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学是一门经验医学,中医药在中国漫长的医疗保健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疗效经受住了历史检验和现代科学验证。近年来,中药不良反应和有毒中药已经成为国外关注的焦点,如“中草药肾病”、中草药致肝、肺损害等,其中中药不合理使用是其原因之一。方药的物质基础、剂量是影响中医药功效和安全性的重要因素。 医药关乎生命,药物用量历来受到医家重视。科学地阐明方药的量效关系,合理确定方药安全有效的剂量范围或最大剂量,保证和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减少不良反应发生,合理利用中药资源,已成为当前中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医药用量的出现及日益规范 自从阶级社会形成,度量衡便成为百物制度的标准。秦汉建立的黄钟累黍法确定的审度、嘉量、衡权量制,对我国两千多年的度量衡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汉书•律历志》对度量衡单位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度者,分寸尺丈引也,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十尺为丈,十丈为引。量者,龠合升斗斛也,合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十斗为斛。权者,铢两斤钧石也,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然而,朝代的更迭,制度的变迁,各个不同时期的度量衡既不断传承,又在不断发展。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医学也不例外,其药物处方用量也随着中国度量衡的沿革进行着演变。从出土较早的《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武威汉代医简》到流传较广的《黄帝内经•十三方》可以看出,作为方书,都有明确的药物剂量记载。《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所用剂量单位多是数量、拟量或估量性的。数量是个体数目计算剂量,适用于个体均匀一致的药物,如枚、束、杯等。拟量是以实物比拟药物的重量或容积,如大如黑菽,大如指等。估量是以常人的手操作作为剂量单位,如把、撮、三指撮等。此外,也采用了当时的度量衡单位——尺、寸和升、合、斗。早先还没有铢、两、斤等重量单位。 从《马王堆帛书•五十二病方》、《武威汉代医简》,《黄帝内经•十三方》到东汉张仲景(公元150~219年)《伤寒杂病论》的药物剂量记载可以看出,在用药剂量精确度方面有了显著进步。这与两汉度量衡单位制应用的普及有关,也与医学的发展相适应。药物用量的相对规范也为《伤寒杂病论》的备受推崇、广为流传提供了条件。 二、秦汉度量衡之传承与变化 后世医家对药物用量的继承也一脉相承,继续遵循汉代的累黍定权衡法,隋以前的历代通史中有关度量的记载,都记:“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然而,梁•陶弘景(公元456~536年)在《本草经集注》中记:“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十六两为一斤。虽有子谷秬黍之制,从来均之已久,正尔依此用之”。陶氏所说与《汉书•律历志》记载有两点不同。一是改“百黍为铢”为“十黍为铢”,导致了后世对医药用量持不同认识的产生。 然而,随着中医学实践的检验,越来越多的医家认识到“十黍为一铢”当为“十累为一铢”之误,可能原文是“十黍为一累,十累为一铢”,系传抄讹漏所致。二是“古秤惟有铢两,而无分名。今则……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就是说,在原来“两与铢之间增加一个‘分’,四分成一两”。为什么要在两与铢之间增加一个过渡量“分”呢?据研究,东汉时期杆秤制作技术已很成熟,为制作较精细的小量程两、铢药用杆秤,合理配置秤杆长度与分度值的关系,选定四分之一两为一个分度值。 现在所见医方中最早用“分”作为剂量单位的,首推东汉末年的张仲景。张仲景的《金匮要略》卷五《中风历节》、卷六《血痹虚劳》中已记有使用“分”这个单位:如“侯氏黑散方”用“菊花四十分”、“白术十分”;“薯蕷丸方”用“薯蕷三十分”、“人参七分”等。