋已经佚失,就此可以证明《孝经注疏》确实是邢昺沿袭唐人疏文。邢昺本人说他作疏是“翦截元《疏》”,从《孝经序》题下疏文可以考见所谓“翦截元《疏》”的痕迹。同时,《注疏》一书有时候遵从刘炫之说,认爲《孝经》是孔子虚拟与曾子的对话情景,有时又认爲孔子与曾子确实有对话,这表明邢昺校对时在唐人《注疏》与自己的立场之间摇摆不定,使这本《注疏》多次出现踳驳矛盾之处。由诸种线索,可以窥见《孝经注疏》之成书真相。 今存《十三经注疏》中,唐所定《正义》,九经之注虽有优劣之分,然其义疏皆能保存六朝旧义,博洽宏通。而宋初所定《孝经》、《论语》、《孟子》、《尔雅》四疏,则远不逮九经正义之博大。邢昺所校定《孝经注疏》,踳驳尤甚。今考《孝经注疏》之原委,一述阮福、陈鸿森考订疏文成果;二考元行冲疏之袭皇侃《孝经义疏》,刘炫《孝经述议》诸家,及元疏之疏陋;三考邢昺校元行冲《疏》之一例,并邢校之后《孝经注疏》之多处自相矛盾。以此可以窥《孝经注疏》之成书源流,裨使读此《疏》者知其原委。 一、《孝经注疏》作者问题 《孝经注疏》,旧题邢昺所作。邢昺《序》云:“《孝经》者,百行之宗,五教之要。自昔孔子述作,垂范将来,奥旨微言,已备解乎《注疏》。尚以辞高旨远,后学难尽诗论。今特翦截元《疏》,旁引诸书,分义错经,会合归趣,一依讲说,次第解释,号之爲讲义也”。[1]依此序文,似爲邢昺以元行冲《疏》爲蓝本,有所增删,而成《孝经注疏》。《四库》馆臣即据此爲说。《四库提要》总结《孝经》唐玄宗注、元行冲疏、邢昺疏之事云: 案《唐会要》:“开元十年六月,上注《孝经》,颁天下及国子学。天宝二年五月,上重注,亦颁天下。”……《唐书·元行冲传》称:“玄宗自注《孝经》,诏行冲爲《疏》,立于学官。”《唐会要》又载:“天宝五载诏,《孝经》书疏虽粗发明,未能该备,今更敷畅以广阙文,令集贤院写颁中外。”是《注》凡再修,《疏》亦再修。其《疏》,《唐志》作二卷,宋《志》则作三卷,殆续增一卷欤?宋咸平中,邢昺所修之《疏》,即据行冲书爲蓝本。然孰爲旧文,孰爲新说,今已不可辨别矣。[2] 以文献而言,今本《孝经注疏》之注与疏,历经五个阶段: 一,唐明皇开元初注,见日本国京都大学藏本开元《御注孝经》,是书收入《古逸丛书》中。唐明皇改动经文,杂采众说,爲之注解。[3] 二,元行冲等朝臣爲明皇注作疏。 三,唐明皇天宝年间重注,改动经文,又改动注文。此即今《十三经注疏》本《孝经》经注内容。 四,天宝朝臣爲新注作疏,但敷衍从事。 五,北宋邢昺已经不知开元初注,只是根据天宝重注与疏,稍加增损、校对成书。 其具体情况,玄宗于开元十年六月注《孝经》,随后诏元行冲爲《疏》。至于天宝二年五月,玄宗重注《孝经》,据陈鸿森先生考证,天宝新注较开元旧注,“出入较大者仅十一处”。[4]此时元行冲去世已经十余年。而《疏》也重修,但考察新旧二注改动处之疏文,“知玄宗天宝二年重注《孝经》,其实多因循前注,鲜所更张。而天宝五载重修《孝经疏》,悉仍行冲旧文,但于《御注》改易处稍作增饰,并填入《制旨》数事耳”(同前,页55)。甚至数处明皇改动,而由于天宝朝臣之疏陋,导致疏文因之未改者。[5]此爲邢昺所见唐玄宗《孝经注》、元行冲《疏》之情况。至于邢昺,阮福作《孝经义疏补》,详考元疏、邢疏之修定,而以爲疏出元行冲,邢昺惟校定而已,阮福云: 邢昺署衔下言“奉敕校定注疏”,未直言“邢昺疏”,且《序》言“奥旨微言,已备解乎《注疏》”,又云“今特翦截元《疏》”,是邢昺但校定、翦截元行冲《疏》,而杂以己意,名爲讲义,并非攘元疏爲己疏。惟元之本疏及邢所校定者今无区别,是以后人但曰邢疏,而罕言元疏也。又案《唐书·元行冲传》:“元宗自注《孝经》,诏行冲爲疏,立于学官。”《宋史·邢昺传》,咸平二年,始置翰林侍讲学士,以昺爲之。受诏校定《周礼》,《仪礼》,公羊、谷梁《春秋传》,《孝经》、《论语》、《尔雅》义疏,及成,并加阶勋。又云“昺在东宫及内庭侍上讲《孝经》、《礼记》、《论语》、《书》、《易》、《诗》、《左氏传》。据传疏敷引之外,多引时事爲喻,深被嘉奖。”《元行冲传》是明言奉诏爲疏,《邢昺传》是明言奉诏校定,又言“据传疏敷引”,据此更可见邢实爲校定,并未爲疏。[6] 因此,阮福《孝经义疏补》不言邢昺疏,但言“唐明皇御注,元行冲疏,宋邢昺校”。