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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道·礼教·礼治:荀子哲学建构新探

http://www.newdu.com 2017-12-09 《现代哲学》2004年04期 佚名 参加讨论

    黎红雷
    内容提要:荀子以“礼”为中心,形成偏重于儒家“外王学”的哲学建构。他首先把“礼”提升到“道”的高度,作为人类社会乃至自然界的最高哲学范畴;一方面把“礼”作为道德教化的依据,建立起自己的道德学说;另一方面把“礼”作为社会治理的准则,形成自己的社会政治思想。“礼道—礼教—礼治”,构成了荀子哲学思想的主体。
    关键词:荀子;礼道;礼教;礼治
    笔者在《本体·伦理·管理——孟子哲学体系新探》(《中国哲学史》1998年第2期)中指出:先秦儒家哲学从孔子开始便奠定了一个基本倾向——“内圣外王”,两个基本范畴——“仁”与“礼”。其后,孟子从“仁”出发,建立起自己偏重于“内圣”的哲学体系。荀子则从“礼”出发,形成了自己偏重于“外王”的哲学建构。在这一建构中,荀子通过“明于天人之分”的论证,把“礼”提升到“道”的高度;又在“化性起伪”的论述中,把“礼”作为道德教化的依据;进而在“强国裕民”的探讨中,把“礼”作为社会治理的准则。“礼道—礼教—礼治”,是把握荀子哲学思想的三个基本环节。
    一、礼道:“明于天人”的结晶
    荀子吸收了老子以及《管子》四篇(包括《心术》上下、《白心》、《内业》)中的道家思想,把“道”作为世界万物的本质。“大道者,所以变化遂成万物也。”(《荀子·哀公》,以下仅注篇名)作为万物“所以然”的道,落实在自然与人事上,则分别体现为“天之道”与“人之道”。荀子提出“明于天人之分”(《天论》)的命题,论述了“天道自然”与“人道有为”的观点;而通过界定“礼”的本质,又使“天道”与“人道”紧密结合,形成了天人相分又相合的自然观。
    荀子所说的“天”,指的是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的整个自然界,具有物质性、规律性和客体性的特点。“列星随旋,日月递召,四时代御,阴阳大化,风雨博施,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不见其事而见其功,夫是之谓神。皆知其所以成,莫知其无形,夫是之谓天。”(《天论》)“天”是什么?就是日月星辰、风雨雷电,以及由此而得到养育和生长的宇宙万物。从根本上说,宇宙万物所以生成的本原,所以存在的本质,统称为“天”。这是“天”的物质性。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论》)“天”的运行是有规律的,而这一规律却又是“天”本身所固有的。人世间的治乱吉凶,取决于人是否适应自然的规律,但同自然界本身的运行却毫不相关。至于人们有时见到的诸如“星坠木鸣”、“日月之蚀”、“风雨不时”、“怪星傥见”等“不正常”现象,其实都是自然界运行的正常结果,都有规律可寻,“是天地之变,阴阳之化,物之罕至者也。怪之,可也;而畏之,非也”。(《天论》)这是“天”的规律性。
    既然自然界具有自己的规律,那它的运行就不可能以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天不为人之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天论》)自然界的规律,对于人类主体来说,是一种客体的必然性。“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君子有常体矣。”(《天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各有各的运行规律,人类不能改变自然界的属性,自然界也不能左右人类社会的命运。这是“天”的客体性。
    人类明于“天人之分”,目的在于“知其所为,知其所不为”(《天论》)。天道自然,是人道之“所不为”;配合天道,参与自然的变化,则是人道之“所为”。荀子主张:“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天论》)这里的“参”,有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意思。春夏秋冬四时运转,这是天的功能;蕴藏资源生长万物,这是地的功能;驾驭自然管理社会,这是人的功能。天地人三者相互配合,就能相得益彰、和谐发展。
    如此看来,自然界与人类各有各的职能。自然界的职能,在于提供物质的条件;人的职能,则在于发挥主体的能动性。荀子批评了那种“舍其所以参,而愿其所参”的懦夫懒汉思想,指出:“君子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是以日进也;小人错其在己者,而慕其在天者,是以日退也。”(《天论》)是否重视和发挥人所具有的主体能动性,不仅决定着个人的进步与退步,而且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停滞。
    人的主体能动性,即荀子所说的“应天”的能力。“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天论》)积极生产而勤俭节约,上天就不能使人贫穷;营养充裕而活动适时,上天就不能使人患病;遵循规律而坚定不移,上天就不能使人罹祸。相反,如果荒废生产而奢侈浪费;上天也不能使人富裕;营养不足而懒于运动,上天也不能使人健康;违背规律而胡作非为,上天也不能使人吉祥。
