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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科举舞弊 1300年里都设置了哪些考试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12-05 澎湃新闻 毛佩琦 参加讨论

    为痛惩夹带之弊,乾隆帝曾下谕旨,令“步军统领、五城御史出示晓瑜,并密行查拿”,且在现场派遣军役搜检,以致扒光入场者的衣裤。乾隆九年(甲子,1744年)顺天府乡试,头、二场各搜出夹带21人。由于搜检威慑,大量蝇头小卷被遗弃在贡院外各角落。第二场点名,竟有2800余人不敢入场考试,而入场参加考试者,因为没有夹带而交白卷的68人,不完卷的329人,文不对题的276人。如此情景,不仅说明夹带积弊之重,而且说明士子庸滥之甚。此役之后,科场夹带虽稍微平静,但不久又死灰复燃。殆至清朝末年,纲常解纽,科场搜检流于形式,对于夹带见怪不怪,科举也就走到了尽头了。
    
    科举作弊用的夹带鞋
    科举号称公平,但科举的公平也是相对的。作为地域广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差异很大。如果都按一个标准取士,可能造成机会的不平等。同时,各皇朝为了扩大统治基础,也有必要广泛地选拔人才,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才都选拔出来。这既可以使取士的代表面更均衡,也可以照顾到差异地区和不同民族的相对公平。同时,统治者为了强化自己的政权支柱,给特定人群或特定族群以优待,也是科举中常见的做法。
    唐朝文武官考试即有所谓南选。唐朝规定了诸州的解额,照顾了边远地区、落后地区的应试者的数量。宋朝也以各地解额数量的限制分配,来取得地区之间的平衡。金朝太宗天会五年(1127年),因“河北、河东初降,职员多缺,以辽宋之制不同,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号为南北选”。南北新老地区按不同标准取士,就照顾到了地区和民族差异。元朝科举分左右卷,其中有对汉人、南人歧视的因素,但也不无扩大统治基础,求得差异均衡公平的考量。
    明代科举,取士原不分南北。洪武三十年(1397年),取士五十二人,皆南人。太祖朱元璋认为考官为南方人因而偏私,于是严惩考官,亲自阅卷,结果录取六十一人皆北人。
    永乐以后,几经调整,确定取士分南、北、中卷。这不仅调整了利益分配格局,照顾到落后地区的发展,也使国家统治基础更为平衡稳固。明代武举也曾仿文科之南北卷,分为边方、腹里。每十名中,边六腹四以为常。清代科举卷不分南北,而按参加考试的人数临时确定名额。在会试中采取分省取士,照顾边远省份,以确保各省士子都有登科的机会;在乡试中实行编号制度,分别规定取中名额,使偏僻之乡及地方民族子弟能有中试者。对土司科举的放宽等等,也出于同样目的。
    
    江南贡院
    在等级森严的社会中,绝对的平等永远无法实现,统治者有时要故意维持这种等级差异。
    科举考试,号称朝廷设科,人人可以投牒自进,但实际上,朝廷对于参加科举者的身份有明确的限制。唐代规定,“有刑家之子,工商殊类”不得充贡。宋朝,“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及医巫之家不得参加科举;辽代“医、卜、屠、贩、隶奴及倍父母或犯者、逃亡者,不得举进士。”天祚帝乾统五年(1105年)又规定“禁商贾之家应进士举”。金朝规定倡优之家、伶人,奴婢、罪犯、叛逆人亲属乃至官方的太常大乐署的乐师、少府监各色工匠艺人都不得参加科举。元朝仍有“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的规定。但阴阳医术之士则不禁止。
    世祖在位时,丞相火鲁火孙等关于开设科举的建言中就说到“儒吏、阴阳、医术,皆令试举”。对于罪犯的限制可以理解,对于工商医伶人奴婢之家的限制,就是明显的歧视。明朝规定相对放宽,洪武四年,太祖朱元璋令“惟胥吏心术已坏不许应试”。他不愿意让那些已被官场污染的胥吏进入官员队伍。
    洪武十七年,又规定:“其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丧者,不许应试。”明代,特别是在中后期,有大量的工商之家的子弟参加科举考试,而且中试入仕。社会的进步,工商业阶层的壮大,普遍价值观念的变化是其原因。到清代,仍规定奴婢倡优之家不得参加科举,其他贱民包括丐户、疍户、九姓渔户等等也不准参加科举。雍正年间虽然曾下令除豁乐户等贱籍,在名义上解除了他们参加科举的限制,但实际上还是很难取得完全平等的地位。
    转自澎湃新闻http://www.thepaper.cn/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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