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化、治理现代化与儒家治道 作者:吴欢 来源:原道25辑,陈明主编,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七月初四日乙丑 耶稣2015年8月17日 我是一名法学晚辈,也是一名《原道》新人。我一直在想该为今天的会议贡献什么样的思考。当看到《原道》第23辑上时亮博士的思想自传,我受到启发,觉得或许可以讲一讲我自己短暂的学术体验,解释一下我这个法学圈晚辈,为何会成为一名儒学圈新人,又如何认识这两个圈,以供大家参考。所以接下来我将首先从个人成长出发,总结我这几年的学术兴趣所在,即治理秩序史思绪和法治中国化关切。接着提出“法治中国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一论断,并从三个方面进行初步论证。最后我将从《原道》同仁的角度出发,对《原道》今后的发展提几点建议。 一、治理秩序史思绪与法治中国化关切 说是总结,其实就是我进入学术门径以来的一些个人体验。将要提到的这些在当时也是无意识或潜意识而为之,现在正好借用范忠信教授和秋风先生分别提出的“法治中国化”和“治理秩序史”两个概念,进行一个初步总结。 (一)我的治理秩序史思绪 2005年秋,我考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由此进入法学门槛,但对于今后将要从事何种志业,还是懵懵懂懂。2007年秋,在法律史学家范忠信教授的“中国法制史”课堂上,我领略到了法史的独特魅力和范师的人格风采,于是决定跟随范师研习法律文化。2009年秋,我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投入范师门下,正式开始了我的“蹒跚学步法史路”。但事实上,我在2008年冬复习考研之余,就已着手考虑本科论文选题。范师在课堂上多次提到,中国古代政治生活中存在某些具有根本法意义的章法和理念,未尝不可以视为古代特定意义上的“宪法”,刘茂林教授也提出了“宪法就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的命题。我受此启发,不知天高地厚地相继以“传统中国国宪研究”为话题,撰写撰写了本科毕业论文和硕士学位论。2012年秋,我考取浙江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师从行政法学家胡建淼教授。范师仍然鼓励我坚持传统中国国宪研究,并指导我将硕士论文进一步加工、拓展和推进,最终促使我完成并出版了35万字的书稿。围绕这一话题,我也先后发表了一系列专题论文。 范师在我的书稿序言中指出,“我们法律史学者的使命,就是要在当代中国大众心灵深处的共性中,总结整理现存的根深蒂固的传统,并以这些传统为未来中国法制建设的背景、资源和土壤,让移植的法制与我们民族传统、民族精神、民族习惯,以及民族的传统法制形式之间有更好的吻合。”范师认为,传统中国国宪研究正是这一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在宪法史问题上特别符合历史法学的宗旨。同时,我的研究也可以归结到秋风先生提出的“华夏治理秩序史”论域之下。秋风先生着眼于从整体上描述、还原和建构华夏治理之道,我则从宪法学的视角出发,探索华夏治理秩序史上最为根本、最为核心的理念、制度与规范。宪法学者早已指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经典宪法定义并不能确当解释人类有政治生活以来所有的宪法现象。我进一步认为,宪法实为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就是传统中国国宪。政治共同体犹如生命有机体,有其生老病死,也有其籍以“安身立命”的精气神,传统中国国宪的要害或曰题眼,就在于“安身立命”。“安身立命”这个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词汇,实际上蕴含着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最重要的政治密码和最核心的宪法理念。作为宪法词汇,“安身”,就是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稳定与延续;“立命”,就是赋予政治共同体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两个方面的宪法诉求是古今中外任何政治共同体都不能回避而必须进行回应的。 如果说传统中国国宪研究回应的是华夏先贤如何通过发明和运用治理智慧为共同体实现宪法意义上的“安身立命”的问题,那么我在硕士期间进行的、目前仍然关注的宋代司法传统研究,则试图揭示宋代治理者集团如何通过建章立制和断狱听讼因应“人心政俗之变”进而重建社会。宋代司法传统研究是法律史学家陈景良教授多年来辛勤耕耘、建树颇深的学术领域。在硕士阶段,我有幸在陈老师的殷切指导下研习宋代法律史料,管窥唐宋社会变革。众所周知,中国古代有着灿烂多彩的司法文明,其中尤以宋代司法传统因别具特色而峭然屹立为一座高峰。其原因就在于宋代治理者集团在晚唐五代以来深刻社会变革的历史背景下,面对“人心政俗之变”,采取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重建了司法秩序和社会伦常。在宋代司法传统中,通过皇帝躬亲折狱录囚、儒臣掌理州县狱讼、创设孤幼检校制度,践行了仁爱司法理念;通过广泛的法律考试制度、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和严惩胥吏舞文弄法,提升了司法官员素质;通过改革司法机构设置、完善州县治理体制、增设司法监督机关,强化了司法制衡机制;通过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疑案杂议、越诉特许、审判时限等制度,健全了审判程序设计;通过创新检验制度、发展法医学和讼学知识,完善了司法配套制度。