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追逐利润是商人的首要目的,一切商业活动都围绕这一目的展开。然而,消费市场是有限度的,为了在有限的市场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取较多的利润,商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联合和竞争。在缺乏商业法保护的传统中国,儒家家族主义伦理却有巨大的约束力,宗族成员间的合作便作为自然的形式获得应用和发展。在这方面,雄踞商业舞台的徽州商人运用得非常成功。如休宁程锁“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单个的个人资本借助血缘纽带联合成为带有社会色彩的合作方式,大大增强了实力,参与合作者皆致巨富[25]。许多成功的商人还以带动族人经商为己任,金声曾谈到,“歙、休两邑民皆无田,而业贾遍于天下。……夫两邑人以业贾故,挚其亲戚知交而与共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数家”[26]。商人带动族人经商,固然有帮助、提携族人之目的,但也是为了增强实力,提高商场上的竞争能力。 宗族之间的提携和合作导致了资财雄厚的商业宗族的出现。休宁商山吴氏就是一个突出例子。拟话本小说《拍案惊奇》曾提到“徽州府有名的商山吴家”[27],汪道昆更以对比的手法极状商山吴氏之富:“故都以南,则吾徽雄诸郡,休宁雄诸邑,吴雄诸姓,商山雄诸吴。”[28]许多商人在外地立定脚跟后,举家或举族移徙,《徽州府志》卷2《风俗》云:“徽之富民尽家于仪扬、苏松、淮安、芜湖诸郡,以及江西之南昌、湖广之汉口,远如北京,亦复挚其家属而去。”西商寄居在外的也不少,扬州是最重要的聚居地,有不少著名商业宗族,有的已入当地籍,有的仍系故籍:“扬以流寓入籍者甚多,虽世居扬,而系故籍者亦不少。明中盐法行,山陕之商麇至,三原之梁,山西之阎、李,科第历二百余年。至于河津兰州之刘,襄陵之乔、高,泾阳之张、郭,西安之申,临潼之张,兼籍故土,实皆居扬。”[29]这样,便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出现不少侨商巨族,为了加强联系,有的还创建宗祠,如歙人叶道传“创建宗祠于虎跑大路旁圣安山下,捐置盐券巨额,作为义庄,族党感德”[30]。 在西方,随着商业的发展,自然地形成了“家族公司”,“在这种公司中单个的家族成员或以其全部财产,或以其投入企业的金额来担保。要使家族公司变成公共的贸易公司,只需要外来者把他们的资本投入以后的过程中去就可以了”[31]。在传统中国,商业组织却很难获得这样的发展,商人们在家族主义伦理的影响和社会条件的制约下,形成了重视亲属关系而轻视团体角色的性格,只愿意采用家庭式的独资经营,不容易进一步组成较大规模的组织化经营单位[32]。事实上,即使是宗族成员间的合作,也大多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只是在经营过程中相互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提携,与西方建立在法规基础上的、作为固定组织机构的“家族公司”具有质的不同。可以说,明清时代的贸易活动尚未进入“家族公司”阶段,由“家族公司变成公共的贸易公司”更无从谈起。商人们为了商业的顺利进行需要扩大和加强血缘关系以外的联系时,往往是把家族意识推衍一步,由血缘扩充至乡缘,其结果也就是由举族经商进而为举乡经商,由举族迁徙进而为举乡迁徙。在贸易繁荣的侨商聚集地里,同乡同籍的商业家族占据优势地位的现象时有所见,如平湖县当湖镇“新安商人挟赀权子母,盘踞其中,至数十家,世家巨室,半为所占”[33]。在重要城市和市镇中,常建有会馆,这些会馆最初不是用于商业目的,而是为了方便本地人士的食宿和聚会,如北京最早设立的稽山会馆“士绅是主,凡出入都门者,籍有稽,游有业,困有归也”[34]。后来出现了由商人创办、带有较重商业色彩的会馆,但组织很松散,同乡是获得成员资格的唯一条件,主要作用是同籍贯和同行业的商人相互帮助和支持,虽然也有垄断的目的,但与西方的行会组织大不相同,而与资本借贷和合作经营喜欢在宗族内部进行的商业观是相适应的。因而,会馆一类的组织是宗族组织在客观环境促动下的自然扩充,与家族主义伦理不但不相冲突,反而相辅相成。 