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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礼循法、礼法合治的传统治国理念及其当代启示

http://www.newdu.com 2022-11-11 未知 kza 参加讨论

    儒家思想最重人道,政治是人道中最重要的一环,孔子论政主张德化。德是人心中最真实的内在本性,德的外化即为礼。礼施之于政治,便为礼治。数千年来,“礼”与“德”伴随中华民族走过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明发展道路,在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德是治国的核心,也是最终目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治是和以道德教化为核心的礼治相对立的治国理念。何为法治?简单地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社会人际关系及各项事务的处理均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是其精神内核和根本原则。礼治和法治,是传统中国最为重要的两种治国理念。礼治主张以德配位,即根据人的德行高低确定其社会地位;法治则主张以功配位,即依据个人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大小来确立社会地位。礼治要求社会行事一准于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为约束方式,同一事因人之尊卑、贵贱等社会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待遇亦不同。法治要求一切一准于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有区别对待。礼治相信人性的力量,主张为政以德,用道德化育人心,劝诱民众自省。法治相信惩罚的力量,认为维持社会秩序,只有依靠暴力和强制。虽然两者关于社会等级划分的标准和治国理政的手段不同,但目的一致,都是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和统治秩序服务的。在中国的历史实践中,这两种治国理念虽然有争论,但并不是截然对立、扞格不通的。孔子说:“圣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参焉”(《孔子家语·刑政》),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先秦儒家设计了一套礼法相参的治国理政方略,之后中国历史基本上就是按照儒家设计的治国模式发展的。

一、礼法关系

    礼与法作为中国传统法制文明特有的现象,有着各自独特的内涵,关系密不可分,都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在先秦以后中国两千余年的传统社会中,礼法融合是主流,其中礼居于主导地位,法居于辅助地位,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礼为法提供精神指导,法为礼提供制度保障。礼与法从制度上说虽是两套,但两者并不是两个概念的简单叠加,而是一种礼中有法、法中有礼、两者相互渗透的治理国家的模式。
    (一)礼与法是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国家、维护秩序的两种方式。礼防于内心,诉诸自律,导民向善,禁恶于将然,侧重于对犯罪的预防;法防于外表,诉诸他律,禁人为非,禁恶于已然,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礼与法是建立和维系统治秩序必不可少的软硬手段,以礼教化百姓,用法惩治奸恶,礼法结合才能使国家安定,社会和谐。
    (二)礼与法相辅相成,相互渗透,互为表里。一方面,礼可以弥补法的不足。礼是社会所公认的普遍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一旦形成便具有巨大的惯性,无论任何人包括皇帝都无法轻易对其进行变更;而法因时因事而制,它是一种形式原则,可随时制定或废除,而且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以及法律规定和时代发展之间存在的滞后性,都表明法存在着先天的不足。法之不足可由礼来补充,故荀子说:“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荀子·王制》),所谓“类”实际上就是“礼”(韦政通:《荀子与古代哲学》,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7页)。另一方面,法为礼提供保障,礼主要依靠道德教化和舆论压力对人进行规制,手段温和,缺乏效力;法则依靠国家意志和政权威力对非法行为进行惩罚,手段强硬,力量强大。因此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恰恰可以弥补礼力量的不足,以法的强制力量保证礼的施行。所以礼与法不可偏废,两者的作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是故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要塑造和维系一个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礼与法缺一不可。
    (三)礼与法虽为一体两面,但地位不同。在儒家思想中,礼居于主导地位,是法的依据和总纲;法居于辅助地位,是礼的补充和保障。礼是规范社会存在的根本制度,理所当然的也是指导法的根本原则(汤一介:《论儒家的“礼法合治”》,《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5期),是故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在国家的治理中,礼为政教之本,法为政教之用,故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而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
    (四)在历史实践中,礼法关系的互动也基本上贯彻了先秦儒家国家治理观念,即礼法相济,先礼后法,礼主法辅。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礼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中国古代历朝法典大多在礼治思想的框架内制定的。例如《唐律疏议》,这是我国传统社会法典的典型代表,其开篇就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则(《唐律疏议·名例》),立法内容一切都要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唐律以国家意志的形式确定了礼的法律地位,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化体现。唐律这种“一准乎礼”的法律原则继承了先秦时期儒家关于礼法合治治理模式的设计,同时也对之后宋元明清各朝的立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宋代的法典《宋刑统》、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等都承袭了唐律以礼为本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其次,礼制规定可直接入律。礼被引入法律始于西汉武帝时的“春秋决狱”,以此为标志,礼的精神与原则被引入司法领域。汉宣帝时期,又颁布“亲亲得相首匿”的法令,将儒家礼教中“亲亲相隐”的仁孝观念法律化,并以“不孝”入罪。魏晋以后,礼制入律的情况更加普遍。曹魏时期的《新律》将“八议”入律,所谓八议就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人触犯法律时在法律上享有减免刑罚的特权,八议源于《周礼》中的“八辟”,八议入律将礼治秩序中的等级规定引入法律之中,是礼制法律化的典型表现。《北齐律》中关于“重罪十条”的规定更是集中体现了礼制法律化的特点,所谓“重罪十条”就是后世所说的“十恶”,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是触犯这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八议制度及重罪十条均为唐律所继承,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时期,对中国后世法律影响极大。最后,礼是司法审判的依据。纵观中国古代法律史,当律法规定与礼制规定有冲突时,法往往屈从于礼。中国古代官员审理案件时,宁可不依律,也不可不循礼。这种情况在关于血亲复仇案件的处理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血亲复仇是人类社会初期的普遍现象,这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儒家强调孝道,对于血亲复仇的行为持肯定态度,《礼记·曲礼》有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春秋公羊传》更是说“不复仇,非子也”。复仇于儒家礼制观念看来合情合理,为血亲杀人者不必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从国家的角度来讲,血亲复仇容易陷入冤冤相报的恶性循坏,为维护政权和社会稳定,国家必然会禁止私相报仇。在以儒家思想立国的中国古代,对于为血亲复仇的杀人者,杀之有伤孝义,动摇立国的道德基础;活之则有亏国法,悖于国家本性而开相杀之路,国家陷入两难的境地(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治出版社,2004年,第45页)。当礼与法的冲突涉及到立国之本时,统治者往往会避开律法规定,遵循礼制规定。下面的例子可以证明。
    “同郡缑氏女玉为父报仇,杀夫氏之党,吏执玉以告外黄令梁配,配欲论杀玉。蟠时年十五,为诸生,进谏曰:‘玉之节义,足以感无耻之孙,激忍辱之子。不遭明时,尚当表旌庐墓,况在清听,而不加哀矜!’配善其言,乃为谳得减死论。”(《后汉书·周黄徐姜申屠列传》)
    上述例子中,按照杀人偿命的法律规定,缑玉应被处以死刑。但在中国古代,司法审判时往往遵循原心定罪的原则,因此缑玉的复仇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为法理所不容,但动机是正义的,并且这种复仇行为也是儒家伦理和礼制规定所允许的,符合我国传统社会统治者推崇的“以孝治天下”的价值取向,因此,在此类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官员采取了姑息的方式,法律规定让位于孝义伦理,复仇者获得了法外开恩的赦免机会。由此可见,在儒家礼制秩序的框架内,人们对伦理纲常的维护远甚于对法律的执行,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皇帝和官员也不能免俗,当法律与儒家强调的礼制发生冲突时,他们不得不屈从于儒家的伦理纲常,对法律规定采取折中的态度,对血亲复仇者的犯罪行为予以开脱,甚至奖掖。