比张仲景晚80多年的晋代名医葛洪《肘后备急方》中,也大量使用“分”为剂量单位,而且还有“分”与“两”并用的。如在“治卒五尸”一方中,有“龙骨三分,梨芦二分,巴豆一分”,其他药方中,有“雄黄一分”、“干姜、附子各一两,桂二分”等。从这些医方看,自东汉末至晋代,“分”已是医方剂量的常用单位,比如用“三十分”比用“七两十二铢”便捷得多。据考,这个“六铢为一‘分’、四‘分’为一两的‘分’”自东汉晚期起,历经魏晋、南北朝、隋到唐代中期仍在使用。 秦汉之后,用于医药剂量的度量衡单位,基本传承《汉书•律历志》所记载官方公布的审度、嘉量、衡权量制。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受使用度量衡各方利益调整的促使,度量衡单位量值不断增长。这对医药剂量的规范和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晋书》记载:西晋惠帝元康九年(公元299年),有一位“通博多闻,兼明医术”的朝廷重臣,名叫裴頠,他鉴于当时的医方秤两不与古同,认为“药物轻重,分两乖互,所可伤夭,为害尤深”,并上书惠帝“宜改诸度量”。 其实,度量衡单位量值的增长,早在三国时曹魏军营里已用大、小斗进出军粮。三国魏景元四年(263年)数学家刘徽对新莽铜嘉量用魏尺测量,得出魏尺比新莽铜尺增大4.8%,魏官斛的容积比新莽铜斛增大2.6%。西晋泰始十年(公元274年),著名音律学家荀勖为了考察古音律,测量了许多古代器物的尺度值,和晋尺相比较,发现晋尺比古尺长了四分半(4.5%)。荀勖按照古尺度值做了一支尺,人称荀勖律尺,以此尺度值制作的乐器,都能与古音律相合。晋以后,度量衡单位量值继续增长。《魏书•高祖本纪》记载:“高祖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李淳风在《隋书•律历志》中记述“梁陈依古,北齐以古一斗五升为一斗,古秤一斤八两为一斤。”孔颖达在《左传正义》中写道:“魏北齐斗秤以古二而为一,北周斗秤于古三而为一”。从中可以明显看出,由于度、量、衡单位量值急剧增大,从而分列出古(小)和今(大)两个秤、量(也包括尺度)单位量值系列。郭正忠先生研究认为,西晋、东晋,南朝、北朝,都同时并用过大小秤、量制。西晋右尚方署多用小秤、量制,尚方署多用大秤、量制;南朝比北朝更多地使用小秤、量制。北朝政府曾屡次试图遏止大秤、量制发展,收效甚微。上述小秤、量制仅限于医药、钱币及某些时期的丝绵秤中应用(见郭正忠著《中国的权衡度量》第42页)。 经历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战乱和政权更迭之后,隋文帝在统一国家政令的同时,统一了度量衡与钱币。新铸五铢钱置于市,前朝旧钱一律废除。度量衡沿袭北周之大制。《隋书•律历志》记载:“开皇以古秤三斤为一斤:以古斗三升为一升”。《古今图书集成》记:隋炀帝好古,曾下令汇编他执政时期的律令,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壬辰“改州为郡,改度量权衡,并依古式”。隋代纪年仅三十七载,度量衡制度则有二次颁定。开皇时以大秤量制为主,小秤量制也在限定范围内使用;大业中,官方“复以古秤•”,但大秤量制,已不可取代。这就形成了唐代确立大小量制的肇始。 唐朝度量衡基本承隋制,有大小二制,大制为因于南北朝增替最后之结果,即隋开皇之大制,小制为隋大业议定的以合古之小制。在《旧唐书》、《唐六典》等文献中都记载着类似的条目:“凡权衡度量之制,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十尺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为龠,二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凡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凡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影、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内外官司悉用大者”。可以看出,唐代规定了大小制,并规定各自适用的对象,医药用秤量明确用小制。史籍上也有实录记载。如《通典》卷六《食货•赋税》记天下诸郡每年常贡物资中的药材,其斤两即用小制秤量的:上党郡贡人参二百小两,高平郡贡白石英五十小两,济阳郡贡阿胶二百小斤,鹿角胶三十小斤,临封郡贡石斛十小斤,南陵郡贡石斛十小斤,同陵郡贡石斛二十小斤。 由于唐代权、量单位量值已三倍于古,故医家孙思邈就提出了古方量制与唐代大制的折算关系:“今之用药,以古三两为今一两,古三升为今一升”。而在《千金方》中述及“治腰疼痛”医方时,还称“日服一小升,计服一斗”。