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敬天保民思想则与之前的思想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惟命不于常”。所谓命,就是天命,即上天授命之意,“惟命不于常”的含义是:上天所授与的大命是不固定的,上天并不永远保佑某一个王朝的统治。那么,为什么天命不常呢?周公解释说:我听说古时候殷代那些圣王们,敬奉天命,爱护小民,勤于政事,因此,得到了上天的保佑,但是,后来殷的嗣王却“酣身厥命,罔显于民,”放纵使酒,引起了民众的怨恨,殷王的荒政被上天知道了,所以天降丧于殷,商王朝的统治者受到了天的惩罚。 关于周人所以灭商的原因,周公也解释为天命估助。周公说:我们的先王周文王,明德慎罚,不欺侮鳏寡孤独的百姓,关怀小民,勤于政事,文王的德政被上帝知道了,上帝十分高兴,就命令文王灭掉了殷王朝。周公认为,不仅周灭商的历史是这样,历史上的商人灭夏也是如此,夏王朝的灭亡,就是因为“有夏不适逸”,(《尚书多士》)即夏人不节制自己的放纵行为,天便废除了夏朝的大命,命令商朝的先祖成汤消灭了夏朝。 周公“惟命不于常”的思想,是历史上的思想家第一次对于朝代更替,政治兴亡做的解释;它一方面论证了周人灭商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提出了顺从天命,巩固周王朝统治的问题。 第二,“天畏忱,民情大可见。”(《尚书康诰》)这句话的意思是:上天是可怕的,它是否真诚地保佑你,要从民情中体现出来。周公把民情看作是反映天命的镜子,认为社会政治的得与失,要从民情中去体察,“人无干水鉴,当于民鉴。”从认识论的意义上说,周公认为天命是可知的,并且把天命系于人事,主张从人事中去体察天命,实际上是虚于天命,重于人事,虽然周公并没有否认天命的存在,但又不人为地把天命神秘化,这是中国古代天命观的一个长足的进步。 第三,敬从天命,怀保小民。由于天命不常,上天只是估助那些有德的人,而天的意志又要从民情中反映出来,因此,周公主张敬从天命,怀保小民,从而,使周王朝永远得到天的佑助。 在敬天与保民二者之间,周公认为,关键在于保民,只有怀保小民,才能得到天的佑助,所以,保民是敬从天命的根本途径。 敬天保民,在实际上就是实行开明的政治统治。统治者在政治上实行开明统治,最首要的一点就是统治者不可恣意妄为,周公曾经反复告诫群臣、弟子,不能贪图安逸,沉湎于田猎、游玩,必须勤于国事,弟子,统治者应该注意体察民情,要知道“稼穑之艰难”,要知道民众是如何生活的。 周公的敬天保民思想,有着深刻的历史意义。首先,周公用“民情可见”的观点解释天命,天命在逻辑上是可知的,这标志着人们认识水平的进步,在对待天命的态度上,周公主张既要敬从天命,又不能盲目的依赖天命,甚至明确地提出“天不可信,我道惟宁”,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发展路向。其次,敬天保民的思想核心是保民,这标志着这一时期统治阶级对于民众的力量已经有所认识,在敬天保民的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初期实行,实行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敬天保民思想奠定了周代初期政治发展的理论基础。 而为了实现“保民”,统治者自己要注意“明德”。统治者是实施政治的主体,其自身行为十分重要。人们把统治者的政治行为称为“德”。殷卜辞中已经有了“若德”、“元德”、“不德”、“改德”的提法;《盘庚篇》中“德”也具有道德价值的界分。好的政治行为被称为“施德”、“积德”、“用德”、“敷德”,不好的政治行为被称为“荒德”、“含德”、“非德”、“爽德”。可见,虽然殷人重视天命,在政治中也注意弃恶向善,从人事方面作努力。周王国建立后,周人更强调“明德”。从周诰十三篇看,周初“德”观念与殷代相比无大变异,只是作了更大规模的阐发。从具体内容看,有“酒德”、“先王之德”、“宁王之德”、“古人之德”、“民德”、“凶德”、“桀德”等,“德”多与具体行为相关,既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恶。 为了实现“保民”,统治者还要注意“慎罚”。在观念上,周公把“慎罚”视为德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刑罚与德的关系上,他认为德是根本,刑罚是辅助。民众是实施政治的客体,为了治民,罚必不可少。但如何掌握罚的尺度,却是文明初期政治活动的一大课题。殷人残酷而重罚,这是周人声讨殷人统治的一大罪状。从《盘庚篇》看,在商代,德已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道德概念。并可以将德的基本含义概括为四点:1、恪守天命,遵顺先王为德。《盘庚上》讲:“非予自荒兹德。”意思是我敬天尊祖,无失德之处。