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对商人、商业的看法往往分歧很大,表现为两种思想的对立斗争。 第一个对立:对私营商业是加以限制还是任其发展。抑商政策就是由限制私营商业、发展官营商业的思想支配的。战国时法家、轻重学家(经济学家)都揭示这种重农抑商的观点,应归入经济思想中干涉主义的思想体系。这种思想及依此制定的由国家来干预经济的抑商政策,打击了富商大贾的投机兼并活动,遏止了农民舍本逐末之风,对稳定小农经济、巩固新兴的封建地主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后世有较深的影响。所谓“崇本抑末”、“强本弱末”,都是重农抑商思想的表达。主张“贫富有度,由上予夺”,即由国家来调节经济,以防私人经济过分发展会造成贫富严重不均的理论,可称为“轻重论”。抑商思想即属之。与抑商思想的重官商、抑私商,与轻重理论的损有余补不足正相反背,道家中的黄老学派却宣扬经济放任,“贫富之道,莫之夺予”,听任私人自由发展。所谓“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这种理论可称为“善因论”。以反对“与民争利”为由,要国家退出工商业阵地,将商业放给私人经营,就是这种思想、理论的要害。儒家的“富民”学说和“弛山泽”思想也很容易为欲擅山泽工商之利的富商大贾所援用。经济干预与经济放任两种对立的思想争论很激烈。西汉前期下放盐、铁、铸钱三大利,纵容私人经济的发展,经济放任思想一时得到实践的机会。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自无抑商(抑大商)之可言。到武帝时抑商思想才重据主导地位,理财家桑弘羊正是一位杰出的轻重论者;而宣帝时“盐铁会议”上的“贤良”、“文学”却是一群不切实际的经济放任主义的吹鼓手。 汉以后,只有少数几位政治家如唐刘晏才有抑商思想。刘晏以商业经营方式理财,大力发展官营商业,有效推行食盐专卖制度,思想上属经济干涉主义的范围,与经济放任主义非属同一类型。但刘晏并非单纯的重官商抑私商,而是主张在发展官营商业的同时,又注意发挥私营商业的正当的经营积极性,以保持流通渠道的畅通。如场盐由官府统一收购(批售给商人),并有官设的“常平盐”、仓储盐,以调节供求和对盐价的调节等,都是官营商业的职能,而盐的商运商销则是利用了私营商业的力量,这是一种“以私补官、省费借力”的思想,而不是搞单渠道(官营)的流通,把商业完全管死。既借助了私商的经营能力,又限制了商人的投机行为,尚有抑商(奸商)的作用,这是对商人的两面政策。在保持国家能干预、调节经济的条件下,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开放贸易自由,刘晏的思想富有创新的意义,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实据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宋代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共之,然后流通而不滞。”(欧阳修《通进司上书》中语)专卖商品更适宜于用刘晏之法,让商人介入,来搞运销;由国家全面干预经济事实上已不可取。故有抑商思想的王安石亦言“榷法不宜太多”,官家“若鼓铸铁器,则必与汉同弊”。但王安石仍然主张国家对经济、对商业活动加以适当的干预,即由另外的方式来发展官营商业——均输、市易、青苗;对私营商业仍继承刘晏的思想,利用、限制,区别对待(守法、不法,大、中、小)。他深知“盖制商贾者恶其盛,盛则人去本(农)者众;恶其衰,衰则货不通”。(《答韩求仁书》,《文集》卷七)要调节适度,不可偏颇。“使之限之,大小有别”。这种在控制(为主)前提下,结合一定范围的开放(为次)的思想,是顺应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历史潮流的。 封建社会末期的明清时期,观念又有更新。张居正(1525—1582年)进一步反对言榷利,反对官、商(特许商人)分利的垄断性的商品专卖制度,提出“省征发以厚农而资商,轻关市以厚商而利农”的口号,以厚商代替抑商。但张居正又痛诋“富民豪侈,莫肯事农,农夫藜藿〔lihuo黎霍,即灰灰菜和豆叶〕不饱,而大贾持其赢余役使贫民”,他所要厚待的商人不是兼并土地盘剥农民的奸商富贾,而是当时新兴的城市工商业者,其思想又不同于为豪民巨室张目的经济放任论。进入清代,抑商思想在最高决策层已不占位置。乾隆帝思想尤为开放。他认为“大概市井之事,当听民间自为流通,一经官办,本求有益于民,而奉行未协,转多扦格。”(《高宗实录》卷三一四)在这种多给私营商业以自由的指导思想下,官营商业已不再发展,商品专卖(茶)已不再加强,国家干预已不再扩大。但沿自晚明的商品(盐)的委托专卖(纲法)却是官府与特权商人的结合,对此类商人虽多给了自由,对一般商人则并无贸易自由可言,反不如刘晏的官私(无特权的私商)互补的思想更为合宜。 自实践观之,刘晏这种思想才是成功的经验的总结。完全抑商、排斥私商,或单纯容商,依靠私商,都曾带来不良的后果。 商业思想的第二个对立,是轻商思想与重商思想的问题。