然阮氏据《唐书》元传、《宋史》邢传立论,外证而已。疏文诸种复杂问题,悬而未解。及至陈鸿森先生作《唐玄宗<孝经序>“举六家之异同”释疑》,方使《孝经注疏》作者,邢昺“翦截元《疏》,旁引诸书,分义错经,会合归趣,一依讲说,次第解释”之真相,大白于天下。观陈氏之见,概有数端。 一者,邢昺未见《疏》中所引诸家注本。《孝经序》邢疏云:“初,炫既得王邵所送古文孔安国注本,遂着《古文稽疑》以明之”(《孝经注疏》,页8)。陈鸿森先生据此曰:“刘炫发明孔传之义者爲《孝经述议》,邢氏乃误以爲《古文稽疑》,知渠非特未见刘炫《述议》,且并其书内容也莫之知。然则《正义》所引刘炫《述议》凡十八节,知皆行冲原《疏》旧文”。[7]陈先生并云: 玄宗《御注》专行以来,诸家旧解俱微;复经五代丧乱,《孝经》群籍多亡,《崇文总目》孝经类著录者,仅有孔氏古文经本、郑《注》、御《注》、元《疏》及邢昺《正义》五部耳。然则《正义》所引皇侃《义疏》二十三事,及魏晋以来谢万、殷仲文、刘瓛、梁武帝、严植之诸家遗说,俱非邢昺等所得见者,其必悉仍天宝旧疏,尤无可疑。(同前,页57) 二者,邢昺未见唐明皇《御注》所引诸家注本。明皇御注,杂引诸家之说。而邢疏一一标明所引出处。如《开宗明义章》“先王有至德要道”,注云:“孝者,德之至,道之要也。”疏云:“‘孝者,德之至,道之要也’者,依王肃义”(《孝经注疏》,页10、11)。陈鸿森先生曰:“前儒旧注,宋代见存者,仅有日僧所献郑注一家,藏诸秘府。然则《正义》历记《御注》所本前儒旧义,郑氏而外,其余孔传、王肃、韦昭、魏克己诸家,俱非邢昺所及见者。是《正义》此等文字悉出行冲原疏,从可知矣”(同前,页58)。 三者,疏文尚存元行冲撰修痕迹。《圣治章》“郊祀后稷以配天”疏云:“伏以孝爲人行之本,祀爲国事之大。孔圣垂文,固非臆说。前儒诠证,各擅一家。自顷修撰,备经斟覆,究理则依王肃爲长,从众则郑义已久。王义其《圣证》之论,郑义其于《三礼义宗》。”陈鸿森先生引之并曰:“所谓‘自顷修撰,备经斟覆’者,正元行冲自道彼等修撰《御注》、备经斟覆讨论,终依王肃义也。贞观所修《正义》,犹存‘大隋’之文,以此见讥后世;此‘撰修’云者,尤《正义》仍沿旧疏未经刊改之明证也”(同前,页58)。 故陈鸿森先生断定,“邢昺等于元《疏》冗蔓处稍事翦截,事或可能”,但总体上,“邢氏《正义》大体悉沿天宝改修之旧文,其所增益者,盖仅卷首玄宗《孝经序》之疏文耳”(同前,页59)。今敦煌皇侃《孝经义疏》残卷出土,而日本又发现刘炫《孝经述议》写本,此二本,皆邢昺所不及见,而以此二本对照今传《孝经注疏》,多有沿袭痕迹,故可进一步考证《孝经注疏》之来源,并明其书确多爲元行冲《孝经疏》旧文。 二、元《疏》之剿袭他书 邢疏既多爲元疏旧文,据此则可以考元疏之特征。唐人义疏之学,多沿六朝之旧,如唐修《九经正义》实六朝经学之集大成也。而元行冲之疏证唐明皇开元《御注》,亦多有剿袭痕迹。 六朝义疏之书,佚失殆尽。然近百年间,文献纷出,而以《孝经》爲最。其中,敦煌新出文献编号“伯3274”者,爲《孝经》疏文残卷,据笔者考证,此系皇侃《孝经义疏》节写本,由此书与《孝经正义》类似之语,可以考见元行冲沿袭之证。又,日本新发现隋代刘炫之《孝经述议》写本,使刘炫《古文孝经》义说,大白于世。陈鸿森先生述其事云: 刘炫《孝经述议》五卷,藤原佐世《日本国见在书目录》著录,知其书唐时已传行日本矣。是书中土久亡,宋人志目俱不载,盖宋时已佚;惟其书日本则传行不绝如缕。一九四二年,日本学者武内义雄教授,时任国宝调查委员会,于清点故家舟桥清贤家藏旧籍时,发现《述议》古写残卷,存卷一、卷四两卷。其余所阙三卷,林秀一氏复就日本故籍所过录《述议》之文,搜辑比次,爲《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る研究》一书,刘炫《述议》旧貌,十得七、八矣。[8] 以此写本校《孝经注疏》,亦可见元行冲之所袭用刘炫者。 一,《孝经注疏》之袭皇侃《孝经义疏》 而《孝经注疏》有数处沿袭皇侃《孝经义疏》者,明显者有二。 《开宗明义章》: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皇疏:…禁杀戮见血爲伤是也。[9] 邢疏:及郑注《周礼》“禁杀戮”云“见血爲伤”是也。