    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荀子特别提出“制天命而用之”的光辉思想。他说:“大天而思之,孰与物畜而制之!从天而颂之,孰与制天命而用之!望时而待之,孰与应时而使之!因物而多之,孰与骋能而化之!思物而物之,孰与理物而勿失之也!愿与物之所以生,孰与有物之所以成!”(《天论》)总之,放弃人的主体能动性,而等待自然的“恩赐”,是不符合宇宙事物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的;而只有在认识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顺应自然,改造自然,才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并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人有其治”。在驾驭自然管理社会的活动中,人们形成了一定的行为规范和典章制度,这就是儒家所说的“礼”。为了突出“礼”的地位和作用,孔子把“礼”诉之于“仁”;孟子进一步把“仁”诉之于“心”。荀子则把“礼”定义为“人道之极”,企图从“道”的角度回答“礼”的本质。“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礼论》)
    “礼”是自然和人类社会总体规律——“道”的体现。从自然生命的角度来看,天地是“礼”的本原;从人类物种的角度来看,祖先是“礼”的本原;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管理者教育者是“礼”的本原。为什么这样说呢?荀子从“礼”的产生说起。他在《礼论》中分析道:人作为一种自然界中的生命物种,同所有动物一样,生下来就有各种欲望和要求,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度和界限,就不能不发生争斗。争斗就会混乱,混乱就无法收拾。人类的管理者为了消除这种混乱的局面,就制订相应的礼义,用来调节人们的欲望,满足人们的要求,从而使人们的欲望不会因为物资的不足而得不到满足,物资也不会因为人们的欲望过大而用尽,自然界的资源与人类的欲望相互制约、协调增长——这就是“礼”的起源。
    这种天人谐调的“礼”一旦产生,就具有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和本体性,反过来赋予天地万物所以存在的依据。“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好恶以节,喜怒以当,以为下则顺,以为上则明,万变不乱,贰之则丧也。礼岂不至矣哉!”(《礼论》)这种“至深”、“至高”、“至大”、“至上”的礼,不仅成为“人道之极”,甚至也可以说是“天道之极”了。由此,荀子明确指出,在他心目中:“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君子之所道也。”(《儒效》)这样的“道”即是“礼”,指人类所应遵行的准则。由此,可以推出“礼道合一”的结论。“礼道”,成为天地万物包括人类社会的本原和本质。
    二、礼教:“化性起伪”的途径
    同“天人分合”的自然观相适应,荀子提出“性伪分合”的人性观。这里的“性”指人类先天就具有的自然属性,相当于“天道自然”;“伪”则指人们后天的作为,相当于“人道有为”。荀子以“人性恶”对应于孟子的“人性善”,以“化性起伪”对应于孟子的“存心养性”,而在“人皆可以为圣人”上同孟子殊途同归,从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道德伦理思想。
    荀子提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性恶》)在荀子看来,正因为先天的自然人性是“恶”的,才需要后天“善”的行为去引导、去纠正,这就是道德的前提。“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性恶》)严格地说,人们“生而有好利”、“生而有疾恶”、“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这些都是自然而然的,本身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但是,如果听其自然,任其发展,就会给社会带来恶果。“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性恶》)这就是所谓“人性恶”。
    但是,人是有道德的动物,因而不会完全听从自然属性的摆布。例如,按照人的自然属性,饥饿了就想要吃饱,寒冷了就想要穿暖,劳累了就想要休息;但是,看见长辈却不敢先吃而要让给长辈吃,劳累了不敢休息而要代长辈劳动。在荀子看来,这种行为是违反人性却又符合道德要求的。“此二行者,皆反于性而悖于情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于情性矣。”(《性恶》)
    人性是生而有之的自然属性,辞让等行为则是后天的道德属性。荀子认为,只有假设人的自然属性是“恶”的,“善”的道德行为才成为必要和可能。“人之欲为善者,为性恶也。”(《性恶》如果真像孟子所说,人性生来是善的;那么,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为善”的道德行为还有什么必要呢,“扬善”的道德教化还有什么可能呢?“故性善则去圣王,息礼义矣;性恶则与圣王,贵礼义矣。”(《性恶》)这就好比矫正工具的出现,是为了矫正弯曲的木材;道德的出现,是为了纠正不道德的行为。直的木材用不着矫正,因为它的本性是直的;弯的木材需要矫正,因为它的本性是不直的。同理,“善”的人性不需要道德去规范,因为它本身是合乎道德的;“恶”的人性需要道德来规范,因为它本身是不合乎道德的。换句话说,只有肯定“性恶善伪”,才能充分肯定道德的价值。
    从“性恶善伪”的道德前提,就必然逻辑地推出“化性起伪”的道德教化论。荀子指出:“故枸木必将待栝烝矫然后直,钝金必将待砻厉然后利。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师法然后正,得礼义然后治。”(《性恶》)这里涉及到道德教化的目的、主体和内容。
