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为政治国方面,子产奉行宽猛相济的治国方略。所谓宽即德政、仁政,所谓猛即刑政、法治,二者具有功能上的互补性。子产作为杰出的政治家,清醒地认识到在礼坏乐崩的社会现实中,单纯靠德政、仁政已经难以维护等级社会秩序和贵族统治。子产希望通过宽猛相济、德刑兼施的统治手段,来维持国内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势力均衡,以此来达到其“救世”的政治理想。 在治国方略上,孔子也是主张德与刑、礼与法的结合。 他曾盛赞子产为“古之遗爱”,尤其认同和高度评价子产的宽猛相济治国理念,颂扬道:“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孔子的语境中,德与刑并非并驾齐驱,而是有所侧重。具体说,孔子更重德,刑政只是作为德政的补充。“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孔子的德刑兼治、以德为主的思想体现在道德教化方面,则为“先教后刑”,所谓“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论语·尧曰》)。在刑罚施用方面,孔子主张“先礼后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在处理纠纷方面,孔子主张息讼、无讼。“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尽量消弭争讼。这些都体现了孔子在德刑兼施的同时,更多地强调德主刑辅,为政以德,胜残去杀。但不可否认,在对待危及宗法社会统治基础的恶性案件,孔子不仅不反对刑杀,而且还大加赞赏。如郑国在子产死后,其继任者子大叔执政失之于宽,致使郑国“盗贼”蜂起,子大叔加之以猛,派兵加以镇压。对此,孔子是极为认可的。 此外,据《荀子·宥坐》《尹文子·大道下》等记载,孔子本人在刚当上鲁国摄相就杀了持不同政见者少正卯。足见其对刑政是明抑暗用的,这与其高扬德政礼教在本质上是别无二致的。 三 春秋末期处于宗法社会走向崩解的时期。为了维系血缘宗法社会的稳定,孔子和子产都强调以礼来规制宗法社会。通过礼,在全社会重构“尊尊”而“亲亲”的大厦。子产与孔子所处的春秋末世礼坏乐崩,礼的真谛逐渐被人们所淡忘和抛弃,剩下的只是繁文缛礼的形式。子产重视礼主要关注于礼的内在价值追求和对人们行为的约束规制。因此,对于那种在形式上守礼而内心不真正重视礼的行为坚决反对。如对于郑国贵族伯石三辞而后受任为卿的虚伪政治作秀,子产毫不含糊地表示了自己的厌恶。 孔子对背离礼的本质而单纯奉行礼乐仪式的行为也持否定态度。 其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对于连礼乐仪式都要僭越的行为,更是表达了自己的厌恶和愤懑。如对于季氏舞八佾于庭的行为,孔子就喊出了“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对于鲁国权臣三桓的私邑均超过规制的问题,孔子主张“堕三都”。孔子还将名分看作是维护礼制的重要内容。他特别强调“正名”。将“必也正名”作为为政的先决要务。在孔子看来,“正名”是维护周礼的前提和基础,是维系宗法制度的根本和关键。唯有如此,才能做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 为了维护礼的本质,孔子要求从内容到形式都符合周礼。对于片面追求外在形式而失去内在精神的所谓“礼”,孔子是坚决反对的。他主张行礼时要体现内心的诚敬而不是外在的奢华。“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八佾》)对于已经失去实质内容徒具形式的禘礼,孔子表示:“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原因就在于行礼的统治者“居上不宽,为礼不敬,临丧不哀”(《论语·八佾》)。但为了更好地体现礼的内在精神,其必要的形式还是要保留的。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仪式是礼的内容的重要依凭,故当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时,孔子极力反对。“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论语·八佾》) 在对礼的认识上,子产与孔子出奇地一致,都坚持礼的实质重于外在形式,都把礼作为维护社会等级尊卑制度的重要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