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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对外贸易

http://www.newdu.com 2017-12-21 《中国古代商业》 佚名 参加讨论

    明清在民族贸易大有开展的同时,对外贸易的情况又怎样呢?
    明初以来,来自日本的倭寇骚扰沿海,方国珍、张士诚余党逃亡海外,常思卷土重来。海疆不靖促使朱元璋实行海禁政策,严禁本国商人出海贸易,订有告发给赏制度,仅有的一点海外贸易是在“勘合贸易”(旧称朝贡贸易)的形式下进行的。勘合贸易就是对一些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规定前来贸易的年限、路程、居住和停留的时日地点,船只数目和随从人数。并须核对明政府所发的“勘合”(信符金牌),无勘合者拒绝入境。泉州、广州、宁波三市舶司分别接待来自各指定国家的船舶,检验货物,护送来使下榻于南京(时为京城)的“会同馆”内。来使所交贡物明方给以加等的报酬,实际上是一种官方贸易;其附载货物官府也给价收购,余下的部分可在会同馆内开市三五日,在官吏监督、官牙组织下与民贸易。但不准来使“潜入人家交易”,托人收买违禁物品。这种不收税,不抽分,高给价,厚赏赐,优惠颇多,而限制很严的薄来厚往的作法,与宋元的市舶制度及招徕海舶的政策很不相同。对明政府是一个很大的经济负担。
    永乐年间国内统治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促使统治者想以本国大量生产的商品到海外去换取奇珍异宝,发展中的民间手工业也要求开辟广泛的海外市场。私人出海贸易事实上不可能禁绝,不如把它纳入官府贸易的轨道。于是明成祖采取了主动积极姿态,去开拓官府经营的海外贸易。除增设市舶司设置招待外宾的驿馆外,更有郑和下“西洋”的壮举发生(当时把南婆罗洲以西,到非洲东部的广大地区称西洋,婆罗洲以东地区称东洋)。郑和下西洋声势浩大,于永乐三年(公元1405年)首次出航,率领一支由27500多名随行人员(除官府吏员、兵士外,滨海商民、船户、渔民等亦组织在内)、62艘“宝船”组成的庞大船队向大海进发。船最大者长44丈、宽18丈,堪称当时世界之最。船上满载瓷器、铜器、漆器、金、银、印花布和贵重的丝织品,历经占城、爪哇、满剌加、苏门答腊、锡兰,直抵印度西岸的古里,然后返航。每到一处都以所带之货换取当地的特产(香料、染料、珍宝、异兽),所到国家纷纷遣使随来中国修好通商。以后28年中郑和又六(或七)次远航,共到过30余国,最南到爪哇,最西到非洲西海岸,最北到波斯湾和红海的亚丁以至麦加。郑和下西洋把明王朝的对外贸易推向一个顶峰,促进了国内尤其是沿海地区手工业生产的增长,加强了中国人民和各国尤其是南洋各地人民的经济和文化联系。
    