有的医家在经方中标明大制剂量单位。王焘《外台秘要》中开列了一剂十四味药的“代茶新饮方”,在配方时要求分别用大斤两秤称准。他在引录“崔氏苍耳酒”诸味之后,却说“以上并大斗”;引录“乌麻地黄酒”诸味之后,亦说“四大斗”。在引录“治卒中风口喎(wai)”和“治偏风及一切风”方,又称“桑枝剉(cuo)一大升,用今年新嫩枝,以水一大斗煎取二大斤”。崔元亮《海上集验方》在述及“治腰脚冷风气”方中,也载有“大黄二大两,甘草三大两”,“水一大升”;在“疗骨蒸鬼气”方中,所用诸味药量有“五大斗”、“三大斗”、“二大斗”、“一大斗,”以及“治痈疽妬(du)乳诸毒肿”方中有,用“水一大升”等。由此可见,唐代虽明文规定医药称重用小制,但实际使用中是大小制并用,或者逐渐用大制代替小制。这一趋势延续至唐以后各代。 唐朝的重量单位名称中又增加了一个“钱”。“钱”这个单位是从铜钱币的“钱”转借过来的。唐武德四年(621年)铸“开元通宝”钱,规定每枚重二铢四累,十枚重一两。此后在长期的使用中约定俗成地把一两的十分之一的量——“钱”,作为一个重量单位的名称。并且建立了“钱”以下的小数单位“分、厘、毫”,理顺了权衡单位制两、钱、分、厘、毫单位之间的十进关系。为以后取代“分”、“铢”等非十进单位创造了条件,也便于大、小单位量制的换算。 宋代度量衡单位制主要是承袭隋、唐、五代以来的大量制,不过从文献上看,医药用衡制单位还是大小制并用,凡使用大量制的,特别注明大斤、大两、大升,不标明的为小制。对古方剂量都折合成当时的大量制。如南宋许洪注《太平惠民和剂局方》记载的:“古方药味多以铢两。年代锦历浸远。传写转见乖讹。轻重不等。削旧方之参差。合今时之行用。”指出由于历代度量衡制的变迁,医书古方传抄讹误。使用古方时,应对古方剂量折合成今制单位量值使用。《太平惠民和剂局方》作为宋官方药典,其对于剂量的单位量值变化进行了相应折算,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明代中药学家李时珍的药物学巨著《本草纲目》,全书共五十二卷,记载药物1892种,收入方剂1100多种。他在《本草纲目》“陶隐居名医别录合药分剂法则”篇中说:“古今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这一论据不仅影响及明清医药界,就当今中医院校《伤寒论》、《中药学》、《方剂学》等教材中涉及古方药量折算也受其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及临床应用。 三、东汉医药用重量单位量值标准之溯源 现今医药界对“经方本源剂量”的研究,厘清张仲景(公元150~219年)所处东汉晚期的度量衡单位量值(折合当今使用的“国际单位制”)是至关重要的。距离仲景年代不很远的南朝•梁陶弘景(公元456~536年)以及唐孙思邈和明李时珍等许多医药学家对经方剂量作过深入的研究,对仲景时代的度量衡单位量值做过考察和折算,并用当时的度量衡单位量值对经方中部分实物作了测量,留下了宝贵的实测资料。现将他们用当时的度量衡单位量测得的数值和折算的数值,都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得比较合理、符合实际的数据,供研究“经方本源剂量”作参考。 1.东汉遵行的度量衡单位量值 1尺=23.1厘米;1升=200毫升;1斤=246克(见邱隆《中国历代度量衡单位量值表及说明》,《计量史话》中国计量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关于定东汉1斤=246克的依据,该文作者介绍说,东汉广为使用杆秤,有记重刻铭的砝码很少。有三个权可供定东汉重量单位量值作参考。一个是光和二年大司农铜权,虽有官府铭文,但不刻记重数量。权实重2996克,如按12斤折算,1斤合250克;如按14斤折算,1斤合214克;另一个是球形石质权(鼻纽残损),自铭:“百一十斤”,实测重23940克,折合1斤重218克;再一个是一斤八两铜权,刻铭:“官平秤,锤重一斤八两”,实测重332.3克,折合1斤重221.5克。在厘定东汉权衡单位量值时,“暂时把东汉1斤量值约定为(220~222)克”。兹后,该文作者认为,对“暂时约定”的单位量值,尚可进一步研究。因为东汉度量衡承袭新莽的“子谷秬黍之制”。现经测量所藏新莽权衡器求得新莽1斤合245克。而如以东汉的1斤(220克~222克)与之相比,降幅为10%,不尽合理。所以考虑采用以水的密度值定单位重量的方法。《后汉书•礼仪志》记:“日冬至……权水轻重,水一升冬重十三两”,东汉1升为16.2立方寸,1寸合2.31厘米,1升合今200立方厘米(16.2×2.313=199.7)。计算得东汉1斤合今246克((200÷13)×16=246.15)。《后汉书•礼仪志》记,特别指明要在冬至日,测量在低温下水的重量。