这些制度举措是宋代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宋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宋代司法文化的这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折射出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有着深刻的历史成因和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陈老师的指导下,我还关注了宋代司法传统中政治清明局面的表现与成因,包公“司法之神”形象的观念基础与形成动因,宋代司法传统中尤具近世化色彩的司法制衡机制等问题。 在陈老师指导下进行的宋代司法传统研究,让我对史料、方法与意义之间的关联有了更深的理解。陈老师时常教导我们,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史料、史实和意义是法律史研究的三个基本维度;史料是基础和前提,史实依赖史料而呈现,但史料往往零碎而常新,史实也不会因为史料堆积而自动呈现,这就需要研究者在史料和史实之间进行勾连与梳爬,构建出意义与脉络;法律史研究固然要尊重客观的史料和史实,但也必然包含着研究者个人的见识和判断;法律史研究就是要在史料、史实和意义之间穿梭来回,流连往返,在有限的知识之内构建无穷的意义;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即在于此,法律史学的魅力也尽在于此。此外,对宋代司法传统的研究也让我从较为空泛的治理秩序史综论进入到一个更为具体的历史时空,让我体会到治理者、治理理念、治理规则、治理制度之间需要经过多维而多变的磨合与实践,才能最终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治理秩序。也就是说,治理秩序的生成,远比想象的要复杂和艰难。 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后,我在导师胡建淼教授的指导下,将目光聚焦到近代中国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构——民初平政院的行政诉讼裁决实践。我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行政法史视角,是感慨于时常听到的两个断语。一曰中国行政法是一个没有历史的学科;再曰中国行政法是一个没有脉络的学科。没有历史,就没有现在;没有脉络,就没有意识。近代百年来我们移植了不计其数的域外行政法思想和制度,但是当代中国的行政法治实践乃至法治国家建设依然不容乐观。要解决这些问题,靠“魔术师”似的因应现实或者“拿来主义”地移植他国终究是不够的。要解决当下行政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一个重要进路就是回到历史的场景,回到学术史的脉络。也就是说,面对变动不居的中国行政法,要找出其中万变不离的线索;面对杂交混血的中国行政法,要找出那味切中病灶的良药。 行政诉讼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践行民主宪政的政治制度,当以控制公权、保障民权为宗旨和皈依。然而,在由帝制向共和艰难转型的近代中国,尤其是在北洋政府时期,行政诉讼远未达致理想状态,平政院的裁决实践也很难以现时法治标准衡量。对此不应苛求时人作出超出他们历史条件与认识水平的贡献,不宁唯是,还应以同情理解之立场,充分体认他们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呈现出的治理智慧。事实上,1914年北洋政府平政院的设立及其《行政诉讼法》的颁行,不仅标志着近代中国行政诉讼百年法律移植大幕的开启,也见证了近代法政人通过裁决行政诉讼案件担当“帝制走向共和”之际国家治理重任的艰难历程。此前我已从宏观上对近代百年行政法史做了初步梳理,接下来我试图论证:民初平政院在复杂动荡的时局下,尽管面临古与今、中与西、公与私、情与法、央与地和名与实的矛盾冲突,但仍然通过其裁决活动,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公民权益,也在某种程度上为民初治理秩序的实现奠定了基石。面对这些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冲突,民初平政院的近代法政人通过对法理规则和治理智慧的运用,在“民告官”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中,较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权利,维持了治理秩序,其治理效果和法制贡献,即使在今时今日看来亦属难能可贵。 从传统中国国宪,到宋代司法传统,再到近代行政法史,看似杂乱无章,其实有着一以贯之的特点。要言之,我分别从长、中和短三个时段,关注了传统中国治理秩序史及其近代转型中的三个问题,即政治共同体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秩序生成问题,以及私有财产的公法保护问题。