(《孝经注疏》,页11) 此处释“伤”字,《周礼·秋官司寇》郑注云:“伤人见血,见血乃爲伤人耳。”皇《疏》非引全句,而乃约郑玄《周礼注》以释之。《孝经注疏》与皇《疏》同,是《注疏》袭皇《疏》也。 《士章》: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 皇疏:士始升朝,离亲辞爱,圣人所难,以义断恩,物情不易,故曰士升朝也。(同前,页1990) 邢疏:言士始升公朝,离亲入仕,故此叙事父之爱敬,宜均事母与事君,以明割恩从义也(《孝经注疏》,页24)。 此处释士之孝于父,出仕爲政即能忠于君,其背景爲“士始升朝”,不能朝夕事父母,故言“以义断恩”,《注疏》之说,明袭皇《疏》。 皇侃《孝经义疏》,宋代书目无一著录,知宋时已佚,而此二处明袭《义疏》者,实爲元《疏》爲之,此亦可佐证邢《疏》实大体沿袭元《疏》之说。 二,《孝经注疏》之袭刘炫《孝经述议》 《孝经注疏》所引刘炫之说凡十八处,可定爲元行冲《疏》之旧,邢昺因袭而已。而以新出《孝经述议》校《孝经注疏》,则《注疏》实用《述议》,而不标炫名者,历历可考。 《天子章》:《甫刑》云:“一人有庆,兆民赖之。” 刘炫《述议》:引《书》证之,天子一人有善事,亿兆之民赖之。“爱敬尽于事亲”,是“一人有善”也。“而德教加于百姓”,是“兆民赖之”也。[10] 邢疏:庆,善也。言天子一人有善,则天下兆庶皆倚赖之也。善则爱敬是也。“一人有庆”,结“爱敬尽于事亲”已上也。“兆民赖之”,结“而德教加于百姓”已下也(《孝经注疏》,页12)。 《孝经注疏》解释经文结构,乃袭刘炫《述议》所言,一望而知。 《圣治章》:曾子曰:“敢问圣人之德,无以加于孝乎?” 刘炫《述议》:夫子既说孝治天下,能致灾害不生,祸乱不作,是言德行之大之极者。但孝非圣名,嫌圣行犹广,欲言圣不过于孝,其辞无以发端,故更假曾问,然后爲说。设爲曾意言孝道之大如此,行似不复可过,敢问圣人之德,岂可无加于孝乎?心疑圣人之德无有大于孝者,故问之。子曰:夫秉天地之气性者,惟人最爲贵也。人之所爲行者,莫有大于孝也。孝行之大者,莫有大于尊严其父也。严父之所大者,莫有大于以父配天也。能以其父配天者,则周公是其人也。(同前,页106) 邢疏:夫子前说孝治天下,能致灾害不生,祸乱不作,是言德行之大也。将言圣德之广,不过于孝,无以发端,故又假曾子之问曰:圣人之德,更有加于孝乎?乎犹否也。夫子承问而释之曰:天地之性人爲贵。性,生也。言天地之所生,唯人最贵也。人之所行者,莫有大于孝行也。孝行之大者,莫有大于尊严其父也。严父之大者,莫有大于以父配天而祭也。言以父配天而祭之者,则文王之子、成王叔父周公是其人也。(《孝经注疏》,页36) 《孝经注疏》言“假曾子之问”者,承刘炫《述议》以《孝经》爲孔子亲作之说也。《孝经》之作者,唐以前皆定于孔子、曾子。如《汉书·艺文志》云:“《孝经》者,孔子爲曾子陈孝道也”。[11]郑玄《六艺论》云:“孔子以六艺题目不同,指意殊别,恐道离散,后世莫知根源,故作《孝经》以总会之”。[12]而至于隋唐,刘炫独立异说,云“《孝经》者,孔子身手所作,笔削所定,不因曾子请问而随宜答对也。……因弟子有请问之道,师儒有教诲之义,故假曾子之言以爲对扬,非曾子实有问也”(同前,页78)。而《孝经注疏》沿袭刘炫《述议》此说,是元行冲爲开元《御注》作《疏》爲之,而天宝《疏》因而未改,邢《疏》又从之也。《孝经》之中,《开宗明义章》有孔子、曾子对答,云“仲尼居,曾子侍”,又云“曾子避席曰:‘参不敏,何足以知之?’”《三才章》有曾子之叹:“曾子曰:‘甚哉!孝之大也。’”《圣治章》有曾子之疑:“曾子曰:‘敢问圣人之德,无以加于孝乎?’”《谏诤章》有曾子之问:“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则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凡此四出,前人皆以爲孔子、曾子对答,独刘炫以爲孔子笔书,而假曾子之问。此刘氏力排众注,独唱异说者也。元行冲作《孝经疏》,于众注解之中独从炫说,于是每于经文言曾子处,皆详加解释,而于《孝治章》解释,则全袭刘氏《述议》,惟略作修饰而已。