二、礼法合治与中国古代社会

    自秦以下,中国历代政府大都采取外儒内法、礼法合治的治国方略,用儒家思想治民,用法家思想量刑,用礼涵化人心,用法安定秩序,“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移民于隐微,以法彰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孙喆:《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下的礼法关系探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倡礼循法、礼法相济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传统,这种传统的治国模式塑造了古代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秩序,构建了传统中国和谐有序的社会结构,维护了中国古代社会的长期稳定。

(一)礼法理念有助于人的道德人格培育

    礼法合治的社会重视发挥礼的作用,用礼来规范人伦关系和社会等级秩序,而德是礼的核心,它以无形的力量对人的内在精神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人能够自觉遵守礼的要求和准则。由于礼是缘人情而制,称情而立,合乎人性、人心,礼一方面能够“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使人的情感和欲求得以合理发泄,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情感发泄的分寸和尺度,避免了人性泛滥带来的弊端,所以礼对人的道德修养具有涵化、培育的作用,因此荀子说:“礼者,养也”(《荀子·礼论》)。礼不是硬性的约束机制,而是强调人心自律和道德培育,它是同一共同体中多数人在心理上的认同,在情感上接受的行为规范,其根本精神表现在对人或物的尊重(方朝晖:《礼治与法治:中西方制度的基础研究》,《邯郸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礼是个人成人的必修课,“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在礼法合治的古代中国,对个人的道德培育从儿童时期就开始了。古代童蒙教育的目的不只是识字断句,更重要的是让孩子学会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在洒扫应对中学习礼的规范,了解礼的内涵,培育孩子的德性。礼作为一种涵盖面极广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情感,包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法面面,对人的言行举止、人际关系等都有具体规定。人的一切视听言行都要合乎礼,“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人际交往时,与长幼上下朋友相交也要遵循礼的规范,对父母孝、对长者敬、对上忠诚、对下宽仁、对朋友信,也就是孔子所说的:“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礼能全面提升个人立身处世的道德修养,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为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提供了前提条件,人际关系和谐,社会稳定方可实现。另一方面,礼对人提出了极高的道德要求,这种道德要求带有理想的超越性,即使古圣先贤也无法成为一言一行都合乎礼的“完人”,因此对于道德和礼的追求永远是古代中国人做人的目标。对道德和礼的永恒追求使人始终坚持道德人格的培育,从而使人际关系保持了长久的和谐,社会秩序也得以保持长期的稳定。