我相信,这三个问题直到今天仍然是国家治理中不得不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 (二)我的法治中国化关切 “法治中国化”是范师近年来开创和倡导的研究领域和范式。范师多年来致力于阐发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和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尤其在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问题上做出了开创性贡献。近年来,范师更加倡导历史法学的研究取向:“这种取向的法史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总结阐扬中华民族的‘共同的法’,亦即阐明过去数千年中国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作为民族性格体现的那些真正的活生生的‘法’;查清我们民族法制近现代化工程所不能不面对的社会基础及可供发扬光大的民族资源。”他尤其强调,中国法学界应该以历史法学的眼光反省170余年来法制移植或法制西化的历史,应该借鉴历史法学的态度和标准探寻未来中国法制合乎民族精神的完善之方。为了推进法治中国化工程,范师发起成立了研究中心,其宗旨就是“为全面反省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变革的利弊得失,为全面省察移植法制与中国本土资源之间的亲疏离合,为推动民主法治普世价值与中国民族传统在未来中国法制中更好地结合,为探索建设具有‘中国风格’、‘中国属性’的未来中国法律制度体系之具体可行方案”。我亦在此中心承担了有关夫妻财产制和生育国家干预两项课题的研究。 新中国夫妻财产制渊源于苏俄社会主义革命婚姻法,肇始于根据地时期零星立法和司法实践,确立于1950年《婚姻法》,发展于1980年《婚姻法》,成熟于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登峰造极于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历史演进的基本特征是立法起源上受苏联模式影响巨大;立法精神上具有典型的“革命”属性,体现在强调婚姻的情感意志因素而忽视家庭的社会经济职能,强调男女形式平等与婚姻自由而忽视男女实质能力差异,强调婚姻家庭关系的契约性质而忽视其伦理属性;立法取向上具有极端实用主义倾向。基于传统家产制的视角来反思,可以发现新中国夫妻财产制对婚姻家庭关系采取的是积极干预的态度,缺乏谦抑精神;忽视了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财产的整体性,将其简单化为夫妻二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关系;缺乏对亲情伦理的情感关照,不利于实现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美满。基于域外夫妻财产制的视角来反思,可以发现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男女平等问题上过于强调形式平等,造成财产权在夫妻间的配置严重失衡;在婚姻和谐问题上强调司法实务操作的便利,忽视了婚姻家庭和谐的价值取向;在民族伦常问题上强调与国际接轨,却忽视了与本民族法律心理和法律传统对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未来发展,需要以人伦回归和亲情修复为导向,构建起符合传统民族伦理和世界法治潮流所共同要求和指向的、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而全面确立新型家产制和全面推进婚姻家庭法制中国化。 关于生育国家干预,中西历史上均曾以鼓励生育为提升国力的手段,但均未曾以国家强力抑制人口增长,均曾不同程度将剥夺生育能力作为惩治犯罪和社会防御的手段,并且后来均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升华废除了强制剥夺生育能力的做法。这一切是人类文明的共同伦理所致,是中西法律传统的内在暗合,也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具体而言,首先,生育虽然在中西历史上呈现出权利或义务的不同面相,但中西法律传统中均没有强力而普遍地抑制公民生育的现象。其次,基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公民在实现自身生育权时必须容忍国家的干预和限制。同时,国家干预公民生育权应在目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等方面满足正当性与合法性基本要求。最后,国家对公民生育权的干预还应尊重人类生育伦常。人类生育的本能和权利是人类社会生存延续之根本,也是人类纲常伦理之要害。从生育伦常视角出发,国家政权必须承认生育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必须尊重人作为人的这一天伦权利,不能仅仅将其视为实现国家发展战略、提升综合国力的工具和手段。我国现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虽然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仍存在许多缺失,甚至违背国策初衷和生育伦常。在计生弊政沉重的当下,实在有必要参酌古今中西关于生育国家干预的伦理法理和经验智慧,对计划生育政策法制进行正当性与合法性修复。 