说明古人已懂得水的密度与温度的关系:限定在冬日,气温变化范围小,水的密度相对稳定,定重量就更准。当然,我们今天已知道在4℃时水的密度最大,等于1克/立方厘米。1791年,法国建立米制的质(重)量单位的定义是:1立方分米的水在密度最大时温度(4℃)下的质(重)量。“水一升冬重十三两”这个定义与之有相同科学逻辑,由它推导出的重(质)量单位量值:1斤=246克,是比较合理的,况且这个数据和新莽1斤=245克,也十分接近。 2.对李时珍“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的质疑 李时珍(1518~1593年),明代著名中医药学家。撰《本草纲目》、《奇经八脉考》等著作。他在《本草纲目》“陶隐居名医别录合药分剂法则”篇中说:“今古异制,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他的意思是:古(东汉)权衡制的一两(的重量),只相当于现今(明代)的一钱(的重量)。具体怎么换算出来的文中没有说明。不过,李时珍《本草纲目•序例上,陶氏<别录>合药分剂法则》中,有一段各个权衡单位相互比率关系的文字:“蚕初吐丝曰忽,十忽曰丝;十丝曰釐;四釐曰累,音垒;十釐曰分,四累曰字,二分半也;十累曰铢,四分也;四字曰钱,十分也;六铢曰分,去声,二钱半也;四分曰两,二十四铢也;八两曰锱;二锱曰斤;二十四两曰镒,一斤半也,准官秤十二两……”这里,李时珍试图把自古以来几种截然不同的权衡单位制,糅合为一套有机连缀的权衡单位体系。该权衡单位体系不仅违背了史实,而且其所列关系之间也多自相牴牾。如果套用,必将出现换算中的错乱。如: (1)他既说“四字曰钱,十分也”,又说“六铢曰分……二钱半也”——这样,1钱=10分;1钱又等于0.4分。同为一钱,轻重相差25倍。 (2)又如按他所说:“四字曰钱,十分也,十累为铢,六铢曰分”换算,其一钱为60铢,一字为15铢或150累;则又与前文所称“四累曰字”相悖。同为一“字”,或当4累,或当150累,相差竟37.5倍 (3)由此推测李时珍所说“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笔者认为也是由于上述相悖的单位关系互相置换推算出来的。比如,他说:“六铢曰分,四分曰两”,即古1两=4分。又说:“四字曰钱,十分也”,即一钱十分(1分=1/10钱)。于是便成了古1两等于古0.4钱(1两=4×1/10钱=0.4钱)。同时他知道明代单位重量三倍于古,所以他说:“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3×0.4钱=1.2钱);如以明代一两合37.3克与古一两合15.375克的比值:2.43乘以0.4钱,恰好为明1钱(0.4×2.43=0.927),与李说基本符合。因此,可说明“古之一两,今用一钱可也”,是由于任意置换不同单位制中的相同名称的单位造成的。现在,我们根据:古1斤=246克、明1斤=596.8克,检验古之1两合明代几钱?换算如下:古之1两=15.375克(246÷16=15.375)、明代1两=37.3克(596.8÷16=37.3),明代1钱=3.73克。由此可证实,古1两(15.375克)相当于明代4.1钱(15.375÷3.73=4.1钱)。由于不合理折算,李时珍把4.1钱错误地缩小到1钱。这对后人参考应用古代单位量处方,给予了严重误导。 四、结束语 中医学历经两千多年,无论是战乱的嬗变,朝代的更迭,不同民族的统治,度量衡单位量制的不断变化始终没有脱离汉代所确立的基本思想。汉以降,历代度量衡单位制基本上都是汉制的延续而略有改进,亦即后世所谓“古制”;隋、唐以后度量衡发生明显增大变化,综观我国古代的药物剂量,可以发现东汉时期的医药剂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作为临床用药的准绳,长期被奉为圭臬。 古方1两究竟等于多少克,应当符合史实。科学的态度是如实再现其原貌。而中医界不少医家却把古方剂量的史实与其剂量是否适用于今人的疑虑,及个人使用其方剂量的习惯相混淆,结果是以主观的臆测取代了史实的考证。笔者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度量衡学、考古学等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我们能够明晰历代度量衡古今折算,也能够准确把握古方用量,做到客观地研究古代医药用量。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准确地进行中医药学的继承与创新。 本文承《中国计量》杂志邱隆老师的指导和审改,特致谢忱! (本文转载自“360doc图书馆”,作者程先宽、范吉平、荆志伟、李雪梅) (责任编辑:admin) |