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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家思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徐翡)

http://www.newdu.com 2017-12-15 当代儒学研究会专稿 徐翡 参加讨论

    摘要:儒家思想对中华民族精神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当更加理性地分析儒家思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导地位,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实际,正确认识和批判地继承儒家思想中以"中庸"为基础的和谐人生理想、以"仁"为核心的和谐社会关系构建、以"天人合一"的思想看人与自然和谐关系构建等思想精髓, 最大限度地发挥儒家文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字:儒家思想,和谐社会,理论价值,现实意义
    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实现了四位一体的飞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提出,立即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响应,社会认同感非常强,人们盼和谐、议和谐、谋和谐,并自觉地把它付诸行动、付诸实践。这充分说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社会和谐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儒家传统伦理中的合和思想,曾经深刻地影响着中国这个东方大国,是历朝历代的治国方略,更是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思想渊源,继承和发扬儒家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合和思想,对构建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人则仁义”是儒家思想的生命价值基础,不仅是为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是个体行为实践的价值准则,这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加速和谐社会的主体培育具有理论性的指导意义。
    “人则仁义”是儒家仁学思想的基本价值观,在儒家学者看来,“仁”是支撑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义”是人之所以存在的基本行为准则。这正如孟子所说:“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儒家学者之所以将仁义看得如此之重,其核心的价值就在于:仁者爱人;义者宜也。孔子在回答他的学生樊迟问仁的含义时,就曾明确指出:仁者爱人。爱人就是“克己复礼”、“修己以安百姓”。
    从今天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来看,无论国际社会,还是国内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或者要求社会和谐是民心所向,社会所趋同的。从理论上说,和谐社会就是无论在国际范围内,还是在一个国家中全体公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也就是全体公民的各种社会活动基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从实践上看,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人,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即公民,因此,人的基本素质的好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为此,我们无法否认儒家思想在强调和加强人的基本素质教育中的有益而积极作用。
    一方面,儒家仁学的“爱人”思想把握了一个最基本的价值要素,这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质性基础,这个价值要素的实质就是“修己”、“克己”。在儒家看来,无爱人无所以构建起和谐社会,正如孔子所说:“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
    另一方面,儒家仁学的“爱人”思想表述了一种最基本的实践精神,这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失败,这就是志在“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这正如孟子所说:“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为此,儒家十分强调以礼待人,以利与人;不强奸民意,不强民所为;勤政勤劳,不悔不怨。中国当代哲学家贺麟先生在其《文化与人生》一书中说得好:“人生精神上最大的快乐,事业上最大的成就,学艺上最大的创造,往往都是忘怀人我,超出小己的境界所产生出来的。”忘我实则为我,奉公最终寻觅的是个人生命意义最高成就的实现。这就是儒学极力倡导“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奉公忘私”思想的最实际、最现实、最真实的意义所在,这一思想在今天对构建和谐社会,帮助人们正确认识自己在社会中的价值地位具有相当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仁则荣,不仁则辱”是儒家思想的人生价值精神,这不仅是社会对人的评价尺度,而且也是社会对人的价值需求。在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对平衡人生价值,调剂生命意义具有积极的启导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荣誉与耻辱是一对相对立的范畴,同时又是一对体现人生价值高低、大小的社会评价尺度。由于荣誉和耻辱表现的是,一定社会、阶级或某种集体,以及个人对人自己行为的肯定、赞赏性评价或抵毁、否定性评价,所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从维护自己的尊严,满足自我的需要,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出发,总是力求于在自己的生命过程中尽可能地去赢得荣誉,而清除耻辱。换句话说,人的生命意义就是在于,以什么样的生存方式,在什么样的生活状态中,在多大程度获得荣誉,摒弃耻辱。
    儒学从它的创始人起,就十分注重人生过程中的荣誉追求。孔子曾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一个力求于自己生命价值高贵的人最引以为恨的,就是到死自己的名声还不被世人传颂,一个人的名声怎样才能被世人传颂呢?关键就在于一个人应去追寻什么样的荣誉。
    同时,儒学思想家们还进一步指出,真正的荣誉不在于别人给予的多少,而在于一个人自己去争取、去思考、去感知。在他们看来,全靠社会所给予的荣誉,这种荣誉也很容易被人夺取,社会能给一个人荣誉,同样也能给人以耻辱。在这里,儒学更侧重于荣誉心、耻辱感的自我体验,要求人们自觉地树立荣誉心和耻辱感。正如孟子所说:“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人不可以没有羞耻心,对于应该感到耻辱的事情而不觉得耻辱,这真正是不知羞耻呀!