宗族成员间的提携和合作还有利于商业技术在宗族之内的传承,使本宗族出现较多的成功商人。与农业经营相比,商业活动要复杂得多,稍具规模的商业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知识水平,经验和技术更是决定赔赚的关系因素之一。明清时代的商人已认识到商业知识和技术的重要性,编纂刊刻了一批“商业书”。但是,仅凭阅读几本书是很难登堂入室的。成为优秀商人乃取决于实践中的磨炼。因而,前辈商人在实践中的言传身教在当时是最好的商业教育。在儒家家族主义伦理的熏陶下,明清时代的商人非常乐于栽培宗族子弟。徽商王子承“诸弟诸子从之游,分授刀布,左提右挚,咸愿与之代兴,各致千万有差,无德色”[35];吴德明“平生其于亲族之贫者,因事推任,使各得业”[36];黄崇德“率其子弟宗人商于淮南,子弟宗人皆能率公之法而为廉贾”[37]。为了锻炼子弟,有些人还定立严格的制度以约束他们。吴荣让从16岁随族人经商,后发达起来,侨居浙江桐庐焦山,建立宗祠,“召门贫子弟,悉授之事而食之”,除平日严加督责,每月朔望日还召集诸子弟,“举《颜氏家训》徇庭中”[38]。由于能够提挚宗族子弟经商的往往是那些较为成功的商人,他们在商界苦斗有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商业技术,宗族子弟在他们的带动教育下,会较快地熟悉有关的商业知识和技能,因而容易获得成功。这也是商业巨族形成的因素之一。 在传统中国,官僚机器在县级以下的控制权是比较薄弱的,地方秩序的维持主要由奠定于儒家家族伦理基础之上的宗族性组织承担,宗族功能的增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人免除后顾之优。明清时代的商人大多都远走他乡,转毂四方,但许多人的家眷仍留在故里,如徽商“春日持余资出贸什一之利,为一岁计,冬月怀归,有数岁一归者”[39];山西人“纳妇后仍出营利,率二三年一归省,其常例也”[40]。试想,如果他们离家后,家中面临着妇幼遭人欺凌、财产遭人侵夺的危险,他们还能放心大胆地商游四方吗?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宗族组织成为较可靠的社会保障组织。宗族对家族的保护一方面是不使族人遭受其他宗族成员的欺辱,一人受欺则举族而起,甚至不惜展开宗族间的械斗;另一方面则是维护家族内的秩序和公平,禁止“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恃尊凌卑”现象的发生。因而,商人们总是热心于宗族事务,为强化宗族力量不惜耗费大量钱财,以致商品经济不仅没有动摇传统社会结构,反而使其更加强固,越是商人众多的地区,宗族组织越是严密,越是强大。 以宗族为主体的乡村社会结构在为商人家庭提供保护的同时,又构成了商业发展的阻碍力量。这不仅体现在宗族义行造成的资本耗散上,更重要的是束缚了商业进取精神的展开。在近代早期的欧洲,“家庭间的联系较弱,人们更多地是由于邻里关系而合成一体”[41],这样的社会结构自然难于维持家族主义情感。不惟宗族,就是家庭内部的凝聚力也比中国小得多,以一子继承为主的财产分割方式必然造成这样的情况:“对于那些命定不能继承家业的儿子来说,他们的生身父母并不太重要,因为他们常常很小就离开父母的家作为佣工受雇于其他农庄。”[42]随着人口的激增,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被抛离于家庭的流浪者和冒险者,“第一批做生意的行家就出现在这批流浪者和官险家之中”[43],这些商人“巡游在外,实际上是无根的流浪人”[44]。与欧洲不同,漂游在外的中国商人并未被抛弃,没有与家庭、宗族、故乡和土地失去联系,商业无非是传统的农业生活方式的延伸和补充、商人构不成一个具有与传统农业社会迥异的观念和组织体系的社会阶层,因而这种社会地位使得他们很难摆脱对父母和家族的依恋感和责任感,不利于培养勇往直前的进取精神。在史籍中,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因家庭原因辍商的事例。可见孝的意识和家族主义观念对商人的进取精神的束缚是极大的。这种观念和传统中国不适宜商业发展的政治—经济模式结合在一起,严重抑制了近代商业模式以及社会转型和经济起飞的产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