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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家族主义伦理对明清商业发展的影响(2)

http://www.newdu.com 2017-12-14 《北方论丛》1994年第2期 高寿仙 参加讨论

    二
    对于想到商海泛舟的人来说,第一步工作是筹措一笔资金作为启动资本.对于富裕家族的成员来说,这一点是不成问题的。但也并不是说穷人便不能出去经商,明清时期那些著名的商业区之所以闻名,不仅因为拥有一批货财巨万的大商人,还因为拥有人数众多的中小商人,商业成为大多数人追求的事业。家境贫寒、生计困难不仅不能阻止人们迈入商途,反而会促使人们更早地走上此路,以有能力养家糊口。如“山西商人多商于外,十余岁辄从人学贸易,俟蓄积有资,始归纳妇,纳妇后仍出营利,率二三年一归省,其常例也”[4];徽州“歙人多外服贾,其贫者趋事尤早”[5]。
    在明清时代,没有完善的商业法和信贷组织,除变卖家产外,最有可能利用的资本来源便是借贷,其中宗族内的借贷和援助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徽州休宁《茗洲吴氏家典》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族中子弟不能读书,又无田耕,势不得不从事商贾,族众或提携之,或从亲友处推荐之,令有恒业可以糊口。”家典是宗族的成文法,对族众有一定约束作用。事实上,即使没有这些规定,许多人在儒家伦理浸染下,也乐于向资金匾乏的族人伸出援助之手,贷予或赠予商本。如山西蒲州商人王海峰“其间里子弟,受钱本持缗券,以化居于郡国者,肩相摩趾相接也”[6];陕西西安府高陵县商人王克俭“其族能任贾者,与之本业,不间子钱,凡数十人,皆以资雄楚蜀间”[7];徽州款县人许积庆“处昆弟笃恩,委财利为外物,九族贾而贫者多惠贷,不望其息”[8];姿源人王悠炽“房叔、房弟某某合伙经商,各移五百金为资本,又轸其困于遇,折券还之”[9]。史籍中此类例子甚多,不多枚举。
    除宗族间的资金调剂外,宗族以外的借贷关系也是大量存在的。如金声曾谈到,徽州
    许多人“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赀,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10]。金声没有道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但从“四方之大家”一语看来,双方似无血缘关系。但是,由于当时法律的保护作用有限,为了降低贷款所承担的风险,债权人一般在对债务人有所了解,并且在有一定担保的条件下,才肯贷出资金,这其中家族伦理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保人分担了相当风险却没有或有很少收益,一般人是不肯担当的,但在儒家家族主义伦理影响下,一个人对其族人、特别是对衣食艰难的族人的生活在道义上负有照顾的责任,不论他内心是否愿意,当借贷双方要求他提供担保时,他往往会答应的。万承风《训导汪庭榜墓志铭》云:“男俗尚贸易,凡无赀者,多贷本于大户家,以为事蓄计。每族党子弟告贷于大户,大户必取重先生一言而后与之。”这段话可视为上引金声之言的补充,说明即使非同族成员间的借贷关系,也往往以血缘关系作为中介。
    当时还盛行一种名为“伙计”的经营方式,为贫穷之人走上商业道路提供了另一条途径。沈思孝云:“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11]归庄亦云:“凡商贾之家贫者,受富者之金而助之经营,谓之伙计”[12]。可见这是一种合伙经营方式,富者出钱股,贫者出力股,营业利润按约定俗成的比例分红。与借贷关系一样,富者发放资金要承担相应风险,因而愿从自己了解的人中寻找伙计,族人自然首当其位。江苏洞庭山人叶懋“婚仅三月,出为同宗富人伙计”[13];徽州商人“掣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14],这些亲戚知交许多是以伙计身份同行的,如歙人吴德明“起家坐至十万,未尝自执筹策,善用亲戚子弟之贤者”[15],就是典型例证。与富者没有血缘关系的伙计,除家仆、义子一类的人物外,也多由亲友推荐,上引《茗洲吴氏家典》所谓“从亲友处推荐之”,就是要求努力将无力谋生的族人推荐给经商的亲友做伙计。