回想这几年,我从懵懵懂懂的法学本科生到蹒跚学步的法史研究生,对传统文化从自发的兴趣到自觉的认同,从治理秩序史思绪到法治中国化关切,既得益于诸位良师的引领,也源于自身对于传统与现代之关系的体悟。不妨借用我硕士论文后记中的一句话,那就是,我在探寻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据的过程中,也找到了自己学术与人生“安身立命”之所在。 二、法治中国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先后作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重大决策。在最高领导层的直接推动下,“法治中国”和“治理现代化”成了当下最时髦的两个热词,各学科学者纷纷加入这场话语权争夺战。作为一个兼具法学背景和儒家情怀的学生,我基于治理秩序史思绪和法治中国化关切,在此提出“法治中国化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一命题,并从以下几点简要论述之。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共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这一耳目一新的表述的确令人振奋,因为“治理理论”自1980年代以来就在国际主流学界形成了基本共识,以此为改革目标体现了执政党治国理政理念的巨大进步。虽然这一总目标中还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例行套语,但学者们在解读和背书时,似乎都心照不宣地只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部分学者的良苦用心。 在这场话语权争夺战中,政治学学者无疑具有天然的优势,但法学学者也不甘落后。他们尤其抓住最高领导人提出的“法治中国”概念,结合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历史和实际进行理论阐释。众所周知,“法治”是近代以来中国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之一,也是近代以来中国最具包容力和号召力的政治法律概念之一。从梁启超提出近代西方“法治”与传统中国“人治”的分野,到国共两党对民主、人权、宪政等问题话语权的攻守争夺,再到共产党建政前十七年法制初创,再到“十年浩劫”期间的“无法无天”,再到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再到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再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到中共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再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改革目标,再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举国上下各方各面可以接受的最大治理公约数,也成为庙堂内外有识之士心照不宣的政改突破口。尤其是2013年“法治中国”和“治理现代化”概念的提出和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令法学界法律界人士倍受鼓舞,他们的一个基本共识和主张就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 在此我们不妨列举几位法学界权威人士的观点。如徐显明先生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关乎国家存亡”的高度上提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现、抓手、载体应当是法治的现代化”。张文显教授与徐显明先生同期撰文指出,“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并从“国家治理体系法制化”和“国家治理能力法治化”两个方面展开论述。胡建淼教授亦在权威媒体撰文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法治化”,“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事实上,这些不仅是中国法学界的权威观点,也代表了中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 (二)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在于法治中国化 “法治中国”的提法虽然带有最高领导人的个人烙印,但也是大势所趋。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的基础上,我进一步认为“法治中国建设关键在于法治中国化”。胡建淼教授指出,“‘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综合版’和‘升级版’。”我十分赞同这一定位,并想就“法治中国”的“中国版”问题作进一步发散。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问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三个概念以什么样的关系连接在一起?