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语:老人再婚子女任需赡养】 近日,盐城市盐都区法院潘黄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家近20年的七旬老人李某诉三子女赡养费纠纷一案,判令其三子女每月各自承担李某生活费300元,每年各承担医疗费用1000元。 1990年,原告李某与桂某夫妻关系不和,李某起诉要求离婚,当年在原盐城市郊区法院调解离婚,因大女儿已成年,双方协议二女儿由母亲桂某抚养,儿子由母亲桂某照料,李某负担生活、教育费,直至其子独立生活,房屋归儿子所有。随后李某去上海打工,并按照调解书约定向桂某支付其子的抚养费用。离婚后的李某离开盐城长期在上海租房居住,并已再婚,未再生育。由于年迈体衰,李某的收入已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其与前妻所生的三子女均以李某再婚亦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由不愿赡养李某,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其三子女抗辩原告已再婚,以及未尽到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理由,不予支持。在调解未果后,法院判决李某三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