(二)礼法理念对国家秩序的构建

    中国自汉代以来,就社会、国家的管理方式而言,礼与法一直贯穿其中,汉代是礼法合治的开端,到了唐代,礼法合治的模式臻于完备,成熟的礼法社会形成,之后的宋元明清一直沿用了这种治理模式,直到清末欧美叩关。在这两千多年的历史中,经历了数十次的王朝兴衰更替,礼法合治、德法相济的社会控制传统却一直延续不衰,从未中断,不论是汉族王朝,还是非汉族政权,都自觉不自觉的传承着这种礼法秩序和礼法精神。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历次新旧王朝的鼎革过程中,有三个基本的东西是不被动摇的,即:以道德为核心的国家意识形态、奉行儒学的文官制度及以父兄为中心的家族宗法制度。
    首先,礼法思想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统治思想的基础。西汉中期,儒家被定为一尊,不同于先秦的儒家思想,这是一个全新的儒学思想体系,它揉合了法家、阴阳家等思想,主张“天人感应”、“君权神授”,提倡“天人合一”,要求实现天下一统。在治国方式上,主张“德主刑辅”,其中“阳为德,阴为刑”(《汉书·董仲舒传》),“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春秋繁露·天辨在人》),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是天道赋予的,是不可置疑的。礼法思想又将儒家的君臣父子夫妇等伦理纲常与“阳尊阴卑”的理论相结合,为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提供了一种天赋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人人必须遵守。在中国古代,当这种阳尊阴卑的宇宙观不能被否定时,由这种宇宙秩序推演出来的礼法思想和礼法秩序便具有毋庸置疑的合理性,不容随意变更。因此历代开国之君在总结前朝灭亡教训、革除先朝积弊时,都是在礼法思想的框架内进行的,这种改良式的修补并未动摇以礼法思想为基础的社会框架,中国的社会结构在礼法秩序下保持了长久稳定。
    其次,礼法思想是中国古代官员理政牧民的指导思想。文官制度是维系中国古代社会统一和稳定的制度性力量,中国的文官制度定型于秦汉时期,隋唐时科举制的实行使文官制度趋于成熟。不管是汉代的察举选官还是隋唐以后的科举取士,都是以对儒家思想的掌握程度为标准。这些受过儒学专业化训练的官员施政时必然会积极践行儒家礼法,这里举一个例子就可说明。
    “(孔)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时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宋书》卷54《孔渊之传》)
    这是一件极为典型的礼法结合判案的案例,故事中夫妻二人同罪不同罚说明礼的等差秩序在起作用,孔渊之通过法的强制手段维护了礼的权威性。中国古代官员就是这样按照礼法规定的原则来行事的,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有效控制。古代文官除了积极践行礼法原则外,还重视对礼法思想和精神的弘扬。古代地方行政长官多是儒家饱学之士,他们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往往突出道德伦理教化,在地方建立府学、州学、县学等教育机构,在乡村设立乡校、义塾、家塾等,同时广泛建立庙、祠、堂、牌坊等祭祀设施,用以旌表贤良,地方官员通过这种方式宣扬儒家的礼法思想,使儒家的礼法秩序和思想逐渐渗透到民间基层生活,使普通百姓能够安分随时、循礼守法,由此社会秩序也就相对稳定。
    最后,礼法是维护家族宗法制度的重要手段。中国传统社会是农业立国,小农自然经济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而导致中华民族敬天、法祖,重视血缘,家族组织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层组织。小农经济需要生产协作,因此人际关系的协调至关重要;家族的兴盛与发展使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变得复杂,而礼所体现的道德规范正是生产协作和稳固家族所必需的,因此礼便成为协调生产时人际关系和处理家族成员伦理关系的主要手段,讲究亲亲尊尊、上下尊卑和谐有序的家族秩序也被建构起来,并在礼法的作用下得到强化。特别是宋代以后,伴随着家法族规的大量出现,礼法对家族成员行为的节制和约束作用更加凸显,加之宋元明清时期统治者的刻意引导,礼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威,道德伦理成为人们脖子上无形的枷锁,它在维系中国基层社会长期稳定的同时,也禁锢了地方的发展,使中国基层社会形态日益固化,很难实现新的超越。
    礼法精神和礼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对个人素养的培育、对社会国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礼法综治、德主刑辅的治国模式保持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长期稳定,使中国两千多年来未发生巨大的变化。礼法秩序勾勒了一个人人讲信修睦、遵纪守法、四海宾服、祥和安定、和谐有序的理想社会,这是历代每位有为君主和有识之士孜孜以求的目标,这个理想目标看似遥不可及,却又有着现实的可操作性,中国历史便在这种现实和理想之间不断的发展、演化,不断地实现自我的完善。在这一礼法社会中,中国社会始终具有上升的空间和可回旋的余地,新的能动的历史因素很难成长为分化传统社会结构的力量,客观上使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陷于停滞,但是如果换一个视角,从保障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的礼法精神仍然有许多今人可以借鉴的地方(李宝臣:《礼法社会的政治秩序——唐宋以来民族认同史反思》,《北京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三、礼制文明亟待重建

