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提要:作者用聚落形态演进的三个阶段,对中国古代国家起源的过程和路径作了概括,并与酋邦理论和社会分层理论进行了对比和整合。 进入国家社会之后,中国古代国家在早期的发展中其形态和结构又经历了什么样的变化? 关于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演变,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日本的中国古史学界每每用“城市国家—领土国家—帝国”这样的模式来论述中国由先秦至秦汉的国家形态的演进。我国学术界讨论的主要是如何从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转变的问题。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也有一些学者不再采用“五种生产方式”的模式,提出用另外的框架来表述中国古代国家形态的演进,如田昌五先生提出用“洪荒时代”、“族邦时代”、“封建帝制时代或帝国时代”,把古代中国划分为三大段,洪荒时代主要讲人类起源和整个原始社会的历史,族邦时代主要讲中国文明社会的宗族城邦以及相应的宗族社会结构演变的历史,封建帝制或帝国时代主要讲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循环往复变迁的历史。苏秉琦先生提出了“古国—方国—帝国”式的演进框架。也有学者使用“早期国家”和“成熟的国家”来区别夏商周时期的国家与秦汉以后的国家。上述有关中国古代国家形态演进的种种框架,虽说各自从各个不同的侧面概括了中国古代国家发展过程中的某些特征,但也并非没有问题。 在我国,“城市国家”这一概念最初的提出,以及以此为基本线索考察中国古代社会问题,始于侯外庐先生1943年出版的《中国古典社会史论》。尽管今天看来,侯先生在该书中把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出现的时间定在殷末周初,很需要予以修正,但他以“城市国家”作为研究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的路径,以及力图探讨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独特途径的科学精神,至今都有它的启发意义。 剔除上述诸说之不足而吸收其中合理的成分,笔者认为,中国古代进入文明与国家社会以后的政治实体的演进应更规范地表述为:邦国―王国―帝国三个阶段和三种形态,中国古代最早的国家是小国寡民式的单一制的邦国;邦国的进一步发展是以王国为“天下共主”国的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王朝国家;王国以后,通过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走向了以郡县制为统治结构的帝国。 邦国较史前的“中心聚落形态”,其最显著的区别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系统的出现。邦国也称为“都邑邦国”。中国古代有国就有城,建城乃立国的标志,并形成“都鄙”结构。“都”是指国都、都城;“鄙”是指鄙邑,有的属于都城周围的村邑,有的属于边陲地域的村邑。那些较大的邦国,在都城之外还可以有二级、三级城邑或宗邑,构成二、三级邑落中心,在二、三级城邑或宗邑的周边也有鄙邑存在。所以,都邑邦国是有城又有领土的,它不同于日本学者中“城市国家—领土国家”中城市的概念。先秦文献中就有“邦”、“国”、“邦国”、“庶邦”、“邦君”等词汇,并与“王国”相区别。“都邑邦国”或“都邑国家”的概念,也不同于古希腊“城邦”。诚如伊藤道治教授所言,古希腊的城邦以一单一城市即为一自我完备的生活体,而且其政体属于奴隶制社会的民主政制,所以被称为民主城邦。古希腊城邦与我国龙山时代的都邑邦国以及夏商周三代的王国均不相同。 由邦国可以走向王国,但并非所有的邦国都能发展成为王国,只有取得了“天下共主”地位的邦国,才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王国,这就是夏商周三代的夏邦、殷邦和周邦。王国的王权,不但支配着王邦(王直接支配的地区,即后世所谓“王畿”),还支配着附属于或从属于王邦的属邦,这就是《诗经》和《左传》中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只有这样的王权才使得“天下”诸邦之间的权力系统真正呈金字塔式结构。由于出现了可以支配其他族邦的这样一种王权的存在,使得其他族邦的主权变得不完整,没有独立的主权,从而使得王国时期统一的国家结构或者说国家形态是一种“复合型国家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既有作为“天下共主”的“国上之国”的王邦,也有作为属邦的“国中之国”。例如商代“内服”与“外服”结构和周代的分封制结构都属于复合制国家结构。其中,商代作为外服的“侯、甸、男、卫、邦伯”,周代那些被分封的诸侯之国,它们都是臣服于王国的、主权不完整(不具有独立主权)的邦国——“国中之国”。 根据夏、商、周诸王朝的情况看,这种王权还是在家族或宗族的范围内世袭的。由于王权的世袭性、结构性和制度化,才形成了王朝或王权的“正统”意识和“正统”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种正统观又是与中原地区这一独特的地理环境联系在一起的。 王国之后是帝制帝国,中国古代帝国阶段始于战国之后的秦王朝。帝国时期的政体实行的是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这是一种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结构。这种高度发达的中央集权国家的成因,我们可以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进行探讨,笔者以为至少战国时期郡县制的推行和以授田制为特色的土地国有制的实行,以及先秦时期“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理念的作用,都是秦汉中央集权国家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而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于文字的统一,则是中国两千多年来国家统一与文明传承的文化保障。 在帝制国家结构中实行的郡县制,与先秦时期的采邑和分封制是完全不同的。采邑与分封都是世袭的,而郡县制中的各级官吏都是皇帝和中央直接任免的。王国与封国;王国内王与贵族的封地和采邑;诸侯国内邦君与贵族的封地和采邑,它们之间虽有上下隶属关系,但不是行政管理关系,因而无论是封国、封地还是采邑,都与战国秦汉以来的地方行政机构不同,不能据此而划分出地方行政管理级别。这就是复合制的王朝与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帝国王朝在国家结构和统治方式上的差别。 基于以上概述,如果将“聚落三形态演进”说和“邦国—王国—帝国”说这两个学说理论观点结合起来,古代中国社会形态演变的过程则可以表述为:“史前大体平等的农耕聚落形态—含有不平等的中心聚落形态—都邑邦国—复合制国家结构的王国—郡县制的帝国”这样五个发展阶段和形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