    荀子以古代圣王的治国实践作为道德教化的典范。依据他的描述,古代的圣王由于看到了人之性恶,从而造成人们的行为偏邪而不端正,违反礼法秩序而不能治理,因而就给人们制定礼义法制,用来矫正整顿人的性情,从而端正他们,驯服教化人的性情,从而引导他们,使得人人都能遵守社会秩序,合乎道德原则。在这里,亦王亦师的“圣人”是道德教化的主体,礼义法制是道德教化的内容,而稳定社会秩序、达到天下大治则是道德教化的最终目的。
    针对当时社会的混乱无序状态,荀子大声疾呼要推行道德教化。“今人无师法,则偏险而不正;无礼义,则悖乱而不治。”(《性恶》)对于个人来说,接受“师法”和“礼义”的教化,就可以成长为“君子”,违反“师法”和“礼义”的教化,就只能堕落成“小人”。对于社会来说,积极进行道德教化,推化“师法”和“礼义”,就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道德教化,关键在于“化”,落实在于“伪”,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教育过程,使人们形成合乎道德的行为习惯。关于“伪”,荀子有多处论述。“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性恶》),这里强调的是人们后天的学习与努力;“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正名》);这里表明的是人们思想行为的积累和规范;“伪者,文理隆盛也”(《礼论》),这里突出的是人们思想行为所带来的良好的社会后果。总之,“伪”指的是由于社会环境的影响、经过长期教化和学习而形成的一种思想品格和行为习惯。人们思想品格和行为习惯的形成既需要一定的社会环境,而其一旦形成又将反过来对社会环境造成积极的影响。
    从社会的角度看,道德教化是自上而下的,而道德修养则是自下而上的;从个体的角度看,道德教化是外在的,而道德修养则是内在的。只有两者结合,才有可能达到“化性起伪”的良好效果。在荀子的道德理论中,道德教化的主体是“圣人”,而“圣人”并不是天生的,他本身就是道德修养的结果。“圣人积思虑、习伪故,以生礼义而起法度,然则礼义法度者,是生于圣人之伪,非故生于人之性也。”(《性恶》)圣人之所以是教化的主体,是因为圣人经过自身的修养,已经率先从先天之恶性过渡到后天的善伪了,因而可以充当起教化者的职责。而从本质上看,圣人和百姓之性都是一样的,君子和小人的分别只是后天环境影响和教育改造的结果。
    由此看来,在道德修养方面,圣人与普通人实际上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凡人之性,尧舜之与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性恶》)圣人之所以是圣人,就在于他们能够自觉和主动地进行道德修养;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只要像圣人那样,自觉和主动地进行道德修养,在理论上也就有可能成为圣人、成为君子。由此,荀子得出一个著名的论断:“涂之人可以为禹。”(《性恶》)
    荀子论证道:禹之所以成为禹那样的圣人,是因为他实行仁义法制;而仁义法制是有着可以懂得、也可以做到的道理的。每一个行走在道路上的普普通通的人,都有可以懂得和可以做到仁义法制的素质与条件。假如一个普通人,以认识和实行仁义法制为学习内容,专心致志地研究,深思熟虑地探索,并经过长时间的磨炼,不断地做善事,就可以成为“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的圣人了。就此而言,所谓圣人,不过是普通人的道德积累,所以,“涂之人——百姓,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儒效》)
    从理论上说,任何人通过道德积累都可以成为圣人;而在现实中,却是有些人为“君子”,有些人是“小人”,这是为什么呢?荀子解释道:“小人君子者,未尝不可以相为也;然而不相为者,可以而不可使也。故涂之人可以为禹,则然;涂之人能为禹,未必然也。”(《性恶》)这里就有一个可能性与现实性的问题。普通人都有可能成为“圣人”、“君子”,而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成为“圣人”、“君子”。其原因除了荀子所讲的之外,更全面地说,应该包括社会环境、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等等因素的影响。就此而言,能否使其社会成员积极向善,不断提升道德水准,正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治理成功的标志之一。
    三、礼治:“强国裕民”的手段
    与“化性起伪”的道德思想相适应,在社会观方面,荀子主张“礼义之治”。在他看来,礼义既是改造人性的工具,同时也是治理社会的准则;而改造人性与治理社会,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由礼义的功能而构成社会组织的基础,由礼义的作用而形成社会治理的规范,而推行礼义的目的则在于实现“强国裕民”的社会治理目标。
    荀子对于社会组织问题的研究,是从人与生物的区别开始的。他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王制》)在荀子看来,人类之所以优于其他生物,就在于“群”即人的社会性。“群”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功能,而要使之成为现实的社会组织,就必须有“分”。“分”是社会组织的构成,而要使社会组织构成合理,就必须有“义”,即一定的社会行为准则。
    “人能群,彼不能群。”这里的“群”,是在狭义上说的。实际上,广义上的“群”,不仅适用于人类,也可以适用于动物(群居)甚至植物(群落)。但是,荀子清楚地看到,人类之“群”与禽兽之“群”是不可以相提并论的。他说:“然则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非相》)禽兽有父子但没有父子之间的情感,有牝牡而没有男女之间的分别;而人类通过这些特有的情感和分别,不仅能够像其他动物那样聚群而居,而且形成了自觉的社会组织。在这个意义上说,只有人类才是真正的社会动物。