是法治体系的中国特色,还是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还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特别是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语境下,法治与中国之间究竟应该有怎样的勾连,“中国”究竟只是“法治”发生的场域、作用的对象,还是应当成为孕育“法治”的母体,践行“法治”的主角,是“法治”指引“中国”,还是“中国”发展“法治”,是“法治在中国”,还是“中国的法治”,这些都是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尤其要害的是,所谓“中国特色”,是五千年中华民族政治社会生活传统形成的那些挥之不去、无法回避的公共政治生活章法原则的民族特色,还是中共90多年奋斗史中一直坚持贯彻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那些与众不同的社会主义特色?这是一个至今无都法清晰回答的问题。不过,不管能否回答,有识之士都不能不注意到:在新世纪十余年来的中国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尽管有意或无意却实实在在地发生着许多推进法治中国化的探索和努力。一个最新的例证就是,全国人大常委近期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这一立法解释在“姓氏变更”这个具体的民法人格权问题上,旗帜鲜明地坚持了民族伦常与公序良俗的立场。《解释》明确了公民“随父姓或者母姓”的原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为“选取其他姓氏”开了口子。但即使开了口子,所列举的几项情形,仍然贯彻着民族伦常和公序良俗的考量。最高立法机关的这一立场,实质上就是法治中国化的立场。 我们所谓的“法治中国化”,其实正是在民族精神、民族形式、民族气派的法制探索中追求普世价值与民族特色的有机结合。我们认为,“法治”的普世价值,只有与中国的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只有以不对抗民族性、与国俗民情不太扞格的法律形式去兑现,亦即只有通过法治中国化,才能真正解决法治实践中的中国问题,才能真正形成深植于中华土壤的有生命力的中国法治体系和中国法治模式。正如最高领导人所指出的,中国的教育不能去中国化,中国的法治也不能没有中国味儿,“建设法治中国”必然要求“法治中国化”。这是当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法治建设几十年来经验和教训的深刻总结,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三)法治中国化必须重视传统治理智慧 范师曾指出,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我们对待历史文化遗产,对待国俗民情,动辄就会主张火烧、砸烂、抛弃、荡涤、彻底摧毁……。在法治建设问题上,我们的命运也大致如此。在百多年全民“救亡图存”的窘迫态势下,在只想“师夷长技”或“推倒重来”的价值取向下,一代代精英们急于模仿欧美苏俄制定出最好的法制,作为拯救中国的灵丹妙药。这一套精英版的人为创制的法制,在民族大众的心目中,在社会生活的实际土壤中,实际上是没有根基的,至少是根基不牢的。西式、苏式法制这棵移植来的大树,在近现代中国,显然是缺乏民族土壤或养分的。与此同时,有着数千年悠久历史的臻于成熟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却在这一过程中几乎被弃之如敝履地加以摈弃和批判,当代中国之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去中国化、去民族化的,因而是没有中国味儿,没有民族性的。 君不见,我们移植了来自异域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数千年来建构东亚文化圈法律生活秩序的中华法系却垂垂老死矣;我们引进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的六法体系,数千年来承载中国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的中华传世法典体系却被讥为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我们坚守着民主法治、人权保障、罪刑法定、私法自治等现代法律原则,数千年来凝聚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为其治理活动提供正当性与合法性依据的天命有德、敬天保民、亲亲尊尊、亲亲相隐等中华法意精神却被斥为封建糟粕、专制余毒;我们引据着人权、言论自由、隐私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等现代法律词汇,数千年来中国老百姓习用而不觉的天理、国法、人情、定分止争、断狱听讼、承继、兼祧等固有词汇与表意系统却逐渐被人遗忘……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殊为可叹可悲。