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宋朝能收到比明朝多10倍的商税? 作者:吴钩 来源:作者赐稿 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七三年岁次壬寅腊月十九日戊辰 耶稣2023年1月10日 在宋代,商税特指一般商品的过税(相当于流通税)与住税(相当于营业税),市舶抽分、坑冶抽分、房产交易课税、酒税及其他专卖收入、场坊拍卖收入都不包含在商税统计数目之内。北宋中后期,商税收入(单指过税加住税,不含其他来自工商业的税费)常年保持在800至1000万贯之间。不妨与明代的工商税岁入比较一下,据黄仁宇统计,1570—1590年期间(隆庆—万历年间),钞关税、商品税、蕃船抽分、房地契税、竹木抽分、矿银、渔课等来自工商业的总收入,合计943000两银。如果按一两白银约等于一贯钱的比率折算,明王朝的工商税总收入只有宋朝商税收入的10%。 为什么宋政府能够征收到远比明王朝(以及其他王朝)多得多的工商税呢? 一种解释是,宋代的商税率远高于明代。事实是不是如此?宋朝的法定商税率为5%(过税2%+住税3%),明代对一般商品的征税包含钞关税与商品税(相当于过税与住税),钞关税率维持在0.2%至3%之间,商品税维持在3%至6%之间。可见宋明两代的法定商税率相差并不甚远。 另一种解释是,宋政府在商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重复征税、变着花样收税的问题。应该说,这个问题确实是存在的,所以宋人说:“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筦榷货财,网利太密”。但单靠“刻剥”,宋政府是决不可能“剥削”到比明王朝多出10倍的商税额的。要说“刻剥”,明代万历年间的矿监税使才达到“刻剥”的顶峰,皇帝派出的矿使与税使遍天下,“一买一卖,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以致“三家之村,鸡犬悉尽;五都之市,丝粟皆空”。但二十余年间,矿监税使也只给内库搜刮到1000万两银子而已。 因此,上面两个解释都是缺乏说服力的。合理的解释也有两个: 其一,宋王朝建立了一套完备、健全、覆盖全国各城市的商税征收系统。宋政府在都城、州城、县城以及大的市镇都设有商税务,熙宁十年(1077),宋朝共有商税务2060处,而明初的商税征收机构只有462处,清中叶更是减少到34处。到了晚清时为征收厘金,清王朝的地方政府才重建了比较完备的商税征收机关。 其二,宋代的商品经济发达程度足以支撑800至1000万贯的商税。据刘光临教授的研究,宋代商税重点城市集中在河流沿岸,这些沿河城市贡献一半的商税额,“充分揭示以水运为基础的长途贸易是宋代商税征收的主要对象”;另有31个县城、市镇的商税额超过了所隶属的州城,说明可征收的商税额与所在城市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而与城市的行政级别没有必然关系。 总而言之,宋王朝的商税收入是建立在发达的城市工商业、健全的商税征收体系的基础上的,并不是说官府想要“刻剥”就可以“刻剥”到那么多税钱的。 最后的问题是,宋政府对商税的“贪婪”究竟是促进,还是妨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论者囿于朱熹提出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的指控,认为是后者。但我们认为是前者。理由如下: 当宋政府将征税的重心从农业税转移到工商税之上,势必要培育、维护市场,积极发展工商业,因为杀鸡取卵只能图一时之快,放水养鱼方是长远之计。而为了发展工商业,宋政府需要修筑运河、桥梁,以方便物流、客流往来;需要开放港口,以鼓励海外贸易;需要热切开发铜矿,以获得充足的铸钱资源;需要积极铸钱、投放于市场,以满足人们交易之需;需要建立金融汇兑机构,以服务于长途贸易;需要发行信用货币,以便于商人快捷达成交易;需要成立“工商银行”,以向商人提供经营资本的贷款;需要制订合同法、担保法、借贷法、买卖法、牙人法、市舶法等民商法律,以对付日益复杂的贸易形态与利益纠纷;需要保护私人财产权,以激励商民放心地追逐财富、积累财富;需要允许市民随处开店、夜间营业、自主定价,以及人口自由流动,使商业得以充分展开;需要创新市场机制,使商业机构更加适应市场…… 所有的这一切,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逻辑推论,而全都是出现在宋代中国的事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