    在这里,儒学对荣誉与耻辱的理解是具有合理性的。荣辱不仅是一种来自于外界社会根据一定的政治目的、道德义务对一个人行为选择所做出的单方面的赞赏性或抵毁性评价,而其荣辱实际上还体现着一个人根据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和良心对自己行为选择所做出的赞赏性或抵毁性评价。在外界社会和自我评价的选择上,儒学更强调后者,它力图通过人们内心荣辱感的建立来实现“仁则荣,不仁则辱”的人生价值目标。
    儒学要求人们应该具有荣誉心、耻辱感,正所谓:士皆知有耻,则国家无耻矣;士不知有耻,为国家大耻。士荣在于施仁,士辱在于施不仁。这是儒学荣辱观的实质,也是体现人生境界高低的行为要求。“仁则荣,不仁则辱”这句话充分概括了儒家荣辱思想的精神实质。当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们着力去追求自己的荣誉时,是否更应该从中体验这一学说的历史价值性,以此帮助我们平衡人生价值,调剂生命意义,去获得一种真正纯结的、高尚的、不可磨灭的荣誉。
    三、“非义不居”是儒家思想的实践精神,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对形成融洽和睦的人际关系、人物关系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不只是一种理论的行为,而且更重要地是一种具体的实践运行。在内容上,和谐社会必须表现为人际关系、资源配备、社会结构,即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的融洽和谐,在具体实践途径上,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机制来给予必要的保障。在此的诸多条件和机制保障中,人的个体行为的好坏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实践作用。应该说,儒家所表述的“非义不居”思想,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益的方法论指导。
    中国儒学对人生的这一问题是认识得相当真切的。他们认为,人世间的一切争斗,个人生命过程中的善命、恶运就正起源于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矛盾争斗之中。孔子曾相对于他心目中最理想、最和谐的“大同世界”而言道:“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
    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之上,以孔子为首的儒学思想家们提出了重义轻利、崇义贬利、以义代利的“非义不居”思想。在儒学思想家看来,社会的混乱,人生的恶运,既然源于个人的利益争斗。那么,解决一切社会纷争,解脱人生恶运的方法就是尽最大限度地力量去克制人的私利以服从于社会他人的公利。简言之,以利益的舍弃求得义的名份。孔子明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孔子把义与利拔高到做人的道德境界上来认识,舍利者为义,取利者为不义。一个有德性的人、道德境界高的人懂得的应该是“义”;一个无德性的人,道德境界低的人懂得的只是“利”。对此,孔子将义与利作出了明白的划分。
    我们知道,义与利是对立的两极,在人的生命过程中都对人生的发展具有着积极的推动意义。由于义与利不可调和,所以,义利对人生的意义便具有不同的作用。当义与利在人生的过程中矛盾激化,难能平衡时,儒学更强调义,更强调义的获取,更强调义所赋予生命存在的永恒意义。这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是儒学的义利观,也是儒学所推崇的人生境界观。当人的个体生命与社会的公益发生矛盾冲突时,当保全自己的生命与整个社会的生存发生不一致性时,当只有献出自己的生命才能保护更多的人的生命和利益时,便牺牲自己的生命,以成大义。这一思想是灿烂的,它对今天的人们来说,无不具有人生正确实践的指导性作用。
    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儒学倡导“舍身取义”,它也并不在于要求人们完全放弃利而只顾取义。儒学只是在强调,义利矛盾激化,非舍利不可求义,或是求义不得不舍利时,才要求人的行为去追逐义而放弃自己的私利。正所谓:“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防义耳。”这就最明白不过了,有崇高德性的人,不是不要财物之利,不是不计较利害得失的,只是在求人生之利益时,尽力不做违背道德规范的事而已,也正所谓:君子求财取之有道。
    儒家的“非义不居”思想是值得注重的。今天构建和谐社会,说到底仍还是个义利问题,义利平衡社会不乱,义利协调民心泰然。当然,在义利仍然存在相互矛盾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倡导国家、民族、社会的大利,反对不择手段坑害国家、民族、社会利益的私利。在大利与私利面前,我们力求两者尽可能的一致性,但是,当两者在同一水平线上不可能调和其矛盾时,我们要求尽可能降低损失的程度而牺牲必要的个人利益,在这一点上,我们今天所持的义利观与儒学“非义不居”思想是趋于一致的。只不过,我们更强调于在义中,即在创大利中,显示和体现出更多、更丰富的个人利益。同时,要求人们在其一生中,在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创造利益的前提下,为自己利益的获取而努力。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以儒家文化为思想资源,有其现实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发展,吸取和继承了包括儒学在内的传统思想文化的某些精华,从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内容,并使之取得‘中国化’的形态。因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对儒家思想的吸收,青年群体对儒家文化的认同,足以表明儒家思想作为当代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资源,是活着的思想。就此而言,儒家思想必将在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姜爱贤,儒家道德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与作用[J],理论学刊,2006,(8).
    [3]梁道刚,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求实,2005,(1).
    [4]唐明贵,儒家的和谐思想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5,(1).
    [5]李连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研究[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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