    “人何以能群?曰:分。”荀子十分强调“分”对于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他那里,“分”即社会的分工,它是人类生存的保证;“分”又是组织手段,它是人类社会运转的前提;“分”还是社会有序化的标志,它使人类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由于“分”而形成了一定的社会组织,从而使人类整体的力量得到汇集和放大。荀子明确指出:“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王制》)通过“分”,社会得到组织,组织得到协调,协调增强力量,从而使得人类能够战胜万物。
    “分何以能行?曰:义。”在荀子看来,“义”是人类社会组织构成的依据、标准和准则。有了“义”,才能使社会得到整合,人们团结一致,战胜自然,创造并合理分配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财富。否则,人类尽管群集在一起,却免不了要争夺而造成分离和动乱,从而丧失人类整体的力量,最终危及人类作为类的存在。也就是说,社会不仅是一群人,而且是一个组织,必须有一套控制人类行为的准则,人类才能维持生存。
    这套控制人类行为的准则,荀子称之为“礼法”,他说:“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而礼法之大分也。”(《王霸》)“礼法”是在人类社会“明分使群”的基础上形成的,适应社会分工的需要,“礼法”成为社会运行的规则,“隆礼明法”则是社会控制的必要手段。
    在荀子生活的战国时代,“礼”与“法”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往往是并行不悖的。据《商君书·更法》记载,秦孝公就说过:“今吾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如此看来,“礼”和“法”都是治国者的重要手段。荀子与时人不同之处在于,进一步明确把“礼”作为“法”的内在依据,他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这里的“法”指统治者明确颁布的法律条文,“类”则指在法律条文之外比附类推的律例。荀子认为,无论是法律的条文还是类推的律例,其内在的依据都是“礼”,“礼”是所有法律条文和类推律例的总纲,起着统领一切的作用。
    如上所述,荀子在“明于天人之分”的论证中,把“礼”作为“人道之极”;而在国家的管理活动中,则把“礼”作为“治辨之极”。他说:“礼之于正国家也,如权衡之于轻重也,如绳墨之于曲直也。故人无礼不生,事无理不成,国家无理不宁。君臣不得不尊,父子不得不亲,兄弟不得不顺,夫妇不得不欢。少者以长,老者以养。故天地生之,圣人成之。”(《大略》)称量物体的轻重,需要权衡;衡量物体的曲直,需要绳墨;治理国家,则需要礼义。“礼”是治理国家的普遍规范,不按照这一规范行事,事情就办不好,国家就不得安宁,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关系全都要颠倒混乱。因而,荀子断言:“国无礼则不正”(《王霸》),以礼治国,国家就存在;不以礼治国,国家就灭亡。在这里,“礼”成为治理国家、控制社会的基本工具。
    在《强国》篇中,荀子把“礼”在治国中的作用比喻为“冶剑”之砥砺。只有经过淬火磨砺,才有锋利的宝剑;同理,“彼国者亦有砥历,礼义、节奏是也。故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人君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强国》)在这里,荀子不仅明确提出“强国”的社会治理目标,而且还具体指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要采取的措施。
    要强国,就要“尊贤”。荀子指出:“人主之患,不在乎不言用贤,而在乎不诚必用贤。”(《致士》他强调,任用贤人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落实在行动中。为此,他具体提出“衡听、显幽、重明、退奸、进良之术”,强调要广泛听取意见、揭露阴险小人、表彰贤明之士、罢免奸邪之徒、选用贤良之才。
    要强国,就要“爱民”。国家的基础在于民众。“马骇舆则君子不安舆,庶人骇政则君子不安位。马骇舆则莫若静之,庶人骇政则莫若惠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王制》)由此,荀子极力主张减轻百姓的赋税,并具体提出“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进而实现“通流财物”、“四海之内若一家”(《王制》)的理念。
    要强国,最根本的还是要积极发展生产。荀子提出:“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富国》)在他看来,“强国”就要“富国”,“富国”就要“裕民”。“裕民”的方法则是:“量地而立国,计利而蓄民,度人力而授事”(同上),就是要调动百姓从事劳动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生产,改善生活,创造和积累更多的社会财富。在此基础上,统治者再实行减轻赋税、少兴劳役、不夺农时等一系列得人心的政策,兴利于民,藏富于民,就能实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治理目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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