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和谐社会建设看国学的现代性 宣朝庆 (南开大学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300071) 今天我们研究国学,理想很多。有先生提出,研究国学是为了提高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进而提高中国的国际地;研究国学的目的还在于,发现于当今社会有用的东西,用于治国安邦、和谐社会建设之中,指导社会结构调整、社会机制运行,实现国人孜孜以求的幸福。笔者认为,就以上两者而言,后一个方面更为重要,也更为实际,因为它是操之在我的东西。同时,还应注意,研究国学不能光看到中国传统中好的思想与价值,也要注意审视它有哪些缺陷或缺失,哪些问题仍然影响至今,需要改进,这样才能保证中华文化永葆青春。 就和谐社会建设这个课题而言,已经有很多学者谈到国学或中国古代已经有很重要的传统和实践经验。确实,和谐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所在,社会建设也不是今天才有的课题,历史上的治乱兴衰之中,所谓的“治”就是和谐社会建设。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早战国以后,中国古代曾出现了两条和谐社会建设的道路,一种是先秦法家的和谐社会,一种是汉代以后儒家的和谐社会,前者以尊君为价值基础,后者以民贵君轻为思想内核,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秦国是执行法家路线进行和谐社会的典范。荀子曾到秦国去考察,看到的社会景象和谐极了。当时秦国民风淳朴,山野小调平实而不淫邪,老百姓衣着朴素而不妖艳,非常顺从官府的管理;各地官员尽忠职守,待人以礼,办事公道而不徇私,大有古代良吏之风。国都中的士大夫,凡出家门就是到官府办公,离开官府就回家门,不结党,不营私,除了公事还是公事。朝廷政治清明,政务处理极为高效,该办的事情立即批准,不该办的事情立即否决,从不拖泥带水。 但是,表面的和谐下隐藏着可怕的社会体制问题。所有的和谐都是在君主集权制下形成的,具体说是在秦法的强力制约下达成的。君主为了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通过权势和御臣之术控制了官员,进而利用“法”控制人民,把全国的百姓都纳入耕战的团体。“在太平无事的时候,老百姓受到赏罚法令的激励,努力耕种,可以富国。一旦战争起来,平日本就有组织的农民,马上就变成全国皆兵,进入战斗行列。”(韦政通:《先秦七大哲学家》,第190页。)人民完全成为君主手中的自有流动资源,而丧失了人格与自由。这可以从一下两个方面看出: 首先看秦法的本质。秦法作为古代法与现代意义的法律具有明显的不同。后者具有消极与积极的两面性,消极的一面是防范性的,规定人民如果违犯了某种法令就要接受某种惩罚;除此之外,它还有保障人民权利的积极一面。秦国的法则纯属于消极性的,只有统治者对人民的要求,没有人民向统治者的要求,因此法只是专制帝王统治人民的工具利器。读《韩非子》,常看到“法”与“禁”连言,法就是指禁令,禁令是统治者向人民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得赏,违反要求的则罚,赏罚正是统治者控驭臣民的“二柄”。 其次,看秦法的促成的社会后果。秦法以张扬公领域,消灭私领域,帮助国家进一步控制社会为重要目的。《韩非子·诡使篇》说:“夫立法令者,所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所废的“私道”,不只是 “私情”,还包括了“私意”、“私惠”和“私欲”等等。人的生活,除了遵行政府的法令以外,所有属于私人的行为,私人的领域,全在禁止之列。这样,法成为社会存在的唯一价值标准,做事不合于这个标准的,不出于官法的,统称之为私行,而一切的私行都是违法的。 这种价值观必然对秦国的社会政策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并最终危及到秦国社会稳定。《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范雎与秦王讨论利用王室园林中的产物救助灾荒中饥寒的百姓,秦王认为,无功而赏不符合秦国的法律传统,因此宁愿看着老百姓挨饿也不能随便救济他们。这个故事反映出秦法的阶级本质是统治者利益的集中体现。为了统治者的利益,不惜大败天下之民。如此之法,必流于酷法,如此之政,必流于苛政。它完全否定了人的同情心,同时也不承认人民有向统治者求助的权利,毫无社会福利思想可言。一旦它成为一种价值观,执行它的政府就可以据此反对采取任何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并且武断地认定百姓贫穷的原因是奢侈和懒惰。活在这样的社会里的人民,只有耕可以使他富,战可以使他贵,此外没有其他的选择。在君民关系方面,法家思想暴露出了赤裸裸的暴力,如屠夫加之于牛羊,没有任何有效的制约和限制,而任其泛滥,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灾害之一。所以,当君主专制体制发展到秦始皇时代后,秦朝存在很短的时间就灭亡了。 