2、政治上用旧人为德,盘庚讲:“人惟求旧,器非求旧,求新。”“予亦不敢动用非德。”3、唯上是听为德。4、勤劳从事亦为德。“无总于货宝,生生自庸,式敷民德,永肩一心。”(商王盘庚百般教诲臣民要慎于行,克己从严,不要触犯刑罚,“予其懋简相尔,念敬我众”。对敢于触刑者,严惩不贷:“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还要斩草除根“无遗育”。由此观之,殷人有教有罚,并非残酷的、暴虐的政治。周初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提出“慎罚”,主张“义刑义杀”。这个“义”,不是仁义,而是掌握程度,当杀则杀。具体说,要依据成典用刑;用刑要注意犯罪者的态度,有罪知改者轻罚,知过不改者重罚;用刑之心要出于善,不可肆虐;置人死命,应慎重从事。对现代人来说,“罚”是一种纯粹的政治行为;而在周代,“罚”也体现上天的意志。所谓“我乃明致天罚”、“我则致天之罚”(《尚书·多方》),正是明显反映。 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明德慎罚”思想与“以德配天”说是相辅相成的。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主张德刑并用,崇尚德政,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要求统治者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不可贪图安逸,要严于律己,勤政修德,绝不可骄奢淫逸。当然,周公提出“明德”,并不是由于心地仁慈,而是为了长久地维持其统治,是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的。 所谓“慎罚”,是指统治者要谨慎用刑,不得滥杀无辜。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对罪犯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要求区分过失和故意;惯犯和偶犯。对于故意犯和惯犯,小罪也应处重刑;对于过失犯和偶犯,大罪也可以减刑。第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殷商的“罪人以族”和滥施族刑,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只惩罚本人。第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第四、刑罚要适中。主张用“中罚”,就是用刑“不过”,又无“不及”,要刑当其罪。这些思想,在当时世界刑法史上是罕见的,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商代西周时期是中国政治思想产生、形成的重要时期。随着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产生了萌芽时期的政治思想。与春秋战国以后的政治思想相比,商代西周时期的政治思想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中国政治思想史上一些十分重要的范畴已经在这一时期提出来了,如周公根据周初的形势修正了传统的天命观,提出了德的思想;主张按照德的要求,敬天、敬祖、明德、保民、慎罚,处理好统治者与民、与天的关系,以上得天助,下得民和,最终确保周朝统治的长期延续。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敬天保民”思想对于尔后的政治思想也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春秋战国以后儒家的民本思想,是西周时期的“保民”思想的逻辑发展。 这种思想的产生,在重大的社会变革之后,一般都要产生,这是中国政治家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成功与失败的鉴定,汉朝初年有过对亡秦的总结,唐朝初年李世民、魏征等人总结过隋亡的经验,明朝初年朱元璋总结了元朝灭亡的经验,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宝库中的珍品,对于今天仍有其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得人心者得天下,但只着重看前一个朝代的失误,而不能全面来整合历史,就是其局限所在。我们要引以为鉴,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之发扬光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