邢昺校对前《疏》,亦因而未改。 《圣治章》:德义可尊,作事可法。 刘炫《述议》:德者得于理,义者宜于事。总六德之目爲言行之符。得理在于身,宜事见于外。故云立德行义,不违道正,故可尊,谓行之于身,可使人所尊望也。作,谓有所造立,事,谓有所施爲。总百物之端,爲器用之式,造作兴于已,成器施于物,故言制作事业,动得物宜,故可法,谓作之于己,可使人所法象也(同前,页138、139)。 邢《疏》:刘炫云:“德者得于理也,义者宜于事也。得理在于身,宜事见于外。”谓理得事宜,行道守正,故能爲人所尊也。知“制作事业,动得物宜,故可法也”者,作谓造立也,事谓施爲也。《易》曰:“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言能作众物之端,爲器用之式,造立于已,成式于物,物得其宜,故能使人法象也(《孝经注疏》,页39)。 邢《疏》引一“刘炫云”,然其下实亦炫说,非《孝经述议》重现,今人不能知此也。其中“作事可法”疏,于《述议》疏文中间补入一句“《易》曰:‘举而措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必以《述议》爲本,方能补入此句。故此亦元行冲所爲,而邢昺因之也。 《五刑章》: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刘炫《述议》:江右名臣袁宏、谢安、王献之、殷仲文之徒,皆云五刑之罪,可得而名,不孝之罪,不可得名,故在三千之外。近世儒生,共遵此旨。炫案上章云:“此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养,犹爲不孝。”此章承之,即云罪莫大于不孝,则不孝之罪,还是骄乱之比,骄乱之罪,岂得在三千条外乎?……或以爲《礼记·檀弓》云:“邾娄,定公之时有弑其父者,公惧然失席,曰:‘寡人尝学断斯狱矣!杀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而潴焉。’”此事在三千条外,斯不然矣。三千之条,经典亡灭,安知此事在三千条外乎?[13] 邢疏:案旧注说及谢安、袁宏、王献之、殷仲文等,皆以不孝之罪,圣人恶之,云在三千条外。此失经之意也。案上章云:“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爲不孝。”此承上不孝之后,而云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是因其事而便言之,本无在外之意。案《檀弓》云:“子弑父,凡在官者,杀无赦。杀其人,坏其室,洿其宫而潴焉。”既云“学断斯狱”,则明有条可断也(《孝经注疏》,页43)。 此章自郑注、刘炫所见孔传,至于炫所引“袁宏、谢安、王献之、殷仲文之徒”,皆以爲不孝之罪,在三千条外。以不孝在三千条中,是以意解经,擅开新义。而《唐律》有不孝之罪,明皇御注乃袭炫说,解爲“条有三千,而罪之大者,莫过不孝”(《孝经注疏》,页42)。故元行冲遂因明皇之旧,亦袭刘炫之说而疏之。其改易处,惟刘炫引袁宏、谢安、王献之、殷仲文之说,以爲不孝之罪在三千之外者,“不孝之罪,不可得名,故在三千之外”,而元疏引旧注、说及谢安、袁宏、王献之、殷仲文之说,以爲“圣人恶之,云在三千条外”。“旧注”即郑注,“圣人恶之”,即取诸郑注也。[14] 观上所引四事,皆元行冲沿袭刘炫《孝经述议》,以爲《孝经疏》,而邢昺无所增删。如阮福、陈鸿森所论,上引皇侃《义疏》、刘炫《述议》所证,邢昺于元行冲《孝经疏》,实大量沿袭,其《序》所谓“翦截元《疏》”,大爲可疑。 三,《孝经注疏》之剿袭他书 《天子章》“《甫刑》云:‘一人有庆,兆民赖之。’”疏云: 以《诗·大雅·嵩高》之篇宣王之诗,云“生甫及申”,《扬之水》爲平王之诗,“不与我戍甫”,明子孙改封爲甫侯,不知因吕国改作甫名,不知别封余国而爲甫号。然子孙封甫,穆王时未有甫名,而称爲《甫刑》者,后人以子孙之国号名之也。犹若叔虞初封于唐,子孙封晋,而《史记》称《晋世家》也。(《孝经注疏》,页12)。 《尚书·吕刑》伪孔云:“后爲甫侯,故或称《甫刑》。”《正义》与邢疏全同。