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等,需要全部“民族化”,还是某几个因素“民族化”即可?如果当时的批评家们曾指出过科学而又为公众认可的标准,甚至不科学而又未被公众认可,只是明确而又武断的标准,强令音乐家遵守,也可。问题就在于,没有过这种标准。其批判显得任意而随机,甚至难以相互比照。“天意从来高难问”,这就让音乐家们的实践中,常有一种危机四伏的惶惑感,一种无所措手足的茫然心理。为了表明自己确在“民族化”方面极为重视,音乐家们往往在作品之外,附以十分必要的说明,比如声明自己作品系采用传统中国民族五声调式,或者其和声为中国风格的四度叠置,绝非欧西音乐的三度叠置,不然就是管弦乐队或某种乐器,参照、模仿了民族乐器的演奏方法或弹奏效果,以此获得合格的通行证。对这种情况,曾有位音乐家总结说:“民族化问题……是指从外国介绍进来的艺术形式,经过民族生活、情感、风尚、习染,以及音乐上的其他特色来‘化’它一下,使参考西洋作曲法所创造出来的东西,带有自己民族的气派和色彩,带有自己的创造性……”如果,只这么“化”它一下即可,当时的音乐家提出的说明本来就可确保无事了。可情况是,“化”一下并没有成为可以接纳的通行证,而且还存在着一个比没有“民族化”更为可怕的词语,是“民族化”一词的重新排列,曰“化民族”。这不仅是“崇洋媚外”,且有“卖国投敌”之嫌了。在五六十年代,重新讨论“民族化”问题时,有人认为,只有独唱、独奏是纯正的民族形式,而合唱合奏都是“化民族”,把《昭君出塞》改编为合唱,把民间曲调改编成管弦乐或合唱,都是与民族化相对的“化民族”。这比把《义勇军进行曲》划为洋歌,把舞剧《鱼美人》音乐称为“穿着旗袍的洋小姐”更骇人听闻。其口气、其意思,简直与清末遗老称学洋文为“以夷制夏”,毫无二致。 “民族化主要是针对五四以来,采用西洋的艺术形式、方法以创作的这一方面的实践而言的。具体地说,是指交响乐、合唱艺术、独唱、独奏的创作、表演实践而说的。对于我国传统的民族、民间音乐实践,一般地说,是不存在什么民族化问题的。”上面引言所表明的,已不是吸收外来音乐文化加以融合利用的原意了,它记述的是当时对外来音乐表现形式的挑剔与排斥,是对五四以来采用欧西体制、手法以创新乐的一种否定。而刘天华、刘文金等人的二胡独奏曲,尽管其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欧西音乐的表现手段,但与“民族化”无关;民族管弦乐队的声部配置,追求交响化的尝试,以至演奏外国管弦乐、舞剧音乐的改编曲,似乎也都与此无关,这种足以与欧西管弦乐队媲美的表现能力,只不过是固有文明潜在能力的一种显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