轻商思想由来已久。由于封建等级观念和轻视劳动思想的支配,社会上对地位低下的贾人以及实际从事商业劳动的人都十分贱视。法家和儒家于此倒有一致的立场。随着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后儒“以义为先”思想片面的发展,第一(“先”)成了唯一。“正其谊而不谋其利”的贵义贱利的言论甚嚣尘上。士大夫内心好利,而偏耻谈货殖,讳言财利;经商被说成是肮脏之事、污秽之处。轻商思想又添了一层新的内容。与抑商思想之有政策意义不同,轻商思想更多地带有封建伦理观念的色彩。抑商思想只是断续地在较短时间里与抑商政策一起,对实际生活发生影响;而轻商思想则长时期弥漫于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一种风气,使中小商人、商业劳动者被轻而贱之,长期挺不起腰来。其影响所及,较之不利于富商大贾的抑商思想更为深远、广泛。轻商、抑商,两种思想、两个对象,原非一事,自不能相提并论。 与轻商思想对立的是重商思想。重商首先是对商业行业的重视,对商业客观职能的充分的认识。在工商食官、商业官营时,国家重商固不待言;即使抑商思想大盛时,抑商政策的制定者、鼓吹者亦并不否定或轻视商业这一行业的作用。就连全面实行抑商政策、商品意识比较淡薄、过于向农业倾斜的商鞅(商鞅封闭粮食集市贸易,大范围实行免费配给的“廪〔lin凛〕食”制;不注意货币的铸造),在事实面前也不得不承认“农辟地,商致物”,“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贫、商贫、三官贫,必削”(《商君书·弱民、去强》)。商鞅何曾勾消商业,相反地统一度量衡,以利于正常的商品交换即是由他主持之事。具有浓厚抑商思想的儒家的改革派荀子,一面主张“省商贾之数”,一面提倡发展正常的商品流通。他认为“王者之法”,其一就是“通流财物粟米,无有滞留”;“贾分货而贩”是必要的社会分工,对商业的认识有了提高(《荀子·富国、王制、王霸》)。汉武帝的理财大臣桑弘羊,在推行抑商政策的同时,大力宣扬商业经济功能的观点,可谓旗帜鲜明。他率先提出“农商交易,以利本末”的口号,主张要“开本末之途,通有无之用”,使“农商工师各得所欲”。其属官也说桑大夫(弘羊)筹划计算之所致是“民不困乏,本末并利”(《盐铁论·通有、本议、轻重》)。本末并利,农商皆重,这一思想是有别于传统的、有所轻重的重农抑商思想的新发展。“以商(官商)制商(私商)、重本(农)饬末(整顿私营商业)”,寓抑商(私商)于重商(通过官营商业,发挥商业作用)之中,正是桑弘羊思想的特色。把商业与商人分开,抑制商人,重视商业,“其人甚可贱,而其业不可废”(晋傅玄语),抑商(抑制商人势力)和重商(重视商业作用)的矛盾可以得到统一,可同时存在于一个人身上。 东汉末思想界的王符进一步提出农商各有本末的说法:“商贾者以通货为本,以鬻奇为末”(《潜夫论·务本》),这也是一种农商并重论,是对韩非以来的“农本工商末”之说的直接否定。(商鞅所说之“末”是指奢侈品的生产与贸易,以及未经批准的弃农经商,而非概指商业。以“末”指商业自韩非始。)明代主张利农厚商的张居正,其重商之意溢于言表。他说:“商不得通有无以利农,则农病;农不得力本穑以资商,则商病。故商农之势,常若权衡。”(《张文忠全集·赠水部周汉浦榷竣还朝序》)于此透辟地阐述了农商并重的思想,秦汉时的重农抑商政策以及汉时作为抑商主要内容的榷盐,自不能为他首肯。清初大思想家黄宗羲亦有“工商各有本末”的说法,与王符前后呼应。当过商贾、牙人的思想家唐甄,更以其亲身经历宣传农商并重的道理,强调“农贾乐业,衣食滋殖”,“农安于田,贾安于市”,财用才能充足,否则国家必定贫困(《潜书·善施·厚本》)。 封建社会中期以来,也有一些人的重商思想内容由重视商业的职能转而侧重于对商人(不是指中小商人)的重视。如南宋的永嘉学派提倡功利,公然为富民辩护。其代表者陈亮(公元1143—1194年),认为商人致富可为国家的经济后盾,若使“富人无五年之积,大商无巨万之藏”,则“国家日以困蹙”(《上孝宗皇帝书》)。还有叶适(公元1150—1223年),认为抑末“非正论”,抑兼并非善策,主张开阖敛散轻重之权,“富人大贾”应“分而有之”,他们是“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水心别集卷二·财计上、民事下》)。这种重商思想,重视商人的思想,反映了当时东南地区正在发展中的,希望减轻商税、自由经营的工商业者的利益和要求。清初“三大家”之一的王夫之,也宣称“大贾富民者,国之司命也”,指出“惩墨吏,纾富民,而后国可得而息也”(《黄书》)。不过其所推重的富民、大商,倒并非指那些从事兼并(“大聚”)为封建统治者的声色玩好服务的“淫商”、奸商,这些人恰恰是他所反对的;思想家感兴趣、寄希望于与新的经济关系(资本主义萌芽)有关联的新兴的工商业者,这一阶层乃是当时的进步力量。因此,顺应历史潮流,为之大声呐喊的重商思想,具有它的积极意义和启蒙作用。嘉庆道光时魏源的反对“抑末”、重视商业的思想(提出“缓本急标”的口号,标即指商业),以及包世臣的“无商不给”、“本末皆富”的言论,也正是受到其先驱者的启发和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