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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坊市及其变化

http://www.newdu.com 2017-12-14 光明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坊市制或市坊制,是我国古代政府对城区规划和市场管理的制度。唐代则是我国古代坊市制发展和转型的重要时期。
    坊市制从西周一直维持至唐代。坊,或称里坊,是中国古代城市组织的基本单元。在先秦称为“里”,“闾”或“闾里”,从北魏开始出现“坊”的称呼,从隋朝开始正式将“坊”固定化。里坊居住呈现阶层分区居住和职业分区居住两个特点。坊市制度,既是政府管理城市居民的制度,又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之一。一般而言,“坊”是居民区,“市”则是交易活动场所。坊市是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经出现便成为城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从《墨子·七患》“城者,所以自守也”可知,防御是城的最基本职能,故城墙是冷兵器时代城所必须具备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等因素,城逐渐发展成为除防御功能之外还有经济等功能的城市。研究表明,“城”与“市”是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两个不同的事物,其职能不尽相同:《说文》“城,以盛民地”;“市,买卖之所也”。从西周至唐代,一直是作为居住区的坊(里)与作为商业区的市分设,一般是市内不住居民,坊内不设店肆。自城中有了市区之后,居民居住与商品流通缺一不可,城市由此诞生。市区内的活动受到官府的严格规定,正如《易·系辞下》所言,“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城市成了商品交换与商品生产集中之地,其经济功能日益凸显。坚固的坊墙,固定的交易时间,严格的夜禁,截然分割的坊市,虽然便于维持社会秩序,给居住者以安全感,却无疑限制了居民的活动自由,尤其不利于城市经济的发展与繁荣。
    坊市制是一种对城内居民和商业活动进行严格规范和控制的制度,通过法令的方式对商业活动的时间、地点、范围等进行严格管控,并将住宅与交易区加以严格区分。通过坊市管理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服务,保障了市场交易的秩序。唐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商品交易的增加,封建统治者对里坊制和坊市制进行改革与调适,导致了相对独立的“市”的形成,并直接改变了城市格局,对社会经济产生了深刻影响。如果对“市”过分控制,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放意识比较强烈的唐代,汲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使都市管理功能逐步梳理顺畅,促进了市场的进一步活跃和经济的稳定发展。里坊制、坊市制与“市”的发展变迁,实质是商品经济的发展打破封建制度对商人活动的时空限制,彰显渐进式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也是社会演进与都市管理并行发展的结果。
    我们从《大业杂记》得知,隋代长安丰都市“周八里,通门十二,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唐代则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长安东市“东西南北各六百步,……广狭不易于旧,……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不管隋代的一百二十行还是唐代的二百二十行,均是一个概数,但唐代行的数量较隋代增多却是毋庸置疑的事实。每一行代表一种职业,职业种类的增多,是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分工加强的必然结果,而社会分工的细化,当与工商业发展密不可分。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这种坊市,不仅仅只是人口达百万的都城长安及东都洛阳所特有,既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扬州富庶甲天下,时人称扬一、益二”(《资治通鉴》卷259),其市场一定也是比较活跃的。不仅如此,即使地方州、县址也有坊市。唐代前期继承以前的规定对于市场有诸多严格规定,其中交易时间的规定是,“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开市与闭市的时间都有严格规定,违反者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当时这些市都集中在一个大院内,四面筑有围墙,开设市门,形成了一个完整商业区。坊市制度在唐代达到了一个高峰,对唐代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唐代前期依然是市门朝开夕闭,交易聚散有时,市的设立、废撤和迁徙,均由官府决定。市内店铺按照商品种类区分,排列在规定的地点,政府配备管理市场的专职市令,两京及上州市令皆为品官,中州至下县则为吏,由其负责市门启闭,管理市场交易中的具体事务。凡是进入市场的商品质量、参与商品交易者、度量衡、交易契据、价格评定、税收等,均在市官的管理和监督之下。“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唐六典·两京诸市署》),就指此。但是,这种规定随着商品经济的活跃而不断受到侵蚀,街禁不断放松。《唐会要·街巷》记载,大和五年(831年)七月,左右巡使奏:“伏准令式,及至德、长庆年中前后敕文,非三品以上及坊内三绝,不合辄向街开门,各逐便宜,无所拘限,因循既久,约勒甚难或鼓未动即先开,或夜已深犹未闭,致使街司巡检,人力难周,亦令奸盗之徒,易为逃匿。优见诸司所有官宅,多是杂赁,尤要整齐。如非三绝者,请勒坊内开门向街门户,悉令闭塞,请准前后除准令式各合开外,一切禁断。”奏文反映的情况是,政府一再强调的对坊市的一系列规定,在实际中不断被突破,最后不得不承认这种社会现实,只是将个别规定作为体例而坚持。这里强调对于坊市不合原来“令式”规定者“一切禁断”,正好透露出除个别规定外一切难禁断或不禁断的信息。不仅如此,唐代中后期一些城市尤其经济发达的城市还出现了夜市,如王建《夜看扬州市》就有“夜市千灯照碧云”的诗句。后来就连官府控制最为严格的京师也有了夜市——“京夜市”不绝于史书。
    讨论隋唐的坊市,不能不特别关注的一个事实是,当时相当数量的工商业者的经营模式是“前店后坊”制,而手工业作坊中的生产时间超过官府规定的市的关闭时间,也是突破坊市的因素之一。《集异记》曰,唐代长安通化门长店车坊招募的工匠,“闭户屏人,丁丁不辍”,工作到“及晓”,就是典型例子。
    从唐代中叶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关系的弱化,市民的自由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他们可以组织社团,甚至可以通过包括“罢市”等多种途径或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市民对社会活动的参与意识和程度、对公共舆论的影响力与日俱增。这样,城市社会的力量愈来愈依靠市民,活动的内容也更多地围绕市民开展。市民成为城市社会的主体人群,标志着市民阶层在唐代中后期正在形成。这就意味着城市已处于从士人社会到市民社会的转型过程之中。随着坊市制被逐渐突破和城市社会的转型,原来管理“市”及“市人”的体制已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于是新的机构与人员出现。随着城中工商业的发展,行会应运而生。
    随着对坊市的不断侵蚀,“市”与“场”具有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进而连用成为集合名词“市场”,大约是从唐后期开始普遍化的。唐代中后期坊市制度的发展变化,无疑是我国封建社会由前期进入后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值得认真探讨的课题。唐代是坊市制度最为完备和成熟的时期,也是坊市制度逐步开始衰退和变革的阶段。唐中后期,由于经济社会制度变革,坊市制度虽然逐步出现变迁,但是官方在法律上并没有全面废止,坊市制度一直延续到北宋时期才退出历史舞台,充分体现了诱导性经济制度变迁。因而,隋唐坊市制度发展与变迁规律,即使对于今天商业街区管理仍然具有一定的镜鉴价值。
    (作者:魏明孔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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