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网-国学经典大师!

国学网-国学经典-国学大师-国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传统文化 > 儒学 > 儒学研究 > 其它 >

“于欢辱母案”与人性尊严问题的思考

http://www.newdu.com 2017-12-14 中国孔子网 newdu 参加讨论

    4月1日至2日,中国孔子基金会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暨“中华智慧的当代启示”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隆重召开,中国孔子基金会学术委员汇聚一堂,围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中华智慧的当代启示等相关话题展开学术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单纯
    在4月1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中,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单纯教授在发言中将“于欢辱母案”与人性尊严问题联系起来作了分析。
    单纯教授从法律和道德方面分别作了阐述。他说到:西方有一种思维方式什么东西都要科学界定,包括权利也是这样的。没有科学界定的权利就没有办法维权,没有办法维权,法院就没办法判,你就没有办法主张,所以于欢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他明显的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这个《刑法》是有规定的,杀人者偿命,他是在什么情况下杀人呢?他是在他的尊严受到极大的侮辱的情况下杀人的,可是尊严并没有在《刑法》里面有条款,所以就不能引用防卫过当。但是对于中国传统来说不定义尊严权就不说明尊严权就没有,他恰好不定义这个尊严权,就是让你尊严权的主动权放在各种适应的场地里面你自己去判断。所以你对中国老百姓来讲士可杀不可辱、杀身成仁、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也,那好像都是说人的志向。
    单纯教授的发言中涉及到的不仅是理论的问题,还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生命权和尊严权哪个优先?其实这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现在人权里面也在考虑这个问题,人权有两样是最重要的权利,一个是生命权,还有一个就是尊严权,如果生命权和尊严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你选择哪一个权利有优先性?中国老百姓在中国的文化里面还是认为尊严权还是高于生命权的,也就是说自然权利、道德权利还是高于司法的法律权利。
    现在我们讲于欢这个事情社会上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反弹?它的可执行性存不存在?我的结论很简单,尊严就是所有司法权的基础,它就可以作为一个可追溯的权利,当实体性的权利出现无解无答案的时候,我们就遵循尊严学。
    所以一方面说依法治国,这个是不是超过了依法治国的界限,西方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什么呢?法是自然法,是上帝立的那个法,那个法本身就包含道德的要素,美国的立国之父叫做杰克逊,就是写《独立宣言》的那个人,他专门有一篇论文叫做《论德治》,他讲的就是这个问题,真正的法治就是德治。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国学理论
国学资源
国学讲坛
观点争鸣
国学漫谈
传统文化
国学访谈
国学大师
治学心语
校园国学
国学常识
国学与现代
海外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