    以上分析表明,宗族在资本调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必然大大有利于商人队伍的扩大,有利于商业资本的总体规模的扩张。然而,也应看到,儒家家族主义伦理对商业资本还有另一方面的影响,这就是严重导致了商业资本的耗散,限制了再投资的可能性,使商业经营长期不能突破“家计型”模式而转入“营利型”模式[16],成为经济起飞的严重障碍。
    在造成资本耗散的家族性因素中,家产分割制度的影响是第一位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是诸子均分制的典型之一。中世纪的西欧实行一个儿子继承家产的制度,没有获得继承权的儿子往往很早就要单独出外谋生,也有的在兄弟继承了农庄后仍在这里逗留几年再外出,但这时他是作为他兄弟的“佣工”留在农庄上的。日本实行长子继承制,如果长子缺乏继承家业与家艺的能力,则由次子继承,而倘若所有儿子都缺乏能力,有时会以有能力的年轻人为养子,让他继承家业,未能继承家业的儿子只能出外谋生。对于受儒家伦理影响的中国人来说,这种冷酷无情的分家制度似乎是完全不能接受和无法理解的。孝涕观念规定了父与子、兄与弟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当然包括物质利益和生活权利的保证问题,诸子均分制正是这种文化孕育出的继承制度,再向前推进一步,则累世共居被认为最合乎儒家理想,因此朝廷常旌表数代同居的大家庭为“义门”。在明清时代,我们可以见到一些商业家族为了道义或经济的原因,长期未分割家产。如大同府天城卫的盐商薛氏到明万历前期,“不析产已五世”,其产业“南北居半”,由兄弟们分别管理[17];汤阴郑氏“不析爨七世矣,多田饶耕,男子力耕治贾,女习蚕织,阃外不闻也,诸农贾所入,皆囷之,有婚嫁,族长主其费,寸布斗粟无私者”[18]。但是,这种同居共炊的巨型家庭极为少见,大多数情况下是在诸子都结婚后或父母死后即分家,联合家庭分裂为数个核心家庭。在分割家产时,商人们不仅大多数恪守均分原则,甚至把自己赚取的商业利润也拿出均分,如徽州歙县商人汪辅“服贾金陵淮海间,数十年所积悉以分弟”[19];绩溪商人汪锡畴“兄没,嫂寡侄幼,即与合炊,所置货产亦均分”[20]。现存清顺治十一年汪正科所立《汪氏阉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份了解商人家产分割情况的重要文件。据阉书记载,汪正科的家产大部分是他数十年中兢兢业业、克勤克俭开设店铺、贸易丝棉积攒起来的。到分家时,家中存有实银630两,三个儿子大义、大仁、大都均分;借出银两共计264.98两,写明取讨回来后亦兄弟三人均分。田、地、山、塘、房屋等亦本着平均原则分配,惟因这些财产有好有差,不能照数量均分,便根据纳税和收租情况作出大概估计,分为三份,由兄弟三人抓阄决定所得。总之,汪正科原有土地30余亩,在当地土地高度匮乏的条件下属于地主,有白银近900两,另在景德镇还有一些店铺,属于中等商人;经过这次分割,三子每家所得田地在10亩上下,银不足300两,只能算是自耕农和小商人[21]。传统中国崇尚多子多孙,如果以每代约有2至3个男性继承人的数目作为一般标准,那么每隔20至40年就会发生一次类似的财产大分割,自然会严重阻碍中国商人的资本积累过程。
    宗族中的“义行”是资本耗散的另一项重要的家族性因素。明清时代儒家伦理的社会影响力既深且广,人们都想在道德方面有所表现,商人也不例外。与儒士相比,商人的优势无疑是在财富方面,因而用财富塑造自己的道德形象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泉州商人蔡廷魁小时家境贫寒,后经营商业,“资日起,亟迎其父母以养,厥后营室庐奉父母归,构土堡以居族人,立大小宗祠,置祠产,俾族人沾先泽,有服之属,无令有鳏居失业者,设书塾捐修脯以课子姓,计所费较遗诸子者过半焉”[22];徽州祁门商人胡天禄经商致富,大举义行,“先是族人不戒于火,焚其居,禄概为新之。又捐金定址竖建第宅于城中,与其同祖者居焉。又输田三百亩为义田,请缙绅先生序之,订为条例。蒸尝无缺,塾教有赖,学成有资。族之婚者、嫁者、丧者、葬者、嫠妇无依者、穷民无告者,一一赈给”[23];陕西商人李鸿虞精于商道,居积致富,“推受群从兄弟子侄,情谊敦笃,有范大夫蠡屡致千金、散与群从兄弟之遗意”[24]。以上不过仅举数例,在明清时代的商人中,出资建宗祠、修族谱、置族田、办义塾、恤族人者大有人在,耗费了大量资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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