特别是时至今日,当我们亡羊补牢地地意识到,传统中国的古典法学和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中国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当我们高度自信地意识到,这种规则与逻辑是一种足以与世界诸民族诸法系并行不悖且相得益彰的民族文化遗产;当我们实事求是地意识到,这种文化遗产是当下中国法制建设无法回避也不应回避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当我们意识到这些,我们对于近代以来法律移植进程中的诸多去中国化、去民族化的举措,当有更为深刻的反省和更为紧迫的矫治。 如果再联系起新世纪以来最高领导层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再强调,以及在法治建设的领域对中国特色、民族精神的强调,联系起中共十八大报告中“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新论述,联系起最高领导人上任伊始即提出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新论断,联系起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兼顾普世价值与民族精神的新表述,联系起近年来最高领导人接二连三地主动释放回归传统文化的新举措,特别是联系起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论述,我们不得不格外重视法治中国化这一命题的前景与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最高领导层在潜意识层面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实现中国化、保持民族性等问题,已经发生了一些细微而坚定的认知变化。2014年10月,最高领导人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18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这无疑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前面提到的全国人大常委立法解释,更是一个重大的回归传统治理智慧的立法举措。我们也有理由相信并期待,回归民族传统文化,尊重传统治理智慧,将成为今后中国国家治理的“新常态”。 (四)回向华夏治理正道,重述传统治理秩序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在于法治化”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在于法治中国化”,再到“法治中国化必须重视传统治理智慧”,我关于“法治中国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的论证,其实是试图对时下热门的“法治中国”和“治理现代化”话语做一种学术上的解释与推动工作。 在这一点上我和包括陈明先生在内的部分儒家学者和法学学者不太一样。陈明先生对“治理现代化”的提法似乎有点“姑妄言之,姑妄听之”。他认为,“这倒不一定与儒家有什么关联。提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实际是绕开了政治体制改革这样一种80年代以来熟悉而又渗透了太多复杂内容,因而容易出现歧义的提法。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不涉及政道的问题,而专注于功能保障。这里有难言之隐,但也有可以理解的地方。”部分法学界师友也认为,“法治中国”概念扰乱了宪法法律框架下的“依法治国”话语,在“治理现代化”问题上强调传统治理智慧则是老调重弹。我并不这么认为,或者说,即使存在这种问题,我们也应当在既定事实下采取更加积极和建设性的应对措施。我认为,所谓“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应当被解释进而推动为“回向华夏治理正道,重述传统治理秩序”。在此解释框架下,包括大陆新儒家群体和法治中国化研究群体在内的对中国传统文化持同情之理解立场的学者,事实上大有可为之处,而且道之所在,应该当仁不让,不能放弃或者轻视,尤其不能做酸腐清高的“冬烘先生”(当然也不能做助纣为虐的“帮忙”和“帮闲”)。我特别把这种“解释与推动”表述为“回向”和“重述”。“回向”是借用思想家胡适为大文豪泰戈尔献的敬诗的标题,胡适此诗意在表彰泰戈尔对民族文化的坚守立场和对民族苦难的悲悯情怀。“重述”是借用美国法学会组织的对美国普通法和制定法进行的整理、汇编与论述运动的名称,这一运动被认为对美国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意义重大。回向不是简单的回归,重述也不是简单的重复。回向华夏治理正道是前行的方向,也是坚守的立场;重述传统治理秩序是弘道的凭籍,也是治道的载体。 当然,关于何谓“华夏治理正道”,重述何种“传统治理智慧”,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最高领导人在前述讲话中已经提到,“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独树一帜的灿烂文化,积累了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其中既包括升平之世社会发展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衰乱之世社会动荡的深刻教训。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这些表述并非简单的老调重弹,而是切切实实地在中国传统治理秩序构建中发挥过积极作用的,而且直到今天仍然有现实意义。