《诸侯章》“在上不骄,高而不危”一节,疏云:“《书》称‘位不期骄,禄不期侈’,是知贵不与骄期而骄自至,富不与侈期而侈自来”(《孝经注疏》,页22)。“是知”以下一句,爲伪孔之言。又,《五刑章》“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疏云:“以男子之阴名爲势,割去其势与椓去其阴,事亦同也。……汉文帝始除肉刑,除墨、劓、剕耳、宫刑犹在。隋开皇之初,始除男子宫刑,妇人犹闭于宫”(《孝经注疏》,页43)。亦全抄《尚书·吕刑正义》。 四,《孝经注疏》疏解之鄙陋。 兹举二例。 《纪孝行章》:养则致其乐 明皇注:就养能致其欢。 注疏:此依魏注也。案《檀弓》曰“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言孝子冬温夏凊,昏定晨省,及进饮食以养父母,皆须尽其敬安之心。不然,则难以致亲之欢。(《孝经注疏》,页42) 经文全句爲:“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其”字,全句除“养则致其乐”外,皆指孝子,非指父母。而《注疏》于“养则致其乐”句解“其”爲“亲”,与全句不叶。所谓“就养能致其欢”者,即《论语》所言“色难”之义也。 《广要道章》:“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 明皇注:言教人亲爱礼顺,无加于孝悌也。 注疏:此夫子述广要之义。言君欲教民亲于君而爱之者,莫善于身自行孝也。君能行孝,则民效之,皆亲爱其君。欲教民礼于长而顺之者,莫善于身自行悌也。人君行悌,则人效之,皆以礼顺从其长也。(《孝经注疏》,页43) 经言“教民亲爱”,明是教民有亲爱之心,爱敬其亲,而疏乃言“亲于君而爱之”,殊爲不通。 本来,元行冲生于盛唐,唐世《五经正义》多爲总结六朝义疏之作,如《礼记正义》多从皇侃,《毛诗正义》多从刘炫,其书虽不无小疵,然体大思深。《孝经》一书,今文有郑玄注皇侃疏,古文有孔传刘炫疏,唐明皇注经用今文,则多从皇疏可矣。然元行冲不能从皇疏者,以其书爲明皇新注,且明皇之注乃杂采古今诸家注而爲之,本无一定之体系,遂使元行冲作疏,不能据一说以采众家,乃据明皇之芜杂而疏之,则疏之芜杂愈甚。及至邢昺校对元疏,若能据元疏而采摭群书,发明己意,或可修正旧文,然邢昺虽言“翦截元《疏》”,其实潦草从事,遂使疏文愈加矛盾百出矣。《孝经注疏》中,尚有一处可以考见邢昺“翦截元《疏》”之遗迹。 三、邢昺“翦截元《疏》”痕迹 邢《疏》序言自云“特翦截元《疏》,旁引诸书,分义错经,会合归趣,一依讲说,次第解释”(《孝经注疏》,页5),诸志目之书,不加考辨,剿袭其说。如《崇文书目》云邢疏系“咸平诏昺及杜镐等,集诸儒之说而增损焉”,[15]晁公武《郡斋读书志》云“世传《孝经疏》外,余家尚多。咸平中,昺集诸说爲此书”,[16]四库馆臣谓:“宋咸平中,邢昺所修之《疏》,即据行冲书爲蓝本。然孰爲旧文,孰爲新说,今已不可辨别矣。”今试以邢疏中一例,考邢昺校对元疏之真相。 玄宗《孝经注》序文,据陈鸿森先生《唐玄宗<孝经序>“举六家之异同”释疑》所考,爲天宝朝臣所作无疑。而《孝经序》题下有一疏文,释《孝经》今古文、经名之意、作者、时代,引皇侃、刘炫之说甚多,非邢昺所得见,而必爲元行冲旧文。其中言《孝经》作者,大引刘炫《述议》,文云: 经之创制,孔子所撰也。前贤以爲曾参唯有至孝之性,未达孝德之本,偶于间居,因得侍坐,参起问于夫子,夫子随而答,参是以集录,因名爲《孝经》。寻绎再三,将未爲得也,何者?夫子刊缉前史而修《春秋》。犹云笔则笔,削则削,四科十哲,莫敢措辞。按《钩命决》云:“孔子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斯则修《春秋》、撰《孝经》,孔子之志、行也。何爲重其志而自笔削,轻其行而假他人者乎?按刘炫《述义》,其略曰:“炫谓孔子自作《孝经》,本非曾参请业而对也。……而《汉书·艺文志》云:“《孝经》者,孔子爲曾子陈孝道也。”谓其爲曾子特说此经,然则圣人之有述作,岂爲一人而已!斯皆误本其文,致兹乖谬也。所以先儒注解,多所未行。唯郑玄之《六艺论》曰:“孔子以六艺题目不同,指意殊别,恐道离散,后世莫知根源,故作《孝经》以总会之。”