    现代中国法治体系受西方法治影响极深,但这种法治模式对于中国并不适合。一百多年前的中国,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十九》,同治十一年五月《筹议制造轮船未可裁撤折》),礼法构筑的中国社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革。在西方强势文明的映衬下,中国的发展陷入了停顿。为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中国人开始学习西方,但由于求成之心过于急切和民族自信心的丧失,导致国人盲目崇信西方文明,抛弃本民族固有文化,无视本国国情和民族特色,全盘吸收西方制度,包括西方的法治。这种根因于西方的文化土壤的法治观念,其历史记忆、知识传承、宗教信仰等都与中国大相径庭,必然会与中国传统的礼法观念及本土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模式产生冲突,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势所难免。西方的法理观念崇信法治,一切事情的处理都诉诸法律法规,但是法律只是因事因时而作,不具备道德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缺乏对人性的关怀和人心的培育,无法使人从内心真正的趋善避恶。法律只对当前的事情纠纷负责,无视具体情境的一刀切的治理模式违背了事物发展的特殊性规律,导致法律对人类社会无法进行历史和整体的把握,缺乏预见性和全局性;而且在西方的法治体系下,社会评价体系日益趋向单一,一味的寄望于利益和奖惩,这种治理思路无视中国人的心理需要和精神追求,导致人心狡诈、世风浇漓、道德沦丧。因此,西方法治并非万能,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也证明其法治已经出现了问题,教条化、僵化的趋向日益明显。而照搬西方法治模式,无视中国具体国情和制度的做法更是不可取。
    今天中国的法治,传统的痕迹已逐渐消散,道德礼教逐渐被从法律中清除,以礼立法的原则荡然无存。在现代法治的建设过程中,现行法治体系和传统理念产生了很深的隔膜。当今中国正处于一个深刻的社会转型期,不论是经济体制,还是社会结构,抑或是社会形态都正在发生转折性的变化。在这样一个关键的社会转折期,如果现行法治体系和传统理念的冲突处理不好,就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已经表明,现在的社会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已经破坏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秩序,现代城镇的急剧扩张和新农村建设使数以亿计的农民离乡背井,大量的家庭残破甚至解体;现代法治观念也改变了中国家庭传统的代际关系和夫妻关系,父母对子女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威,现代的婚姻法更使家庭变得像一个公司,双方合则留,不合则去(梁治平:《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39页)。作为礼法秩序存在的基础——家族制度和家族伦理便因家庭的解体和代际关系的变化而难以维系(梁治平:《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第138页),旧有的礼法秩序解体,传统被割裂。但是能够维持中国社会健康、平稳、持续发展的现代社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现代与传统的割裂使中国不仅没有享受到在西方运行良好的现代法治的好处,反而受到了原有礼法秩序被破坏后所带来的反噬。现代的法治体系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是其他任何时代都无法比拟的。但是现代法治对于个人权利的强调一方面解放了个性,但是也放纵了欲望、瓦解了秩序;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评价体系与效益价值目标的高度契合,使人们舍去了对道德的追求,转而竞相逐利,导致人心败坏、道德滑坡,社会弊端日益凸显。因此必须从整体上重新思考中国社会的制度建设问题,将传承数千年的传统礼治引入现代社会制度的建设中是现在比较可行的一条道路。然而,在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中国古礼渐渐消失在现代化的建设中,偏僻的乡村因未完全融入到现代文明中,便成了中国古礼赖以生存的最后土壤。但是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中国礼治依存的乡土社会也即将消失。因此,对中国传统礼治文明的恢复和重建已迫在眉睫。我们当今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应当吸取中国传统礼治内涵的天人合一、礼让和谐的道德精神和治人治其心的治国理念,弘扬和借鉴倡礼循法、德法相济的古代中国治国传统,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保证人的下限,以德、礼释放人的上限,实现法治和礼治相得益彰,不断推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何雪芹,孔子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原载《孔子文化季刊》总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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