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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与孔子(3)

http://www.newdu.com 2017-12-05 光明网 桑东辉 参加讨论

    
    子产与孔子思想的分歧和冲突主要表现在政法观上。由于两人的年龄差距和国别不同,史料中未见他们二人发生直接思想交流和碰撞的记载,但这种冲突仍可从子产力推“铸刑书”和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而可见一斑。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资料图 图源网络)
    子产铸刑书是针对郑国国内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而推行的“救世”措施。
    随着春秋社会王政下移、礼坏乐崩,单靠礼这一单独的统治术已经无法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对法和刑的呼唤越来越强烈。子产铸刑书就是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倒逼出来的司法改革措施。子产的铸刑书是对传统法的一次大的调整,即将法律规范刻铸成所谓的“刑书”,使国人周知。尽管这一改革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保护日益壮大的新兴阶层权益,客观上有利于维护郑国的社会稳定,但同时这种法制改革等于废弃了“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左传·昭公六年》)的“先王”之制,对具有法律垄断权的贵族阶级来说是一次不小的冲击。晋国的叔向指责子产“铸刑书”必将导致“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左传·昭公六年》)的局面,而一旦国人有“刑书”可征,则必将冲击贵族阶级礼法秩序。“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左传·昭公六年》)
    孔子虽然没有直接对郑国“铸刑书”进行表态,但从他批评晋国“铸刑鼎”可见其对子产法律改革也是持反对态度的。孔子的观点与叔向类似,也认为一旦铸了刑鼎,则“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将“铸刑鼎”与破坏贵贱等级秩序联系起来,认为将法律规范公开化破坏了“贵贱不愆”的社会秩序,影响到贵族统治基础。
    在中国传统政治伦理中,法与礼、德与刑是密不可分的,主要表现为法以佐礼、刑以辅德的特点。而子产铸刑书、晋国铸刑鼎则使得刑和法从德和礼的附庸、辅佐地位走向前台。从学理上讲,子产铸刑书是在德刑兼施治国方略下的一次调整和修正,客观上促进了法与礼的分离,在以道德规制为主的礼乐制度基础进一步凸显了刑罚规制的作用。尽管孔子也不否认刑和法所具有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功能,但他更倾向于德礼之治,即“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总的说来,子产铸刑书对犯罪者按刑书征辟,而不是以执法者一时的政治需要来自由裁量和决定所适用的判例。这是子产与孔子法律思想最为明显不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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