其言虽则不然,其意颇近之矣。……曾子性虽至孝,盖有由而发矣。藜蒸不熟而出其妻,家法严也。耘瓜伤苗几殒其命,明父少恩也。曾子孝名之大,其或由兹,固非参性迟朴,躬行匹夫之孝也。”审考经言,详稽炫释,贵藏理于古而独得之于今者与。元氏虽同炫说,恐未尽善,今以《艺文志》及郑氏所说爲得。其作经年,先儒以爲鲁哀公十四年西狩获麟而作《春秋》,至十六年夏四月己丑孔子卒爲证,则作在鲁哀公十四年后、十六年前。案《钩命决》云:“孔子曰:‘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经》。’”据先后言之,明《孝经》之文同《春秋》作也。又《钩命决》云:“孔子曰:‘《春秋》属商,《孝经》属参。’”则《孝经》之作在《春秋》后也(《孝经注疏》,页4)。 而日藏刘炫《孝经述议》抄本云: 炫以爲《孝经》者,孔子身手所作,笔削所定,不因曾子请问而随宜答对也。……《别录》云:“《孝经》之名,曾子所记。”……所以先儒注解,多所未作,值唯郑玄《六艺论》云:“孔子既叙六经,题目不同,指意殊别,恐斯道离散,后世莫知根源所生,故作《孝经》以总会之,明其枝流本萌于此。”其言虽则不明,其意颇近之矣。……曾子孝性虽深,名有由而发。史籍散灭,不可复知。藜蒸不熟而出其妻,明其家法严也。似而伤苗几殒其命,明其父少恩也。曾子孝名之大,或亦由此成乎。……《孝经》作之早晚,则无以可明。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则孔子之修六艺,皆在反鲁之后,谶纬群书多云《春秋》是获麟后作,《孝经》之作,盖又在后矣。[17] 《孝经注疏》顺序,先引炫说以证《孝经》实出孔子手笔,再言作《孝经》在作《春秋》之后,分明剿袭炫说。而其文又有非常可怪之论。疏引刘炫《述议》之后云:“审考经言,详稽炫释,贵藏理于古而独得之于今者与。”乃赞刘炫“孔子自作《孝经》,本非曾参请业而对也”之新说,其后《疏》文,尽依此爲说。如《开宗明义章》“仲尼居,曾子侍”,疏云:“以曾参之孝,先有重名,乃假因闲居,爲之陈说。自摽已字,称‘仲尼居’,呼参爲子,称‘曾子侍’。建此两句,以起师资问答之体,似若别有承受而记录之。”是言夫子笔下,虚拟情节也。《三才章》“曾子曰:‘甚哉!孝之大也。’”疏云:“夫子述上从天子下至庶人五等之孝,后总以结之,语势将毕,欲以更明孝道之大,无以发端,特假曾子叹孝之大,更以弥大之义告之也。”《谏诤章》:“曾子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则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令,可谓孝乎?’”疏云:“前章以来,唯论爱敬及安亲之事,未说规谏之道。故又假曾子之问曰”云云,皆言《孝经》乃孔子凭空书写,而非实有孔、曾对答。此刘炫独异之见,而行冲所全盘剿袭。 前句盛赞刘炫“藏理于古而独得之于今”,后句竟转而曰:“元氏虽同炫说,恐未尽善,今以《艺文志》及郑氏所说爲得”。《艺文志》及郑氏分明以《孝经》实有孔、曾对答,而非凭空虚拟。此句与上引疏文言“假因闲居”、“假曾子叹孝之大”、“假曾子之问”,皆相互矛盾。《孝经注疏》明称“元氏”者,唯此一处,而此句之行文突兀,前后矛盾,实足骇人听闻,而爲本书之最大败笔。细考文意,由“元氏虽同炫说”,可证此上皆爲元行冲旧疏,而此句即是邢昺所谓“翦截元《疏》”,自加己意之文,其后“其作经年”以下,亦爲元疏之旧。 正因元行冲依刘炫之说,以爲《孝经》乃孔子手书,而假曾子以爲问答而已。而邢昺则依《汉书·艺文志》,以爲《孝经》实孔子爲曾子陈孝道。邢昺又不详细校对元疏,导致《注疏》竟两存其说,前后扞格。章名疏文与经内疏文之矛盾,计有三例: 《三才章》章名下疏云:“曾子见夫子陈说五等之孝既毕,乃发叹曰:‘甚哉!孝之大也。’夫子因其叹美,乃爲说天经、地义、人行之事,可教化于人,故以名章,次五孝之后。”而经疏则云:“夫子述上从天子下至庶人五等之孝,后总以结之,语势将毕,欲以更明孝道之大,无以发端,特假曾子叹孝之大,更以弥大之义告之也”(《孝经注疏》,页28)。 