    郑和下西洋
    英宗(正统)以后,明王朝日趋腐败,国势转衰,已无财力从事花费巨大的海外经营,永乐时扩大了的勘合贸易走上了下坡路,入贡者稀,库藏宝物虚竭。而另一方面永乐以来随船出海者多,熟悉了海上航道,私人的海外贸易遂日见活跃,外国来的没有勘合的私舶也日益增加。面对这样的变化,统治集团内部主张开放海禁的一派渐占上风,他们主张在既成事实前干脆承认私人出海贸易和非贡舶的合法地位,从中抽税,以解决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的困难。正德十二年(公元1517年)正式确定抽分2/10,海禁已无形中开放了。
    但时间不长,由于倭寇的大肆入侵东南沿海地区和葡萄牙人勾结倭寇转掠沿海,强占澳门,嘉靖时明统治者又加强海禁,封锁广州,完全禁止海舶出入,海外贸易的衰落到了最低点。
    隆庆年间,随着倭乱平定,开放海禁的呼声又起。明政府决定默许私人出海贸易,借此征收商税,增加收入。当时对本国商人实行“引票”制,由海防官管,兵士巡察,查验引票。领引票要缴“引税”,回航时缴纳“水饷”(按船只大小广狭,由船商缴)和“陆饷”(按入口货物多寡,由铺商缴)。从吕宋回国的商船带的货少,银币多,要缴“加增饷”。外商到后仍归市舶司管(此时已无贡舶、市舶之分),仍实行抽分,并对之征收水陆饷。海禁开放后,“五方之贾,熙熙水国,……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东西洋考序言》);海外贸易有数倍之利,“泉、漳二郡商民贩东西二洋代农贾之利”者比比皆是(《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地区的关税收入到崇祯时年达五六万两。
    可是这一时期中国商人的海外贸易活动又受到了外来的新的限制。欧洲海盗东来(葡萄牙,继之而来的西班牙、荷兰),霸占了南洋,中国与南洋间的贸易由他们垄断。去南洋的华商和侨民被虐待、屠杀,经商受到严格的管制,要缴纳重税;只是由于中国商人的艰苦斗争,中国和南洋各地的贸易关系才在极度困难的条件下继续下去。
    清初由于防备郑成功的反清活动,又重复明初的那一套实行海禁政策,且有过之。私自出海者处死,地方官撤职。中外贸易除犯禁走私外,只能通过葡萄牙人侵占的澳门从陆路进行。土货积滞,滨海之民,多半失业。康熙中随台湾的回归而开放海禁,允许国内商人在一定条件下出海贸易。如船只限在500石以下,须先连环结保,由州县许可,所去地方、往返期限、所带商品都有限制。外国商人在指定的口岸通商,口岸是上海、宁波、泉州、广州,设江、浙、闽、广四海关。在陆路则同帝俄订立《尼布楚条约》,开展贸易往来。当时是商舶交于四省,“方物环宝,可效之珍,毕至阙下”(《大清一统志·海防总论》)。“大观园”里也出现了不少洋货,如洋烟、洋呢、金表、挂钟、波斯玩器等。
    乾隆二十年(公元1755年)英人抵制清政府的外贸管理(保商制度),执意绕开广州,要在宁波进行贸易。为此,二年后,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清政府决定撤销江、浙、闽三处与西方商人的通商口岸,只保留广州一处,即变四口通商为一口通商。但一口通商后西方来华商船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乾隆二十二年后粤海关在80年间比乾隆二十二年以前四海关贸易总值一直不断增长。事实说明一口通商并未阻碍对外贸易的发展。何况乾隆二十二年后,广东沿海大小港口和宁波、厦门等港口仍然准许往南洋贸易,有时也允许来自吕宋的西班牙船进港(厦门),并未加上什么限制。
    清代的海关代替前代市舶司管理对外贸易,掌管征税稽查,实际事务由官设牙行来办理。广东的十三行就是这样的牙行(后来本身也经营买卖),由官府给以特权,充当替国家经营外贸的代理人;其主要业务是为外商代缴关税(包括货税和船料)和规礼(海关官吏需索);代办内地货物出口,承销外洋进口商品;政府命令、外商呈文都经其手下递上呈。十三行建筑商馆,租给外商居住,并对之进行管理,外方雇佣各种人员须由十三行介绍。十三行的共同组织叫公行。除了扇、漆器、刺绣、绘画等小宗商品可让公行以外的散商与外商交易外,茶丝和各种大宗商品贸易都由公行专揽;外商船上货物的出售,也须先向公行接洽,不能直接进行私人交易(如外商自己选定某一商人为交易对象时,仍须以货物之半数分配给公行成员)。进出口商品价格由公行评定;公行明抽货价的3%为“行佣”,实际还有暗扣。行商与外商之间还有“保商”制度(创于1745年),由总督指定殷实行商数人为外商的保证人,外商须从中找一个作保。保商对来船应缴税款,对船上人员的行动负全部责任,来船给予若干报酬,保商对承保货物有优先交易之权利,但税款如有拖欠、隐漏时,保商须先垫付或代为赔偿。由一般牙行性质的行商,到包办洋务的公行和保商,对外贸易的垄断性质越来越浓厚了。
    外国商人不满意清政府通过公行和保商对他们的管理,一直设法摆脱控制;更重要的是中国的茶叶、丝绸、瓷器、药材、糖大量输出,而所需国外的商品不多,除输入棉花、玻璃以及香料、珍宝、钟表等奢侈品外,巨额贸易顺差,使外商不得不以大量的银元来抵付。英国资本家试图在中国推销毛织品和洋纱、洋布,都因缺少销路而白费心计。为了扭转贸易劣势,英国资产阶级无耻地选择鸦片这一毒品,向中国走私倾销。公元1798—1839年41年中共输入43万多箱,约值四亿多银元,从而使中国由出超变成入超,茶、丝等出口抵不上鸦片输入的价值,白银大量外流,造成社会贫困,并给中国人民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
    由于鸦片贸易也威胁着清政府的统治(“十年之后无可措之饷、可用之兵”),道光帝派林则徐为钦差赴广东禁烟。1839年6月3日林则徐在虎门销毁英美鸦片贩子被迫缴出的鸦片20200箱,做了一件大快人心之事。英政府为维护其非法的毒品贸易,派遣侵华远征军,发动了鸦片战争(公元1840—1842年)。鸦片战争因清廷的腐败,投降派的破坏,而致中国方面以失败告终。从此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商业也就开始踏上近代的里程。
    清政府对于对外贸易通过海关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外国入侵者的觊觎加以防备、限制,对于鸦片毒品的走私给予打击、查办,这原是主权国家的正当的民族自卫行动,鸦片战争之起,其咎不在中国。不过清政府的对外贸易确是限制多而鼓励少。长于骑射的统治者,面对接踵东来的欧洲海盗,采取的却是消极海防的政策,与汉唐时以至明永乐时的对外开放,积极防御、主动进取确是大为逊色。总的说,清王朝确是偏于内向的,统治者“对新事物特别憎恶,对旧惯例特别固执”(范文澜:《中国近代史》上册89页)。为了维护其少数满族贵族对大多数人的统治,不愿人民与外国人接触,以免引起排满情绪,致使能放眼世界谙于形势者绝少。再加八旗贵族日趋腐化,在庄严的国门前不配做称职的管门人,所以其被动挨打也不是没有原因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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