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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儒学的重建:东亚儒学发展的新途径(4)

http://www.newdu.com 2017-12-14 未知 龚鹏程 参加讨论

    仅仅如此,当然不够,因为我们还要从世俗生活本身的改善去下手。重新在婚、丧、祭、生活起居、应对进退、饮食男女各方面,恢复礼之精神。
    所谓“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儒者之学,本来是上下一贯的,故孔子论仁,辄在视听言动合不合礼之处说。荀子常说礼本于“太一”,而行于饮食衣冠应对进退之间,也是这个意思。但后世儒家越来越强调形而上者谓之道的部分,仅在道、仁、心、性上考诠辨析,忽略了视听言动食衣住行等形而下者谓之器的部分。又误读孟子“小体”“大体”“从其小体为小人”之说,以耳目形色为小体、以心性为大体,不断强调人应立其大体,批评注意形色小体者为小人。于是儒学越来越成为一种高谈心性道理,而在生活上无从表现的学问。
    其实孟子教人勿仅顺从牵就小体,就如孔子说:“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不足与议也”。是说只懂得衣食享受的人,不能入道。但不是说要入道便必须敝衣粗食,更不是说志于道者便不能讲究衣食,否则孔子自己怎么可以“食不厌精,脍不厌细”呢?道器一体,大体小体也是合一的。人有其形、亦有其天性,尽性即是践形,所以视听言动合于礼 便是仁。“由是言之,则大体固行乎小体之中,而小体不足以为大体之累。特从小体者失其大而成乎小,则所从小有害于大耳”(王船山《四书大全说》卷十·尽心上之廿)。
    践形,指人在形色上体现实践出心性修养。因此,养心之效亦即征见于其形体上,养心与养性乃是同一件事。后世儒者偏于论心谈性,种在养其大体,刺刺不休,却于践形之说颇多忽略,更鄙视小体之养。无怪乎王船山要藉着批评佛家来指桑骂槐了。船山之说云:
    若教人养其大者,便不养其小者,正是佛氏真赃实据。双峰于此分别破明,其功伟矣。佛氏说甘食是填饥疮、悦色是蒸砂作饭,只要败坏者躯命。乃不知此固天性之形色而有则之物,亦何害于心耶?唯小体不能为大体之害,故养大者不必弃小者。若小体便害大体,则是才有人身,便不能为圣贤矣。所以释氏说此身为业海,不净合成,分段生死,到极处只是褊躁忿戾,要灭却始甘休,则甚矣其劣而狂也。(同上·卷十,告子上之廿四)
    后世不敢谈馔之道,不敢欣赏“巧笑倩兮、美目盼兮”;空说礼义,而于生活又无法安顿;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却不能游于艺;通经博古、考释礼仪,老而弗倦,却不能在生活上体现礼乐之美。僵化枯槁的生命,反而使其所谓的礼教,也令人觉得索索无生气,只是一堆旧形式、老规矩;甚至于使人担心其目的就是要限制“饮食男女,人之大欲”,而不是要养人之欲,更没有人相信此类礼教也能养人之小体。船山谓此类人“只是褊躁忿戾,其劣而狂也”,确实不错。明清以来,社会上许多反礼教、反道学的气氛与言论,均系由此激生出来的。
    现在,我们若要改变以往的错误,重新建立人文世界的生活美感,当然就要重新去体会仲尼闲居、鼓瑟舞雩之类的礼乐态度。恢复早期儒家重视礼乐、重视人文习俗之美的做法。
    那么,如何追求习俗生活美呢?生活美的追求,是通于两端的,一端系在世俗生活的层面,饮食男女、食衣住行、生老病死这一些现实生活的具体内容上;另一端则系在超越层,要追求到美与价值。若只流湎于世俗说欲望的驰逐与享乐,将逐物而流,享受了生活,却丢失了生命。若仅强调美与价值,生命亦将无所挂搭,无法体现于视听言动之间。故礼乐文明,是即饮食男女以通大道的。道在饮食男女、屎尿稗稊之间,成“不离世而超脱”的形态。而此即为儒家之特色,故它不是超尘避俗的出世哲学,也非欲至彼岸天国之教,它对具体世俗生活,如饮食、衣饰、视听言动、进退揖让,正是为了将世俗生活调理之以成善的。
    儒家注重饮食这种日常生活,并由此发展出礼及各种典章制度,显示了儒家所谓的礼,与“法”的性质甚为不同。礼与法同样是要对人生社会提供一套秩序、规范、让人遵守。但礼不是法。法不论来自习惯或契约,它都是对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但礼的核心不是权利与义务问题,而是情。礼乃因人情而为之节文,人有饮食之情,故有婚嫁之礼。法律能规范人该怎么吃吗?能叫我们席不正不坐、割不正不食吗?法不能,只有礼能。
    因此,法是政治性的概念,礼却是生活性的概念。对于像家居生活之类,不与他人或公众发生权利义务关联者,后世编了许多《文公家礼》《司马温公家仪》等书刊,来发挥《礼记·内则》的说法。由《礼记·月令》逐渐扩大,而影响民众整体生活的农民历,更几乎是家家有之。法律是不能如此的。
    我们要知道:工业革命后的现代社会,与古代的礼乐文明之间,有一个截然异趣的转变。“礼文化”便成了“法文化”,凡事讲礼的社会,逐渐以法律来规范并认知人的行为。生活种的具体性,变成了法律形式的抽象性存在。一个人行为是否正常,非依其是否合乎道德、礼俗,而是依其是否合乎法律条文及行事程序而定。即使劣迹昭著,若法律所未规定,仍然只能判其“无罪”。同时,人与人相处,不再以其位置来发展人我对应关系,乃是依一套独立自主、且自具内在逻辑的法律体总来运作。老师与学生、父执与晚辈,和莫不相干的人之间,用的是同一套普遍性的法律标准,权利义务关系并无不同。因此,“义者,宜矣”,在礼文化中,凡事讲究适当合宜的态度,亦已改为法律规范下的权益观念。诸如此类,“礼/法”“义/权利”“实质理性/形式理性”,都显示了现代社会不同于古代的征象。现代社会中,师儒礼生日少,律师司法人员日夥,即以此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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