《圣治章》章名下疏云:“此言曾子闻明王孝治以致和平,因问圣人之德,更有大于孝否?夫子因问而说圣人之治,故以名章,次《孝治》之后。”而经疏则云:“夫子前说孝治天下,能致灾害不生,祸乱不作,是言德行之大也。将言圣德之广,不过于孝,无以发端,故又假曾子之问曰:圣人之德,更有加于孝乎?”(《孝经注疏》,页33) 《谏诤章》章名下疏云:“曾子问闻扬名已上之义,而问子从父之令。夫子以令有善恶,不可尽从,乃爲述谏争之事,故以名章,次《扬名》之后。”而经疏则云:“前章以来,唯论爱敬及安亲之事,未说规谏之道。故又假曾子之问曰:若夫慈爱恭敬,安亲扬名,则已闻命矣。敢问子从父之教令,亦可谓之孝乎?”(《孝经注疏》,页48) 此三例,章名下疏皆以爲实有孔子、曾子对话,说从《艺文志》。而经疏则言“特假曾子叹孝之大”、“假曾子之问”,是以爲实是孔子自书,曾子不问,孔子无答,说从刘炫《述议》。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一是元行冲疏自相矛盾,邢昺因袭之而不改正;二是章名下疏爲邢昺所改,经文疏是元行冲之旧,故自相矛盾。无论哪种可能,都可以看出《注疏》之潦草从事也。 四、余论 今本《孝经注疏》,实经三次改、校而成,一爲开元御注,元行冲爲之《疏》;二爲天宝御注,朝臣据元《疏》略作改修;三爲咸平年间,邢昺校定以成《孝经注疏》。《孝经注疏》之来龙去脉,遂成可考之事。 一,元行冲《孝经疏》。唐玄宗《孝经注》天宝序言,云“近观《孝经》旧注,踳驳尤甚”,其实玄宗《注》逞己私意,肆改经文,杂采今古文《孝经》注解,而成新注,其踳驳远迈前人。而元行冲《孝经疏》,大量剿袭前人成说,如本文所引袭《孝经义疏》、《孝经述议》之文。元疏于《孝经》大义,本无所见,而疏解注文,潦草从事,与唐修《正义》相比,判若鸿泥,相去天壤。 二,天宝朝臣改元行冲《疏》本,如陈鸿森先生所云,“玄宗天宝二年重注《孝经》,其实多因循前注,鲜所更张。而天宝五载重修《孝经疏》,悉仍行冲旧文,但于《御注》改易处稍作增饰,并填入《制旨》数事耳”。[18] 三,邢昺校《孝经注疏》。一部《孝经注疏》,所引各家注解及本文所列沿袭《孝经义疏》、《孝经述议》,已居近半。其余多处元疏,从而可知。邢昺自云“翦截元《疏》,旁引诸书,分义错经,会合归趣,一依讲说,次第解释”,其翦截元《疏》,容或有之,然所改动,必极微小,故此书绝不可称爲邢昺疏,而如阮福直称“元行冲疏,邢昺校”可矣。 《孝经》注疏之学,以注言之,自汉至唐,虽注者不绝,而最具代表性者,惟今文郑注、伪古文孔注与唐明皇御注而已。其中,古文孔注与《尚书》孔传同伪,其年代必在唐之前,而其作者则不得而知。明皇御注,罔顾家法,杂采众说,不足多之。惟郑注虽争议不绝,然至爲纯正。自有清汉学复兴以来,学者搜集郑注轶文遗说,以严可均堪称最备。至清末,皮锡瑞成《孝经郑注疏》,使传世所存郑义佚文,皆涣然冰释,蜀中大儒龚道耕见其书而自焚其稿。其后,逊清遗老曹元弼复作《孝经郑氏注笺释》,其辑佚郑注,不信东来之《治要》,惟从传世之《释文》,故未尽释郑注,然其以《孝经》郑注救世之苦心,大可表彰。百年以来,敦煌遗书重见天日,郑注几近完帙,使今人治《孝经》之学,可能超越邢疏之疏陋,皮疏之残缺,而重窥郑注之真相。 作者简介 陈壁生,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比较古典学学会常务理事,著有《经学、制度与生活——<论语>“父子相隐”章疏证》(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经学的瓦解》(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孝经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5月),合编《经学研究》系列,现主要从事经学与中国哲学研究。 注释 [1]唐明皇注,邢昺疏,《孝经注疏》,《十三经注疏》,台北:艺文印书馆,民国96年版,页3。下文涉及本书的内容仅随文加注,不再另附脚注。 [2]《四库全书总目》,北京:中华书局,2003,页263。 [3]参见陈壁生,《明皇改经与<孝经>学的转折》,《中国哲学史》2012年第2期;陈壁生,《从“政治”到“伦理”:明皇注经与<孝经>学的转折》,《学术月刊》2013年第9期。 [4]陈鸿森,《唐玄宗<孝经序>“举六家之异同”释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民国92年3月版,页50。 [5]日本学者源弘贤以日藏开元初注本校今本天宝重注本,云:“今之《正义》多存元(即元行冲)疏之旧,何以知之?《正义序》曰‘剪截元《疏》’,若《应感章》‘长幼顺,故上下治’,疏与注不合。及见此本,乃知字句用元疏而不改正也”(京都大学图书馆藏本《唐开元御注孝经》)。其后,杨守敬《日本访书志》又云: 今略校之,亦不特此条。《五刑章》“此大乱之道也”,此本注云“言人有上三恶,皆为不孝”。《正义》云云,亦与此本应,而与石台不合。窃怪邢氏翦截元疏,而不知元疏本为初注本而作,可谓至疏。岂邢氏作疏时第见元氏单疏而未见玄宗初注本,故其序文只知“天宝二年”之注,不言“开元二年”,而疏中与石台本违异之处,遂失之不觉?(杨守敬,《日本访书志》,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页25。) 此两处经注,原文如下: 《感应章》:长幼顺,故上下治。 开元初注:君能顺于长幼,则下皆效上,无不理也。 天宝重注:君能尊诸父,先诸兄,则长幼之道顺,君人之化理。 疏:此言明王能顺长幼之道,则臣下化之而自理也,谓放效于君。《书》曰:“违上所命,从厥攸好。”是效之也。 又,杨守敬所言《五刑章》经注疏云: 《五刑章》:此大乱之道也。 开元初注:言人有上三恶,皆为不孝,乃是大乱之道也。 天宝重注:言人有上三恶,岂唯不孝,乃是大乱之道。 疏:言人不忠于君,不法于圣,不爱于亲,此皆为不孝,乃是罪恶之极,故经以大乱结之也。 此二处,疏文明非解天宝重注,而乃解开元初注也,故疏文必为元行冲所作,天宝朝臣因之不改,而邢昺不知有开元初注,故引天宝朝臣所作而未加改动。此即可见天宝朝臣之潦草从事,亦可见邢昺之因袭疏陋。 [6]阮福,《孝经义疏补》,《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页430。 [7]陈鸿森,《唐玄宗<孝经序>“举六家之异同”释疑》,前揭,页57。 [8]陈鸿森,《<续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孝经类辨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六十九本,民国87年6月版,页314。 [9]徐建平,《敦煌经部文献合集》之“群经类孝经之属”,北京:中华书局,2008,页1988。 [10]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る研究》,东京:文求堂,1953,页225。 [11]班固,《汉书·艺文志》,北京:中华书局,2010,页1719。 [12]转引自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る研究》,前揭,页80。 [13]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る研究》,前揭,页157、158。 [14]郑注云:“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圣人所以恶之,故不书在条中。” [15]王尧臣等,《崇文书目》,丛书集成初编,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年,页30。 [16]晁公武撰,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页126。 [17]林秀一,《孝经述议复原に関する研究》,前揭,页78-81。 [18]陈鸿森:《唐玄宗<孝经序>“举六家之异同”释疑》,前揭,页5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