秋风先生也在论著中对华夏治理秩序史上早期的经典治道,如帝尧的合和之道,帝舜的共治宪制,皋陶的规则之治,益的夷夏之辨,夔的乐治之道,夏禹的封建制,商汤的师保制,文王的联盟技艺,武王的革命审慎,周公制礼、作乐、封建、立教,以及经典封建制中的策名委质、君臣契约、君臣伦理、君臣网络、君臣共同体、共和政制、人神关系、礼法体系、礼治精神、兵刑制度、天下秩序和君子人格等,作出了全面的发明与阐释。 我个人在传统中国国宪研究中,在范师的指导和在秋风先生的启发之下,也对传统中国国宪的基本理念、宪制、规范,及其渊源形式与保障机制作出了初步的勾画,也可看做是一种对传统治理秩序的重述。我认为,传统政治哲学以治理权为核心,针对共同体与治理权的起源与宗旨问题提出了“天下为公,立君为民”的理念;针对治理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依据问题提出了“天命有德,天讨有罪”的理念;针对作为共同体基础的人民的地位与意义问题提出了“民为邦本,敬天保民”的理念;针对共同体治理规则的终极来源和正当运用问题提出了“天秩有礼,法天象地”的理念;针对治理权行使的限度与边界问题提出了“允执厥中,皇建有极”的理念;针对共同体主体政权与边缘政权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怀柔远人,羁縻藩属”的理念。这些传统国宪理念实为华夏文化政治共同体的“国制灵魂”。传统中国国宪的基本宪制大致包括宣示共同体治理权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社稷宗庙宪制,解决最高治理权归属与传承问题的皇权皇统宪制,解决治理权横向分享问题的中央政制宪制,解决治理权纵向分配问题的地方政制宪制,解决治理权自我监督问题的台谏风宪宪制,为治理权行使提供最高强制保障的军征武备宪制,为治理权行使提供物质财富基础的田制农税宪制和处理华夷政治共同体治理权冲突问题的理藩化夷宪制等。这些基本宪制中分别蕴涵着作为其主干和支撑的若干传统国宪规范,其典型者如“异姓不的封王”。传统中国国宪的渊源体系主要包括先王成宪、祖宗家法、儒家经典、行政典章、政治盟誓、自治惯例等。传统中国国宪的实施保障因素主要包括忠孝道德的督促、儒家道统的驯化、言官清议的规谏、留档存鉴的威慑、誓咒信仰的感迫、自治主体的博弈等。传统中国国宪体现了中西法律传统在最根本政治生活秩序法制上的暗合与差异,是中国古代政权的根本组织规则,承载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蕴涵了人类政治生活的共同规律,对近现代中国宪政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我们的这些观点可能存在不确当之处,但我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同仁加入到“回向华夏治理正道,重述传统治理秩序”的队列中来,我们所能体认的华夏治道必将越来越圆融而圆满,我们所能借鉴的治理智慧必将原来越丰富而精当,而这些治道智慧对当下和今后国家治理的裨益也必将会越来越宏大而深刻。也许,到最后我们会发现,其实根本没有什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因为治理之道是亘古以来就在那里的。你见或不见,它都在那里,不增不减。 三、《原道》的使命担当与发展建议 我参加《原道》编务是很晚近的事情。但在这个过程中,我切实体会到了陈明先生20年来坚持坚持创办《原道》的诸多辛苦与不易,更了解到《原道》作为当代大陆新儒家“思想创发”(秋风先生语)之首要阵地的影响与意义。我认为,《原道》过去的20年正是弘道的20年,也正是我前面所说的“回向华夏治理正道,重述传统治理秩序”的20年。站在新的20年的起点,我认为,《原道》应当继续坚持“中国”与“儒家”之立场与情怀,进一步主动而积极地参与前述对“建设法治中国”和“治理现代化”的解释和推动,当仁不让地在当下和今后中国话语平台上发出当代大陆新儒家响亮的声音。具体而言: 首先,继续坚持策划具有中国问题意识的专题。当代中国社会许多思想和现实问题,归根结底是大国治理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解释进而解决,华夏贤哲们贡献了自己的思考,留下了丰富的智慧,域外国家和地区面对这些问题也有自己的经验与考量。《原道》近几期做的“儒教建构与儒耶对话”、“国家建构与国族建构”、“新康有为主义”等专题,就是对这些大国治理问题的现实关切。今后《原道》可以进一步扩大视野,同时进一步细化主题,对边疆治理、民间宗教、民族认同、经济体制、法治中国化等领域的具体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讨。我们的《原道》,既是“坐而论道”,更要“经世致用”。 其次,以开放的心态,实现同仁群体的多元化。同仁群体的多元化是陈明先生近年来的主张,我非常赞同。《原道》虽然是大陆新儒学的思想阵地,但“道”本身无处不在,大陆新儒学也不必固步自封。传统的哲学思辨固然是应有之义,社会科学的新知新见,也能进一步促进思想创发。在知识爆炸的社会,“道术为天下裂”是不争的事实,“道归于一”的理想也必须通过百家争鸣来实现。 第三,以包容的心态,实现同仁群体的年轻化。同仁群体年轻化也是陈明先生富有远见的举措。随着国家政治和法律层面对传统文化的日益靠拢,以及社会思潮的涌动,可以预见传统文化在今后会日益受到珍视与热爱。与此同时,一些不肖之徒也因为利益驱动而以传播传统文化之名为抹黑传统文化之行。面对这一现实,《原道》有责任担当起弘扬正道的义务,尤其是通过发现和支持同情理解儒家的青年学者,为弘道事业造就后继之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