战国时代的时代精神,一在要求富强,一在要求统一,要实现二者,都必须有一个至尊至强的国君,这是时势使然。但是如何合理安排“君——民”关系,也就是现代人眼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建设一个法制健全、文明和谐的社会,法家并没有给出一个好的答案。 秦朝灭亡的惨痛教训提醒后来的统治者,调整君民关系(或者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心所在。从汉朝开始,以“民贵君轻”为核心的民本思想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在社会政策方面,贯彻儒家仁的精神,强调仁者爱人和公正合理,提倡轻徭薄赋、“使民以时”,与民休息,保护小农经济的发展。汉唐开创盛世小康的局面得益于此。西汉开国实行黄老无为之治,后来又独尊儒术,其中的思想主线是重视民本思想,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唐代也是如此,实行均田制,稳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保障老百姓的生活。 当社会政策改革的方向偏离民本思想,过多地考虑国家利益或财政目标时,社会思想家便会根据民本思想传统提出反对意见。比如王安石变法。有研究认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宏大,目标高远,而实以理财为中心。新法中育苗、免役、市易诸法,近世学者多强调其社会政策的意义,具有摧抑兼并的功效,然而究其实际,这几项新法的目标,是以社会政策而兼收财政政策的效果,将利权自富家的手中收之于政府,以增加政府的收入,政府收入既增,一方面可以用之于均济贫弱,一方面也可以解决政府财政的困难。由于新法具有财政政策的特色,所以在施行的过程中,便不免以财政的考虑为先,使得实行的结果与原初立法的理想颇有差距,利权虽已收归国家,而贫弱则未见均济,民生反而遭受困扰。”(梁庚尧:《市易法述》,《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第十、十一期合刊) 针对王安石的做法,张载提出“民胞物与”的原则,主张君、民之间不应该是利益冲突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而应该自觉地构建命运共同体关系。君民如同家庭中的兄弟,天子和大臣都是同胞中的贤者,而不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百姓如对待兄长一般尊敬他们,他们也视百姓为需要扶植、需要疼爱的胞弟。特别是那些残疾孤寡的弱势群体,应该得到国家的关爱和照顾。这种思想从民本思想出发,反对“家天下”思想,为社会建设确立了根干价值,指出人民有向统治者要求社会福利的权利。张载提出,儒家的民本思想落实到统治者身上就是“爱必兼爱”,是视人如己,“以爱己之心爱人” ,强调有容不弃。所谓“大人者,有容物,无去物,有爱物,无徇物,天之道然”,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是社会公理。同时,张载主张重新平均分配土地,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具体方法是恢复井田。 总起来讲,民本思想传统影响下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以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为着眼点的,在社会政策层面重视维护小农的利益,减轻他们在赋税和徭役等方面的负担。在长期的探索过程中,社会思想家根据民本思想提出了新的主张,认为人民有向统治者要求社会福利的权利。但是,古代民本思想在人权方面一直没有突破,没有能够从法律的层面考虑把民权界定下来,而是寄希望于好人政府。当代和谐社会建设应该汲取历史经验和教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食品卫生、环境污染、农地改革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上,坚决纠正部门利益、企业利益至上的做法。同时,要加强立法,保障人民的生产生活基本权利;要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健全相关机构和制度,训练人民群众学习行使自己的权利。当前严重干扰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民群众的权利没有获得切实的保护。当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应该以尊重人权,建设公民社会为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公民意识得以张扬;另一方面,扩大公民的私人领域,提高公民参与社会自治的积极性,从而创造一个富有活力的和谐社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